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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可复制 HB 8391-2014(2017) 民用飞机航空电子系统飞行试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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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航空航天民航
  • 更新日期: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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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子系统   复制   民用   航空   飞行
资源简介

  ICS 49.020 V 41

  HB 8391-2014

  民用飞机航空电子系统飞行试验要求

  Requirements for flight test of civil aircraft avionics system

  2014-05-19 发布 2014-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红旗、陈 晨、汤恒仁、田 红。

  民用飞机航空电子系统飞行试验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飞机航空电子系统飞行试验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运输类飞机航空电子系统飞行试验。其他类飞行试验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B 8472 民用飞机飞行试验通用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25 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4)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1年 11 月 7 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209 号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91 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7 年 9 月 10 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 188 号

  3 术语、符号和缩略语

  3.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等待模式 holding pattern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飞机不能够着陆时在等待空域进行飞行的飞行模式。

  3.1.2

  平行偏移航线 parallel offset flight course

  在飞行中,由于天气原因或航空管制的原因,需要在原航线的基础上进行左/右平行偏移,偏移后形成的航线。

  3.2 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Vs:失速速度。

  VMO:最大使用速度。

  MMO:最大使用马赫数。

  3.3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DF:自动定向仪(automatic direction finder)

  AFM:飞机飞行手册(airplane flight manual)

  AGL:离地高度(above ground level)

  APU:辅助动力装置(auxiliary power unit)

  AT:自动油门(auto throttle)

  ATC:空中交通管制(air traffic control)

  ATCRBS:空中交通管制雷达信标系统(air traffic control radar beacon system)

  CCP:光标控制板(cursor control panel)

  CDU:控制显示单元(control and display unit)

  CWS:中央警告系统(central warning system)

  DCP:显示控制板(display control panel)

  DME:测距器(distance measure equipment)

  EFIS:电子飞行仪表系统(electronic filght instrumnet system)

  EICAS:发动机指示和机组告警系统(engine indication and crew alert system)

  EVS:视景增强系统(enhanced vision system)

  FAF:最后进场定位(final approach fix)

  FDR:飞行数据记录器(flight data recorder)

  FMS:飞行管理系统(flight management system)

  GPS:全球定位系统(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IDENT:识别代号(identification)

  ILS:仪表着陆系统(instrument landing system)

  NDB:全向信标(non-directional beacon)

  QAR:快取记录器(quick access recorder)

  RA:决策信息(resolution advisory)

  RAT:冲压空气涡轮(ram air turbine)

  TA:交通警戒信息(traffic advisory)

  TAWS:地形提示及警告系统(terrain awareness and warning system)

  TCAS:空中交通告警和防撞系统(traffic alert and collision avoidance system)

  VOR:甚高频全向信标(very high frequency omnidirectional range)

  4 一般要求

  4.1 试飞大纲

  应根据飞行试验各阶段的任务性质、试验要求和试飞内容制定相应的试飞大纲,试飞大纲应符合HB 8472 的规定。

  4.2 试验资源

  4.2.1 试验样机

  试验样机除应符合 HB 8472 的规定以外,还应严格控制与被试设备相关的系统的软件硬件构型。如果构型发生变化,应分析变化对被试设备功能性能的影响,必要时重复相关的试验科目。

  4.2.2 地面保障

  应对试验支持设施和专用设备进行规划和安排,使用维修保障设施和设备应与交付用户的设施和设备相同或兼容。地面保障设备/设施主要包括:

  a) 光电经纬仪;

  b) 地面二次雷达;

  c) 机场夜航地面设施;

  d) 地面无线电导航设备;

  e) 地面通信设备;

  f) 地面数据链设备等。

  4.3 飞行试验测试

  民用飞机航空电子系统飞行试验测试应符合 HB 8472 的规定,并根据试飞任务的要求,选取机上专用设备。除 HB 8472 中规定的机上专用设备外,还包括:

  a) 基准惯性导航系统;

  b) 差分 GPS;

  c) 动静压试验器;

  d) 无线电高度模拟器;

  e) 配试飞机;

  f) 飞行参数记录系统下载和回放设备等。

  4.4 试飞中断、恢复、重试

  民用飞机航空电子系统试飞中断、恢复、重试应符合 HB 8472 的规定。

  4.5 试飞质量和安全

  民用飞机航空电子系统飞行试验的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应符合 HB 8472 的规定。

  5 详细要求

  5.1 总则

  民用飞机航空电子系统的飞行试验主要包括:

  a) 导航系统飞行试验;

  b) 通信系统飞行试验;

  c) 指示/记录系统飞行试验;

  d) 机上信息系统飞行试验;

  e) 中央维护系统飞行试验;

  f) 全机电磁兼容性飞行试验。

  5.2 导航系统

  5.2.1 姿态和航向基准系统

  5.2.1.1 试验目的

  试验目的包括:

  a) 验证姿态和航向基准系统(简称航姿系统)的功能;

  b) 验证航姿系统的姿态航向精度。

  主要验证 CCAR-25-R4§25.1301(d)、§25.1309(a)等条款。

  5.2.1.2 试验要求

  5.2.1.2.1 测试要求

  测试要求包括:

  a) 加装高精度姿态航向传感器,如惯性导航系统;

  b) 抽引航姿系统输出数据。

  5.2.1.2.2 保障要求

  无特殊要求。

  5.2.1.2.3 气象要求

  无特殊要求。

  5.2.1.3 试验内容与方法

  5.2.1.3.1 机动飞行时姿态航向显示

  进行 VS+18.5 km/h~VMO (即 VS+10kn~VMO)的加减速飞行、俯仰和横滚机动飞行,飞行员观察姿态航向显示情况。

  5.2.1.3.2 姿态航向精度

  进行以下飞行,检查航姿系统姿态航向精度:

  a) 在俯仰工作范围内选择 3~5 个俯仰角度,按照选定俯仰角度进行飞行;

  b) 在横滚工作范围内选择 3~5 个横滚角度,按照选定横滚角度进行盘旋;

  c) 在指定区域进行梅花瓣(从航向 0˚起每隔 45˚一个方位)飞行。

  5.2.1.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2.1.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机动飞行时姿态航向显示评述;

  b) 俯仰、横滚、航向精度;

  c) 与自动驾驶仪交联关系评述。

  5.2.1.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机动飞行时姿态航向显示正常、稳定、变化平滑;

  b) 俯仰、横滚、航向精度满足设计要求;

  c) 与自动驾驶仪交联关系正确。

  5.2.2 大气数据系统

  5.2.2.1 试验目的

  验证大气数据系统功能。主要验证 CCAR-25-R4§25.1301(d)、§25.1303(a)、§25.1309(a)等条款。

  5.2.2.2 试验要求

  5.2.2.2.1 测试要求

  抽引大气数据系统输出数据。

  5.2.2.2.2 保障要求

  无特殊要求。

  5.2.2.2.3 气象要求

  无特殊要求。

  5.2.2.3 试验内容与方法

  5.2.2.3.1 机动飞行时大气数据显示

  进行 VS+18.5 km/h~VMO (即 VS+10 kn~VMO)的加减速飞行、爬升、下降、盘旋机动飞行,期间飞行员观察高度、速度、马赫数、静温/总温等数据显示情况。

  5.2.2.3.2 过速告警

  在 3 个不同高度超过 VMO 和 MMO 速度进行飞行(可进行俯冲增速),当速度达到过速告警条件时,正/副驾驶员观察过速警告显示。

  5.2.2.3.3 与自动驾驶仪交联关系

  分别接通自动驾驶仪与大气数据系统相关的工作模式(高度保持、高度选择等), 检查自动驾驶仪工作情况。

  5.2.2.3.4 自然结冰时空速管加温

  在满足结冰气象条件下飞行时,观察大气数据显示情况。

  5.2.2.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2.2.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机动飞行时大气数据显示情况评述;

  b) 过速告警试飞员评述;

  c) 与自动驾驶仪交联关系评述;

  d) 自然结冰时大气数据显示情况;

  e) 大气数据系统时间历程曲线。

  5.2.2.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机动飞行时高度、垂直速度显示正常、稳定不反向,空速/马赫数指示平稳,左右可比较,静温/总温显示正常;

  b) 过速告警时高度、速度满足设计要求;

  c) 与自动驾驶仪交联关系正确;

  d) 自然结冰时大气数据显示无滞后跳变现象。

  5.2.3 空管应答机

  5.2.3.1 试验目的

  验证空管应答机的功能和作用距离。主要验证 CCAR-25-R4§25.1301(d)、§25.1309(a)等条款。

  5.2.3.2 试验要求

  5.2.3.2.1 测试要求

  测试要求包括:

  a) 记录空管应答机代码、高度等数据;

  b) 拍摄地面二次雷达画面。

  5.2.3.2.2 保障要求

  地面二次雷达工作正常。

  5.2.3.2.3 气象要求

  无特殊要求。

  5.2.3.3 试验内容和方法

  5.2.3.3.1 机动飞行

  按以下程序进行飞行试验:

  a) 起飞前正确设置 ATC 工作模式、IDENT 代码;

  b) 对于审定高度大于 5486 m (18000 ft)的飞机,在距离地面雷达至少 296 km(160 nm)处,从无线电视距高度至 90%的审定高度上执行左、右 360˚转弯各一次,转弯坡度控制在 8˚~10˚ ;

  c) 对于审定高度小于 5486 m (18000 ft)的飞机,按 b)中要求执行,其距离为 148 km(80 nm);

  d) 在飞越雷达设备 9 km~18.5 km(5 nm~10 nm)的地方开始驾驶飞机从 610 m (2000 ft)高度以其额定的最大爬升姿态角爬升至 90%最大审定高度,并在爬升过程中保持飞机机头指向在飞机和地面雷达设备连线的±5˚以内;

  e) 当飞机爬升至 90%最大审定高度以后,驾驶飞机以其额定的最大下降姿态角下降到 610 m (2000ft)高度,并在下降过程中保持飞机机头指向在飞机和地面雷达设备连线的±5˚以内;

  f) 绕地面雷达站在 3048 m (10000 ft)高度进行一次半径为 18.5 km(10 nm)的 360˚盘旋。

  5.2.3.3.2 爬升和距离覆盖试飞

  按以下程序进行飞行试验:

  a) 起飞前正确设置 ATC 工作模式、IDENT 代码。

  b) 飞机从距离雷达设备至少 18.5 km(10 nm)的地方,在距地面雷达设备 910 m (3000 ft)高度上开始使用空中交通管制中心提供的应答机编码,朝向地面雷达设备飞行。

  c) 在飞越雷达设备 9 km~18.5 km(5 nm~10 nm)的地方开始驾驶飞机以其额定的最大爬升姿态角爬升至最大审定高度,并在爬升过程中保持飞机机头指向在飞机和地面雷达设备连线的±5˚以内。

  d) 对于审定高度大于 5486 m (18000 ft)的飞机,在最大审定高度,水平飞行至距离雷达设备

  296 km(160 nm)处,与地面交通管制员保持联系,检查应答器信息丢失情况。对于审定高度小于 5486 m (18000 ft),其距离为 148 km(80 nm)。

  5.2.3.3.3 远距离接收

  按以下程序进行飞行试验:

  a) 起飞前正确设置 ATC 工作模式、IDENT 代码;

  b) 对于审定高度大于 5486 m (18000ft)的飞机,在 90%审定高度上,距地面雷达 296 km(160nm)处执行左、右 360˚转弯各一次,转弯坡度控制在 8˚~10˚ ;

  c) 对于审定高度小于 5486 m (18000 ft)的飞机,在 90%审定高度上,距地面雷达 148 km(80nm)

  处,执行左、右 360˚转弯各一次,转弯坡度控制在 8˚~10˚。

  5.2.3.3.4 大角度接收

  按以下程序进行飞行试验:

  a) 起飞前正确设置 ATC 工作模式、IDENT 代码。

  b) 对于审定高度大于 5486 m (18000 ft)的飞机,在距离雷达设备 93 km~130 km(50 nm~70 nm)和至少 10668 m (35000 ft)或 90%最大审定高度上,执行左、右各一次 360˚转弯,转弯坡度控制在 8˚~10˚。对于审定高度小于 5486 m (18000 ft)的飞机,其距离为 37 km~56 km(20 nm~ 30 nm)。

  c) 调谐应答机应答编码到与地面控制员设置的应答码不同的一个码上,此时飞机的二次回波信号应该从雷达屏幕上消失,操作员将控制盒改到公用通道上,在飞机的位置上应该会出现一个信号痕迹。

  5.2.3.3.5 高空巡航

  按以下程序进行飞行试验:

  a) 起飞前正确设置 ATC 工作模式、IDENT 代码。

  b) 飞机在距离雷达设备 296 km(160 nm)处,沿着可以飞越地面雷达设备的航线以巡航速度巡航飞行,保持高度为 90%最大审定高度或使用高度。对于审定高度小于 5486 m (18000 ft)的飞机,其距离为 148 km(80 nm)。

  5.2.3.3.6 等待和起落航线试飞

  按以下程序进行飞行试验:

  a) 起飞前正确设置 ATC 工作模式、IDENT 代码;

  b) 在雷达天线上空 610 m (2000 ft)高度,放下襟翼和起落架,以等待模式的速度,在距雷达

  18.5km(10 nm)之外的地方进行左、右 360˚转弯各一次;

  c) 在雷达天线上空 610 m (2000 ft)高度,放下起落架和襟翼,以等待模式的速度,围绕雷达以18.5 km(10 nm)为半径向左、右各飞一次 45˚扇形弧边。

  5.2.3.3.7 监视雷达引导进场

  按以下程序进行飞行试验:

  a) 起飞前正确设置 ATC 工作模式、IDENT 代码;

  b) 飞机在 90%的最大合格审定高度上开始下降高度并飞向装备有空中交通管制雷达信标系统的机场监视雷达的机场跑道;

  c) 飞机以进场着陆构形在正常最大下降率下进场飞行,直至飞机下降到 61 m (200 ft)高度。

  5.2.3.3.8 高度通报

  按以下程序进行飞行试验:

  a) 起飞前正确设置 ATC 工作模式、IDENT 代码;

  b) 在几个高度上比较空管应答机读数和机载高度表的读数。

  5.2.3.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2.3.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飞行员评述;

  b) 空中交通管制员评述;

  c) 地面询问雷达典型画面;

  d) 试飞数据时间历程曲线。

  5.2.3.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在整个飞行过程中,雷达显示屏信号信息丢失时间不应超过 20 s,应答机系统与机上其他系统无相互干扰;

  b) 在监视雷达引导进场试飞中,每 10 次扫描中不应出现多于 1 次的信号丢失,雷达显示屏无环形线出现或调低灵敏度后环形线消失;应答机系统与机上其他系统无相互干扰;

  c) 在整个飞行过程中,应答机高度报告数据应与空中交通管制(ATC)显示的高度一致。

  5.2.4 交通告警与防撞系统

  5.2.4.1 试验目的

  验证 TCAS 的功能。主要验证 CCAR-25-R4§25.1301(d)、§25.1309(a)等条款。

  5.2.4.2 试验要求

  5.2.4.2.1 测试要求

  测试要求包括:

  a) 记录 S 模式应答机输出数据;

  b) 记录 TCAS 数据总线数据;

  c) 记录显示画面;

  d) 记录配试飞机显示画面。

  5.2.4.2.2 保障要求

  保障要求包括:

  a) 安装有 S 模式应答机的配试飞机;

  b) 动静压试验器;

  c) 无线电高度模拟器。

  5.2.4.2.3 气象要求

  无特殊要求。

  5.2.4.3 试验内容和方法

  按以下程序进行飞行试验:

  a) 配试目标机置于地面,用动静压试验器设置气压高度 457 m~915 m (1500 ft~3000 ft),目标机 TCAS 系统工作在 TA/RA 工作模式;载机 TCAS 和 S 模式应答机系统正常工作;

  b) 载机在气压高度 610 m~915 m (2000 ft~3000 ft)上平飞、爬升,设置应答机处于高度报告工作状态,设置 TCAS 处于 TA/RA 或 TA ONLY 工作状态;

  c) 在预定航线上载机以巡航速度距离目标机 15 km~18.5 km(8 nm~10 nm)进入,飞越目标后退出;

  d) 载机低速慢车下降和大功率 Vmo 情况下飞越目标机,产生 TA、RA 语音告警,试飞员在戴耳机和不戴耳机情况下,评述语音告警是否正确、清晰。

  5.2.4.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2.4.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试飞员评述;

  b) 记录的视频画面;

  c) 语音记录;

  d) S 模式应答机及 TCAS 系统输出的总线数据。

  5.2.4.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TCAS 告警显示功能正常:显示器上无碰撞威胁的目标呈现为带有正确高度数据的蓝绿色菱形图案,TA 目标为带有正确高度数据的黄色实心圆,RA 目标为带有正确高度数据的红色方块;

  b) 语音告警正确、清晰;

  c) 驾驶舱对 TCAS 的控制功能正确。

  5.2.4.5 安全措施

  TCAS 试飞可能会存在相撞危险,应采取以下安全保障措施:

  a) 进行充分的地面试验验证 TCAS 系统功能正常;

  b) 当 TCAS 故障、S 模式应答机故障、无线电高度表故障或大气数据计算机故障出现, 应终止飞行试验。

  5.2.5 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

  5.2.5.1 试验目的

  验证 TAWS 功能。主要验证 CCAR-25-R4§25.1301(d)、§25.1309(a)等条款。

  5.2.5.2 试验要求

  5.2.5.2.1 测试要求

  测试要求包括:

  a) 记录 TAWS 输入数据,如无线电高度、气压高度、速度等;

  b) 记录显示画面;

  c) 记录语音信号。

  5.2.5.2.2 保障要求

  对 TAWS 模式 2(过大近地速率)试飞,需要选择平缓上升的地形。

  5.2.5.2.3 气象要求

  能见度要求大于 5 km。

  5.2.5.3 试验内容和方法

  5.2.5.3.1 过大下降速率(模式 1)

  地形抑制开关打开,飞机在设定的无线电高度上平飞 60 s ,襟翼和起落架收起,调整飞机以设定的下沉速率下沉,出现语音和视频告警时,继续下沉,直至出现动作提示后,按提示拉起飞机。

  5.2.5.3.2 过大近地速率(模式 2)

  地形抑制开关打开,飞机(襟翼不在着陆位置)以规定的高度向选定的山包飞行,在接近山包时,出现语音和视频告警,继续接近山包,直至出现动作提示后,按提示操纵飞机。

  5.2.5.3.3 起飞后掉高度(模式 3)

  地形抑制开关打开,飞机正常起飞,收起落架和襟翼,在飞行高度超过 210 m (700 ft)(AGL)之前操纵飞机下沉,直至语音和视频告警,按指示拉起飞机。

  5.2.5.3.4 非安全的离地高度(模式 4)

  地形抑制开关打开,飞机在设定的无线电高度上平飞设定时间,收起落架,放襟翼,操纵飞机下降,要求速度小于设定值,直至出现语音和视频告警(起落架),按指示拉起飞机,或放起落架;飞机在设定的无线电高度上平飞设定时间,放起落架,收襟翼,操纵飞机下降,要求速度小于设定值,直至出现语音和视频告警(襟翼),按指示拉起飞机,或放襟翼。

  5.2.5.3.5 过分低于下滑道(模式 5)

  地形抑制开关打开,下滑道抑制开关关闭。飞机在设定的无线电高度上平飞设定时间, 放起落架和襟翼至着陆状态,调整飞机进入进场状态,并低于下滑道至语音和视频告警,拉起飞机至正确的下滑道。

  5.2.5.3.6 高度呼出(模式 6)

  地形抑制开关打开,加载决断高度,操纵飞机下降,低于加载高度,检查有无告警出现。拉起飞机至决断高度以上,检查告警是否消失;修改决断高度,按同样的方法操纵飞机检查有无告警是否正常。

  5.2.5.3.7 过大倾斜角(模式 6)

  地形抑制开关打开,加载设定倾斜角,操纵飞机盘旋,倾斜角逐渐超过设定倾斜角,检查有无告警出现。逐渐减小倾斜角至小于设定倾斜角, 检查告警是否消失;修改设定倾斜角,按同样方法操纵飞机检查告警是否正常。

  5.2.5.3.8 过早下降

  飞机在距离机场 18.5 km(10 nm),高度 458 m (1500 ft)(AGL)处,确认飞机和机场之间的地形是平坦的。开始以 3˚下降,并保持对着机场飞行。确认在 305 m (1000 ft)无线电高度以上没有任何 TAWS系统的警戒级告警或者警告级告警产生;当飞机无线电高度在 213 m~122 m (700 ft~400 ft)之间时, TAWS 会产生一个告警。

  5.2.5.3.9 前视地形回避和地形显示

  前视地形回避和地形显示试验内容包括:

  a) 飞机以高于最高地形 150 m (500f t)进行水平飞向地形,观察显示器上显示的图形与实际地形的一致性,并记录产生告警(警戒级或者警告级)时距离地形的距离和飞行地速;

  b) 增大地速,重新进入,重复 a)中内容;

  c) 降低高度至高于最高地形 91 m (300 ft),重新进行 a)中内容。

  5.2.5.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2.5.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试飞员评述;

  b) 记录的视频画面;

  c) 记录的语音。

  5.2.5.4.2 合格判据

  各模式试验结果满足设计要求。

  5.2.5.5 安全措施

  TAWS 试飞存在撞地风险,应采取以下安全保障措施:

  a) 副驾驶注意监控飞机状态和撞地趋势,随时根据情况改出飞机;

  b) 当出现拉起告警后,拉起飞机至安全高度。

  5.2.6 气象雷达

  5.2.6.1 试验目的

  试验目的包括:

  a) 验证气象雷达控制功能;

  b) 评估气象雷达地图和气象的显示。

  主要验证 CCAR-25-R4§25.1301(d)、§25.1309(a)等条款。

  5.2.6.2 试验要求

  5.2.6.2.1 测试要求

  记录气象雷达显示画面。

  5.2.6.2.2 保障要求

  无特殊要求。

  5.2.6.2.3 气象要求

  在进行气象雷达气象显示功能试验时,航路前方应有浓积云或暴雨云团。

  5.2.6.3 试验内容和方法

  5.2.6.3.1 地图显示

  飞机在预定的航线上飞行,以巡航速度飞越易于识别的地标,如河流、城镇、海岸线等地域。选择气象雷达的地图模式,正/副驾驶员将目标在显示器上显示的形状与在驾驶舱中目视直接观察到的形状进行比较,检查雷达的地图显示功能。

  5.2.6.3.2 气象显示

  在试验区内,有浓积云或暴雨报告时,选择气象雷达的气象模式,检查雷达能否区分降雨量的强弱(颜色)。

  5.2.6.3.3 测距能力

  飞机在预定的航线上,保持 90%的最大合格审定高度,以巡航速度飞行。选择易于识别的大目标,如河流、湖泊、山川、海岸线等,在设定的距离量程上进行试验,验证雷达的测距能力。

  5.2.6.3.4 方位误差

  选择可以目视辨认的目标,如岛屿、河流或湖泊, 在雷达测量范围之内,当朝向目标飞行时,选择

  一条航线,以巡航速度使之通过一个参考点上空,在 148 km(80 nm)距离量程上确定显示距目标的方位误差。以 10˚步长改变飞机的航向,直至达到±30˚ ,验证指示的目标方位误差。

  5.2.6.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2.6.4.1 试验结果

  飞行结束后给出以下试飞结果:

  a) 试飞工程师分析视频画面;

  b) 飞行员评述。

  5.2.6.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地面目标显示的范围和方位是正确适当的;

  b) 气象显示是正确的;

  c) 测距能力满足设计要求;

  d) 方位误差满足设计要求。

  5.2.7 无线电高度表

  5.2.7.1 试验目的

  验证无线电高度表功能。主要验证 CCAR-25-R4§25.1301(d)、§25.1309(a)等条款。

  5.2.7.2 试验要求

  5.2.7.2.1 测试要求

  测试要求包括:

  a) 测试记录无线电高度表输出数据;

  b) 用光电经纬仪测试飞机离地高度。

  5.2.7.2.2 保障要求

  在进行飞跃突变地形时,需要寻找或人工制作急剧变化(变化不超过飞行高度的 10%)的地形。

  5.2.7.2.3 气象要求

  使用光电经纬仪测试时,能见度要求大于 8 km。

  5.2.7.3 试验内容和方法

  5.2.7.3.1 测高正确性

  在跑道上空选择 3~5 个高度平飞通场,光电经纬仪测量飞机高度,与无线电高度表输出进行比对。

  5.2.7.3.2 飞越突变地形

  飞机在 60 m (200 ft)或更低高度上飞行,检查当地形高度有突变,无线电高度表有无失锁;如果失锁,在没有飞行员干预下能否迅速恢复正常。

  5.2.7.3.3 机动飞行

  进行以下机动飞行:

  a) 在 0˚~±20˚范围内变化飞机滚转角;

  b) 在飞机平均进场俯仰角上下±5˚范围内变化飞机俯仰角;

  c) 在进场构型下,改变飞行速度从最小进场速度至 370 km/h(200 kn);

  d) 在进场、着陆、复飞构型下, 高度变化从 0 m~60 m (200ft),下沉率 0m/s~4.6 m/s(15 ft/s)。

  5.2.7.3.4 决断高度

  执行正常的进场着陆飞行,验证在 15 m (50 ft)、30 m (100 ft)、60 m (200 ft)等决断高度向机组提示的正确性。

  5.2.7.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2.7.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试飞员评述;

  b) 无线电高度和误差时间历程曲线。

  5.2.7.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能提供正确、清晰的高度指示,没有严重的滞后和摆动;

  b) 机动飞行时无失锁,数据输出连续、正确;

  c) 决断高度提示正确。

  5.2.7.5 安全措施

  在飞越突变地形时,飞行员要密切注意周围建筑和人工设施(如高压线等)。

  5.2.8 自动定向仪

  5.2.8.1 试验目的

  验证自动定向仪功能。主要验证 CCAR-25-R4§25.1301(d)、§25.1309(a)等条款。

  5.2.8.2 试验要求

  5.2.8.2.1 测试要求

  测试要求包括:

  a) 测试记录 ADF 输出方位;

  b) 测试记录飞机位置和航向。

  5.2.8.2.2 气象要求

  无特殊要求。

  5.2.8.3 试验内容和方法

  5.2.8.3.1 ADF 接收功能

  飞机在距 NDB 台 140 km(75 nm)以内,沿任意径向、背台、向台(功率 400 W 以上)做径向飞行,在所有电子电气设备都打开的情况下,检查 ADF 的定向情况,台站识别音是否清晰。

  5.2.8.3.2 指针反转功能

  飞机以一定高度从 NDB 台正上方飞过,记录飞机飞行高度和指针完全反转的时间间隔。

  5.2.8.3.3 方位精度

  在距地面 NDB 台距离为该台覆盖范围一半的地方选择一地标点:

  a) 飞机以一定高度相对于 NDB 台方位分别为 0˚、15˚、165˚、180˚、195˚、345˚等 6 个方向上飞经地标点上空;

  b) 飞机以一定高度相对于 NDB 台方位分别为 45˚、90˚、135˚、225˚、270˚、315˚等 6 个方向上飞经地标点上空。

  5.2.8.3.4 指示器响应

  当飞机对准正前方某一NDB 台向台飞行时,将 ADF 切换到与飞机相对方位为 175˚的另一NDB 台,记录指针重新定向到 175˚±3˚方位所需的时间。

  5.2.8.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2.8.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试飞员评述;

  b) 方位精度计算结果。

  5.2.8.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在覆盖范围内,ADF 信号不应丢失,台站识别音清晰;

  b) 飞机的地速与指针反转的时间间隔相乘得出的距离值应小于以飞机飞行高度为半径的圆形区域的大小;

  c) 定向精度:在 0˚、15˚、165˚、180˚、195˚、345˚的方位精度为 5˚, 其他方位的方位精度为 10˚ ;

  d) 指示器响应时间不超过 10s。

  5.2.9 指点信标

  5.2.9.1 试验目的

  验证指点信标功能。主要验证 CCAR-25-R4 §25.1301(d)、§25.1309(a)等条款。

  5.2.9.2 试验要求

  5.2.9.2.1 测试要求

  测试记录地速。

  5.2.9.2.2 保障要求

  无特殊要求。

  5.2.9.2.3 气象要求

  无特殊要求。

  5.2.9.3 试验内容和方法

  试验内容和方法包括:

  a) 在低灵敏度下,300 m (1000 ft)高度(AGL)沿机场跑道中心延长线飞过机场指点信标台上空,检查听觉和视觉指示和持续时间;

  b) 在高灵敏度下,300 m (1000 ft)高度(AGL)沿机场跑道中心延长线飞过机场指点信标台上空,检查听觉和视觉指示和持续时间。

  5.2.9.4 试验结果和合格判据

  5.2.9.4.1 试验结果

  试验结束后应给出试飞员评述(地速和指示灯点亮时间)。

  5.2.9.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信标音响和视觉指示正常。

  b) 指示灯应持续点亮时间满足以下公式(地速单位为 kn):

  1) 上限(s)=1775/地速;

  2) 下限(s)=1183/地速。

  5.2.10 仪表着陆系统

  5.2.10.1 试验目的

  验证仪表着陆系统功能。主要验证 CCAR-25-R4§25.1301(d)、§25.1309(a)等条款。

  5.2.10.2 试验要求

  5.2.10.2.1 测试要求

  测试要求包括:

  a) 测试记录 ILS 输出的总线数据;

  b) 测试记录显示器画面。

  5.2.10.2.2 保障要求

  根据机载 ILS 等级选择合适的试验机场。

  5.2.10.2.3 气象要求

  无特殊要求。

  5.2.10.3 试验内容和方法

  5.2.10.3.1 航向信标接收的全向性

  按以下程序进行飞行试验:

  a) 在跑道延长线上距航向信标台 46 km(25 nm)处选定一地标点,飞机以 600 m (2000 ft)高度按相对方位间隔 45˚的 8 个航向上飞经地标点,过点时压坡度 10˚ ,检查航向信标接收情况;

  b) 飞机沿跑道中心线延长线正常进场,截获航向信标后,向左(右)压坡度 30˚转弯,直到航向偏离跑道中心线 60˚,改坡度为 15˚继续转弯,直到航向偏离跑道中心线 90˚,改坡度为 10˚继续转弯,直到航向偏离跑道中心线 180˚止,检查航向信标接收情况。

  5.2.10.3.2 航向截获

  飞机从距航向信标台 46 km(25 nm)处以相对于跑道中心延长线 50˚的航向飞向跑道中心线,从跑道中心延长线左、右各进入一次,检查航向信标接收情况。

  5.2.10.3.3 航向跟踪

  飞机沿跑道中心延长线归航飞行,在距外指点信标台接近 9 km(5 nm)时,改变飞行航向,直到航向指示满偏,然后使飞机重新飞回航道区并向航向台飞行,直到飞过航向台为止。从航道区的左、右各

  执行一次。

  5.2.10.3.4 下滑信标接收全向性

  在跑道延长线上距 FAF 点 18.5 km(10 nm)处选定一地标点,飞机以与跑道延长线成 10˚、20˚、 30˚的 3 个航向上飞经地标点,检查下滑信标接收情况。从跑道延长线左、右各执行一次。

  5.2.10.3.5 下滑信标的截获

  飞机从跑道中心延长线上距 FAF 点 18.5 km(10 nm)处,沿跑道中心延长线归航飞行,高度为 FAF点处下滑道高度。

  5.2.10.3.6 下滑信标跟踪

  按正常俯仰和横滚操纵飞机 ,跟踪下滑信标引导飞行 ,直到飞 至跑道入口上空高度不大于30 m (100ft)处。

  5.2.10.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2.10.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试飞员评述;

  b) 航向偏差和下滑偏差数据;

  c) 显示器画面。

  5.2.10.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在航向、下滑信标覆盖区内无告警标志出现,台站音清晰;

  b) 在余隙区内满偏指示正确;

  c) 在航道、下滑道区内航向偏差、下滑偏差数值指示正确。

  5.2.11 甚高频全向信标

  5.2.11.1 试验目的

  验证 VOR 的功能。主要验证 CCAR-25-R4§25.1301(d)、§25.1309(a)等条款。

  5.2.11.2 试验要求

  5.2.11.2.1 测试要求

  测试要求包括:

  a) 测试记录 VOR 输出方位;

  b) 测试记录飞机 GPS 位置。

  5.2.11.2.2 保障要求

  无特殊要求。

  5.2.11.2.3 气象要求

  无特殊要求。

  5.2.11.3 试验内容和方法

  5.2.11.3.1 测向正确性

  按以下程序进行飞行试验:

  a) 飞机沿某一径向辐射线水平向台飞行,直至飞越地面台顶空盲区;

  b) 飞机距地面台 37 km~93 km(20 nm~50 nm)、140 km~278 km(50 nm~150 nm)的距离范围内沿径向往返平飞。

  5.2.11.3.2 远距接收

  对于审定高度大于 5486 m (18000 ft)的飞机,在 10668 m (35000 ft)高度(或最大审定高度的 90%)、距地面台 296 km(160 nm)处进行坡度不低于 10˚的左、右 360˚盘旋。

  对于审定高度不大于 5486 m (18000 ft)的飞机,在最大审定高度的 90%、距地面台 148 km(80nm)处进行坡度不低于 10˚的左、右 360˚盘旋。

  5.2.11.3.3 大角度接收

  对于审定高度大于 5486 m (18000 ft)的飞机,在 10668 m (35000 ft)高度(或最大审定高度的 90%)、距地面台 93 km~130 km(50 nm~70 nm)处进行坡度不低于 10˚的左、右 360˚盘旋。

  对于审定高度不大于 5486 m (18000 ft)的飞机,在最大审定高度的 90%、距地面台 37 km~56 km (20 nm~30 nm)处进行坡度不低于 10˚的左、右 360˚盘旋。

  5.2.11.3.4 VOR 进场

  放下起落架和襟翼,进行 VOR 进场,并在进场过程中进行机动。

  5.2.11.3.5 导航台调谐

  通过飞管系统进行人工和自动 VOR 台调谐。

  5.2.11.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2.11.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试飞员评述;

  b) 测向精度结果;

  c) 时间历程曲线。

  5.2.11.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在覆盖区内无告警标志出现,台站识别音清晰;

  b) 航线指示没有大的波动;

  c) 测向绝对误差不超过 6˚ ;

  d) 机动飞行时数据输出连续、正确;

  e) 对地面台自动和人工调谐正确。

  5.2.12 测距器

  5.2.12.1 试验目的

  验证 DME 的功能。主要验证 CCAR-25-R4§25.1301(d)、§25.1309(a)等条款。

  5.2.12.2 试验要求

  5.2.12.2.1 测试要求

  测试记录以下内容:

  a) DME 输出距离;

  b) 飞机 GPS 位置。

  5.2.12.2.2 保障要求

  无特殊要求。

  5.2.12.2.3 气象要求

  无特殊要求。

  5.2.12.3 试验内容和方法

  5.2.12.3.1 测距正确性

  进行以下状态飞行,检查 DME 跟踪情况:

  a) 以最大爬升率和下降率爬升和下降;

  b) 绕台飞行。

  5.2.12.3.2 远距接收

  对于审定高度大于 5486 m (18000 ft)的飞机,在 10668 m (35000 ft)高度(或最大审定高度的 90%)、距地面台 296 km(160 nm)处进行坡度不低于 10˚的左、右 360˚盘旋。

  对于审定高度不大于 5486 m (18000 ft)的飞机,在最大审定高度的 90%、距地面台 148 km(80nm)处进行坡度不低于 10˚的左、右 360˚盘旋。

  5.2.12.3.3 大角度接收

  对于审定高度大于 5486 m (18000 ft)的飞机,在 10668 m (35000 ft)高度(或最大审定高度的 90%)、距地面台 93 km~130 km(50 nm~70 nm)处进行坡度不低于 10˚的左、右 360˚盘旋。

  对于审定高度不大于 5486 m (18000 ft)的飞机,在最大审定高度的 90%、距地面台 37 km~56 km (20 nm~30 nm)处进行坡度不低于 10˚的左、右 360˚盘旋。

  5.2.12.3.4 DME 进场

  放下起落架和襟翼,进行 DME 进场。

  5.2.12.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2.12.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试飞员评述;

  b) 测距精度结果;

  c) 时间历程曲线。

  5.2.12.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在覆盖区内无告警标志出现,台站识别音清晰;

  b) 测距精度满足设计要求;

  c) 机动飞行时数据输出连续、正确。

  5.2.13 飞行管理系统(FMS)

  5.2.13.1 试验目的

  验证 FMS 的功能。主要验证 CCAR-25-R4§25.1301(d)、§25.1309(a)等条款。

  5.2.13.2 试验要求

  5.2.13.2.1 测试要求

  测试记录以下内容:

  a) FMS 输入输出总线数据;

  b) 显示画面。

  5.2.13.2.2 保障要求

  无特殊要求。

  5.2.13.2.3 气象要求

  无特殊要求。

  5.2.13.3 试验内容和方法

  5.2.13.3.1 等待模式

  按以下程序进行飞行试验:

  a) 飞机沿预设的航线飞行,接通“导航”、“自动驾驶”;

  b) 选择等待模式功能,输入合适的保持点数据;

  c) 进入并保持一个完整的等待航线;并注意速度不能超过提示的最大速度;

  d) 飞行员注意监测显示器上的横向偏差;

  e) 退出等待航线。

  5.2.13.3.2 直飞模式

  按以下程序进行飞行试验:

  a) 飞机沿预设的航线飞行,接通“导航”、“自动驾驶”;

  b) 选择直飞功能, 在直飞页面,正确进行飞机直接到达航路点的横向或垂直设置;

  c) 观察 MFD 地图上显示的飞行计划改变情况;

  d) 执行直飞操作。

  5.2.13.3.3 计划模式

  按以下程序进行飞行试验:

  a) 选择飞行计划功能;

  b) 在飞行计划页面上输入一个完整的飞行计划;

  c) 接通导航、自动驾驶并执行预定的飞行计划;

  d) 在飞行中观察通告和横向偏差。

  5.2.13.3.4 垂直导航

  按以下程序进行飞行试验:

  a) 选择垂直导航功能;

  b) 在垂直导航页面完成相关的高度速度设置;

  c) 接通“垂直导航”、“自动驾驶”,飞机沿预设的航线飞行;

  d) 执行垂直路径截获和垂直路径跟踪,试验应包括爬升、巡航、下降阶段的 VNAV 模式;

  e) 观察垂直速度、高度。

  5.2.13.3.5 FMS 导航到ILS 导航的转换

  按以下程序进行飞行试验:

  a) 通过 DCP 菜单将 LOC 设置为预选导航源;

  b) 将 NAV1/NAV2 的调谐模式改为 AUTO 模式;

  c) 飞机执行正常进场操作;

  d) FMS 自动捕获并跟踪 LOC 和 GS 信标;

  e) 执行 ILS 进近操作;

  f) 评估 FMS 导航到 LOC 导航的转换过程,检查转换过程中有关设备的工作情况。

  5.2.13.3.6 FMS/GPS 进近

  按以下程序进行飞行试验:

  a) 在自动驾驶和自动油门接通的情况下,配置由 FMS 控制的GPS 进近试验;

  b) 飞机执行 GPS 进近操作;

  c) 评估 GPS 进近操作。

  5.2.13.3.7 平行偏移航线飞行

  分别在巡航和终端模式下执行左、右平行偏移航线飞行模式, 监控平行航道截获能力,按以下方法进行试验:

  a) 将 MFD 的显示格式选择为飞行计划;

  b) 通过 CDU 设置左/右偏移和偏移距离;

  c) 执行平行偏移航线飞行。

  5.2.13.3.8 单发失效 FMS 功能

  按以下程序进行飞行试验:

  a) 起飞前通过 CDU 设置合适的起飞推力,并接通 AT;

  b) 在起飞过程中,当飞机加速到 V1 后,关键发动机收至慢车,并关断相应发电机,其他发动机正常工作;

  c) 按 AFM 规定的单发失效起飞程序操纵飞机起飞。

  5.2.13.3.9 性能管理

  按以下程序进行飞行试验:

  a) 设置一个包含性能管理模式的飞行计划,包括起飞、巡航以及下降的整个飞行过程;

  b) 按照飞行计划飞行;

  c) 评估性能管理模式下的飞行员操作是否安全并不增加飞行员工作负担。

  5.2.13.3.10 与自动油门交联的进近操作

  按以下程序进行飞行试验:

  a) 接通 AT 进行进近操作;

  b) 观察飞机的速度。

  5.2.13.3.11 燃油计算

  按以下程序进行飞行试验:

  a) 显示燃油简图页,观察并记录总油量值;

  b) 进入 FMS 控制显示器的燃油管理页面,观察到 FMS 计算的燃油消耗量;

  c) 在飞行中飞行员对上述两个数据进行实时比对,比对次数不小于 9 次,其中爬升、巡航、下降阶段各对比 3 次,并记录对比情况。

  5.2.13.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2.13.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试飞员评述;

  b) 时间历程曲线;

  c) 显示画面。

  5.2.13.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等待模式控制和显示正确;

  b) 直飞模式控制和显示正确;

  c) 计划模式控制和显示正确,自动驾驶仪按照 FMS 提供的航线飞行;

  d) 可以按照垂直导航的显示截获和跟踪;

  e) 从 FMS 转换为ILS 进场时,数据显示正常;

  f) 通过 FMS 控制使用GPS 进近时,飞行指引符号显示正确;

  g) 平行偏移航线控制和显示正确;

  h) 在单发失效时,FMS 可以控制自动油门达到起飞时功率;

  i) 在性能管理模式下高度、速度、姿态等均在安全范围内;

  j) 与自动油门交联时,进近飞机速度满足进近要求;

  k) FMS 计算的燃油消耗量可接受。

  5.2.14 备用磁罗盘

  5.2.14.1 试验目的

  试验目的包括:

  a) 验证备用磁罗盘功能;

  b) 评估备用磁罗盘航向误差。

  主要验证 CCAR-25-R4§25.1301(d)、§25.1309(a)、§25.1327 等条款。

  5.2.14.2 试验要求

  5.2.14.2.1 测试要求

  无特殊要求。

  5.2.14.2.2 保障要求

  无特殊要求。

  5.2.14.2.3 气象要求

  无特殊要求。

  5.2.14.3 试验内容和方法

  5.2.14.3.1 备用磁罗盘可见性、稳定性

  在以下飞行过程观察备用磁罗盘航向显示:

  a) 起飞着陆振动过程中;

  b) 风挡加温打开前后;

  c) 起落架收放前后;

  d) 无线电发射前后;

  e) 气象雷达辐射前后。

  5.2.14.3.2 备用磁罗盘误差

  进行梅花瓣飞行,飞行员记录每个航向上备用磁罗盘和航姿系统(或惯性基准系统)的航向。

  5.2.14.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2.14.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试飞员评述;

  b) 试飞员记录数据。

  5.2.14.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在整个飞行过程中磁罗盘稳定可读;

  b) 备用磁罗盘误差小于 10˚。

  5.2.15 惯性基准系统

  5.2.15.1 试验目的

  试验目的包括:

  a) 验证惯性基准系统功能;

  b) 评估惯性基准系统位置精度。

  主要验证 CCAR-25-R4§25.1301(d)、§25.1309(a)等条款。

  5.2.15.2 试验要求

  5.2.15.2.1 测试要求

  测试记录以下内容:

  a) 惯性基准系统输出数据;

  b) 差分 GPS 数据。

  5.2.15.2.2 保障要求

  无特殊要求。

  5.2.15.2.3 气象要求

  无特殊要求。

  5.2.15.3 试验内容和方法

  5.2.15.3.1 惯性基准系统数据显示

  飞行员和地面维护人员观察以下内容:

  a) 在地面惯性基准系统对准期间,观察显示器上显示的对准状态;

  b) 在飞行中观察显示器上显示的当前位置、航迹偏差、待飞时间等。

  5.2.15.3.2 惯性基准系统位置精度

  进行东西航线、南北航线等航线飞行,以差分 GPS 数据作为基准,检查惯性基准系统位置精度。

  5.2.15.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2.15.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试飞员评述;

  b) 位置、速度、姿态航向等数据时间历程曲线;

  c) 位置精度统计结果。

  5.2.15.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显示内容满足设计要求;

  b) 位置精度满足设计要求。

  5.2.16 卫星导航系统

  5.2.16.1 试验目的

  验证卫星导航系统功能。主要验证 CCAR-25-R4§25.1301(d)、§25.1309(a)等条款。

  5.2.16.2 试验要求

  5.2.16.2.1 测试要求

  测试记录以下数据:

  a) 卫星导航系统输出数据;

  b) 飞机俯仰、横滚等。

  5.2.16.2.2 保障要求

  无特殊要求。

  5.2.16.2.3 气象要求

  无特殊要求。

  5.2.16.3 试验内容和方法

  在飞机进行正常机动过程中,包括横滚 30˚、正常俯仰(起飞、复飞、进近、着陆等), 检查卫星导航数据输出连续性。

  5.2.16.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2.16.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试飞员评述;

  b) 卫星导航数据和飞机姿态时间历程曲线。

  5.2.16.4.2 合格判据

  在正常机动过程中,卫星导航系统输出数据连续、正确。

  5.3 通信系统

  5.3.1 甚高频通信

  5.3.1.1 试验目的

  验证甚高频通信功能。主要验证 CCAR-25-R4§25.1301(d)、§25.1309(a)等条款。

  5.3.1.2 试验要求

  5.3.1.2.1 测试要求

  测试记录以下内容:

  a) 甚高频通信状态、频率数据;

  b) 飞机姿态、速度、位置等数据;

  c) 音频数据。

  5.3.1.2.2 保障要求

  无特殊要求。

  5.3.1.2.3 气象要求

  无特殊要求。

  5.3.1.3 试验内容和方法

  5.3.1.3.1 远距通信

  对于审定高度/使用高度大于 5486 m (18000 ft)的飞机,沿预定航向飞行,在距地面甚高频电台296 km(160 nm)处和高度高于无线电视距高度上,进行坡度不小于 10˚的左、右 360˚盘旋,航向每隔10˚通信一次。

  对于审定高度/使用高度不大于 5486 m (18000 ft)的飞机,沿预定航向飞行,飞行高度为最大审定高度的 90%,距地面甚高频电台 148 km(80 nm)处,进行坡度不小于 10˚的左、右 360˚盘旋,航向每隔 10˚通信一次。

  5.3.1.3.2 大角度通信

  对于审定高度/使用高度大于 5486 m (18000 ft)的飞机,飞机沿着预定航向飞行,在距地面电台93 km~130 km(50 nm~70 nm)处和 10668 m (35000 ft)/最大使用高度上,进行左、右 360˚盘旋,滚转角大于 10˚,航向角每改变 10˚通信一次。

  对于审定高度/使用高度不大于 5486 m (18000 ft)的飞机,飞机沿预定航向飞行,在距地面电台37 km~56 km(200 nm~30 nm)处和最大使用高度上,进行左、右 360˚盘旋,滚转角大于 10˚,航向角每改变 10˚通信一次。

  5.3.1.3.3 进近时通信

  飞机起落架放下且襟翼处于进场飞行状态,检查飞机与地面设施间的通信情况。

  5.3.1.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3.1.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地面指挥员评述;

  b) 试飞员评述;

  c) 试验点的距离、姿态等;

  d) 通信的工作频率。

  5.3.1.4.2 合格判据

  在整个飞行过程中,飞机与地面甚高频电台之间的通信连续、清晰,音量控制可接受。

  5.3.2 高频通信

  5.3.2.1 试验目的

  验证高频通信的功能。主要验证 CCAR-25-R4§25.1301(d)、§25.1309(a)等条款。

  5.3.2.2 试验要求

  5.3.2.2.1 测试要求

  测试记录音频数据。

  5.3.2.2.2 保障要求

  无特殊要求。

  5.3.2.2.3 气象要求

  飞行区域内有下列三种气象条件之一:高卷云、干燥的雪或沙尘暴。

  5.3.2.3 试验内容和方法

  在高频传输条件允许的高、中、低三个频率点上与地面高频电台进行通信来检查通信效果。试验距离从 185 km(100 nm)到设计要求的最大距离内变化,并且至少应该通过电离层传输建立一条超视距通信线路。飞机在特殊气象(高卷云、干燥的雪或沙尘暴之一)内飞行,与地面高频电台进行通信来检查通信效果。

  5.3.2.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3.2.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地面指挥员评述;

  b) 试飞员评述;

  c) 试验点的距离、姿态等;

  d) 通信的工作频率。

  5.3.2.4.2 合格判据

  在整个飞行过程中,系统在规定范围内飞机与地面高频电台之间的通信连续、清晰, 音量控制可接受。

  5.3.3 驾驶舱音频记录系统

  5.3.3.1 试验目的

  验证驾驶舱音频记录系统的功能。主要验证 CCAR-25-R4§25.1301(d), §25.1309(a), §25.1457(a)、(b)等条款。

  5.3.3.2 试验要求

  5.3.3.2.1 测试要求

  无特殊要求。

  5.3.3.2.2 保障要求

  音频下载和回放设备。

  5.3.3.2.3 气象要求

  无特殊要求。

  5.3.3.3 试验内容和方法

  在地面发动机开车前、后以及在起飞、爬升、巡航及着陆进场过程中, 使用音频记录系统记录以下通信:

  a) 通过无线电在飞机上发出或收到的通话;

  b) 驾驶舱内飞行机组成员的对话;

  c) 驾驶舱内飞行机组成员使用飞机内话系统时的通话;

  d) 进入耳机或扬声器中的导航或进场设备的通话或音频识别信号;

  e) 飞行机组成员使用旅客广播系统时的通话。

  飞行后,在适合的实验室使用试飞要求中明确的具体 CVR 回放设备测试音频记录,并鉴定记录信息的清晰度。试飞工程师应事先不了解机组人员通话的内容。

  5.3.3.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3.3.4.1 试验结果

  试飞工程师评述。

  5.3.3.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记录器应能够记录以下音频数据,并清晰可辨:

  1) 通过无线电在飞机上发出或接收到的通话;

  2) 驾驶舱内飞机机组成员的对话;

  3) 驾驶舱内飞行机组成员使用飞机内话系统的通话;

  4) 进入耳机或扬声器中的导航或进场设备的音频识别信号;

  5) 飞行机组成员使用旅客广播系统时的通话。

  b) 来自正驾驶、副驾驶、驾驶舱区域话筒和第三机组四个通道的声音信息可分别回放, 且可懂度高。

  5.3.4 内话系统

  5.3.4.1 试验目的

  验证内话系统的功能。主要验证 CCAR-25-R4§25.1301(d)、§25.1309(a)等条款。

  5.3.4.2 试验要求

  5.3.4.2.1 测试要求

  无特殊要求。

  5.3.4.2.2 保障要求

  无特殊要求。

  5.3.4.2.3 气象要求

  无特殊要求。

  5.3.4.3 试验内容和方法

  内话系统飞行试验内容包括:

  a) 飞行中驾驶员与乘务员之间、观察员与乘务员之间、前后乘务员之间、正副驾驶之间、正副驾驶与观察员之间进行通话,给出通信情况评述;

  b) 在应急供氧模式下重复 a)中试验内容。

  5.3.4.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3.4.4.1 试验结果

  试验结束后给出试飞员和试飞工程师评述。

  5.3.4.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驾驶员与服务员之间通话清晰;

  b) 前后服务员之间通话清晰;

  c) 正、副驾驶员之间相互通话清晰;

  d) 正、副驾驶员与观察员之间相互通话清晰。

  5.3.5 旅客广播系统

  5.3.5.1 试验目的

  验证旅客广播系统的功能。主要验证 CCAR-25-R4§25.1301(d)、§25.1309(a)、§25.1423 等条款。

  5.3.5.2 试验要求

  5.3.5.2.1 测试要求

  无特殊要求。

  5.3.5.2.2 保障要求

  无特殊要求。

  5.3.5.2.3 气象要求

  无特殊要求。

  5.3.5.3 试验内容和方法

  旅客广播系统飞行试验的内容和方法包括:

  a) 当飞机在飞行中或地面停放时,在所有发动机和 APU 关车后,与旅客广播系统使用同一电源的所有设备正常工作,检查旅客广播系统工作时间,其中由客舱机组和飞行机组成员发布通告(可连续也可间断)的累计时间不少于 5min;

  b) 在正常供电情况下,从每个收送话器进行广播,试飞工程师在不同位置(包括旅客座椅、服务员座椅、厨房、盥洗室等)检查广播情况;

  c) 按设计顺序在低优先级送话器广播时,高优先级送话器插入广播,检查广播优先级;

  d) 在非正常供电(RAT 供电)情况下,从每个收送话器进行广播;试飞工程师在不同位置(包括旅客座椅、服务员座椅、厨房、盥洗室等)检查广播情况。

  5.3.5.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3.5.4.1 试验结果

  试飞工程师评述。

  5.3.5.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在所有其他电源(发动机和 APU 发电机)不工作情况下,旅客广播系统工作时间不低于 10min;

  b) 在试验的各个位置广播话音清晰,广播优先级满足设计要求。

  5.3.6 选择呼叫系统

  5.3.6.1 试验目的

  验证选择呼叫系统的功能。主要验证 CCAR-25-R4§25.1301(d)、§25.1309(a)等条款。

  5.3.6.2 试验要求

  5.3.6.2.1 测试要求

  测试记录音频数据。

  5.3.6.2.2 保障要求

  选呼地面设备。

  5.3.6.2.3 气象要求

  无特殊要求。

  5.3.6.3 试验内容和方法

  飞行中通过接收来自地面电台的选择呼叫,检验选择呼叫系统预定功能的运行情况。

  5.3.6.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3.6.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试飞员评述;

  b) 地面指挥员评述。

  5.3.6.4.2 合格判据

  地面呼叫飞机时,驾驶舱内有明确的听觉和视觉提示。

  5.3.7 数据链

  5.3.7.1 试验目的

  验证数据链的功能。主要验证 CCAR-25-R4§25.1301(d)、§25.1309(a)等条款。

  5.3.7.2 试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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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可复制 HB 8391-2014(2017) 民用飞机航空电子系统飞行试验要求资源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