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8510-2026
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P DBJ 46-077-2025
海南省市政工程地基基础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Municipal Engineering Foundation in Hainan Province
2025-12-31 发布 2026-04-01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海南省市政工程地基基础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Municipal Engineering Foundation
in Hainan Province
DBJ 46-077-2025
主编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26年4月1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海南省市政工程地基基础设计
标准》的通知
琼建定〔2025〕278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海南省市政工程地基基础设计,保障市政工程地基基础质量,做到安全耐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绿色环保,我厅组织相关单位编制了《海南省市政工程地基基础设计标准》,编号为 DBJ 46-077-2025。现正式发布,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31日
前言
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4—2025年度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目录〉的通知》(琼建定函 〔2024〕181号)的要求,编制单位经广泛调查研究,针对海南省气候和地质条件特点,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和行业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
4.勘察成果要求;5.地基岩土分类、工程特性与地基承载力;6.天然地基与浅基础;7.桩基础与桩板式挡墙;8.基坑工程;9.特殊地基。
本标准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日常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77 号,邮编:570203,电话:0898-65359219,电子邮箱:bzk_dez@hainan. gov.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参编人员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海口市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海南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海口市微正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大学
建华建材(海南)有限公司
三亚市路灯管理所
主要起草人:刘江波袁晗王影方敏陈宏坡谢书领邓方鄢波
参编人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方利剑王刚王朝辉叶娟匡镇刘峰刘晓明刘夏阳朱威杰陈仕洪陈军陈曼比陈培松陈源陆善佳杨武张光宝张丽芳范志勇范晓磊欧阳聪庞方周磊赵尔栋聂颖唐道帅常春雨梁素琴韩明舒诗文谢林汐褚方平管星宇缪璋妮
主要审查人:佟建兴周师凯阳建新昌颖杨勇昌候志峰侯满
Appendix D ( Normative)Wet Method Heavy Compaction Test
1 总则
1.0.1 为规范海南省市政工程地基基础设计,保障市政工程地基基础质量,做到安全耐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绿色环保,结合海南省独特的气候和地质条件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市政道路、桥涵、挡土墙、综合管廊、管沟和给水排水建(构)筑物等的地基基础设计。
1.0.3 市政工程地基基础设计,应充分利用岩土工程条件,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就地取材、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
1.0.4 市政工程地基基础设计,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综合结构类型、材料、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设计。
1.0.5 市政工程地基基础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 行业和海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地基 ground,foundation soils
承受结构作用的土体或岩体。
2.1.2 基础 foundation
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
2.1.3 岩体结构面 rock discontinuity structural plane
岩体内开裂的和易开裂的面,如层面、节理、断层、片理等,又称不连续构造面。
2.1.4 土岩组合地基 soil-rock composite ground
在建(构)筑物地基的主要受力层范围内,有下卧基岩表面坡度较大的地基;或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或大块孤石或个别石芽出露的地基。
2.1.5 软土 soft soil
天然含水率大于液限、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0、压缩性高、抗剪强度低的细粒土。包括淤泥质土、淤泥、泥炭质土、泥炭、轻质火山灰软黏性土等。
2.1.6 高液限土 high liquid limit soil
液限(100g 锥试验)大于50%的细粒土。
2.1.7 轻质火山灰软黏性土 lightweight volcanic ash soft clay
干密度小于1.0g/cm³、含水率大于150%、孔隙比大于2.0、易触变、极高灵敏度的静水环境火山灰沉积黏土。
2.1.8 珊瑚碎屑 coral debris
珊瑚礁、死亡的珊瑚和贝壳等被海水冲击破碎沉积后的碎屑物。
2.1.9 珊瑚碎屑砂土 coral sand
主要珊瑚礁碎屑及其它少量海洋生物碎屑组成,其粒径大于 2mm 颗粒的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该类砂土统称为珊瑚碎屑砂土。
2.1.10 珊瑚碎屑碎石土 coral gravel
主要珊瑚礁碎屑及其它少量海洋生物碎屑组成,其粒径大于 2mm 颗粒的质量超过总质量的50%,该类砂土统称为珊瑚碎屑碎石土。
2.1.11 生物碎屑 biological debris
生物遗体或硬体经过物理破碎、化学分解或生物作用沉积形成的碎屑物。
2.1.12 类混合土 composite soil
主要为细粒土和粗粒土混杂而成且中间粒径连续但占比较小的土。
2.1.13 岩熔空洞 lava hole
火山喷出地表的岩浆冷却凝固后形成的岩石空洞,又称熔岩燧道。
2.1.14 乱石堆 random stone heap
由不同粒径的石头组成的松散堆积体,包括火山喷发、崩塌等天然形成的堆积体和人工乱掘后的松散堆积体。
2.1.15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of subsoil bearing capacity
由载荷试验测定的地基土压力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规定的变形所对应的压力值,其最大值为比例界限值。
2.1.16 地基变形允许值 allowable subsoil deformation
为保证建(构)筑物正常使用而确定的变形控制值。
2.1.17 填石路基 rock-filled subgrade
用粒径大于40mm、含量超过70%的石料填筑的路基。
2.1.18 支护结构 retaining and protection structure
支挡或加固基坑侧壁的承受荷载的结构。
2.1.19 支挡结构 retaining structure
使岩土边坡保持稳定、控制位移、主要承受侧向荷载而建造的结构物。
2.1.20 土钉墙 soil nailing wall
由随基坑开挖分层设置的、纵横向密布的土钉群、喷射混凝土面层及原位土体所组成的支护结构。
2.1.21 重力式水泥土墙 gravity cement-soil wall
水泥土桩相互搭接成格栅或实体的重力式支护结构。
2.1.22 综合管廊 utility 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内部空间能够满足人员通行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和小型综合管廊三类。
2.1.23 干线综合管廊 trunk utility tunnel
主要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 一般不直接向沿线用户提供服务的综合管廊。
2.1.24 支线综合管廊 branch utility tunnel
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直接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综合管廊。
2.1.25 小型综合管廊 small utility tunnel
容纳小规模管网或末端配给工程管线,直接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综合管廊。
2.2 符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F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值;
Gk——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
H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作用于承台底面的水平力; H——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作用于任一单桩的水平力; M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值; MR——抗滑力矩 ;
M—— 滑动力矩;
Sk——作用标准组合的效应或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Pe——基础底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值、先期固结压力;
Pe—— 软弱下卧层顶面处或垫层底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值;
P₂——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软弱下卧层顶面处或垫层底面处的附加压力值;
Po—— 相应于作用的准永久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附加压力; Pk—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
Q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轴心竖向力作用下任一单桩的竖向力;
Qn—— 地震作用效应和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
Q”—— 基桩的下拉荷载。
2.2.2 材料性能和抗力
a——压缩系数;
c——黏聚力;
φ——内摩擦角;
μ——地基土的泊松比;
e——孔隙比;
E.—— 土的回弹模量;
Es——土的压缩模量;
E₀——地基的变形模量;
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k——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k—— 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
fe——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qm—— 桩端土或岩石的承载力特征值;
9———桩侧阻力特征值;
q”——桩侧负摩阻力标准值;
R—— 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RH——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Ra——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特征值;
Ra——支护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Rk——抗滑力、抗滑力矩、抗倾覆力矩、锚杆和土钉的极限抗拔承载力等土的抗力标准值;
Ip——塑性指数;
I——液性指数 ;
Ie——液化指数;
K——风化系数;
K、——岩体完整性指数; S₁——土的灵敏度;
w——土的含水率; γ ——土的重度。
2.2.3 几何参数
A——基础底面面积;
Ap——桩的截面积;
d——基础埋置深度,桩身直径;
D——扩大端设计直径;
e—— 偏心距;
Hg——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构)筑物高度;
s——沉降量;
se—— 地基的回弹变形量;
se——地基的回弹再压缩变形量;
Zₙ—— 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β ——边坡坡角。
2.2.4 计算系数
Ip——桩端阻力对应力计算点的应力影响系数;
I ——桩侧摩阻力对应力计算点的应力影响系数; a——平均附加应力系数;
K₀——土的侧压力系数;
ζ。——桩周土负摩阻力系数;
ηb,ηa——基础宽度和埋置深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 ψm—— 桩基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ψs——地基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3 基本规定
3.1 设计规定
3.1.1 市政工程地基基础设计应采用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分项系数按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可靠性分析结果取值或根据可靠的工程经验确定。
3.1.2 市政工程地基基础极限状态分为以下两类:
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对应于地基基础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发生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对应于地基基础达到正常使用所规定的允许变形值或达到耐久性要求的某项限值。
3.1.3 各种类型的地基基础设计,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计算和验算。
3.1.4 市政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 计算挡土墙、地基或滑坡稳定以及基础抗浮稳定时,作用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4 在确定基础或桩基承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作用效
应和相应的基底反力、挡土墙土压力以及滑坡推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
3.1.5 地基基础设计时,基础的安全等级宜与主体结构安全等级相同,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 的有关规定;地基安全等级除有关章节中已有明确规定外,宜取二级。地基基础的结构重要性系数 γo应符合表3. 1.5的规定。
表3.1.5地基基础的结构重要性系数γ。
3.1.6 市政工程基础结构应根据设计工作年限、环境条件进行耐久性设计。
3.1.7 市政工程地基基础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与基础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上部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
2 基坑工程设计应规定工作年限,且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 1 年 ;
3 边坡工程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被保护的建(构)筑物、 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市政设施的设计工作年限。
3.1.8 当地下水位变化对建设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时,应采取安全、有效的处置措施。地下水控制工程应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水质恶化,不得造成不同水质类别地下水的混融;且不得危及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影响其正常使用。
3.1.9 基坑工程、边坡工程设计时,应根据支护(挡)结构破坏或变形过大可能产生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
境产生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支护(挡)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3.1.9的规定。
表3.1.9 支护(挡)结构的安全等级
3.2 检测与监测
3.2.1 工程检测应为地基基础工程提供工程设计参数,对工程设计进行校验,对施工能否达到设计要求以及对新桩型、新工艺进行评价。
3.2.2 市政工程地基基础检测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政道路地基基础检测要求按现行行业规范《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的有关规定执行,给水排水管道地基基础检测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市政桥梁地基基础检测要求按现行行业规范《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2、《城市桥梁检测与评定技术规范》 CJJ/T 233的有关规定执行;市政桥梁基桩检测尚应符合现行行业规范《公路工程基桩检测技术规程》JTG/T 3512的相关规定;
3 综合管廊地基基础检测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标准》GB/T 50838的相关规定执行;
4 市政给水排水建(构)筑物地基基础检测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的有关规定执行。
3.2.3 工程监测应对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及使用过程中所引起的土
体性状的变化、周围环境和地下设施的变化、基坑和支护结构本身的安全及稳定性的变化等进行系统的现场监测。
3.2.4 道路高路堤、陡坡路堤,深路堑及不良地质、特殊岩土地段挖方边坡,应进行施工监测。监测要求按现行行业规范《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的有关规定执行。
3.2.5 基坑工程监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 50497的有关规定执行。
3.2.6 市政工程地基基础检测与监测除应执行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海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勘察成果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拟建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条件,地基岩土分类、岩土性质、岩土均匀性及其分布情况;
2 场地及周边对工程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分析其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提出防治方案建议;
3 岩土物理力学指标及设计施工所需岩土参数;
4 场地地基基础影响范围内地下水埋藏条件、类型、水位及其动态特征,分析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
5 地基土和地下水对地基和基础的主要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分析与评价;
6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7 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评价;
8 与地质相关的工程风险评价及预防处理措施建议。
4.1.2 岩土工程勘察应综合拟建场地的岩土特性及其分布、拟建项目的设计条件,提供岩土设计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建议值,提出地基、基础的方案建议和基坑(槽)支护体系、边坡支挡体系的选型建议。当需要进行地下水控制时,应提供相关水文地质参数,提出控制措施的建议;当有抗浮需要时,应进行抗浮评价,提出抗浮措施建议。
4.1.3 市政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建设需求分阶段进行,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开展专项勘察:
1 当场地及附近存在对工程设计和施工有重大影响的岩土工程问题时,如不良地质发育区或地质灾害发育区等,应进行专项勘察;
2 对市政工程的特殊结构体,如大型边坡、大型支挡结构等, 应根据工程需要开展专项勘察。
4.1.4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进行验槽工作,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尚应进行专门的施工勘察:
1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出现详勘难以查清的问题时;
2 基槽开挖发现土质、地层结构与勘察资料不符时;
3 软土、厚层填土、污染土、暗塘、矿坑区、采空区、抛石、溶洞、 土洞、孤石等不良地质体的边界范围需要进一步探明时;
4 施工中出现新的岩土工程问题,已有勘察资料不能判别其地质情况时;
5 其它针对所需解决的具体问题须提供相应的勘察成果的项目。
4.1.5 当存在土、水腐蚀性试样判别的腐蚀性等级变化较大时,宜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加取试样,进一步分区段详细查明水土腐蚀性等级和范围。
4.1.6 市政工程勘察地震效应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 的相关规定;软土震陷判别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83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 的相关规定。对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的规定。
4.1.7 市政工程勘探点间距、控制性钻孔数量、取土试样、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成果与评价等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海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 特殊性岩土及特殊场地
4.2.1 当场地与地基存在特殊性岩土时,岩土工程勘察成果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1节规定外,尚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对填士,应查明堆填或填筑方式和形成时间,分析填料性质、分布范围,深厚填土层应采取动力触探等连续贯入手段查明其密实度,必要时配合一定数量的试样综合评价填土地基的密实度、 压缩性、固结程度、湿陷性、均匀性和地基稳定性,提出地基处理及检测方案建议;
2 对软土,应查明成因类型、分布特征、地层结构、物理力学性质及排水条件,分析固结历史、灵敏度,评价软土地基的稳定性和均匀性及对基础工程的不利影响,提出地基处理方案建议;
3 对风化岩和残积土,应查明母岩性质、风化程度、岩脉和孤石的分布、破碎带和软弱夹层、风化深槽的分布及软化性、膨胀性和崩解性等特性,分析评价其对工程影响;岩面凹凸不平、岩面起伏过大或存在火山熔岩燧道、空洞、洞穴、孤石时,应评价桩基稳定性及可行性,并提出处理措施建议;玄武岩分布不连续或厚度分布不大时,应查明其空间分布及物理力学性质,分析评价其作为基础持力层的可行性及工程风险;
4 对珊瑚礁类岩土,查明场地的珊瑚礁类土的分布特征、物质组成、密实程度,查明珊瑚礁类岩胶结程度、孔洞大小及其贯通性、 工程性能和特性等,分析其作为持力层的可行性。对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珊瑚礁类土场地,应针对珊瑚礁类砂土进行饱和砂土液化判别;
5 对生物碎屑类岩土,应查明其物质成分的组成、成岩胶结程度、岩土层均匀性、软弱夹层分布、孔洞分布发育特征(包含钻探漏浆、漏液、掉钻等情况),采取此类岩土层作为桩端持力层时,宜对该岩土层进行连续贯入的重型动力触探试验或超重型动力触探试验,必要时可结合波速测试试验综合判断岩土层性质及均匀性,评价成桩的可行性及成桩可能产生的风险,提出设计、施工应注意的问题和相关措施建议;
6 对混合土,应查明成因、分布、物质组成、来源;中粗大颗粒风化程度、细颗粒成分和状态及下卧岩土层的埋藏条件;查明土质
均匀性及其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上的变化规律,评价混合土地基对工程的影响,提出处理措施建议;
7 对膨胀土,应测定膨胀率、膨胀力,计算膨胀变形量、收缩变形量和胀缩量,确定胀缩等级、大气影响深度及场地类别;分析评价其体积胀缩、强度降低对市政工程地基的影响和边坡失稳的可能性,评价膨胀土地基的变形特点,提供膨胀岩土预防措施及地基处理方案建议;
8 对污染土场地,应调查污染源、污染史、污染途径、污染物成分和污染的影响,评价污染程度,查明污染土的空间分布并评价其危害性,提出污染土和水的处置建议;
9 软土、填土等欠固结土或大面积堆载时,应分析桩侧产生负摩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对桩基承载力的影响,并提供负摩阻力系数, 必要时提出减少负摩阻力措施的建议。
4.2.2 当拟建场地及附近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岩土工程勘察成果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1节规定外,尚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对溶洞、土洞、熔岩燧道和其他洞穴,应采用物探结合钻探等综合手段查明其分布、形态、埋深、填充情况、埋藏条件、漏水情况等发育特征,分析评价其稳定性及对工程的影响,提出施工勘察要求、防治措施和监测的建议;
2 对滑坡,应查明其类型、范围、规模、滑动方向、形态特征及边界条件、滑带土特征、水文地质条件及滑坡形成条件,分析与评价滑坡稳定性及发展趋势、工程适宜性,提供防治工程设计的岩土参数,提出防治措施及监测建议;
3 对危岩和崩塌,应查明其类型、范围、规模、崩落方向、形态特征及边界条件、危岩岩体特征、变形破坏特征及形成条件,分析与评价危岩和崩塌稳定性、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工程适宜性,提供防治工程设计的岩土参数,提出防治措施及监测建议;
4 对泥石流,应查明其类型、规模、物质组成、颗粒成分、物质
来源、汇水条件、暴发频度和强度、破坏特征及形成条件,分析评价其对工程的影响,提供防治需求的泥石流特征参数和岩土参数,提出防治措施及监测建议。
4.3 液化判别
4.3.1 市政工程地基液化判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在饱和砂土或粉土的地基,应进行液化判别,确定其等级和程度。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市政工程建(构)物的重要性和地基液化等级,采取相应措施;
2 地震液化判别宜采用标准贯入试验或静力触探试验方法, 且判别液化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每个标准贯入试验孔的试验点的竖向间距宜为1.0m~1.5m, 每层土的试验点数不宜少于6个, 线路工程宜分区分段进行饱和砂土、粉土液化判别及评价;
3 地震液化判别应查明可能液化土层的地下水埋藏条件、水位变化幅度及近期3年~5年内最高水位;
4 对粉土、含泥砂土、淤泥质砂、黏土质砂、砂土夹淤泥、砂土夹黏土、砂土与淤泥互层等,应取标贯芯样进行土的颗粒分析,并采取六偏磷酸钠作为分散剂的测定方法(采用其他方法时应按有关规定换算),测定土的黏粒含量百分率(pe)。
4.3.2 对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7度的市政道路、城市桥涵、地下管网、管廊工程等,一般地基地面以下15m 范围内、桩基和基础埋置深度大于5m 的天然地基地面以下20m 范围内有饱和砂土、粉土,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初步判别为不液化土或不考虑液化影响。
1 地质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₃) 及以前时,7、8度时可判为不液化;
2 设防烈度为7度、8度区,粉土中的黏粒(粒径小于0.005mm 的颗粒)含量百分率(pe), 分别不小于10和13时,可判别为不液
化土;
3 当土层为粉土或粉砂与黏土互层时,其黏性土合计厚度达到或超过总厚度1/3时,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4 粉土或砂土的平均厚度不足1m 或呈局部透镜体状时,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5 浅埋天然地基的建(构)筑物,当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和地下水位深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du>do+d₁-2 (4.3.2-1)
dw>do+d-3 (4.3.2-2)
du+dw>1.5do+2d-4.5 (4.3.2-3) 式中:
dw——地下水位深度(m), 宜按设计基准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采用,也可按近期内年最高水位采用;
d—— 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m), 计算时宜将淤泥和淤泥质土层扣除;
d——基础埋置深度(m), 不超过2m 时应采用2m;
do——液化土特征深度(m), 可按表4.3.2采用。
表4.3.2 液化土特征深度(m)
注:当区域的地下水位处于变动状态时,应按不利的情况考虑。
4.3.3 对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7度的市政道路、城市桥涵、地下管网、管廊工程等,当初步判别认为需进一步进行液化判别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地面下15m范围内土的液化;当采用桩基础或埋深大于5m 的基础时,尚应判别15m~20m 范围内土的液化。当饱和土标准贯入锤击数(未经杆长修正)小于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时,应判为液化土。当有成熟经验时,也可采
用其他判别方法。
1 在地面下15m 深度范围内,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可按下式计算:
N.=N₀[0.9+0.1(d-d)]√3/p。 (4.3.3-1)
2 在地面下15m~20m 深度范围内,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可按下式计算:
N.=N。(2.4-0.1d)√3/p。 (4.3.3-2) 式中:N. —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N₀—— 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可按表4.3.3 采用;
d₅—— 饱和土标准贯入点深度(m);
dw——地下水位深度(m), 宜按设计基准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采用,也可按近期年内年最高水位采用;
p.——黏粒含量百分率,当小于3或为砂土时,应采用3。
表4.3.3 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N₀
注:1 特征周期根据场地位置在现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上查找。
2 括号内数值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7度(0.15g)和8度(0.30g) 的地区。
3 对粉土、含泥砂土、淤泥质砂、黏土质砂、砂土夹淤泥、砂土夹黏土、砂土与淤泥互层等,液化判别式中的黏粒含量百分率,可按每个标准贯入试验点颗粒分析的黏粒含量计入。
4.3.4 对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7度的市政道路、城市桥涵、地下管网、管廊工程等,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探明各液化土层的深度
和厚度,按下式计算每个钻孔的液化指数,并按表4.3.4综合划分地基的液化等级:
(4.3.4)
式中:I—— 液化指数;
n——在判别深度范围内每一个钻孔标准贯入试验点的总数;
N,、N.——分别为i 点标准贯入锤击数的实测值和临界值,
当实测值大于临界值时应取临界值;
d——i 点所代表的土层厚度(m), 可采用与该标准贯入试验点相邻的上、下两标准贯入试验点深度差的一半,但上界不高于地下水位深度,下界不深于液化深度;
W,——i土层单位土层厚度的层位影响权函数值(单位为m-¹)。若判别深度为15m, 当该层中点深度不大于5m时应取10,等于15m 时取0,5m~15m按线性内插值取值,若判别深度为20m, 当该层中点深度不大于5m 时应取10,等于20m 时取0, 5m~20m 时按线性内插法取值。
表4.3.4 液化等级与液化指数的对应关系
4.3.5 采用静力触探手段判别液化时,尚应符合现行行业规范《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83)的规定。
4.3.6 给水排水建(构)筑物地基的饱和砂土、粉土液化判别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的有关规定执行。
5 地基岩土分类、工程特性与地基承载力
5.1 地基岩土分类
5.1.1 市政工程地基的岩土分类可分为岩石、碎石土、砂土、粉土、 黏性土和特殊性岩土。
5.1.2 作为市政工程地基的岩石,除应确定岩石的地质名称外,岩石应划分风化程度、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等。
5.1.3 岩石的风化程度可分为未风化、微风化、中等风化、强风化和全风化,其风化程度可按表5.1.3分类。
表5.1.3 岩石按风化程度分类
注:1波速比K、为风化岩石与新鲜岩石纵波速度之比;
2 风化系数K,为风化岩石与新鲜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之比;
3 泥岩、半成岩、珊瑚礁灰岩、生物碎屑岩可不进行风化程度划分。
5.1.4 岩石的坚硬程度应根据岩石的饱和单轴抗压强度f., 按表 5. 1.4-1分为坚硬岩、较硬岩、较软岩、软岩和极软岩5个等级,当缺乏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资料或不能进行该项试验时,可按表5 . 1 .4- 2 定性分级。
表5.1.4-1岩石坚硬程度的分类
注:1 泥岩、黏土岩、珊瑚礁灰岩和生物碎屑岩的岩石抗压强度可采用天然单轴抗压强度;
2 当无法取得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数据时,可用点荷载试验强度换算,换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 50218)执行;
3 当岩体完整程度为极破碎时,可不进行坚硬程度分类。
表5.1.4-2岩石坚硬程度的定性分类
5.1.5 岩体完整程度应根据岩体完整性指数K, 按表5.1.5-1 进行划分;当缺乏有关测试数据时,可按表5.1.5-2划分。岩体完整性指数K、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5.1.5)
式中,Vm——岩体弹性纵波速度(km/s);
V—— 岩块弹性纵波速度(km/s)。
表5.1.5-1岩体完整程度划分
注:选定岩体和岩块测定波速时,应注意其代表性。
表5.1.5-2岩体完整程度的定性划分
注:平均间距指主要结构面(1组~2组)间距的平均值。
5.1.6 岩体节理发育程度根据节理间距按表5 . 1 . 6分为节理很发育、节理发育、节理不发育3类。
表5.1.6岩体节理发育程度分类
5.1.7 当软化系数等于或小于0.75时,应定为软化岩石。当岩石具有特殊成份、特殊结构或特殊性质时,应定为特殊性岩石,如易溶性岩石、崩解性岩石、膨胀性岩石等。
5.1.8 一般土根据粒组组成分为粗粒土和细粒土。粗粒土为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细粒土为粗粒含量不超过总质量50%的土。
5.1.9 粗粒土根据颗粒级配分为碎石土、砂土,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碎石土为粒径大于2mm 的颗粒含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 碎石土可按表5. 1.9-1进一步分类。
表5.1.9-1 碎石土分类
注:分类时应根据粒组含量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2 砂土为粒径大于2mm 的颗粒含量不超过总质量50%、粒径大于0.075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 5 0 % 的土。 砂土可按表 5.1.9-2进一步分类。
表5.1.9-2 砂土分类
注:分类时应根据粒组含量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3 珊瑚岛(礁)地区粗颗粒土按颗粒级配可分为珊瑚碎屑碎石土、珊瑚碎屑砂土。
5.1.10 碎石土的定性描述可按表5. 1. 10-1执行,其密实度可根据经杆长修正后的重型或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按表5. 1. 10-2 或表5.1.10-3划分。
表5.1.10-1 碎石土密实度野外鉴别
表5.1.10-2 碎石土密实度按修正后的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划分
注:本表适用于平均粒径等于或小于50mm,且最大粒径小于100mm 的碎石土。
表5.1.10-3 碎石土密实度按修正后的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划分
注:本表适用于平均粒径大于50mm,或最大粒径大于100mm 的碎石土。
5.1.11 砂土的密实度应根据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实测值N 按表
5.1.11划分。
表5.1.11 砂土的密实度划分
5.1.12 细粒土根据塑性指数分为粉土和黏性土。粉土和黏性土的进一步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粉土为粒径大于0.075mm 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 50%,且塑性指数Ip≤10 的土;
2 黏性土为粒径大于0.075mm 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 50%,且塑性指数Ip>10 的土,按表5.1.12进一步分类。
表5.1.12 黏性土分类
5.1.13 粉土的密实度应根据孔隙比e 按表5.1.13-1划分,粉土的湿度应根据含水率w(%) 按表5.1.13-2划分。
表5.1.13-1 粉土的密实度划分
表5.1.13-2粉土的湿度划分
5.1.14 黏性土的状态应根据液性指数I 按表5.1.14划分。
表5.1.14 黏性土的状态划分
注:液性指数由相应于76g 圆锥体沉入土样中深度为10mm 时测定的液限计算而得。
5.1.15 黏性土可根据沉积年代按表5.1.15进行分类。
表5.1.15黏性土的沉积年代分类
5.1.16 黏性土的压缩性可按根据压缩系数a1-2, 按表5 . 1 . 16进行分类。
表5.1.16黏性土压缩性划分
5.1.17 海南地区常见的特殊性土按其特殊性质分为填土、软土、残积土、混合类土、膨胀土。特殊性土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土是由人类活动堆填而成的土,可按表5.1.17-1进一步分类 ;
表5.1.17-1填土分类
2 对滨海、湖沼、谷地、河滩等处天然含水率高、天然孔隙比大、抗剪强度低且符合表5.1.17-2规定的细粒土应定为软土,如淤泥、淤泥质土、泥炭、泥炭质土、轻质火山灰软黏性土等;
表5.1.17-2 软土地基鉴别指标
注:轻质火山灰软黏性土按第2.1.7条定义。
3 软土可根据有机质含量,按表5.1.17-3进行分类;其中,淤泥、淤泥质土可根据其塑性指数Ip 和孔隙比e, 按表5.1.17-4进一
步分类;
表5.1.17-3软土按有机质含量分类
注:W 按灼失量试验确定。
表5.1.17-4淤泥、淤泥质土按塑性指数和孔隙比分类
注:e≥2.4 的淤泥又称为流泥。
4 残积土为岩石在物理、化学、生物等风化作用下完全风化成土状且未经搬运的土。花岗岩类残积土可根据颗粒组成情况,按
表5.1.17-5进一步分类和定名;
表5.1.17-5花岗岩类残积土分类和定名
5 混合类土为细粒土和粗粒土混杂而成的土,可分为混合土和类混合土。其中,混合土为由细粒土和粗粒土混杂而成且缺乏中间粒径的土;类混合土为细粒土和粗粒土混杂而成且中间粒径连续但占比较小的土。混合类土应同时进行颗粒分析试验和细粒土的液塑限试验,按表5.1.17-6进行分类和定名;
表5.1.17-6混合类土分类和定名
注:1 细粒混合土中,卵粒组含量大于砾粒组含量称之为“含卵石”或“含碎石”,反之称之为“含圆砾”或“含角砾”;
2 粗粒混合土中,粗粒土为生物碎屑物质时可分为生物碎屑碎石土、生物碎屑砂土;
3 类混合土中,砾粒组含量大于砂粒组含量称之为“含砾”,反之称之为 “含砂”,如砾粒组成为生物碎屑物质可称之为“含生物碎屑”,定名示例:含生物碎屑砾砂粉质黏土、含生物碎屑碎石黏土。
6 土中黏粒成分主要由亲水性矿物组成,同时具有显著的吸水膨胀和失水收缩特性,其自由膨胀率大于等于40%的黏性土应定为膨胀土。膨胀土的膨胀潜势可根据自由膨胀率,按表5.1.17-7 分类。
表5.1.17-7 膨胀土的膨胀潜势分类
5.2 工程特性指标
5.2.1 岩土的工程特性可采用抗压强度指标、抗剪强度指标、压缩
性指标、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动力触探锤击数、静力触探探头阻力、载荷试验承载力等特性指标表示。
5.2.2 地基及岩土的工程特性指标的代表值可采用平均值、标准值或特征值。岩土强度指标应取标准值,压缩性指标应取平均值,载荷试验承载力指标应取特征值。
5.2.3 载荷试验应采用浅层平板载荷试验或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浅层平板载荷试验适用于浅层地基,深层平板载荷试验适用于深层地基。
5.2.4 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可采用原状土室内剪切试验、无侧限抗压试验、现场剪切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等方法测定,当采用室内剪切试验确定时,宜选择三轴压缩试验的自重压力下预固结的不固结不排水试验。经过预压固结的地基可采用固结不排水试验,每层土的试验数量不少于六组。在验算坡体的稳定性时,对于已有剪切破裂面或其他软弱结构面的抗剪强度,宜进行野外大型剪切试验或采取滑带土作重塑土或原状土进行室内反复直剪试验。
5.2.5 软土的灵敏度划分宜采用现场十字板剪切试验,也可采用无侧限抗压强度的试验方法测定,并按表5.2.5的规定进行判定。
表5.2.5 软土灵敏度划分
5.2.6 土的压缩性指标可采用原状土室内压缩试验、原位浅层平板载荷试验、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旁压试验等试验方法确定。
5.3 地基承载力
5.3.1 珊瑚碎屑砂土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k 及变形模量E。无经验取值时,可根据标准贯入试验和重型动力触探试验成果指标按表 5.3.1-1~2确定。
表5.3.1-1珊瑚碎屑砂土标准贯入试验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及变形模量
注:1 表中数值适用于珊瑚碎屑中、粗、砾砂,对于粉、细砂应适当降低承载力特征值。
2 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为修正后击数。
表5.3.1-2珊瑚碎屑砂土重型动力触探试验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及变形模量
注:1 表中数值适用于珊瑚碎屑中、粗、砾砂地基,当地层为珊瑚碎屑碎石土时,可适当提高承载力特征值。
2 重型动力触探试验锤击数为修正后击数。
5.3.2 花岗岩残积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无经验值时可以根据经修正后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按表5 . 3 . 2确定。
表5.3.2花岗岩残积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kPa)
注:1 表中数据为砂质黏性土承载力经验值,砾质黏性土视具体情况适当调高,黏性土视具体情况适当调低。
2 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为修正后击数。
3 必要时,应进行平板载荷试验验证。
5.3.3 玄武岩残积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无经验时可以根据经修正后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按表5 . 3 . 3确定。
表5.3.3玄武岩残积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kPa)
注:1 表中数据为玄武岩残积土形态为黏土或粉质黏土承载力经验值,含角砾黏土视具体情况适当调高。
2 本表的承载力特征值均为地下水位以上的土层承载力。
3 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为修正后击数。
4 必要时,应进行平板载荷试验验证。
5.3.4 淤泥和一般黏性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无经验时可根据土的物理力学指标按表5 . 3 .4- 1~2确定。
表5.3.4-1 淤泥及淤泥质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Pa)
表5.3.4-2 一般黏性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kPa)
注:1 当第四纪晚更新世及以前沉积的老黏土层,其压缩模量E₅ 大于10Mpa 时,其承载力特征值可适当提高。
2 有括号者仅供内插使用。
5.3.5 一般黏性土、砂土、碎石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无经验时可根据修正后的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和修正后的触探试验指标按表
5.3.5- 1~5确定。
表5.3.5-1一般黏性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kPa)
表5.3.5-2砂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Pa)
表5.3.5-3 砂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Pa)
表5.3.5-4碎石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kPa)
表5.3.5-5 碎石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kPa)
6 天然地基与浅基础
6.1 一般规定
6.1.1 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位于岩石地基上的工程结构,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移稳定性要求。
6.1.2 混凝土基础应进行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受弯承载力和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
6.1.3 受地下水浮力作用的市政工程应满足抗浮稳定性要求。抗浮结构及构件、抗浮设施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
6.1.4 基础用混凝土、钢筋及其锚固连接,基础构造等应满足其所处场地环境类别中的耐久性要求。工程抗浮结构及构件应满足其所处场地环境类别中的耐久性要求。
6.1.5 当基础受轴心荷载作用时,基础底面压力可按均匀分布计算;当基础受偏心荷载作用时,可按梯形或三角形分布计算。
6.1.6 对于单幢建(构)筑物,基底平面形心宜与竖向作用的准永久组合合力作用点重合。当不能重合时,偏心距宜符合下式要求:
(6.1.6)
式中:e——偏心距(m);
W——与偏心方向一致的基础底面边缘抵抗矩(m³);
A——基础底面积(m²)。
6.1.7 用于基础结构的混凝土和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刚性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条形基础、 独立基础和筏形基础不应低于C30,当基础处于干湿交替环境时不宜低于C35, 垫层混凝土宜取 C20, 厚度不应小于70mm。
2 钢筋:基础梁受力钢筋配筋率不应低于0.20%,基础(包括
独立基础)底板受力钢筋配筋率不应低于0.15%,每延米分布钢筋面积不应小于受力钢筋面积的15%。基础梁内受力钢筋的直径不宜小于12mm。基础底板受力钢筋的直径不宜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也不应小于100mm。条形基础底板纵向分布钢筋的直径不宜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300mm,每延米分布钢筋面积不应小于受力钢筋面积的1/10,基础底板梁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40mm,无垫层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70mm。基础梁侧面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处于干湿交替环境时, 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40mm。
3 在腐蚀环境中基础混凝土构件的基本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46的规定。
6.1.8 有防水要求的基础混凝土构件,在荷载作用下的表面裂缝最大宽度计算值,根据环境作用等级的要求不宜超过表6.1.8中的限值,最大裂缝宽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 GB/T 50010计算。计算裂缝宽度时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不计入混凝土收缩和温度的作用;当构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超过30mm 时,计算时可取为30mm,环境作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 GB/T 50476的要求。
表6.1.8 基础混凝土构件表面裂缝计算宽度限值(mm)
注:有自防水要求的混凝土构件,其横向弯曲的表面裂缝计算宽度不应超过0.2mm。
6.1.9 当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5MPa 以上时,应验算柱与基础交接面处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6.1.10 基础施工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回填。回填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回填应采用压实性较好的素土或级配砂石,压实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无设计要求时,压实度不宜小于94%,回填应对称进行,并分层夯实。
6.2 基础埋置深度
6.2.1 建(构)筑物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按下列条件确定:
1 基础的类型和构造,有无地下室、设备基础和地下设施,作用在基础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
2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3 相邻建(构)筑物基础的埋置深度;
4 抗震要求等。
6.2.2 在满足地基稳定和变形要求的前提下,当上层地基的承载力大于下层土时,宜利用上层土作持力层。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深不宜小于0.5m。
6.2.3 当存在相邻建筑物时,新建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基础。当埋深大于原有建筑基础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其数值应根据建筑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和土质情况确定。
6.2.4 桥涵墩台基础基底的埋置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岩石河床桥梁墩台基底埋深安全值不宜小于表6.2.4的规定;
表6.2.4 基底埋深安全值(m)
注:1 总冲刷深度为自河床面算起的河床自然演变冲刷、一般冲刷与局部冲刷深度之和。
2 对设计流量、水位和原始断面资料无把握或不能获得河床演变准确资料
时,表中数值宜适当加大。
3 若桥位上下游有已建桥梁,应调查已建桥梁的特大洪水冲刷情况,新建桥梁墩台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已建桥梁的冲刷深度且酌加必要的安全值。
4 河床上有铺砌层时,基础底面宜设置在铺砌层顶面以下不小于1m。
2 岩石河床墩台基底最小埋置深度可参考现行行业规范《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JTG C30的规定确定;
3 位于河槽的桥台,当其总冲刷深度小于桥墩总冲刷深度时, 桥台基底高程应与桥墩相同。位于河滩的桥台,对不稳定河流,桥台基底高程应与桥墩相同;对稳定河流,桥台基底高程可按桥台冲刷计算结果确定;
4 采用分离式基础的涵洞,在无冲刷处(岩石地基除外),应设在地面或河床底以下埋深不小于1m 处;如有冲刷,基底埋深应在局部冲刷线以下不小于1m; 如河床上有铺砌层时,基础底面宜设置在铺砌层顶面以下不小于1m。涵洞的洞身和进出口一定范围内的沟床、路基坡面、锥体填方均应铺砌加固,铺砌末端应设截水墙, 截水墙底宜设置在铺砌层顶面以下不小于1m。
6.2.5 墩台基础顶面高程宜根据桥位情况、施工难易程度、美观与整体协调综合确定。
6.2.6 市政道路挡土墙基础的埋置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政道路挡土墙宜采用明挖基础。当基底位于坡度大于5% 的纵向斜坡上时,基底应设计为台阶式。当基础位于横向斜坡地面上时,墙趾埋入地面的深度和距斜坡地面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表6.2.6的要求。
表6.2.6 斜坡地面基础埋置条件
2 市政道路挡土墙基础应有一定埋置深度,可根据地基岩土特性、承载能力、水流冲刷情况和岩石风化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地区,基础最小埋置深度,对土质地基不应小于1m, 对软质岩石地基不应小于0.8m。在风化层不厚的硬质岩石地基上,基底应置于基岩表面风化层以下;
2)当受水流冲刷时,应按路基设计洪水频率计算冲刷深度,基底应置于局部冲刷线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m;
3)路堑式挡土墙基础顶面应低于挖方路基边沟底面不小于0.5m。
6.2.7 市政建(构)筑物挡土墙的基础埋置深度,应根据地基稳定性、地基承载力、水流冲刷情况以及岩石风化程度等因素确定。在土质地基中,基础最小埋置深度不宜小于0.50m, 在岩质地基中,基础最小埋置深度不宜小于0.30m。基础埋置深度应从坡脚排水沟底算起。受水流冲刷时,埋深应从预计冲刷底面算起。
位于稳定斜坡地面的挡土墙,其墙趾最小埋入深度和距斜坡地面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6.2.7的规定。
表6.2.7斜坡地面墙趾最小埋入深度和距斜坡地面的最小水平距离
6.3 地基承载力计算
6.3.1 基础底面的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轴心荷载作用时:
Pk≤f. (6.3.1-1)
式中:p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kPa);
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2 当偏心荷载作用时,除符合式(6.3.1-1)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式规定:
Pkmu≤1.2f (6.3.1-2)
式中:Pkm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kPa)。
6.3.2 基础底面的压力,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1 当轴心荷载作用时
(6.3.2-1) 式中:F——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
面的竖向力值(kN);
Gk——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kN);
A——基础底面面积(m²)。
2 当偏心荷载作用时
(6.3.2-2)
(6.3.2-3)
式中:M——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值(kN·m);
W——基础底面的抵抗矩(m³);
Pkmin—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小压力值(kPa)。
3 当基础底面形状为矩形且偏心距e>b/6 时(图6.3.2),Pkmu 应按下式计算:
图6.3.2 偏心荷载(e>b/6)下基底压力计算示意
b——力矩作用方向基础底面边长
(6.3.2-4)
式中:l——垂直于力矩作用方向的基础底面边长(m);
a——合力作用点至基础底面最大压力边缘的距离(m)。
6.3.3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由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公式计算, 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
6.3.4 当基础宽度大于3m 或埋置深度大于0.5m 时,从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经验值等方法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尚应按下式修正:
fa=fak+ηby(b-3)+ηaym(d-0.5) (6.3.4)
式中: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f——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按第6.3.3条的原则确定;
ηb,ηa——基础宽度和埋置深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按基底下土的类别查表6.3.4取值;
γ——基础底面以下土的重度(kN/m³), 地下水位以下取浮重度;
b—— 基础底面宽度(m), 当基础底面宽度小于3m 时按 3m取值,大于6m 时按 6m取值;
Ym——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加权平均重度(kN/m³), 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土层取有效重度;
d—— 基础埋置深度(m), 宜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在填方整平地区,可自填土地面标高算起,但填土在上部结构施工后完成时,应从天然地面标高算起。对于地下室,当采用箱形基础或筏基时,基础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当采用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时,应从室内地面标高算起。
表6.3.4 承载力修正系数
注:1 强风化和全风化的岩石,可参照所风化成的相应土类取值,其他状态下的岩石不修正;
2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按深层平板载荷试验确定时ηa取0;
3 含水比是指土的天然含水率与液限的比值;
4 大面积压实填土是指填土范围大于两倍基础宽度的填土。
6.3.5 当偏心距e 小于或等于0.033倍基础底面宽度时,根据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按下式计算,并应满足变形要求:
(6.3.5)
式中:f——由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M、M、M.——承载力系数,按表6.3.5确定;
b——基础底面宽度(m), 大于 6m 时按 6m 取值,对于砂土小于3m 时按3m 取值;
Ck——基底下一倍短边宽度的深度范围内土的黏聚力标准值(kPa)。
注:4k——基底下一倍短边宽度的深度范围内土的内摩擦角标准值(°)。
6.3.6 对于完整、较完整、较破碎的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按岩石地基载荷试验方法确定;对破碎、极破碎的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根据平板载荷试验确定。对完整、较完整和较破碎的岩石地
基承载力特征值,也可根据室内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按下式进行计算:
fa=ψf·k (6.3.6)
式中:fa——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fk——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kPa), 可按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确定;
ψ ——折减系数。根据岩体完整程度以及结构面的间距、宽度、产状和组合,由地方经验确定。无经验时,对完整岩体可取0.5;对较完整岩体可取0.2~ 0.5;对较破碎岩体可取0.1~0.2。
注:1 上述折减系数值未考虑施工因素及建(构)筑物使用后风化作用的后续影响;
2 对于黏土质岩,在确保施工期及使用期不致遭水浸泡时,也可采用天然湿度的试样,不进行饱和处理。
6.3.7 当地基受力层范围内有软弱下卧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下式验算软弱下卧层的地基承载力:
P₂+Pc≤f (6.3.7-1)
式中:p₂——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的附加压力值(kPa);
Pe —软弱下卧层顶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值(kPa);
f—— 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经深度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2 对条形基础和矩形基础,式(6.3.7-1)中的p₂ 值可按下列公式简化计算:
条形基础
矩形基础
(6.3.7-2)
(6.3.7-3)
式中:b——矩形基础或条形基础底边的宽度(m);
l—— 矩形基础底边的长度(m);
P.—— 基础底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值(kPa);
z——基础底面至软弱下卧层顶面的距离(m);
θ——地基压力扩散线与垂直线的夹角(°),可按表6.3.7 采用。
表6.3.7 地基压力扩散角θ
注:1 E 为上层土压缩模量;E 为下层土压缩模量;
2 z/b<0.25时取θ=0°,必要时,宜由试验确定;z/b>0.50时θ值不变;
3 z/b 在0.25与0.50之间可插值使用。
6.3.8 对于沉降已经稳定的建(构)筑物或经过预压的地基,可适当提高地基承载力。
6.3.9 桥涵浅基础的承载力计算按现行行业规范《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3363执行。
6.4 地基变形计算
6.4.1 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
6.4.2 地基变形特征可分为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局部倾斜。
6.4.3 在计算地基变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于建(构)筑物地基不均匀、荷载差异很大、体型复杂等因素引起的地基变形,对于砌体承重结构应由局部倾斜值控制;对于框架结构和单层排架结构应由相邻柱基的沉降差控制;对于多层或高层建(构)筑物和高耸结构应由倾斜值控制;必要时尚应控制
平均沉降量 ;
2 在必要情况下,需要分别预估建(构)筑物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的地基变形值,以便预留建(构)筑物有关部分之间的净空, 选择连接方法和施工顺序。
6.4.4 建(构)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