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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 8456-2014
民用飞机研制阶段评审要求
Technical reviews in development phase of civil airplane
2014-05-19 发布 2014-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骆晶妍、郑朔昉、陈绥宁、皮付见、张晓静、区伟延。
民用飞机研制阶段评审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飞机研制阶段评审的一般要求、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组织与职责等。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运输机、直升机、通用飞机和无人飞行器等项目的阶段评审工作。
2 术语和定义、缩略语
2.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1
联合概念定义阶段 Joint Concept Definition Phase (JCDP)
在项目责任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利用国内外设计、制造、试验和客户的资源, 以项目联合团队的形式,对飞机总体布置、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设计技术要求进行研究和方案设计,形成总体技术方案。
2.1.2
联合定义阶段 Joint Definition Phase (JDP)
在项目责任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利用国内外设计、制造、试验和客户的资源, 以项目联合团队的形式,对飞机结构和系统进行初步设计,确定接口控制规范,冻结总体技术方案。
2.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CDR——Critical Design Review,详细设计评审;
PDR——Preliminary Design Review,初步设计评审。
3 一般要求
民用飞机研制实行里程碑控制,每个研制阶段工作完成后,需进行转阶段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阶段评审应符合如下要求:
a) 研制阶段评审是按照既定的技术规范和依据性文件,审查研制工作成果是否满足规范和文件所规定的技术指标而进行的技术审查。可根据民用飞机研制的技术复杂程度、承制单位的能力、经费和进度等综合情况进行剪裁。
b) 应编制民用飞机阶段评审计划,将阶段评审列入零级或一级网络图,并纳入年度科研工作计划。
c) 研制阶段评审应有完整的记录,评审结论应形成文件。有关评审文件及评审结论应及时归档。
d) 审查意见和结论具有权威性,承制单位应严格执行,技术审查的组织方和负责人对审查意见和结论负有责任和义务。
e) 民用飞机研制阶段评审由主制造商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承制单位组织实施,参与方包括主制造商/供应商的代表,非直接参与民机项目研制工作的同行专家。合同要求时,还应邀请客户或其
代表参加。
4 详细要求
4.1 评审类型
按照民用飞机研制程序相关标准对于民用飞机研制阶段的划分和关键决策点的确定,研制阶段评审包括立项评审、可行性评审、总体技术方案评审、初步设计评审(PDR)、详细设计评审(CDR)、首飞前评审等。根据研制工作的实际需要, 可增加各系统方案、各系统详细设计和专项评审等, 如详细设计阶段时可开展关键技术项目评审,评审内容参见附录 A。
4.2 评审内容
4.2.1 立项评审
立项论证评审是立项论证阶段的主要里程碑。立项论证评审一般在立项论证阶段后期,在完成项目建议书编写后进行,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a) 立项的必要性;
b) 市场需求和分享量;
c) 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的合理性;
d) 研制周期和研制经费的可行性;
e) 基本研制能力和适航基础是否具备。
4.2.2 可行性评审
可行性评审是可行性论证阶段的主要里程碑。可行性评审一般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后期,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后进行,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a) 项目的必要性;
b) 市场需求和预测;
c) 飞机技术要求满足市场要求的程度;
d) 研制能力和研保条件具备程度;
e) 初步总体技术方案;
f)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求分析;
g) 攻关项目需求分析,主要关键技术解决途径及方案的可行性;
h) 研制经费估算、投资融资方案;
i) 研制里程碑计划与网络图的可行性;
j) 市场营销体系;
k) 适航取证工作方案;
l) 客户服务计划和质量管理计划的可行性;
m) 风险分析和规避措施。
4.2.3 总体技术方案评审
总体技术方案评审是总体方案定义/联合概念定义阶段(JCDP)的主要里程碑。在完成总体方案定义后,对飞机总体技术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a) 产品总体参数、总体布局定义、主要性能和指标;
b) 技术方案的实施和基本构型状态说明;
c) 技术方案满足性能指标的程度;
d) 构成功能基线的技术文件;
e) 系统功能和原理;
f) 标准化大纲,标准件、材料、工艺等标准选用原则;
g) 安全性大纲、可靠性大纲、维修性大纲、测试性大纲、保障性大纲、质量保证大纲;
h) 新机载设备/系统、新材料、新技术项目选用目录;
i) 供应商目录;
j) 重大地面试验和试飞项目清单;
k) 风洞吹风试验结果和分析报告;
l) 成本分析和成本分解;
m) 项目总进度计划合理性;
n) 融资方案;
o) 客户服务方案;
p) 研制保障条件建设规划;
q) 零级网络计划;
r) 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计划;
s) 构型管理计划。
4.2.4 初步设计评审
初步设计评审是初步设计/联合定义阶段(JDP)的主要里程碑。在初步设计基本完成后, 对飞机基本设计方案和途径进行评审,对全机布置图、设计规范、试验方案、接口控制文件等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取得技术上的共识,确保满足市场需求和适航要求,还应对技术、费用和进度等有关的风险性进行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a) 初步设计是否满足总体技术方案的要求,关键技术解决程度;
b) 采用的标准规范的适用性、先进性;
c) 各系统、分系统和主要机载设备采购规范;
d) 系统、分系统和设备之间的接口设计的协调性;
e) 构成分配基线的技术文件;
f) 理论计算分析、仿真模拟和试验验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应用情况;
g) 可靠性、维修性、测试性、安全性、环境适应性及人机工效分析;
h) 全机试验验证计划;
i) 工艺总方案编发及执行情况;
j) 制造总方案的合理性、可实现性;
k) 初步适航审定基础的评估,建立的设计保证体系是否符合适航要求;
l) 长周期材料采购目录及采购订单,理解备忘录(MOU)或意向书(LOI);
m) 融资实施方案的合理性,项目风险管理计划的可行性;
n) 研制经费估算和研制成本;
o) 项目详细进度计划的合理性;
p) 客户服务总体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4.2.5 详细设计评审
详细设计评审是工程发展阶段的主要里程碑。在详细设计完成后, 审查工程图纸和相应资料的成套性、完整性、协调性, 设计的可靠性、维护性和兼容性, 接口的控制与协调,攻关项目的落实和应用情况,产品规范和标准选用的准确性,涉及的可生产性和制造性等。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a) 产品规范和标准选用的准确性;
b) 构成设计基线的技术文件;
c) 结构、系统的设计计算与强度分析;
d) 重量、重心、惯矩的计算和控制报告;
e) 关键和重要特性分析报告;
f) 各系统和关键项目的详细工程图样;
g) 软件详细设计的有关文档;
h) 设计的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和兼容性,是否满足适航要求;
i) 接口的控制与协调;
j) 构成设计基线的技术文件;
k) 攻关项目的落实和应用情况;
l) 特种风洞试验、结构强度研发试验、分系统功能验证试验等试验结果的分析;
m) 制造工艺和特种工艺;
n)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技术攻关项目、引进技术项目的应用和实用价值;
o) 工程图样和相应资料的成套性、完整性;
p) 设计的可生产性和可制造性的最终审查;
q) 研制单机成本核算;
r) 必需的适航审查资料;
s) 地面保障、维护设备、工具的配套项目和设计报告;
t) 产品质量保证大纲的贯彻情况,质量专题评审。
4.2.6 首飞前评审
首飞前评审是以保障新研飞机首飞安全为目的,在首飞前对研制质量和首飞准备工作进行的全面审查,审查研制生产的符合性和重要试验的技术充分性、试验结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关键设备和系统的技术特性和使用效能,全面检查评估飞机研制质量,以保证试飞安全可靠,为首飞提供决策依据。首飞前评审是在完成全面质量复查、主要成品和功能系统放飞评审结论明确和首飞准备工作全部就绪的条件下进行的。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a) 各阶段评审、复查出的问题处理、改进项目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b) 大型件、关键件的设计质量、制造装配质量的评价;
c) 超差、代料处理结果的正确性;
d) 首飞状态确认、保留项目分析,首飞不安全因素分析及应急处理措施;
e) 系统、分系统、装机成品已取得装机试飞结论;
f) 设计和制造全面质量复查结论;
g) 构型控制的情况;
h) 新成品放飞评审结论,各功能系统地面联试和放飞评审结论;
i) 新成品装机评审结论;
j) 重要试验和大型试验结论;
k) 机务、场务和飞行保障措施;
l) 空地勤的技术培训结果;
m) 测试改装构型的复查或评审结论等。
4.3 评审程序
4.3.1 概述
研制阶段技术评审程序见图 1 所示,包括正式评审前的提出申请、评审准备、发出评审会通知和按需开展评审预备会等环节,评审会上按照会议议程进行评审以及全程记录、给出评审结论等环节, 以及评审后的监督与跟踪环节。
图 1
4.3.2 提出申请
按照网络图、阶段评审计划或重大事件的日程表,以及研制工作实际进展情况,当具备评审条件后,由主制造商负责提出评审申请及会议议程建议,一般应在会前一个月完成。申请报告格式及内容参见附录 B。
4.3.3 评审准备
审查会需要准备:
a) 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规范、依据性文件,研究、分析、试验报告等;
b) 模型、样机、样品等;
c) 提供评审组备查的其他资料清单。
4.3.4 发出通知
评审申请批准后,评审组织方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会议通知,确定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参加人员范围及要求。主制造商应负责向评审组织方建议参加会议的供应商。
4.3.5 评审预备会
评审会前,根据需要,可召开评审组预备会议,确认评审会议议程,选出评审组组长,明确评审组人员的职责分工。
4.3.6 会议议程
召开正式评审会,会议主要议程如下:
a) 宣布评审组的组成及组长;
b) 评审组组长主持会议并宣布评审要求;
c) 由主制造商/供应商首席代表做研制工作情况汇报;
d) 评审组审查提交评审的有关资料,并就评审内容进行询问和质疑;
e) 评审组讨论和通过评审意见。
4.3.7 会议记录
评审会议需进行全程记录,要求如下:
a) 会议主办单位应配备人员做好会议记录,保证不遗漏重大问题,会议记录在评审会结束时提交会议组织方审查;
b) 评审组填写《研制阶段评审报告》(参见附录 C),评审组长及成员签名;
c) 被评审的文件、评审申请报告、评审报告等有关资料应整理归档;
d) 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分发有关单位。
4.3.8 评审结论
会议组织方根据审查情况及专家意见向被评审方宣布审查结果:通过、基本通过或不通过, 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和是否需要再进行审查。
4.3.9 评审的监督与跟踪管理
评审会后,责任单位应对评审中提出的问题及措施建议进行分析研究,对需要改进的应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组织落实。承制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与跟踪:
a) 检查和监督按规定的标准、计划和程序进行评审;
b) 检查和监督评审意见和建议的确认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将结果报评审组织方,由组织方视情上报;
c) 检查和监督与评审结论有关的设计文件的更改、审签、资料归档工作。
4.4 评审组织与职责
4.4.1 评审组织
一般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承制单位项目管理部门作为研制阶段评审的组织方。评审组的构成由上级主管部门确认。评审组设组长 1 人、视情可设副组长 1 至 2 人,组长应由行业专家担任,主持评审工作。
评审组成员的人数,应根据被评审项目的重要性、复杂程度、专业面、接口关系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被评审项目的主制造商/供应商代表应参加评审会议,汇报研制工作情况,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和数据,参加讨论和答疑,但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
评审组成员应由具有熟悉产品、能覆盖被评审项目研制管理要求的各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一般应包括:
a) 行业技术专家;
b) 下达研制任务的单位或顾客代表;
c) 质量管理、可靠性专家;
d) 其他与项目研制有关的职能部门代表。
4.4.2 评审组织方职责
评审组织方的主要负责:
a) 确认评审组的构成,指定评审组组长;
b) 协调评审组组长及成员,在主制造商/供应商首席代表的协助下开好会议;
c) 每一次审查前,做好各项准备,包括准备在会议上提出的意见;
d) 对主制造商/供应商提供的项目和资料、报告、样机等提出审查意见;
e) 确定会议记录人员并审查每日的会议记录,保证其反映了主管部门和评审专家的重大意见;
f) 宣布审查结果:通过、基本通过或不通过审查,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和是否需要再进行审查。
4.4.3 评审组职责
评审组的职责如下:
a) 确定评审重点和检查内容;
b) 审阅有关评审资料,检查前次阶段评审结论有关问题落实情况;
c) 评价研制工作满足相关要求的情况;
d) 发现研制工作薄弱环节和缺陷,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e) 做出评审结论。
4.4.4 主制造商/供应商职责
主制造商/供应商单位/部门(包括成品供应商)的责任是:
a) 做好会议准备,包括起草会议汇报提纲;
b) 指定会议首席代表,协助主持人开好会议;
c) 负责向主管部门建议参加会议的供应商;
d) 认为对分析有用并可通过主管部门获得的信息资料,应在审查之前提出要求;
e) 审查每日的会议记录,保证其反映了主制造商/供应商的重大意见;
f) 对主管部门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以及不予采纳的理由进行说明;
g) 按改进项目措施建议的要求,做好应由主制造商/供应商完成的工作任务。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关键技术项目评审
在详细设计基本完成后,对细节设计关键技术项目进行的评审,确定详细设计结果是否满足设计规范和专业工程的要求,确定各专业之间详细设计的相容性,从技术、费用和进度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评估硬件的可生产性。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a) 产品规范所反映的详细设计是否满足研制规范的要求;
b) 关键技术项目的详细工程图样;
c) 详细设计在下列各方面是否适当:环境适应性、电磁兼容性、电气和机械接口的相容性、可靠性、维修性、测试性、保障性、安全性、可生产性和可制造性、运输性、包装和装卸、人机工程、标准化等;
d) 各专业之间详细设计的兼容性;
e) 接口控制图样;
f) 硬件的可生产性;
g) 技术、进度、费用风险评估。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评审申请报告
评审申请报告封面见图 B. 1。评审申请报告内容见图 B.2。
图 B.1
图 B.2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评审报告格式及内容
评审报告封面见图 C. 1。评审报告格式及内容见表 C. 1。
图 C.1
表 C.1
表 C.1(续)
表 C.1(续)
表 C.1(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