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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可复制 HB 7475-2017 航空非金属性能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与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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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航空航天民航
  • 更新日期: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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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复制   认证   航空   鉴定   资格
资源简介

  ICS 03.100.30 V 01

  航空非金属性能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与

  认证

  Qualification and certification for non-metal materials

  testing personnel of aviation industries

  2017-04-12 发布 2017-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HB 7475-1996《航空非金属性能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

  本标准与 HB 7475-1996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标准名称改为“航空非金属性能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与认证”;

  b) 合并了专业,将橡胶、密封剂合并为橡胶和密封剂专业,将塑料、纺织材料合并为塑料和纺织材料专业,将油料、涂料合并为油料和涂料专业,并调整了技术培训的时间;

  c) 第 5 章报考条件中,对不同学历报考人员的实践经历时限进行了调整,提高了 III 级人员的报考要求;

  d) 第 8 章技术资格证书和有效期中,证书有效期由原来的 4 年改为 5 年,证书到期后不再进行有效期延长,需要更新认证,III 级可通过量化考核更新认证;

  e) 第 10 章“档案”中,增加了归档内容及档案保存期限。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昌河飞机工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飞机工业 (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章菊华、李 轩、刘 嘉、黄玉光、杨国腾、赵 岩。

  本标准于 1996 年首次发布,2013 年第一次修订。

  航空非金属性能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与认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非金属性能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与认证的专业和技术等级、各级检测人员技术要求和职责、资格鉴定组织与职责、报考人员的条件、技术培训、考试、技术资格证书和有效期、更新认证、档案等。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航空非金属性能检测人员的技术资格鉴定与认证,其他领域从事非金属性能检测人员的技术资格鉴定与认证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专业和技术等级

  2.1 非金属性能检测人员检测专业分为以下五个专业:

  a) 橡胶和密封剂;

  b) 胶粘剂;

  c) 塑料和纺织材料;

  d) 油料和涂料;

  e) 复合材料。

  2.2 技术等级分为三级:I 级(初级),II 级(中级),III 级(高级)。

  3 各级检测人员技术要求和职责

  3.1 I 级人员

  I 级人员的技术要求和职责如下:

  a) 基本掌握所从事专业的检测方法,了解仪器设备的基本原理,具有本专业材料及工艺方面的知识;

  b) 按标准、规范和试验方法选择合适的仪器设备,并能正确、安全地进行试验操作;

  c) 正确、完整地做好原始记录及填写试验报告,并对试验数据的正确性负责;

  d) 了解并执行与试验相关的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

  e) 在 II 级或 III 级人员指导下,参与较复杂的检测项目。

  3.2 II 级人员

  II 级人员的技术要求和职责如下:

  a) 熟悉所从事检测方法的基础理论,具有本专业材料及工艺方面的理论知识及实际经验;

  b) 熟知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规程,熟练调整和操作仪器设备,按标准、规范独立完成较复杂的测试项目;

  c) 正确分析试验数据和结果并对试验结果负责,编写、审核或签发试验报告;

  d) 具有研究和开拓新试验方法的能力,在 III 级人员指导下,独立开展和研究新的试验方法;

  e) 具有组织和指导 I 级检测人员工作的能力,对 I 级检测人员实施技术培训。

  3.3 III 级人员

  III 级人员的技术要求和职责如下:

  a)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其他专业非金属材料的主要性能和测试技术,具备失效分析的能力;

  b) 具有试验方案的设计和独立开展研究新的试验方法能力,指导和组织综合性检测工作,并具有选购和组织安装、验收新型仪器设备的能力;

  c) 组织或参加技术仲裁,准确分析判断试验结果,撰写、审核或签发仲裁试验报告;

  d) 具有组织或指导 I 级、II 级检测人员技术培训和资格鉴定能力;负责检查 I 级、II 级检测人员对检测方法和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4 资格鉴定组织与职责

  4.1 资格鉴定组织

  资格鉴定组织由认证管理机构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组成。

  4.2 资格鉴定职责

  4.2.1 认证管理机构

  认证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a) 对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组织的培训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b) 对各级技术人员的资格、培训有效性进行审核;

  c) 组织各级人员的考试,并签发证书;

  d) 组织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编写培训大纲、培训教材;

  e) 组织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建立试题库;

  f) 负责对培训、考试、资格认证等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

  4.2.2 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

  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职责如下:

  a) 对各级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

  b) 负责各级人员的培训;

  c) 负责编写培训大纲及教材;

  d) 负责建立各级人员考试用试题库;

  e) 对培训及资格鉴定有效性负责。

  5 报考人员的条件

  5.1 报考 I 级人员的学历和实践经验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高中、技校、中专 (含同等学历)毕业,连续从事本专业性能检测工作满一年者;

  b) 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连续从事本专业性能检测工作满半年者。

  5.2 报考 II 级人员的学历和实践经历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高中、技校、中专 (含同等学历)毕业,取得 I 级技术资格证书满二年,或累积从事本专业检测工作满四年者;

  b) 大专毕业,取得 I 级技术资格证书满一年,或累积从事本专业检测工作满二年;

  c)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连续从事本专业检测工作满一年。

  5.3 报考 III 级人员的学历和实践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连续从事本专业检测工作满十年且取得 II 级技术资格证书满五年者,并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技师及以上职称。

  6 技术培训

  6.1 培训目的

  凡申报各级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者,均应参加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技术培训的目的在于提高非金属性能检测人员的技术素质和检测水平,提供确定技术等级资格和选拔较高一级检测人员的依据。

  6.2 培训要求

  I 级人员可采用单位组织培训或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集中培训方式,培训时间不少于40 h;II 级人员采用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集中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应不少于表 1 中的规定;III 级人员的培训采取自学、专题辅导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形式,培训时间不少于 20 h。

  表 1 II 级人员技术培训时间

  6.3 培训教材

  各级人员技术培训的教材、教学大纲、考核大纲等统一由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组织编写。

  6.4 教师

  教师由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推荐,并从认证管理机构所聘教师中选用;教师应有 III 级技术资格证书或高级工程师 (或相当的技术职称)及以上技术职称。

  7 考试

  7.1 考试内容与方式

  7.1.1 概述

  凡申请非金属性能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者均应通过专业考试。

  7.1.2 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知识三部分。基础理论包括检测方法的原理、非金属材料的基础理论知识、本专业材料及工艺理论知识、数据处理知识等;专业知识包括设备仪器、操作方法、检测技术以及有关标准和规范;操作技能知识包括完成检测项目的全部操作程序和获得正确检测结果的能力。

  7.1.3 考试方式

  各级人员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考试以笔试方式进行。I 级、II 级人员的操作技能知识考试以检测实际试样的方式或笔试的方式进行;III 级人员的操作技能知识考试以提交论文或技术报告并进行答辨的方式进行。

  7.2 考试要求

  7.2.1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试题数量见表 2。

  7.2.2 I 级、II 级操作技能知识考试:完成试验的全过程,填写试验记录及报告,或按要求对试验过程进行描述,并对提供的试验报告进行分析;III 级操作技能知识考试:提交 1 篇与近期工作相关的论文或技术报告,经预审合格后进行答辩。

  7.3 评分

  笔试 (包含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均按百分制评分,考试成绩每项均在 70 分以上(含70 分)为合格。

  表 2 I 级、II 级检测人员试题数量

  7.4 补考和重考

  7.4.1 资格鉴定考试成绩不满足 7.3 规定的合格标准时,报考人员在经过补充培训或自学后,可以在一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若补考成绩仍不合格,则应重考。

  7.4.2 报考人员申请重考时,应按报考程序重新进行。

  8 技术资格证书和有效期

  8.1 通过资格鉴定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认证管理机构颁发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8.2 技术资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满前至少三个月持证人可向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申请更新认证。

  8.3 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技术等级资格,资格证书作废:

  a) 技术资格证书有效期已到期,未按期申请更新认证者;

  b) 脱离技术资格证书范围内的检测工作一年以上者;

  c) 重大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9 更新认证

  9.1 持有 I、II 级和III 级资格证书的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应进行更新认证,更新认证与初次

  认证程序一致。

  9.2 持有 III 级资格证书的人员,更新认证还可按附录 A 进行量化考核并提交论文进行答辩的方式来完成。III 级资格证书更新量化考核,合计得分在 24 分以上(含 24 分)为合格。

  10 档案

  10.1 每一个被鉴定人员的资料均应归档,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a) 资格鉴定申报表;

  b) 考试资料:包括考试答卷、成绩单、论文、答辩记录等;

  c) 更新认证证明材料;

  d) 被撤消资格证书的有关资料;

  e) 其他认为有必要保存的资料。

  10.2 档案的保存期限要求如下:

  a) 持证人员:个人档案从证书逾期或被注销之日起保存三年;

  b) 未通过认证的报考人:个人档案从申请之日起保存三年。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III 级人员资格证书更新量化考核表

  III 级人员资格证书更新量化考核表见表A.1,分数从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表 A.1 III 级人员资格证书更新量化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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