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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首页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供建设单位与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参照使用。
2.订立本合同前,当事人双方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盖章确认。
3.本合同为物业服务区域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前,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人,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就物业服务区域服务管理事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的,其效力对商品房买受人具有约束力。
4.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白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5.当事人对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