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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3/T 3558-2026 建筑节能门窗工程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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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地方其他
  • 更新日期:2026-04-16
关键词:门窗   工程技术   建筑节能   DB43   3558
资源简介

ICS XXX CCS XXXX

湖南省地方标准

DB 43/XXXXX—202X

建筑节能门窗工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energy efficiency-saving doors and windows engineering

( 报批稿 )

202X-XX-XX 发布 202X-XX-XX 实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湖南省地方标准

建筑节能门窗工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energy efficiency-saving doors and windows engineering

DB 43/XXXX—202X

批准部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 2 0 2 X 年 X 月 X 日

X X X X X X X 出版社

202X XX

前言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 2022 年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湘建科函〔2022〕40 号)文件要求,为提高湖南省建筑节能门窗工程应用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编制组依据国家、行业和湖南省现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湖南省气候特点,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性能要求、5.材料、6.设计、7.加工制作、8.安装与施工、9.验收、10.维护与保养。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建办标〔2017〕3号)文件要求,编制单位声明:本标准不涉及任何专利,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涉及到专利技术,请及时与编制组联系。

本标准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湖南绿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莲路 397 号红星紫金国际 2 栋801,邮政编码:410000),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 ∶湖南绿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亘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湖南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

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造技术中心

长沙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长沙市绿色建筑发展中心

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湖南大学

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城市建设科学研究院

湖南愿景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建工七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亨斯迈聚氨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集韧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长沙市三湘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编制人员 ∶王柏俊黎恒志席超波刘宏成毛永乐杨红波刘纯龙毅湘王达翔刘妍黄建光谭卡谢志鹏莫澈范宪文胡双张倍良王宏培王胜宇王维阳小华欧鹏飞李敏佳金津潘洋甘昕雷雨荷王泉陈园沈焜

本标准主要审定人员 ∶黄沙滨李云余俊肖腾李德绵

目次

Content

1. 总则

1.0.1 为提高湖南省建筑节能门窗工程应用技术水平,推进门窗标准化,提升建筑品质与性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结合湖南省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建筑节能门窗工程的设计、加工制作、安装与施工、验收、维护与保养。

1.0.3 建筑节能门窗的工程应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湖南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节能门窗 energy saving doors and windows

由保温隔热型材、玻璃面板、密封材料、五金系统等组成,按照设定性能要求进行构造设计、采用标准化工艺生产、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定型成品门窗。

2.0.2 主型材 main profile

组成门窗框、扇杆件系统的基本构架,在其上装配开启扇或玻璃、辅型材、附件的门窗框、扇型材,以及组合门窗的拼樘框型材。

2.0.3 辅型材 accessorial profile

门窗框、扇杆件系统中,镶嵌或固定于主型材杆件上,起到传递荷载或其他功能作用的附加型材(如玻璃压条、披水条等)。

2.0.4 暖边间隔条 warm edge spacer

由低热导率材料组成,用于降低中空玻璃边部热传导的间隔条。主要包括刚性暖边间隔条和柔性暖边间隔条。

2.0.5 主要受力杆件 main load bearing member bar

门窗立面内承受并传递门窗自重力和水平荷载等作用力的框、扇等主型材,以及组合窗拼樘框型材。

2.0.6 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 profile section main load bearing area

门窗主型材横截面中承受垂直和水平方向荷载作用力的腹板、翼缘及固定其他构件、零配件的连接受力部位。

2.0.7 附框 appendent frame

预埋或预先安装在门窗洞口中,用于固定门窗的杆件系统。

2.0.8 披水板 weather board

安装于外窗室外侧下框底部,具有一定坡度用于排泄雨水的部件。

2.0.9 拼樘杆件 combination transom and mullion

两樘及两樘以上门窗之间组合时,框构架的横向和竖向连接杆件。

2.0.10 干法安装 dry installation

在门窗洞口墙的基体上预先设置附框并进行防水密封处理,待洞口墙体表面

作业全部完成后,再在附框上固定门窗的安装方式。

2.0.11 湿法安装 wet installation

门窗洞口墙体面层装饰湿作业前开始安装门窗,采用连接件在洞口墙的基体

上固定门窗框,然后对门窗框与洞口墙体间隙进行密封处理的门窗安装方式。

3. 基本规定

3.0.1 节能门窗的设计应满足建筑功能、装饰要求以及当地气候和环境条件,节能门窗的原材料、装配质量、性能指标应满足工程设计要求以及国家、行业和湖南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0.2 节能门窗的材料、形式、分格、构造节点应根据建筑外观、使用功能、技术及经济性等进行深化设计,做到安全、经济、美观,并易于日常维护清洁和使用方便。

3.0.3 节能门窗的材料和配件应由同一门窗产品供应商配套供应,配件及辅助材料应与主材的性能相容。

3.0.4 门窗洞口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GB/T 5824、 《建筑门窗洞口尺寸协调要求》GB/T 30591 的规定。

3.0.5 节能门窗应采用定型成品门窗,确需现场拼装的特殊形式或尺寸,应进行专项设计。

3.0.6 节能门窗的构造设计应以设定性能为目标,系统性地统筹门窗生产安装的各要素关系,实现节能门窗的标准化和系列化。

3.0.7 节能门窗的分类、命名和标记可按本标准附录 A 进行。

3.0.8 节能门窗供应商应根据建筑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对节能门窗产品进行深化设计,形成完整的节能门窗技术文件,并经设计单位签章认可后方可采用。门窗施工安装单位应制定相应的专项施工安装方案,经审查合格后实施。

3.0.9 节能门窗工程应用高度超过 100 m、玻璃应用不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 规定、采用创新性技术方法和措施影响门窗性能及安全的,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标准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4. 性能要求

4.0.1 节能门窗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铝合金门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门窗》GB/T 8478 的规定;

2 铝塑共挤门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铝塑共挤门窗》JG/T 543 的规定;

3 铝木复合门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节能门窗第 1 部分:铝木复合门窗》GB/T 29734.1、《木门窗》GB/T 29498 的规定;

4 铝塑复合门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节能门窗第 2 部分:铝塑复合门窗》GB/T 29734.2 的规定;

5 钢塑复合门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节能门窗第 3 部分:钢塑复合门窗》GB/T 29734.3 的规定;

6 玻璃纤维增强复合门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纤增强聚氨酯节能门窗》 JG/T 571 的规定;

7 塑料门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塑料门窗》GB/T 28886 的规定;

8 一体化遮阳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一体化遮阳窗》JG/T 500 的规定。

4.0.2 节能门窗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 的规定,性能指标应根据工程设计确定,且应符合表 4.0.2 的规定。

表 4.0.2 节能门窗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要求

4.0.3 节能门窗的传热系数、太阳得热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湖南省相关节能标准的规定,且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2.5 W/(m2 ·K)。

4.0.4 节能门窗的采光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 的规定,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天然采光要求的外窗透光折减系数不应小于 0.45;

2 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窗的颜色透射指数不应低于 80。

4.0.5 节能门窗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 的规定,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建筑临街朝交通干线侧卧室外门窗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指标不应低于

4 级,即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tr)不应低于 35 dB;其他外门窗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指标不应低于 3 级,即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tr)不应低于 30 dB;

2 公共建筑临街朝交通干线侧外门窗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指标不应低于 3 级,即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tr)不应低于 30 dB;其他外门窗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指标不应低于 2 级,即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tr)不应低于 25 dB。

4.0.6 节能门窗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反复启闭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 的规定。

4.0.7 节能门窗有耐火要求时,应选用耐火型门窗。耐火型门窗的耐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相关标准的规定与工程设计要求。

5. 材料

5.1. 一般规定

5.1.1 节能门窗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湖南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和质量保证书。

5.1.2 节能门窗所用材料性能应与工程使用环境条件相适应,影响环境的物质和有害物质限量应满足要求。

5.2. 型材

5.2.1 铝合金隔热型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第 6 部分:隔热型材》GB/T 5237.6 和行业标准《建筑用隔热铝合金型材》JG 175 的规定;

2 型材基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第 1 部分:基材》GB/T 5237.1 的规定,对有装配关系的门窗主型材基材尺寸允许偏差应采用超高精级;

3 外门窗框、扇等主要受力杆件所用主型材壁厚公称尺寸应经设计计算或试验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门窗》GB/T 8478 的规定。外门不应小于 2.2 mm,内门不应小于 2.0 mm,外窗不应小于 1.8 mm,内窗不应小于 1.4 mm,拼樘框型材不应小于 2.5 mm;

4 型材表面处理层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第 2 部分:阳极氧化型材》GB/T 5237.2、《铝合金建筑型材第 3 部分:电泳涂漆型材》GB/T

5237.3、《铝合金建筑型材第 4 部分:喷粉型材》GB/T 5237.4、《铝合金建筑型材第 5 部分:喷漆型材》GB/T 5237.5 的规定;

5 穿条式铝合金隔热型材的隔热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用隔热材料第 1 部分:聚酰胺型材》GB/T 23615.1 和行业标准《建筑铝合金型材用聚酰胺隔热条》JG/T 174 的规定。穿条式铝合金隔热型材的隔热条严禁使用PVC 材料;

6 浇注式铝合金隔热型材的隔热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用

隔热材料第 2 部分:聚氨酯隔热胶》GB/T 23615.2 的规定。

5.2.2 铝塑共挤型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用铝塑共挤型材》JG/T 437、 《铝塑共挤门窗》JG/T 543 的规定,其可视面硬质发泡塑料层的壁厚不应小于 4

mm,非可视面硬质发泡塑料层的壁厚不应小于 3.5 mm,硬质发泡塑料应挤入铝衬的固定槽内。

5.2.3 铝合金复合型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铝木复合型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节能门窗第 1 部分:铝木复合门窗》GB/T 29734.1 的规定;

2 铝塑复合型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节能门窗第 2 部分:铝塑复合门窗》GB/T 29734.2 的规定;

3 以铝合金型材为主要受力杆件的复合型材,铝合金型材壁厚、表面处理层应符合本标准第 5.2.1 条的规定;

4 铝、木型材的复合连接应有通风透气伸缩缝,木型材必须经过热定型处理,含水率应有效控制;

5 复合型材的复合连接应牢固可靠,具有良好的物理机械性能,型材应平整,不应松动或翘曲。

5.2.4 钢塑复合型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节能门窗第 3 部分:钢塑复合门窗》GB/T 29734.3 的规定。

5.2.5 玻璃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拉挤型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拉挤型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纤增强聚氨酯节能门窗》JG/T 571 的规定;

2 涂装型材涂层应覆盖型材所有可视面,且附着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色漆和清漆涂层老化的评级方法》GB/T 1766 规定的0 级;

3 涂装型材的涂层铅笔硬度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色漆和清漆铅笔法测定漆膜硬度》GB/T 6739 规定的 2H 级;

4 型材可视面壁厚不应小于 2.5 mm,型材可视面悬臂壁厚不应小于 3.0 mm,非可视面壁厚不应小于 2.2 mm;

5 主型材应采用二腔体及以上腔体结构。

5.2.6 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GB/T 8814、《建筑用塑料门窗》GB/T 28886 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彩色型材》JG/T 263 的规定;

2 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增强型钢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聚氯乙烯(PVC)门窗增强型钢》JG/T 131 的规定,并满足门窗刚度和强度计算设计要求。推拉窗框用增强型钢用钢带实测壁厚不应小于 1.5 mm,推拉窗扇、推拉门、平开窗、平开门和拼接型材用增强型钢用钢带实测壁厚不应小于 2.0 mm。增强型钢宜为闭口型式,表面应采用热浸镀锌处理;

3 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主型材断面应具有独立的保温隔声腔室、增强型钢腔室及排水腔室。

5.3. 玻璃

5.3.1 节能门窗玻璃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 的规定。

5.3.2 中空玻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空玻璃》GB/T 11944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玻璃厚度不应小于 5 mm,中空玻璃的单片玻璃厚度相差不宜大于 3 mm;

2 单腔中空玻璃的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 12 mm,多腔中空玻璃的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 9 mm;

3 中空玻璃可采用金属间隔条,宜采用暖边间隔条,并宜连续折弯成型;暖边间隔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中空玻璃间隔条第 3 部分:暖边间隔条》JC/T 2453 的规定;不应使用热熔型间隔胶条与聚氯乙烯(PVC)材质间隔条;

4 中空玻璃的干燥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中空玻璃用干燥剂》JC/T 2072的规定,不应对间隔条、密封胶等产生破坏和腐蚀;干燥剂应使用3A 分子筛,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A 分子筛》GB/T 10504 的规定;不应使用氯化钙、氧化钙类干燥剂和 4A 分子筛;

5 中空玻璃密封应采用双道密封。内道密封应采用丁基热熔密封胶,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中空玻璃用丁基热熔密封胶》JC/T 914 的规定;外道密封应采

用聚硫类或硅酮类中空玻璃密封胶,硅酮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GB/T 29755 的规定;当玻璃的密封材料有结构传力要求时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5.3.3 钢化玻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第 2 部分:钢化玻璃》 GB 15763.2、《建筑用安全玻璃第 4 部分:均质钢化玻璃》GB 15763.4 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幕墙用钢化玻璃》JG/T 455 的规定。

5.3.4 夹层玻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第 3 部分:夹层玻璃》 GB 15763.3 的规定,且应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干法加工合成,单片玻璃厚度相差不宜大于 2 mm,外露的 PVB 夹层玻璃边缘应进行封边处理。

5.3.5 低辐射镀膜玻璃(Low-E 玻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镀膜玻璃第 2 部分:低辐射镀膜玻璃》GB/T 18915.2 的规定。采用离线磁控真空溅射镀膜工艺生产的Low-E 玻璃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银 Low-E 玻璃的光热比应不小于 1.2,双银 Low-E 玻璃的光热比应不小于 1.5,三银 Low-E 玻璃的光热比应不小于 1.9;

2 应加工成中空或真空玻璃使用,中空玻璃合片时应除去玻璃边部与密封胶接触部位的 Low-E 膜;

3 单腔中空玻璃 Low-E 膜宜设在从室外侧到室内侧的第 2 面;三玻两腔中空玻璃 Low-E 膜宜设在从室外侧到室内侧的第 2、4 面或第 2、5 面;真空复合中空玻璃的真空玻璃应位于室内侧,Low-E 膜宜设在室外侧到室内侧的第 4 面。

5.3.6 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JG/T 255的规定,其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 19 mm。

5.3.7 真空玻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真空玻璃》GB/T 38586 的规定。

5.3.8 电致变色玻璃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致变色玻璃》JC/T 2631 的规定。

5.3.9 温致变色调光夹层玻璃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温致变色调光夹层玻璃》JC/T 2670 的规定。

5.3.10 太阳能光伏玻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太阳能光伏夹层玻璃》GB

29551、《建筑用太阳能光伏中空玻璃》GB/T 29759 的规定。

5.4. 五金件、紧固件

5.4.1 五金件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功能性、耐久性等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门窗五金件通用要求》GB/T 32223 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5.4.2 门窗工程连接用螺钉、螺栓应使用不锈钢材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GB/T 3098、《紧固件螺栓、螺钉、螺柱和螺母通用技术条件》 GB/T 16938 的规定。在锁闭后直接暴露在外立面的五金件、紧固件应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五金件与增强型钢或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连接时,紧固件宜采用十字槽沉头自钻自攻螺钉,安装用自攻螺钉规格不应小于 ST4.8,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十字槽沉头自攻螺钉》GB/T 846 的规定;门窗受力构件之间的连接不应采用铝及铝合金抽芯铆钉。

5.4.3 门窗或附框与墙体连接件采用固定片时,应采用热镀锌钢板,厚度不应小于 1.5 mm,宽度不应小于 20 mm,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冷轧钢板及钢带》GB/T 11253 的规定。

5.4.4 门窗框扇连接、锁固用功能性五金配件应满足整樘门、窗承载能力及反复启闭性能的要求。滑撑、合页饺链等承重五金件应经荷载计算正确选用,宜选用具有多点锁闭结构的锁具。

5.4.5 复合类外门窗的执手、合页、滑撑等五金件的连接部位应使用钢质加强衬板,加强衬板的壁厚不应小于 1.5 mm,长度不应小于 300 mm。

5.4.6 框扇用角码不应采用PVC 材质。

5.5. 密封

5.5.1 密封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门窗、幕墙用密封胶条》GB/T 24498 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复合密封条》JG/T 386 的规定,宜采用三元乙丙橡胶、硅橡胶等橡胶类制品。

5.5.2 密封胶应按使用功能、使用范围、型材构造尺寸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空玻璃密封用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GB/T

29755、《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 和行业标准《中空玻璃用丁基热熔

密封胶》JC/T 914、《中空玻璃用复合密封胶条》JC/T 1022 的规定;

2 玻璃与门窗框之间密封用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窗用弹性密封胶》 JC/T 485 的规定;

3 门窗框与洞口之间的密封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酮和改性硅酮建筑密封胶》GB/T 14683 和行业标准《单组分聚氨酯泡沫填缝剂》JC/T 936、《聚氨酯建筑密封胶》JC/T 482、《聚硫建筑密封胶》JC/T 483 的规定;

4 组角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用组角结构密封胶》JC/T 2560 的规定;

5 耐火型门窗密封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阻燃密封胶》GB/T 24267的规定;

6 室内门窗粘接剂的烟气毒性安全级别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材料产烟毒性危险分级》GB/T 20285 规定的 ZA2 级,游离甲醛释放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 的规定,且不应大于1g/kg。

5.5.3 密封毛条应采用紫外线稳定处理,毛条的毛束应经过硅化处理。密封毛条的空气渗透性能、机械性能及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密封毛条》JC/T 635 的规定。

5.5.4 防水隔(透)汽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透汽防水垫层》JC/T 2291 的规定。

5.6. 附框

5.6.1 附框应满足强度、耐腐、耐久、阻燃、节能以及安装连接功能等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门窗附框技术要求》GB/T 39866 的规定。当门窗有耐火完整性要求时,附框应采用不低于门窗型材耐火极限的材料。

5.6.2 附框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应与其基材等物理性能相匹配,不应在自然温度、湿度等环境发生变化时与基材产生较大的相对形变。

5.6.3 节能型附框成品截面厚度方向热阻不应小于 0.28(m2 ·K/W)。

5.6.4 钢附框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冷轧钢板及钢带》GB/T 11253

的规定,壁厚不应小于 2.0 mm,内外表面应采用热浸镀锌防腐处理,镀层平均厚度不应小于 55 μm,局部厚度不应小于 45 μm。

5.6.5 附框组角应牢固,角缝处应经密封处理。

5.6.6 附框加工、组装宜在工厂内完成,宜标记宽度、高度、截面尺寸等。

5.6.7 附框生产企业应提供详细的附框安装作业指导书。

5.7. 遮阳

5.7.1 外遮阳一体化窗的遮阳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百叶帘及材料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遮阳金属百叶帘》 JG/T 251 的规定;

2 非金属百叶帘及材料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遮阳非金属百叶帘》 JG/T 499 的规定;

3 织物软卷帘及材料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遮阳软卷帘》JG/T

254 的规定;

4 硬卷帘的帘片、填充物及材料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遮阳硬卷帘》 JG/T 443 的规定;

5 遮阳部件的机械耐久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遮阳通用技术要求》 JG/T 274 中 3 级的规定。

5.7.2 外遮阳部件采用硬卷帘时宜选用金属卷帘片,卷帘片的基材厚度应经设计计算和试验确定,并不应小于 0.27 mm。填充卷帘片的聚氨酯发泡材料密度不应小于 45 kg/m3。

5.7.3 内置遮阳一体化窗的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及材料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JG/T 255 的规定,且机械耐久性能应满足 5 级要求。

5.7.4 遮阳部件采用电机驱动时,驱动装置的防护等级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遮阳产品电力驱动装置技术要求》JG/T 276、《建筑遮阳产品用电机》JG/T 278 的规定,电机内部应有过热保护装置,断电后应能手动控制。

5.7.5 遮阳硬卷帘、软卷帘、金属百叶帘的遮阳系数宜低于 0.50。

5.8. 其他

5.8.1 门窗用玻璃垫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 的规定,不得采用硫化再生橡胶或其它吸水性材料。

5.8.2 铝合金型材与木型材的连接卡件宜采用聚酰胺 66 等具有足够强度和耐久性能的材料,固定螺钉直径不应小于 3.5 mm,连接卡件距复合型材端头内角不应大于 150 mm,连接卡件间距不应大于 200 mm。

5.8.3 门窗用窗纱宜采用玻璃纤维平织窗纱或不锈钢窗纱,纱门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纱门窗》JG/T 341 的规定。

5.8.4 窗台披水板应采用经防腐处理的金属板材。

5.8.5 门窗型材空腔的填充材料,宜采用聚乙烯泡沫条或低发泡的聚氨酯发泡剂。

6. 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节能门窗的设计应根据气候、环境、建筑自身特点、使用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湖南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1.2 节能门窗的设计应明确下列内容:

1 门窗和附框的规格型号、构造形式;

2 门窗的气密、水密、抗风压、保温、隔热、采光、隔声、耐火、防护等性能指标;

3 门窗开启方式及可开启面积比例;

4 门窗型材的品种、规格、结构形式及性能参数;

5 门窗玻璃的品种、规格、结构形式、组合方式及性能参数;

6 门窗安装节点详图与构造做法。节点详图应注明门窗、附框与墙体的连接构造、各构造层次的材料名称、细部及厚度尺寸等。

6.1.3 节能门窗的设计宜采用窗纱与门窗一体化产品;有活动外遮阳要求时,宜采用活动外遮阳与门窗一体化产品;建筑外窗不宜设置开启扇时,宜采用窗式通风器与门窗一体化产品。

6.1.4 建筑外窗不宜采用推拉窗,高层、超高层建筑外窗宜采用内开、内倒开启方式。

6.1.5 附框应与主体结构设计相适应,满足力学、热工、耐久性要求,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附框。采用金属附框时,应设计保温隔热措施。附框与建筑主体结构及门窗框之间应可靠连接并有效密封。

6.1.6 门窗与洞口之间缝隙的气密性处理可采用防水隔(透)汽材料、预压膨胀密封材料、耐候密封胶等方式。当采用防水隔(透)汽材料进行气密性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侧宜采用防水透汽材料,室内侧宜采用防水隔汽材料;

2 防水隔(透)汽材料与门窗框粘贴宽度不应小于 15 mm,与基层墙体粘贴宽度不应小于 50 mm,粘贴应紧密,无起鼓漏气现象;

3 当使用防水隔(透)汽胶带时,不应直接粘贴在保温层上;

4 防水隔(透)汽材料表面应使用适当厚度的材料进行隐蔽覆盖。

6.2. 建筑设计

6.2.1 节能门窗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保温性能、隔热性能、采光性能、隔声性能、耐火性能等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湖南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2.2 节能门窗的立面分格设计应根据建筑节能、 自然通风、 自然采光、抗风压性能、开启扇开启方式与尺寸、玻璃规格尺寸、建筑效果等因素综合确定,且应满足安全、便于使用、易于维护和更换的要求。

6.2.3 节能门窗的立面造型、质感、色彩等应与建筑外立面、周围环境以及室内环境协调。

6.2.4 门窗开启扇的设计应满足建筑自然通风要求,宽高比应适宜,且不应与建筑主体结构、室内外设施产生干涉。外窗开启扇应有限制开启角度或限制执手开

启等限位防护装置,并应符合表 6.2.4 的规定。

表 6.2.4 外窗开启扇的要求

6.2.5 建筑节能设计时,节能门窗的传热系数、太阳得热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可按本标准附录 B 选用。

6.2.6 外门窗洞口应设有排水构造措施。门窗洞口上楣应设置滴水线或滴水槽等,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 10 mm;窗台处应设置排水板和滴水线等,排水坡度不应小于 5 %。门窗宜与外墙外表面留有一定距离。

6.2.7 外墙设计保温层时,窗框与保温层构造应协调,不应形成热桥。门窗洞口四周墙面应设置保温层,且厚度不宜小于 20 mm。

6.2.8 外门窗水密性能设计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当地气象观测数据和建筑设计需要,确定门窗设防雨水渗漏的最高风力等级;

2 应按照风力等级与风速的对应关系,确定水密性能设计风速(V0)值;

3 外门窗水密性能设计指标ΔP 应按下式计算:

ΔP ≥ 0.9ρμzV 公怯 6.2.8- 1

式中:

ΔP——任意高度 Z 处外门窗的瞬时风速风压力差值(Pa);

ρ——空气密度(t/m3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进行计算;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确定;

V——水密性能设计用 10 min 平均风速(m/s)。

4 当缺少气象资料无法确定水密性能设计风速时,水密性能设计值也可按下式计算:

ΔP ≥ CμzW0 公怯 6.2.8-2

式中:

C——水密性能设计计算系数,对于热带风暴和台风地区取值为 0.50,其他非热带风暴和台风地区取值为 0.40;

W0——基本风压(Pa),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进行计算。

6.3. 结构设计

6.3.1 节能门窗应具有足够的刚度、承载能力和一定的变位能力,应能抵抗风荷载、重力荷载和温度作用。

6.3.2 节能门窗风荷载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围护结构风荷载计算确定。

6.4. 安全设计

6.4.1 节能门窗玻璃应安全可靠,玻璃厚度应根据荷载作用计算确定,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 的规定。

6.4.2 节能门窗在下列部位使用时,应使用安全玻璃:

1 7 层及以上外开窗;

2 全玻璃的门和落地窗;

3 单块玻璃面积大于 1.5 m2;

4 底边距离最终装饰后楼地面高度小于 500 mm 的窗;

5 天窗和与水平面夹角小于 75 ° 的倾斜窗;

6 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它部位;

7 高层、超高层建筑门窗采用钢化玻璃时,应进行均质处理。

6.4.3 节能门窗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平开窗、上悬窗和下悬窗应设置限位装置;

2 外开窗开启扇应采取可靠的防坠落措施;

3 推拉门窗扇必须牢固,必须安装防脱落装置;

4 内开窗及建筑首层的外开窗,开启扇下角应有防护措施;

5 阳台门宜考虑防倾倒措施。

6.4.4 金属型材门窗与金属外遮阳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规定。一类防雷建筑物高度在 30 m及以上、二类防雷建筑物高度在 45 m及以上、三类防雷建筑物高度在 60 m及以上外墙上的金属型材门窗与金属外遮阳应采取防侧击雷措施,且与建筑物防雷系统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属型材门窗框、金属外遮阳、金属附框等外墙上较大的金属物应与主体结构的避雷引下线进行可靠连接,同时应进行防腐处理;

2 金属型材门窗框、金属外遮阳、金属附框与防雷连接件连接处,应先去除其非导电的表面处理层,再与防雷连接件可靠连接;

3 金属型材门窗框,应确保其室外侧金属型材与防雷连接件可靠连接;

4 防雷连接件宜采用热浸镀锌处理的截面积不小于 50 mm2 的钢材或截面积不小于 16 mm2 的铜导线。防雷连接件与金属型材门窗框、金属外遮阳、金属附

框应采用螺钉连接,与建筑物防雷装置应进行焊接或螺栓连接。

6.5. 装配式设计

6.5.1 装配式建筑的门窗宜采用一体化集成设计,并宜采用带有披水板的外门窗配套系列部品。

6.5.2 装配式建筑的门窗采用附框安装时,附框应在工厂进行预装,附框与混凝土构件或轻钢体系应可靠连接。

6.5.3 装配式建筑的门窗防雷、防火构造宜在工厂完成,并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

6.5.4 装配式建筑的门窗设计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建立相关信息库。

6.6. 产品与构造

6.6.1 节能门窗的产品设计应基于建筑设计文件提出的门窗形式、立面分格、性能指标等技术要求,并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 的规定对典型门窗进行热工计算分析。

6.6.2 节能门窗的深化设计应进行风荷载、重力荷载、地震作用及温度作用效应等结构计算,刚度、承载能力应符合设计计算要求,变形应能适应主体结构在风荷载作用下规范允许的最大挠度。

6.6.3 节能门窗主要受力杆件在风荷载和重力荷载作用下的挠度限值、截面抗弯承载能力以及挠度、弯矩计算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 JGJ 214 的规定执行。

6.6.4 节能门窗框、扇、拼樘框等主要受力杆件所用型材壁厚应经设计计算或试验确定。拼樘杆件应上下贯通,两端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牢固,连接部位的抗剪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6.6.5 节能门窗框、扇连接的五金件应满足承载能力计算要求,并应符合气密、水密、抗风压等性能的要求。

6.6.6 节能门窗的智能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窗智能控制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 42407 的规定。

6.6.7 外窗应采用防止从室外拆卸的设计,有防非正常开启要求的外窗可采用夹层玻璃和有防盗功能的锁具。

6.6.8 外窗宜采用玻璃在室内侧安装的构造。

6.6.9 玻璃构造设计时,宜采用下列措施减少热炸裂、 自爆:

1 防止或减少玻璃局部升温,合理确定玻璃面积;

2 易发生热炸裂的玻璃,对玻璃边部进行倒角、磨边、倒棱等加工处理,避免造成边角部的缺陷;

3 玻璃镶嵌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条或耐候硅酮密封胶等弹性良好的密封衬垫材料;

4 玻璃室内侧的卷帘、百叶及隔热窗帘等内遮阳设施与窗玻璃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60 mm。

6.6.10 门窗热工性能的构造设计宜采取下列措施:

1 门窗型材的构造设计使等温线在一条连续直线上;

2 门窗构造中气密腔与水密腔密封隔离;

3 采用暖边中空玻璃、低辐射镀膜玻璃、真空玻璃等;

4 提高门窗气密性能;

5 门窗玻璃镶嵌缝隙及框扇开启缝隙采用具有柔性和弹性的密封材料;

6 附框与建筑主体结构及门窗框之间的安装缝隙进行保温密封处理;

7 门窗在墙体中的安装位置使窗与外墙保温层处于同一等温线分布区。

6.6.11 门窗气密性能的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满足自然通风要求的前提下,控制门窗可开启扇与固定部分的比例;

2 合理设计门窗缝隙断面尺寸与几何形状,提高门窗缝隙空气渗透阻力;

3 采用耐久性好的硅酮密封胶或橡胶条进行玻璃镶嵌密封和框扇的密封;

4 平开门窗框扇密封胶条应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条或硅橡胶条;

5 推拉门窗用密封胶条应选用低阻力、自滑润的热塑性弹性密封胶条,密封毛条应选用毛束致密的硅化加片型毛条;

6 门窗四周的密封胶条和密封毛条应保证连续性,形成四周封闭的密封结构,且易于更换;

7 门窗构件连接部位和五金件装配部位,应采用密封材料进行密封处理;

8 平开窗应采用多点锁闭器。

6.6.12 门窗水密性能的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雨幕原理及压力平衡设计外门窗的排水系统,确保玻璃镶嵌槽以及框与扇配合空间形成等压腔;

2 未采用雨幕原理及压力平衡设计的外门窗结构,应采取有效的多层密封防水措施和结构防水措施,满足水密性能设计要求;

3 合理设置排水槽。排水槽的尺寸、数量、分布应保证排水系统的畅通,内外排水槽应错开设置,避免直通,排水槽应在室外侧配置防风盖;

4 型材构件连接缝隙和附件装配工艺孔处、拼樘框与窗框连接处均应有防水密封措施;

5 门窗下框不宜开设贯通型安装孔,开设贯通型安装孔的门窗下框应采取有效的防水密封构造;

6 门窗框与墙体间连接处的缝隙应采用防水密封材料嵌填和密封;带有外墙外保温层的洞口安装外窗时,宜安装室外披水板,且披水板与外墙间应妥善收口。

6.6.13 门窗隔声性能的构造设计宜采取下列措施:

1 采用密封性能良好的门窗构造;

2 采用隔声性能好的中空玻璃、真空玻璃、夹层中空玻璃等;

3 采用双层窗或多层窗;

4 玻璃镶嵌缝隙、框与扇开启缝隙以及窗框与洞口墙体安装间隙采用具有柔性和弹性的密封材料密封。

6.6.14 门窗隔声性能要求 Rw+Ctr ≥35 dB 时,宜采用多层中空玻璃或夹层中空玻璃的设计,且宜采用不同厚度玻璃进行合片。

6.6.15 门窗采光性能的构造设计宜采取下列措施:

1 立面分格设计宜减少门窗框架与整窗的面积比;

2 合理选用兼具隔热性能和采光性能的玻璃。

6.6.16 耐火型门窗的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火型门窗用钢质玻璃加强件应进行防腐蚀处理,且应能适应玻璃在高低温自然条件下的形变;

2 耐火型门窗使用的玻璃至少有一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第 1 部分:防火玻璃》GB 15763.1 的规定,玻璃不应与其他刚性材料直接接触,玻璃与框架之间的间隙用柔性不燃材料填充,并有可靠的防止玻璃脱落措施;

3 密封材料、密封胶、垫块、填充材料等辅助材料,应使用难燃或不燃材料。

7. 加工制作

7.1. 一般规定

7.1.1 节能门窗生产应具备完整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

7.1.2 节能门窗加工制作应依据定型设计加工图纸在工厂内完成,并制定指导生产的工艺技术规程。

7.1.3 节能门窗进行批量加工前应进行试生产,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性的生产。

7.1.4 节能门窗型材、玻璃、五金件和密封材料等的品种、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材料入库前应进行检验。

7.1.5 节能门窗构件在生产、搬运过程中应按规范操作,并做好成品保护。

7.1.6 节能门窗构件加工的设备、专用模具和器具应满足产品加工精度要求,检验工具、量具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和校准。

7.1.7 中空玻璃应在工厂内加工,所用玻璃应进行机械磨边处理,宜采用精磨边,磨轮目数不应小于 180 目,合片和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应根据所用胶的品种予以控制。

7.1.8 节能门窗加工、组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塑料门窗设计及组装技术规程》JGJ 362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装配尺寸偏差与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7.2. 型材切割

7.2.1 型材切割应使用加工精度符合要求的专用设备。

7.2.2 型材切割应依据加工单的尺寸及加工图的技术要求进行。

7.2.3 型材切割前应对原材料的弯曲度及扭拧度进行抽样检查,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7.2.4 型材切割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铝合金型材长度允许偏差应为±0.50 mm,角度允许偏差应为 90 ° ± 15 ′、 45 °- 15 ′,端头斜度允许偏差应为-15 ′;

2 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长度允许偏差应为±0.50 mm,角度允许偏差应为 90 ° ±30 ′、45 ° ± 15 ′;

3 木型材长度允许偏差应为±0.50 mm,角度允许偏差应为 90 ° ± 15 ′、 45 °- 15 ′;

4 增强型钢下料长度允许偏差应为±2 mm,采用 45 °连接方式的型材其增强型钢宜采用 45 ° 的锯切方法。

7.2.5 型材切割完毕后,应及时清理切口表面的油污、灰尘及切屑;搬运、码放时不得互相磕碰,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型材变形。

7.3. 构件加工

7.3.1 节能门窗构件应依据加工图加工,加工精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的孔位可采用划线样板、钻模、多轴钻床、加工中心等进行加工,孔中心允许偏差应为±0.50 mm,孔距允许偏差应为±0.50 mm,累计偏差不应大于±1.0 mm;

2 铆钉用通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铆钉用通孔》GB/T 152.1 的规定;

3 螺钉沉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沉头螺钉用沉孔》GB/T 152.2 的规定。

7.3.2 排水孔和气压平衡孔的位置和大小应按设计图纸加工。

7.3.3 门窗构件下料完成后,焊接前型材切口必须保持清洁,不应污损。

7.4. 门窗组装

7.4.1 节能门窗的组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依据加工图和工艺文件进行组装;

2 铝合金门窗采用 45 °组角时,应有保证角部密封和连接牢固的工艺措施;

3 塑料门窗焊接组装前,应根据主型材断面参数确定焊角强度与焊接工艺参数。同一樘塑料门窗的框与扇,其加工宜在同一环境温度下进行;

4 实木类门窗采用槽榫结构连接时,槽榫内需按工艺要求均匀涂沫组框胶,合框压力与时间应达到工艺指定值;

5 建筑门窗框与框、梃与梃连接时,应采取相应的工艺措施保证连接部位的牢固性与密封性;

6 玻璃密封胶条对接处宜在门窗扇的顶部;

7 门窗的构件连接应可靠;

8 门窗组装各工序间的技术间歇时间应合理设置并严格遵守。

7.4.2 门窗杆件装配前,应检查其型号、长度、表面质量及颜色,并清理型材上毛刺、料渣和油污等。

7.4.3 铝合金门窗构件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扇采用 45 °组角时,宜用铝角码,并在角部设置组角片,应在专用组角机上组角;

2 框、扇采用 90 °组角时,宜在型材背面设置加强衬板或在铝型材上采取局部加强措施;

3 边框、中横框、中竖框之间连接时,宜采用专用铝构件或锌铝构件连接,型材上有预留自攻丝槽时,可采用自攻螺钉连接。

7.4.4 塑料门窗构件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的焊接应遵循下列原则:

1)依据焊接工艺,配备相应的焊接靠模;

2)焊接靠板高度应低于型材高度,高度差宜控制在 0.50 mm;

3)加工后的型材应在 24 h 内完成焊接工序;

4)焊接推拉门窗的扇型材时,应采用插入式的焊机靠板进行定位;

5)覆膜型材可采用无缝焊接,彩色共挤型材不应采用无缝焊接;

6)焊接温度、型材加热时间、焊接进给压力、保压时间等工艺参数应符合焊接工艺的要求。

2 主型材构件内腔的增强型钢应符合下列要求:

1)增强型钢 90 °端头与型材端头内角距离不应大于 15 mm。当五金件需要与增强型钢连接时,增强型钢宜采用 45 °切割,增强型钢与型材端头内角距离不应大于 8 mm。增强型钢的长度不应影响门窗的角部焊接;

2)采用 45 °组角焊接的型材,其增强型钢端头应与型材同方向 45 °切割;

3)增强型钢与型材承载方向的内腔单侧配合间隙不应大于 1 mm。

3 型材采用V 型口焊接时,其增强型钢不应断开或砸扁处理;中梃型材不应采用十字焊接;

4 用于固定增强型钢的紧固件每根不应少于 3 个,白色型材用增强型钢的紧固件间距不应大于 300 mm,非白色通体和装饰型材用增强型钢的紧固件间距不应大于 250 mm,距型材端头内角距离不应大于 100 mm,固定后的增强型钢不应松动;

5 装配式结构的中横框和中竖框连接部位应加衬板,衬板与增强型钢应采用紧固件固定,连接处的四周缝隙应有可靠密封措施;

6 焊接后应避免急剧冷却,在机台的冷却时间不应少于 1 min;焊角应避免剧烈冲击,应错开焊角水平码放,且不宜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7.4.5 实木类、铝木复合类门窗构件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木、以实木为主要受力杆件的门窗采用槽榫结构连接时,宜采用双榫连接,连接处应均匀涂抹组框胶;

2 以铝合金为主要受力杆件的门窗组装时,应符合本标准第 7.4.3 条的规定;其木材采用 45 °组角连接时,应在非可视面使用金属连接片连接,切割断面应涂有耐水胶水。

7.4.6 节能门窗的构件连接处应进行密封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连接处及型材断面接口处应涂胶或用柔性防水软垫片密封;

2 铝合金门窗组角内腔及铝角码处应涂注组角胶,横向、竖向杆件的端部宜设置封口垫,并以密封胶进行封口处理;

3 其它连接部位和构造处应使用密封胶密封,打胶处应饱满不间断,密封胶不应外溢。

7.4.7 玻璃与型材接口处应进行密封处理,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密封胶条密封时,应使玻璃内外侧胶条充分压紧,并应整齐、均匀,宽度一致,无起鼓现象;胶条在转角处及接缝处应保证密封连续可靠;

2 使用密封胶密封时,密封胶应与玻璃、型材等接触材料相容;打胶前应清理型材与玻璃表面的灰尘、油渍等,保证表面洁净。

7.5. 门窗扇及五金件安装

7.5.1 节能门窗开启扇、五金件的装配应在工厂内进行。

7.5.2 五金件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装配,安装位置应准确,安装应牢固,五金件安装后的框扇搭接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7.5.3 五金件应满足门窗的机械力学性能要求和使用功能,易损件应便于更换。采用紧固螺钉连接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松措施。

7.5.4 塑料门窗安装五金配件时,应将螺钉固定在内衬增强型钢上或在连接处采取局部增强措施;其他门窗安装五金配件连接强度不足时,应在连接处采取局部增强措施。

7.5.5 节能门窗开启扇、五金件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全面调试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启扇应启闭灵活、顺畅,不应有阻碍、卡滞、噪声;

2 开启限位装置安装位置正确;

3 开启角度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外开上悬窗开启角度宜控制在扇开启时,扇下梃与窗框间的距离不大于300 mm;

5 采用多锁点的门窗五金件安装后,应使各锁点动作协调一致;锁闭状态下,锁头和挡块中心位置对正,偏差不应大于±1.50 mm。

7.5.6 安装调试完成的五金件,其外露件在未交付使用前应作有效保护,避免表面的损伤。

7.6. 玻璃安装

7.6.1 玻璃安装前,应清理玻璃安装槽口内外表面,保持表面洁净、干燥,无灰尘油污等。

7.6.2 玻璃安装时,不得在玻璃周边造成缺陷。玻璃内外片配置、Low-E 玻璃镀膜面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7.6.3 玻璃安装不应与槽口型材直接接触,玻璃支承块、定位块、弹性止动片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 的规定。

7.6.4 玻璃压条应安装在室内侧。安装后应平整牢固、贴合紧密。

7.6.5 玻璃采用密封胶条密封时,胶条型号应与型材匹配,胶条长度应考虑热胀冷缩的影响。密封胶条应连续使用,接口不应设置在下侧和转角处,装配后的胶条应整齐均匀,无凸起、皱褶。

7.6.6 玻璃采用密封胶密封时,注胶厚度不应小于 5 mm,注胶应密实、不间断、表面光滑整洁。室外侧宜采用中性硅酮密封胶。

7.6.7 玻璃垫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垫块的种类、数量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垫块长度不应小于 50 mm,宽度应比玻璃镶嵌槽底口尺寸小 1 mm~2 mm;

3 底部垫块不应阻塞排水通道。

7.7. 门窗加工、组装检验

7.7.1 节能门窗构件加工应进行过程控制,过程检验应依据设计和加工工艺的要求。加工完成后应按构件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数量不少于每种构件的 5 %,并不少于 3 件,不足 3 件时应全数检查。

7.7.2 节能门窗成品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品出厂前,同一品种、类型、规格的门,每 50 樘划分为 1 个检验批,不足 50 樘也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应抽查 5 %,并不少于 3 樘,不足 3 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门,每个检验批应抽查 10 %,并不少于 6 樘,不足 6樘时应全数检查;

2 产品出厂前,同一品种、类型、规格的窗,每 100 樘划分为 1 个检验批,

不足 100 樘也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应抽查 5 %,并不少于 3 樘,不足 3 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窗,每个检验批应抽查 10 %,并不少于 6 樘,不足 6樘时应全数检查。

7.8. 半成品与成品保护

7.8.1 节能门窗生产过程各工序均应有半成品与成品保护措施。

7.8.2 节能门窗组装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应对门窗进行全面清理,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止污损、划伤。

7.8.3 节能门窗成品包装应满足存放、运输的要求。

7.8.4 节能门窗框扇表面应采用环保无腐蚀的材料进行保护,去除保护材料时在型材表面不应留有残迹。

7.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9.1 节能门窗产品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产品名称或商标;

2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3 制造商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

7.9.2 节能门窗产品应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

7.9.3 标志使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的产品标志内容应采用铝质、不锈钢标牌或其他材料标牌标示。标牌印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牌》GB/T 13306 的规定;

2 门的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上框、中横框等明显部位;

3 窗的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上框、中横框、窗扇梃侧面等适当位置(开启可见);

4 产品使用警示标志和说明应粘贴在视线高度及门窗的把手或执手等启闭装置附近。

7.9.4 每个出厂检验批或交货批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7.9.5 产品批量产品合格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产品名称、商标及标记(包括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

2 产品的物理性能和力学性能参数值;

3 产品批量(樘数、面积)、尺寸规格型号;

4 门窗框扇型材表面处理种类、色泽、膜厚;

5 玻璃及镀膜的品种、色泽及玻璃厚度;

6 门窗的生产日期、检验日期、出厂日期,检验员签名及制造商的质量检验印章;

7 质量认证或节能性能标识等其他标志;

8 制造商名称、地址及售后服务电话。

7.9.6 节能门窗包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门窗型材、玻璃和附件的表面处理情况采用合适的无腐蚀、软质材料包装;

2 包装应牢固,有足够的承载能力,确保运输中不受损坏;

3 产品出厂时应有产品清单、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4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及使用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91 的规定;

5 包装箱内的各类部件应避免发生相互碰撞、窜动。

7.9.7 节能门窗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品或包装箱与运输工具间发生相对位移,避免包装箱发生相互碰撞;

2 运输工具应有防雨措施,并保持清洁无污染;

3 在运输和装卸产品时应轻拿轻放;

4 门窗五金件等突出型材表面的部位应采用厚垫等措施进行保护;

5 门窗尺寸较大时宜安装临时支撑以防止变形,窗的四角部位宜使用加厚的纸质、木质或其他材料的保护角垫。

7.9.8 节能门窗贮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应放置在通风、防雨、干燥、清洁的地方,不宜露天存放,不应与热源、腐蚀性物质等接触;

2 门窗放置时不应与地面直接接触,应使用非金属垫块垫平,底部应垫高不小于 100 mm;采取立放时≤70 ° , 并有防倾倒措施。

8. 安装与施工

8.1. 一般规定

8.1.1 节能门窗安装与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8.1.2 节能门窗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围护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2 门窗洞口尺寸、位置与设计相符,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 的规定;

3 应对节能门窗外观、装配尺寸偏差、装配质量进行检验,并进行全面清理,采取保护措施。

8.1.3 雨天、雪天、浓雾或五级及以上大风环境不应进行节能门窗安装与施工。

8.1.4 节能门窗安装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8.1.5 节能门窗应优先采用干法安装,门窗框可采用固定片或膨胀螺栓与洞口墙体连接固定。

8.1.6 节能门窗采用附框安装时,附框与洞口墙体连接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墙应采用膨胀螺栓固定,不应采用射钉固定,且不得固定在砌筑缝处;

2 轻质或空心砌筑块体墙洞口,应在附框与墙体的连接部位提前设置预埋件,预埋件位置应有记录和标记。

8.1.7 门窗框与洞口墙体或附框、附框与洞口墙体的连接固定、防腐、保温填充、密封处理、防雷连接等隐蔽工程,应在作业面封闭前进行验收并形成记录。

8.1.8 门窗框或附框与洞口墙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填充饱满,并进行防水密封。门窗框与附框之间的间隙应使用防水密封材料密封。墙面保温层或粉刷层与窗框之间的缝隙,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嵌缝防水。

8.1.9 建筑竣工验收前,外窗应按相关标准进行 100 %淋水试验。

8.2. 施工准备

8.2.1 施工前应复核门窗安装洞口尺寸,门窗框与洞口之间的间隙应依据外墙保温层厚度和不同的饰面材料确认。

8.2.2 节能门窗、附框和其他安装材料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门窗产品或材料外观、品种、规格等进行检查,当有变形、松动、损伤时,应进行整修;

2 对门窗五金件、附件进行检查,应完整、配套齐备、开启灵活;

3 对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

8.2.3 安装所需的机具、辅助材料和安全设施、安全防护器具应齐全可靠,量具应经法定计量检验合格。

8.2.4 干法安装的门窗框安装宜在室内外抹灰工程等湿作业完成且硬化后进行,在湿作业完成前安装的,应采取保护措施。

8.2.5 节能门窗批量施工前,应制作门窗施工样板。

8.3. 安装要求

8.3.1 附框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门窗附框技术要求》GB/T 39866 的规定。

8.3.2 门窗框安装应牢固可靠,连接固定点间距应经过荷载计算确定。且固定点距边角距离不应大于 150 mm,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 500 mm;门窗框受力杆件中心位置应在两侧 150 mm 内设置固定点。

8.3.3 门窗框拼樘杆件、转角杆件的两端应与洞口连接牢固。

8.3.4 节能门窗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8.3.4 的规定。

表 8.3.4 安装允许偏差(单位:mm)

8.3.5 节能门窗安装完成后,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对五金进行检查和调试。

8.3.6 有防雷要求的节能门窗,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框应有专用的防雷连接件,并与门窗框可靠连接;

2 门窗框与防雷连接件连接,应先除去非导电的表面处理层;

3 防雷连接导体应与建筑物防雷装置和门窗框防雷连接件进行可靠的连接。当采用焊接连接时,焊缝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焊缝处应采取防腐措施。

8.3.7 节能门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框与砌体的连接严禁用射钉固定;

2 在铝合金门窗、铝木复合门窗的型材上不应用螺钉与附框直接连接,严禁

螺钉固定在隔热条上;

3 在有排水孔或槽的塑料门窗下框型材上不应用螺钉与附框直接连接,其他三边用螺钉与附框直接连接时,螺钉固定后应用封盖封闭工艺孔;

4 在门窗批量安装前应进行试装,根据试装情况及时调整安装方案;

5 检查附框定位边线和密封胶条。定位边线应固定牢固无扭曲变形,密封胶条应连续、不脱槽;

6 安装门窗前,应在下框和两侧距下框 100 mm 定位边线处打注密封胶作防渗水处理;

7 门窗框应在胶未干时推送到定位边线位置,并紧密接触,门窗框与附框四周宜用垫块固定。

8.4. 清理与成品保护

8.4.1 外露型材应进行贴膜保护,宜采用可降解的塑料保护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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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3/T 3558-2026 建筑节能门窗工程技术标准 标准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