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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 体 标
T/AOPA 0110—2026
超轻型飞行器备案规则
Filing rules for ultralight vehicle
2026-05-10 发布 2026-05-10 实施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中国AOPA)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清华大学苏州汽车研究院智能飞行汽车研究所、青鸾(深圳)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领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英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特狗航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丁邦昕、李龙、李斌锐、张新钰、汤昊杨、周建荣、杨世谊、尹汤湘豫、伍权权、 申灏文、包文正、 肖斌。
引 言
随着航空科技的快速发展和航空文化的日益普及,航空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未登记备案超轻型飞行器。而驾驶或操控这类飞行器,是广大民众最容易接近、最为便捷的飞行活动之一,对于推动航空文化普及和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行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对于这类飞行器的登记管理只有一些相对宽泛的要求,完善的行业管理或自律管理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一些未经登记的飞行器参与飞行活动,因其没有唯一的登记号与标志,给保险服务、陆空通话呼号、航空管制、数字化与可视化动态监视等带来了困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民用航空器登记管理实践经验,为完善通过安全技术评估、生产质量管理评估的电动超轻型飞行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超轻型飞行器备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是组织实施与保障促进超轻型飞行器备案自律管理的基本依据,是所有自愿执行本标准的超轻型飞行器拥有者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可作为超轻型飞行器单机管理的基础,也可作为采信本文件的管理部门、服务机构实施超轻型飞行器管理,提供保险与飞行等服务的参考依据。
超轻型飞行器备案规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超轻型飞行器备案条件、程序、 内容和标志等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超轻型飞行器备案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超轻型飞行器 ultra light vehicle
由单人驾驶、仅用于娱乐或者体育活动、不需要任何适航证的空中飞行器具,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如无动力驱动,空机重量小于 71 千克(155 磅)。
b)如有动力驱动,应当满足下列限制:
1)空机重量小于 116 千克(254 磅),不包括在遇险时使用的飘浮和安全器械;
2)燃油容量不超过 20 升(5 美制加仑);
3)全马力平飞中,校正空速小于 100 千米/小时(55 海里/小时);
4)发动机停车后的失速速度不超过校正空速45千米/小时(24海里/小时)。
[来源:CCAR-91 第91.801条]
3.2
使用人 operator
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从所有人处获得飞行器一定时期的持使用权。
3.3
所有人 proprietor
对飞行器拥有合法产权、可依法处置(出售、租赁、抵押)并在系统中登记备案的主体。
3.4
拥有者 owner
超轻型飞行器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包括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
3.5
备案机构
依据本文件要求,承担超轻型飞行器备案审核、档案管理、证书发放等工作的机构。
4 基本要求
4.1 准予备案飞行器
所有超轻型飞行器(以下简称“飞行器 ”),在符合第5章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应按照拥有者意愿实施备案。
4.2 不予备案飞行器
下列飞行器不准予备案:
a) 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明确规定必须进行备案登记的航空器;
b) 尚未纳入备案登记实践,但座位数超过 2 个、空机重量超过 116 kg,或全马力平飞速度超过
100 km/h、飞行高度较高等,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飞行器;
c) 翼装、降落伞等仅能做无动力下降滑翔飞行的器具;
d) 无法证明其安全性和合法来源的飞行器。
4.3 备案登记证明效用与限制
备案登记应有以下证明效用与限制:
a) 证明备案登记号与飞行器的唯一对应关系;
b) 证明飞行器与拥有者的唯一对应关系;
c) 不能证明飞行器技术与安全性合格及飞行活动合法;
d) 不能作为所有权证据。
5 备案条件
飞行器备案应满足以下条件:
a) 飞行器拥有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居留证件(包括但不限于长期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b) 飞行器拥有者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它组织;
c) 持有备案机构认可的飞行器生产合格证、出厂合格证、制造符合性声明,或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评估报告;
d) 持有合法拥有飞行器的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e) 未在其他机构登记或备案。
6 飞行器备案
6.1 备案申请
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附录A.1),备案申请表应包含以下信息:
a) 制造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b) 所有人名称和联系方式;
c) 使用人名称和联系方式(如适用);
d) 飞行器类别及型号、出厂日期;
e) 整机或主要部件出厂序列号,或自编序列号;
f) 基本飞行性能,包括:座位数、空机重量、最大起飞重量、最大飞行速度、最小飞行速度、最大飞行高度、最大飞行航程、最长留空时间、起飞滑(助)跑距离、降落滑跑(减速)距离、动力类型、动力电池电压/容量、动力装置功率、机载通讯设备等。
6.2 备案程序
飞行器备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a) 飞行器拥有者通过“超轻型飞行器备案系统 ”线上提交备案申请及其相关资料,或者通过线下提交备案申请及其相关资料;
b) 备案机构对备案申请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于需要补正材料的应通知申请人;
c) 备案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d) 对于准予备案的飞行器拥有者,出具《超轻型飞行器备案证书》(附录A.2)与备案登记铭牌(附录A.3);对于不予备案的飞行器拥有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6.3 备案变更
6.3.1 备案变更条件
出现以下情况,应按照本文件要求更新备案信息:
a) 飞行器结构、性能等发生重大变化;
b) 飞行器拥有者发生变化。
6.3.2 备案信息变更程序
飞行器备案信息变更应遵循以下程序:
a) 飞行器拥有者通过“超轻型飞行器备案系统 ”线上提交更新备案申请及其相关资料,或者通过线下提交更新备案申请及其相关资料;
b) 备案机构对更新备案申请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于需要补正材料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c) 备案机构出具更新后的《超轻型飞行器备案证书》与备案登记铭牌。
6.4 备案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a) 备案申请书;
b) 拥有者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c) 合法拥有的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d) 飞行器出厂合格证或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e) 整机或主要部件出厂序列号或自编序列号(数码照片);
f) 飞行器基本性能数据列表;
g) 拟备案飞行器正、侧和前45度数码照片及空中飞行视频记录(2分钟±10秒);
h) 原《超轻型飞行器备案证书》与备案登记铭牌(备案变更)。
6.5 《超轻型飞行器备案证书》主要内容
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备案依据标准;
b) 备案登记号;
c) 备案序列号;
d) 飞行器类别、型号、序列号;
e) 飞行器拥有者名称;
f) 备案机构名称与公章;
g) 备案日期。
7 备案登记号与标志
7.1 备案机构
备案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为依法登记的法人主体;
b) 具有2名以上航空专业审核人员;
c) 建有备案管理系统与档案管理制度。
7.2 备案登记号
7.2.1 备案登记号由备案机构标识与备案号组成。其中,备案机构标识为罗马体大写字母“AOPA ”;备案号由罗马体大写字母、数字或二者组合体构成,备案号总字符数为 4 个;备案机构标识与备案号之间用“- ”连接。示例:AOPA-ABCD,AOPA-1100,AOPA-1A9Y。
7.2.2 备案登记号由申请人根据本规则自愿提出,由备案机构查重、核实并最终确认。 申请人自愿提出的备案号,应符合《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中的要求,避免使用具有特定含义的字母组合、数字组合、字母与数字组合及其他敏感信息。如申请人自愿提出的备案号无法通过查重、核实,则由备案机构直接给定。
7.3 备案登记标志
备案登记号、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名称在飞行器上的呈现,构成飞行器备案登记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飞行器拥有者,应根据飞行器大小、材质等实际情况,将备案登记标志附着于飞行器醒目位置;
b) 飞行器拥有者应将备案登记号漆喷涂在该飞行器上或者用其他能够保持同等耐久性的方法附着在该飞行器上,并保持清晰可见;
c) 备案登记号整体长度不应小于30 cm;
7.4 备案登记铭牌
飞行器备案登记完成后,应由备案机构统一制作具有耐火与耐久特性的备案登记铭牌,由飞行器拥有者将其固定在飞行器上的醒目位置,并持续保持其清晰可辨。备案登记铭牌内容:
a) 备案登记号;
b) 飞行器型号及生产序列号;
c) 飞行器拥有者名称;
d) 备案机构名称;
e) 备案日期。
8 注销备案
8.1 注销条件
出现以下情况,应按照本规则要求注销备案:
a) 飞行器依法转移至境外;
b) 飞行器退出使用或者发生损毁、报废、丢失;
c) 主管部门、备案机构规定需要办理注销备案的其他情形。
8.2 注销程序
飞行器注销备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a) 飞行器拥有者通过“超轻型飞行器备案系统 ”线上提交注销备案申请及其相关资料,或者通过线下提交注销备案申请及其相关资料;
b) 备案机构对注销备案申请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于需要补正材料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c) 备案机构出具《超轻型飞行器注销备案通知》,注销原备案信息;《超轻型飞行器备案证书》与备案登记铭牌自注销之日起作废。
8.3 注销材料
注销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a) 注销备案申请书;
b) 拥有者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c) 合法拥有的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d) 《超轻型飞行器备案证书》与备案登记铭牌(如有)。
9 信用管理
备案机构对飞行器备案登记申请人、证书持有人、工作人员等实行信用管理,并采取以下措施:
a) 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信息,一经发现,即停止备案登记相应工作,已经备案的注销备案,并且,3年之内不再受理其作为申请人(包括该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新备案申请;
b) 《超轻型飞行器备案证书》持有人伪造、涂改、转让证书,或者故意使飞行器上的备案登记标志与证书不符,一经发现注销备案,并且3年之内不再受理其相应申请;
c) 备案机构将《超轻型飞行器备案证书》申请人、持有人的失信行为,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保险与飞行服务等机构;
d) 对备案机构工作人员的有效举报被查实后,备案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对其采取信用降级直至取消备案资格、按照人事制度处罚等信用惩戒措施。
附 录 A
(规范性)
申请材料及备案证明
A.1 超轻型飞行器备案申请表
超轻型飞行器备案申请表应符合表A.1的规定。
表 A.1 超轻型飞行器备案申请表
A.2 超轻型飞行器备案证书
超轻型飞行器备案证书应符合图A.2的规定。
图 A.2 超轻型飞行器备案证书
A.3 超轻型飞行器备案登记铭牌
超轻型飞行器备案登记铭牌应符合图A.3的规定。
超轻型飞行器备案登记铭牌
图 A.3 超轻型飞行器备案登记铭牌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2]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4] AP-45-AA-2017-03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
[5] CCAR-45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6] 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