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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可复制 HB 8546-2018 民用飞机燃油箱重力加油口组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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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航空航天民航
  • 更新日期: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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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燃油   重力   加油   复制   民用
资源简介

  ICS 49.080 V 39

  HB 8546-2018

  民用飞机燃油箱重力加油口组件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gravity filling assembly of fuel tank on civil aircraft

  2018-07-04 发布 2019-0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前 言

  本规范按照 GB/T 1.1-2009 给定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合肥江航飞机装备有限公司、中航通飞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张博华、万孝军、刘文彪、王 冰、李小峰、罗智胜、李益民、王咏梅、徐鹏国、杨 报、金 辉。

  民用飞机燃油箱重力加油口组件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民用飞机金属燃油箱重力加油口组件的技术要求、验证及交货准备等。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飞机金属燃油箱重力加油口组件(以下简称加油口组件)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91 开口销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JB/Z 594A 金属镀层和化学覆盖层选择原则与厚度系列

  CCAR-23-R3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第 23 部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4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第 25 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RTCA/DO-160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

  3 要求

  3.1 尺寸

  加油口组件 的尺寸应符合产品图样规定,与重力加油口盖相协调的重力加油口座开口应为φ76.2mm (3 英寸)。

  3.2 重量

  加油口组件的重量应符合专用规范的规定。

  3.3 外观质量

  加油口组件的外表面不应有锈蚀及影响外观质量的划伤、气孔、涂层脱落、压痕、裂纹及毛刺。

  3.4 标志和代号

  加油口组件的标志和代号应符合相关专用规范的要求;应在明显部位清晰并永久性地标出产品编号等相关信息。

  3.5 材料

  3.5.1 金属材料

  所有金属零件应是耐腐蚀的,或以适当方式进行处理后在燃油、盐雾、湿热、霉菌及大气条件下具有耐腐蚀的良好性能。

  不同类金属原则上不得用于相互紧密接触处。无法避免不同类金属相互紧密接触的零组件必须进行表面处理。

  加油口组件上的零组件材料禁止使用镁、铜、镉及其合金。

  3.5.2 非金属材料

  非金属材料应耐航空燃料,并具有阻燃能力且满足飞机燃油箱工作环境。

  密封件应由耐燃油、耐高低温环境的航空橡胶件制成。在正常使用及贮存期间, 密封件应能附着在加油口盖上而不脱落。

  3.5.3 复合材料

  复合材料应耐航空燃料,并具有阻燃能力且满足飞机燃油箱工作环境。

  3.6 设计与结构

  3.6.1 组成

  加油口组件由重力加油口盖(以下简称加油口盖)和重力加油口座(以下简称加油口座)组成,其中加油口盖由上盖、下盖组件、手柄、小轴、垫片、密封胶圈、口盖附件、弹簧、销轴等零件组成。

  3.6.2 结构

  加油口组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加油口盖自锁、密封机构与相应加油口座应是相容的,两者联合使用可以完成燃油箱可靠密封,加油口盖与加油口座应绝缘;

  b) 作用力在口盖手柄的摩擦圆范围内加油口盖即产生自锁;

  c) 锁住加油口盖应顺时针方向旋转手柄,开启加油口盖应逆时针方向旋转手柄;

  d) 锁住或开启加油口盖所需的旋转角度不应超过 60°;

  e) 将手柄压至齐平位置时应能使加油口盖与加油口座产生可靠密封;

  f) 在加油口盖装入加油口座但处于非锁紧状态时,应能从 3m 以外的距离处看得见手柄;

  g) 加油口盖锁紧后,手柄应与加油口盖上表面齐平;

  h) 加油口组件在使用过程中不允许有零部件松动,且能承受在装运、贮存、安装和正常使用时产生的应力、振动、冲击、加速度和噪声及其他载荷;

  i) 加油口组件结构不得对燃油产生二次污染;

  j) 加油口座与机翼壁板安装接口形式可以是螺接、铆接或焊接;

  k) 加油口座与机翼壁板应可靠搭接。

  3.6.3 指示标记

  在加油口盖及加油口座外表面适当位置应制出指示标记。指示标记包括“航向”、“开”和“关”字样及箭头符号,以指示其安装方向,防止加油口组件该手柄由于空气动力作用而意外抬起。其指示标记位置应符合图 1,加油口盖和加油口座的航向标记应保持一致。

  图 1 加油口组件指示标记示意图

  3.7 性能

  3.7.1 最大工作压力

  加油口组件应能承受符合专用规范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发生泄漏。

  3.7.2 检验压力

  加油口组件应能承受 2 倍最大工作压力的检验压力,无永久变形、任何损坏且不发生泄漏。

  3.7.3 极限压力

  加油口组件应能承受 3 倍最大工作压力的极限压力,无损坏且不发生泄漏。

  3.7.4 开启力矩

  锁住或开启加油口盖所需的力矩应不超过 1.8N ·m。

  3.7.5 人机工程

  加油口组件操作应考虑人机工程学,正常情况下,可以徒手开启或锁住加油口盖,特殊情况(如结冰现象)可以使用通用工具(如螺钉旋具)开启加油口盖。

  3.7.6 耐久性

  加油口组件应在最大工作压力下工作,开启次数不低于 1250 次,不会有泄漏现象。

  3.8 环境适应性

  3.8.1 温度-高度

  3.8.1.1 低温工作试验

  除另有规定外,加油口组件应能在 RTCA/DO-160 第 4 章温度—高度(低温工作)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工作,满足 3.7.1 的要求。

  3.8.1.2 高温工作试验

  除另有规定外,加油口组件应能在 RTCA/DO-160 第 4 章温度—高度(高温工作)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工作,满足 3.7.1 的要求。

  3.8.2 温度变化

  除另有规定外,加油口组件应能在 RTCA/DO-160 第 5 章温度变化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工作,满足

  3.7.1 的要求。

  3.8.3 防水

  除另有规定外,加油口组件应能在 RTCA/DO-160 第 10 章防水性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工作,满足

  3.7.1 的要求。

  3.8.4 砂尘

  除另有规定外,加油口组件应能在 RTCA/DO-160 第 12 章砂尘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工作,满足 3.7.1的要求。

  3.8.5 湿热

  除另有规定外,加油口组件应能在 RTCA/DO-160 第 6 章湿热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工作,满足 3.7.1的要求。

  3.8.6 霉菌

  除另有规定外,加油口组件应能在 RTCA/DO-160 第 13 章霉菌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工作,满足 3.7.1的要求。

  3.8.7 盐雾

  除另有规定外,加油口组件应能在 RTCA/DO-160 第 14 章盐雾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工作,满足 3.7.1的要求。

  3.8.8 振动

  除另有规定外,加油口组件应能在 RTCA/DO-160 第 8 章振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工作,满足 3.7.1的要求,口盖不应自行开启。

  3.8.9 工作冲击和坠撞安全

  除另有规定外,加油口组件应能在 RTCA/DO-160 第 7 章工作冲击和坠撞安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工作,满足 3.7.1 的要求,口盖不应自行开启。

  3.8.10 雷电防护

  除另有规定外,加油口组件应满足 RTCA/DO-160 第 23 章雷电直接效应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工作,满足 3.7.1 的要求。

  加油口盖上盖、下盖等零组件应选用耐航空燃料的非金属材料, 以防止雷电击穿加油口组件产生电火花或热斑,且加油口组件不失去密封功能。

  3.8.11 结冰

  除另有规定外,在结冰的状态下加油口盖可以使用通用工具(如螺钉旋具)正常开启。

  3.9 维修性

  加油口组件结构设计应尽量简单,便于拆装和调整。对外场可更换单元,一般应只需要通用工具即可快速拆装。

  3.10 互换性

  加油口盖、加油口座及其零组件应能互换。

  4 验证

  4.1 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 鉴定检验;

  b) 验收检验。

  4.2 检验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检验:

  a) 用于检验、测量的量具、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b) 按照国家计量局下发的各有关检定规程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量具、仪器设备的量程和精度应满足产品检验、测试要求。

  4.3 鉴定检验

  4.3.1 受检样品数

  除另有规定外,加油口组件鉴定检验样品数为 3 套。

  4.3.2 检验项目和顺序

  加油口组件鉴定检验项目和顺序按表 1。

  4.3.3 合格判据

  受检产品全部鉴定检验项目合格时判定产品通过鉴定检验,若检验中任一项不合格时判为不合格,承制方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后,重新提交检验,若仍不能满足规定要求,则判定该类检验不合格。

  4.4 验收检验

  4.4.1 受检样品数

  每套加油口组件在出厂交付之前,应进行 100%验收检验。

  4.4.2 验收检验项目

  验收检验项目见表 1。

  表 1 加油口组件检验项目表

  4.4.3 合格判据

  按表 1 中规定的项目和相应的试验方法进行验收检验时,所有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验收检验合格。如果某项试验不合格,则判定受检样品验收检验不合格。

  4.5 检验方法

  4.5.1 尺寸

  使用通用量具检验产品及其零部件的尺寸,结果应符合 3.1 规定的要求。

  4.5.2 重量

  使用通用衡量具进行称重。结果应符合 3.2 的规定。

  4.5.3 外观质量

  在正常日光照明下用目视检查产品外观质量。结果应符合 3.3 的规定。

  4.5.4 标志和代号

  目视检查成品标志与代号。结果应符合 3.4 的规定。

  4.5.5 气密性

  气密性试验液应使用航空燃料。

  加油口组件气密性试验方法按下进行:

  a) 将加油口盖安装在试验油箱的加油口座上锁住,试验箱内充满试验液,使试验液与加油口盖接触;

  b) 施加最大工作压力,断开压力空气源,保持至少 2min;

  c) 从最大工作压力状态下,继续施加到检验压力,保持至少 2min;

  d) 使用排放装置释放压力小于 0.03MPa 后,用抬起口盖手柄方法来释放压力,在抬起手柄的 10s内,试验箱内的压力降为零;

  e) 施加极限压力,保持至少 15s。

  试验各个压力阶段加油口盖应无泄漏,结果应符合 3.7.1、3.7.2、3.7.3 规定要求。

  4.5.6 人机工程

  将加油口盖徒手安装在加油口座上锁住,再徒手将加油口盖开启,应能满足 3.7.5 规定要求。

  4.5.7 开启力矩

  加油口盖开启力矩试验方法按下进行:

  a) 将快卸口盖安装在试验油箱的加油口座上锁住;

  b) 使用拉力计拉口盖手柄,直至口盖手柄开启,记录拉力计读数;

  c) 计算力矩,开启力乘以口盖手柄到中心轴距离得出实测力矩,实测力矩满足 3.7.4 要求。

  4.5.8 温度-高度

  4.5.8.1 低温工作试验

  加油口组件按照 RTCA/DO-160 第 4 章温度-高度试验条件进行低温工作试验,试验温度-55℃。试验结果应符合 3.8.1.1 规定的要求。

  4.5.8.2 高温工作试验

  加油口组件按照 RTCA/DO-160 第 4 章温度-高度试验条件,进行高温工作试验,试验温度 70℃。试验结果应符合 3.8.1.2 规定的要求。

  4.5.9 温度变化

  加油口组件按照 RTCA/DO-160 第 5 章温度变化试验条件,低温-55℃, 高温 70℃, 试验结果应符合 3.8.2 规定的要求。

  4.5.10 雷电防护

  加油口组件按照 RTCA/DO-160 第 23 章进行照相方法/可燃混合物试验方法,加油口组件不应有电火花及热斑出现,试验结果应符合 3.8.10 规定的要求。

  4.5.11 防水试验

  加油口组件按照 RTCA/DO-160 第 10 章防水性试验条件进行喷水试验,试验结果符合 3.8.3 要求。

  4.5.12 振动

  加油口组件按照 RTCA/DO-160 第 8 章进行根据安装飞机类别选择适用的振动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3.8.8 规定的要求。

  4.5.13 结冰

  将加油口盖安装到试验加油口座上锁紧,加油口组件外表面应用水浸没,使温度大约维持在-7℃直到冰层将其重力加油口组件完全覆盖为止,使用通用工具螺丝刀应能打开重力加油口盖。试验结果满足 3.8.11。

  4.5.14 砂尘

  加油口组件按照 RTCA/DO-160 第 12 章砂尘试验条件进行吹尘、吹砂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3.8.4规定的要求。

  4.5.15 湿热

  加油口组件按照 RTCA/DO-160 第 6 章进行湿热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3.8.5 规定的要求。

  4.5.16 霉菌

  加油口组件按照 RTCA/DO-160 第 13 章进行霉菌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3.8.6 规定的要求。

  4.5.17 盐雾

  加油口组件按照 RTCA/DO-160 第 14 章进行盐雾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3.8.7 规定的要求。

  4.5.18 工作冲击和坠撞安全

  加油口组件按照 RTCA/DO-160 第 7 章进行工作冲击和坠撞安全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3.8.9 规定的要求。

  4.5.19 耐久性

  将重力加油口盖安装到试验口座上锁紧,重力加油口组件应能承受最大工作压力历时 1min,然后释放压力,卸下重力加油口盖。该试验重复 1250 次。试验结果应符合 3.7.6 的要求。

  4.5.20 维修性

  更换重力加油口盖,结果应满足 3.9 要求。

  4.5.21 互换性

  加油口盖和加油口座互换后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结构应满足 3.7.1 的要求。

  5 交货准备

  5.1 防护包装

  加油口组件使用铝塑薄膜封存,橡胶密封备件应进行真空包装,其包装应符合 HB 5872 的规定。

  5.2 装箱

  加油口组件的装箱应按 HB 5870 的有关规定执行。

  5.3 运输和储存

  加油口组件贮存和运输应符合人机工程学、产品贮存期和防污染等方面的规定。

  5.4 标志

  加油口组件包装标志按 GB/T 191 的规定执行。

  6 说明事项

  6.1 预定用途

  本规范规定的加油口组件可以用于各类民用飞机燃油系统中,用于重力加油。

  6.2 订购文件中应明确的内容

  订购文件应规定下列内容:

  ——本规范的编号和名称;

  ——加油口组件的型号;

  ——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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