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学兔兔,学习、交流 分享 !
返回首页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程序(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发安全规〔 2023 〕43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程序。
第二条 本实施程序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对《暂行规定》规定范围内的电力建设工程开展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条 电力质监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分类实施质量监督。
( 一)规模以上电力建设工程(以下称第一类电力建设工程),按照国家能源局印发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质监大纲)规定的程序及内容进行质量监督。
(二)规模以下且装机容量 6 兆瓦及以上发电建设工程、规模以下且功率 5 兆瓦及以上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以下称第二类电力建设工程),采取抽查和并网前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质量监督。
(三)规模以下且 35 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工程(以下称第三类电力建设工程),采取抽查方式进行质量监督。
本实施程序所称规模以上电力建设工程定义见《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其中 66 千伏电网建设工程按照 110 千伏有关要求执行。
本实施程序所称并网前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是指依据质监大纲开展的电网建设工程变电(换流)站和线路工程投运前、调相机工程整套启动试运前监督检查;电源建设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并网)前或者发电机组(发电单元)启动前监督检查;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储能单元并网前或者储能发电设备启动试运前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单位(以下统称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电力质监机构的监督。
电力质监机构应当督促工程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不得受理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代办的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质量监督检查申请等。
第五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化管理,原则上通过国家能源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电力质监信息系统)办理相关手续和数据传输。应用自建信息系统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应当实现自建信息系统与电力质监信息系统之间数据传输,并保证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涉密信息的制作、传输和保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电力质监机构实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不得收费,不得变相收费或者通过开展关联业务收费。
电力质监专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质监工作要求。
国家能源局通过电力质监信息系统就电力质监机构落实禁止违规收费规定情况和电力质监专业人员廉洁质监情况书面回访建设单位。
第二章 质量监督注册
第七条 电力质监机构应当按照电力质监机构名录明确的质监范围受理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申请,并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电力质监机构应当明确所属分支机构职责分工。分支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并出具相关质量监督文件,其中质量监督注册证书、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责令暂停施工(局部暂停施工)通知、并网意见书、质量监督报告应当以其隶属的电力质监机构名义出具。
对第一、二类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对第三类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批次建设计划发布 1 个月内,集中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未发布批次建设计划的,核准时间间隔在 1 个月内的工程视为一个批次。
建设单位对申报的及时性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第八条 电力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注册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一)取得政府或者政府相关部门的核准(审批、备案)文件。
(二)第 一、二类电力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主要施工单位(含工程总承包单位)已确定。
第九条 符合本实施程序第八条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填报注册申报表(见附件 1 和附件 2 ),并按照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 一)工程核准(审批、备案)文件复印件。
(二)建设单位向电力质监机构作出遵守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信用承诺书(见附件 3 )原件以及工程其他参建单位向建设单位作出遵守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信用承诺书复印件。
(三)各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书(见附件 4 )复印件和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见附件5 )复印件。
(四)各参建单位资质及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勘察、设计、监理、主要施工单位(含工程总承包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和工程总承包或者施工承包合同关键信息页(合同承包范围、签字盖章页)复印件。
第十条 电力质监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在建设单位提交全部所需资料后 7 个工作日内发放质量监督注册证书(见附件 6 );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补正。建设单位补正的时间不计算在发放质量监督注册证书的 7 个工作日内。
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关内容(如设备、后续招标进场的参建单位等信息)无法在工程开工前确定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开工的,电力质监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工程建设过程中,注册申报资料相关空缺内容确定后,以及已填报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在内容确定或者事项发生变化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报。
第十一条 电力质监机构按照质监大纲要求和工程进度节点,结合工程规模和建设内容等实际情况,编制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见附件 7、附件 8 和附件 9 ),并与质量监督注册证书一并发放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不能现场领取并签收的,电力质监机构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的方式邮寄送达。建设单位签收后应当在电力质监信息系统中确认。
质量监督过程中,由于国家出台新政策规定或者提出新要求、工程建设内容有重大变动等原因,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有必要调整的,电力质监机构应当重新出具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
第十二条 对第一类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质监机构应当按照质监大纲规定明确阶段性监督、专项监督安排,并具体说明阶段性监督合并情况。其中:
对水电建设工程,电力质监机构还应当明确随机抽查要求。
对输电杆塔、风电机组、光伏发电单元、储能单元等具有同类型、多点位建设特点的工程,电力质监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开展有关阶段性监督检查的条件,其中输电线路基础工程、杆塔组立已完工程量原则上应达到工程总量或者标段工程量的 70% 以上,风电机组、光伏发电单元等工程相关阶段已完工程量原则上应达到该阶段工程总量的 30% 以上。同时电力质监机构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开展某一阶段性监督检查时,对前面各阶段后续完成的其他批次进行抽检。特殊情况下电力质监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分批次并网的工程,电力质监机构应当结合批次并网计划明
确监督检查安排。
第十三条 对第二类电力建设工程,每个工程均要开展并网前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覆盖全部机组(发电单元、储能单元),特殊情况下电力质监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多批次并网的工程,并网前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个并网批次。
除并网前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以外的其余阶段性监督、专项监督按照工程类别进行抽查。抽查方法如下:
对火电、水电、海上风电工程,每个工程至少抽取两个阶段或者专项进行监督检查。
对光伏发电、陆上风电、农林生物质发电、新型储能电站工程,进行随机抽查。每个工程抽查概率不低于 20%,每一工程类别至少抽查 1 个工程,对抽查到的工程至少开展 1 次现场监督检查,参照质监大纲相近检查阶段确定质量监督内容。
第十四条 对第三类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质监机构以地级行政区为单位进行随机抽查。每季度至少抽查 1 次,抽查工程数量不少于在监工程总数的 20%,每一注册批次至少抽查 1 个工程。
第三章 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电力质监机构开展阶段性监督、专项监督应当对照质监大纲检查内容逐条检查;开展随机抽查、驻场监督应当参照质监大纲检查内容进行检查。检查方式为抽查验证。
第十六条 电力质监机构应当提醒告知建设单位按照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在工程阶段性监督、专项监督检查前根据质监大纲规
定对监督检查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查验审核,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电力质监机构提交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单(见附件 10 )。
第十七条 电力质监机构收到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当根据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及工程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现场监督检查日程和质量监督组成员,并提前告知建设单位。电力质监机构开展随机抽查,不提前告知各参建单位。
第十八条 电力质监机构选派质量监督组,按照日程安排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组长或者带队人员由电力质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担任,成员根据检查内容合理配备。严禁被监督工程参建单位人员担任本工程质量监督组成员。
第十九条 现场监督检查开始前,质量监督组组长或者带队人员应当对质量监督组成员进行廉洁质监交底(见附件 11 ),并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廉洁质监告知(见附件 12 )。现场监督检查结束后,质量监督组组长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有权利在规定时限内向电力质监机构反馈质量监督组成员廉洁质监情况(见附件 13 )。
质量监督组组长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自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起至并网后半年内,可随时通过电力质监信息系统向国家能源局反馈电力质监机构落实禁止违规收费规定的情况和电力质监专业人员廉洁质监情况(见附件 14 和附件 15 ),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第二十条 电力质监机构根据质监大纲相关规定确定阶段性监督、专项监督检查条款;参照质监大纲相近检查阶段确定随机抽查条款,并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随机抽查条款进行调整。
质量监督组按照检查条款,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开展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任务分工、抽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相关单位违反规定或者标准规范等情况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质量监督组针对抽查验证中发现的问题,形成质量监督检查整改意见书(见附件 16 ),经质量监督组全体成员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后生效。质量监督组成员对发现的问题或者整改意见存在分歧的,由质量监督组组长协调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经协调沟通仍然无法达成一致的,由质量监督组组长最终确定。
建设单位对整改意见书有异议并申请复查的,电力质监机构应于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
发现存在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管理失控的问题时,电力质监机构应当责令暂停施工或者局部暂停施工(见附件 17 ),并按照信息报送有关规定于发现问题之日起 3日内报告有关单位,特别紧急的应当立即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电力质监机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质量监督检查整改意见书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单(见附件 18 )报送电力质监机构。整改报告单应当包括主要问题产生原因、举一反三排查情况、整改措施、整改结果及佐证材料等。
电力质监机构责令暂停施工或者局部暂停施工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在整改完成后,申请其上级单位组织相关参建单位的上级单位开展现场复查评估,并出具同意复工的书面意见。复工意见书应
当详细说明复查评估情况和同意复工的理由。复工意见书应当抄送电力质监机构。电力质监机构应于收到复工意见书后 3 日内,将工程复工意见书按照信息报送有关规定报告有关单位。
第四章 并网意见和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第一、二类电力建设工程, 并网前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及整改闭环完成后,电力质监机构出具并网意见书(见附件19 );对第三类电力建设工程,不出具并网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对各类电力建设工程,全部质量监督检查及整改闭环完成后,电力质监机构应于 20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对第一类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质监机构还应在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后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质量监督信息报送工作规定报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质量监督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注册手续办理情况,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历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闭环情况,停(复)工情况,并网意见出具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电力质监机构应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结束后的 3 个月内,完成全部质量监督档案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程序由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程序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1 .第一、二类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
2 .第三类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
3.遵守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信用承诺书
4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6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
7 .第一类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
8 .第二类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
9 .第三类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
10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单
11.质量监督组廉洁质监交底、承诺书
12.质量监督组廉洁质监告知书
13.质量监督组现场监督检查廉洁质监情况反馈表
14 .电力质监机构落实禁止违规收费规定情况回访表
15 .电力质监专业人员廉洁质监情况回访表
16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意见书
17 .责令暂停施工(局部暂停施工)通知
18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报告单
19 .电力建设工程并网意见书
附件 1
第一、二类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注册申报表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报书一式两份(建设单位及电力质监机构各执一份),封面应当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应当如实填写各参建单位信息,有关参建单位较多时,可续行填写;
三、申报意见应当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应当提交的资料清单:
1.工程核准(审批、备案)文件复印件;
2.建设单位遵守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信用承诺书原件以及工程其他参建单位向建设单位作出遵守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信用承诺书复印件。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复印件;
4.勘察、设计、监理、主要施工等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5.勘察、设计、监理、主要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者证明)复印件;
6.勘察、设计、监理、主要施工单位(含工程总承包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和工程总承包或者施工承包合同关键信息页(合同承包范围、签字盖章页)复印件。
五、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附件 2
第三类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注册申报表
工程(批次)名称:
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报书一式两份(建设单位及电力质监机构各执一份),封面应当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申报意见应当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应当提交的资料清单:
1.工程核准(审批)文件复印件;
2.建设单位遵守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信用承诺书原件。
四、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本单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政策规定;
(二)对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加强工程各参建单位管理和工程建设现场质量管控;
(三) 自觉接受并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和电力质监机构的质量监督;
(四)提供的质量监督申请材料、整改闭环材料以及相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4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兹授权我单位 (姓名)担任 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授 权 单 位 (加 盖 公 章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人受 单位(法定代表人 )授权,担任 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承诺人(签字): 身 份 证 号 :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年 月 日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注册证书
(建设单位) :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资料符合规定条件,同意受理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现予注册。
质量监督范围如下:
注册登记号:
电力质监机构(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建设单位及电力质监机构各执一份)
第一类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
(建设单位) :
按 照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有 关 规 定 , 根 据《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要求,我站将以抽查验证的方式对 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一、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安排
1.填写全部阶段性监督,并说明阶段合并情况。
2.填写应当开展的专项监督(火电、水电、核电常规岛)。
3.明确随机抽查要求(水电)。
4.明确各批次并网前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安排(风电、光伏发电、新型储能)。
5.需要驻场监督的工程应当说明详细安排。
二、监督检查前应当具备的条件
1.按照质监大纲对应章节规定的“监督检查前应具备的条件”执行。
2.开展风力发电机组地基处理/风力发电机组塔架吊装前/光伏支架安装前阶段性监督检查时, 已完工程应达到工程总量的 %。(风电、光伏发电建设工程填写)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电话 手机
传真 邮箱
电力质监机构(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第二类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 (建设单位) :
按 照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有 关 规 定 , 根 据《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要求,我站将以抽查验证的方式对 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一、火电/水电/海上风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
1.填写抽取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拟进行监督检查的阶段或者专项(合并阶段开展监督检查的计作一个阶段)。
2.填写并网前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安排。
二、光伏发电/陆上风电/农林生物质发电/新型储能电站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
1.除并网前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以外,在本工程建设过程中进行随机抽查的概率不低于 20%。如果抽查到本工程,将至少开展 1 次现场监督检查,参照质监大纲相近检查阶段确定质量监督内容。
2.填写并网前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安排。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电话 手机
传真 邮箱
电力质监机构(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第三类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
(建设单位) :
按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有关规定,参照《输变电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要求,对 等电网建设工程,我站将进行随机抽查监督,并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参照质监大纲相近检查阶段确定抽查内容。
本批次工程全部并网后,你单位应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我站,我站将按规定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电话 手机
传真 邮箱
电力质监机构(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10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单
质量监督组廉洁质监交底、承诺书
( 站)
质量监督组廉洁质监告知书
( 站)
质量监督组现场监督检查廉洁质监情况反馈表
电力质监机构落实禁止违规收费规定情况回访表
电力质监专业人员廉洁质监情况回访表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意见书电力质监机构:
注:一式两份, 电力质监机构及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责令暂停施工(局部暂停施工)通知编号:
注:一式两份,电力质监机构及建设单位各执一份。电力质监机构应按照信息报送有关规定于发现问题之日起 3 日内报告有关单位,特别紧急的应当立即报告。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报告单
注:一式两份, 电力质监机构及建设单位各执一份。建设、监理单位以及整改问题涉及单位需要盖章签字。整改闭环佐证材料附后。
附件 19
电力建设工程并网意见书
注册登记号:
(建设单位) :
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 工程 ① 机组/发电单元/储能单元(申请并网容量 MW),通过了 ② 阶段的质量监督检查,经抽查验证,我站对该工程并网无否定意见。
电力质监机构(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①电源和储能工程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填写,输变电工程此栏可不填。
②输变电工程填写投运前, 电源和储能工程填写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风力发电机组启动前/光伏发电单元启动前/储能单元并网前/储能发电设备启动试运前等。
③一式三份,建设单位、电力质监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