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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N-009:2025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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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认证认可标准
  • 更新日期:202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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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有机   实施   产品认证   CNCA   009
资源简介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5年第18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新版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 动,提升有机产品认证的公信力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认监 委对《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2019年第21号公 告)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2026年1月1日起 实施。各认证机构应尽快依据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 订有关管理体系文件,并做好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 宣贯。

  —1—

  二 、自 2 0 2 6 年 1 月 1 日起,认证机构应当依据新版《有机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认证机构可结合再 认证对现行有效的认证证书进行转换,但应当依据新版《有机产 品认证实施规则》实施认证后管理;加工类有机转换认证证书到 期后自然失效。

  三 、国家认监委2019年第21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 废 止 。

  2025年9月10日

  —2—

  编号:CNCA-N-009:2025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3—

  目 录

  1. 目的和范围 5

  2. 认证机构要求 5

  3. 认证人员要求 7

  4. 认证依据 7

  5. 认证程序 7

  6. 认证后管理 22

  7. 再认证 25

  8.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 26

  9. 信息报告 28

  10. 认证收费 29

  附件:1.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基本内容 30

  2. 有机转换认证证书基本内容 31

  3. 有机产品销售证基本内容 32

  4. 认证证书编号规则 33

  5. 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编码规则 35

  6. 有机枸杞认证补充要求(试行) 38

  —4—

  1.目的和范围

  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 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生 产、加工和经营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未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就 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 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本规则要求;已与国家认监委签署相关 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备忘录的相 关规定。

  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 任。

  2.认证机构要求

  2.1认证机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 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包括专业检查能力、检验检测 能力等,检验检测能力可通过认证机构在相应产品领域具备自有或 签约检测资源保障),并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

  2.2认证机构内部管理和认证活动应符合GB/T 27065《产品、 过程与服务认证机构要求》和本规则的要求,确保持续满足开展有 机产品认证的基本要求。取得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资质一年内应向国

  —5—

  家认监委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应佐证材料或取得相应领域的认可证 书,以证明其持续符合性。

  2.3认证机构应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 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 制约和相互监督。

  2.4认证机构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认证机构应能证明其已 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引发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对引发的责任作出了 充分安排(如保险或储备金)。

  2.5认证机构应对其认证活动的公正性负责,不得因商业、财 务或其他压力损害公正性,不得将认证结果与参与检查的检查员及 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2.6认证机构应建立认证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认证人员的能力 准则、聘任条件、聘用和评价程序,以及能力提升机制;对本机构 的各类认证人员的能力做出评价,加强认证人员的管理及素质、专 业能力提升,以持续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

  需 要 。

  2.7认证机构应合理安排检查员的工作量,其检查员数量应与 认证机构有机产品认证的业务数量相匹配。

  2.8认证机构应运用数字化和信息化手段加强有机产品认证全 流程管理(如建立覆盖有机产品认证全过程的数字化或信息化管理

  —6—

  平台,建立官方网站等公开信息查询渠道),保障其具备业务支撑 和综合管理的能力。

  3.认证人员要求

  3.1从事有机认证活动的认证人员应具有食品、农产品相关专 业的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 全、特定领域专业技术(如食品保鲜与包装技术、热加工技术等)、 认证技术和检验检测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检查员应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有机 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资格。

  3.3检查员应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具有从事认证工作的基本职业操守,对认证活动及其结果的真 实性和公正性承担相应责任。

  3.4认证机构负责有机认证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具备管理有机产 品认证机构的能力,熟悉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认 证机构管理制度的要求;熟悉认证机构运作基本要求,具备风险意 识和责任意识。

  4.认证依据

  GB/T 19630《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

  5.认证程序

  5.1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并对公开信 息的真实性负责:

  —7—

  5.1.1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获得认可的情况。

  5.1.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5.1.3认证依据。

  5.1.4认证收费标准。

  5.1.5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5.1.6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5.1.7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 与程序。

  5.1.8对获证组织正确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 认证证书、销售证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

  5.1.9对获证组织正确宣传有机生产、加工、经营过程及认证 产品的要求。

  5.2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的条件:

  5.2.1认证委托人及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受委托方应取得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产 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认证委托人应拥有产 品的所有权①并对产品的质量负责。

  5.2.2认证委托人建立并实施了符合GB/T 19630《有 机 产 品 生 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的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三个月 以 上 。

  ①产品的所有权是指认证委托人对产品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8—

  5.2.3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 目录》内。枸杞产品还应符合附件6的要求。

  5.2.4认证委托人及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受委托方在五年内 未因以下情形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或有机转换认证证书:

  (1)提供虚假信息。

  (2)使用禁用物质。

  (3)超范围②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4)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

  5.2.5认证委托人及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受委托方申请认证 的产品及其生产单元、加工场所一年内未因除5.2.4所列情形之外 其他情形被认证机构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或有机转换认证证书。

  5.2.6认证委托人及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受委托方未列入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公布的严重失信主体相关 名 录 。

  5.2.7认证委托人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认证委托人及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受委托方的合法经 营资质文件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

  (2)认证委托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情况:

  ②范围是指认证范围,包括产品范围、场所范围和过程(生产、加工、经营)范围。其中产品范围是指有机认

  证涉及的产品名称和数量;场所范围是指认证的所有生产场所、加工场所、经营场所(含办公地、仓储),包括生产基

  地和加工场所名称、地址和面积或养殖基地规模,以及加工、仓储和经营等场所;过程(生产、加工、经营)范围是指

  有机生产、加工、经营涉及的生产、收获、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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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不是直接从事有机产 品生产、加工的认证委托人,应同时提交认证委托人与直接从事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复印件及直接从事有机 产品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②生产单元、加工、经营场所概况。

  ③申请认证的产品名称、品种、生产规模(面积、产量、数 量、加工量、经营量)等;同一生产单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 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的基本信息。

  ④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情况说明材料,如植物生产的病虫 草害防治、投入品使用及收获等农事活动描述;野生采集情况的 描述;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饲养方法、疾病防治、投入品使用、 动物运输和屠宰等情况的描述。

  ⑤申请和获得其他认证的情况。

  (3)生产单元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坐标、地块分布、 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 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管理手册和操作规程。

  (5)本年度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计划,上一年度有机 产品销售量与销售额(适用时)等。

  (6)承诺守法诚信,同一批产品不同时在两家(含)以上认 证机构重复认证,接受认证机构、认证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监

  —10—

  督和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执行有机产品标准和有机产品认 证实施规则相关要求的声明。

  (7)有机转换计划(适用时)。

  (8)产地环境质量监(检)测报告或监(检)测结论等有效 的符合性证明材料。

  (9)其他。

  5.3申请材料的审查

  对符合5.2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根据有机产品认证 依据、程序等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 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保存审查记录。

  5.3.1审查要求如下: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并形成文件和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 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5.3.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对不 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5.3.3 通过申请评审的,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 律效力的认证合同,以明确认证委托人和认证机构的责任、认证服 务的费用和违约条款等内容。

  5.3.4认证机构可采取必要措施帮助认证委托人及直接进行有

  —11—

  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进行技术标准培训,使其正确理解和执 行标准要求。

  5.4现场检查准备

  5.4.1根据所申请产品对应的认证范围,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 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认 证范围内的专职检查员。

  5.4.2对同一认证委托人的同一生产单元或加工场所,认证机 构不能连续3年以上(含3年)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

  5.4.3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应向检查组下达检查任务书,应 包含以下内容:

  (1)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和其他规范性 文 件 。

  (2)检查范围,包括检查的产品范围、场所范围和过程范围 等。

  (3)检查组组成、计划实施检查的时间。检查时间应根据认 证机构制定的检查时间核算文件来实施,该文件应基于认证规模、 生产单元或场所分布、种养殖类型等因素,确定不同检查类型所需 的检查时间(包括现场检查时间)。

  (4)检查要点,包括投入品的使用、产品包装标识、追溯体 系、管理体系实施的有效性和上年度认证机构提出的不符合项(适 用时)等。

  —12—

  5.4.4认证机构应向认证委托人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将检查 安排告知认证委托人。

  5.4.5检查组应制定书面的检查计划,经认证机构审定后交认 证委托人并获得确认。为确保认证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全过程的 完整性,检查计划应:

  (1)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的全部生产、加工、经营活动。

  (2)覆盖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和工艺

  类 型 。

  (3)适用时,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的再次加工、分装或分割的 场所、进口产品的境内仓储场所、有机码加施场所等。

  (4)对由多个具备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参与有机生产的组织(如 农业合作社组织,或“公司+农户”型组织),应首先安排对组织内部 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并根据组织的产品种类、生产模式、地理分布 和生产季节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对农户抽 样检查的数量和样本,抽样数不应少于农户数量的平方根(如果有 小数向上取整)且最少不小于10个;农户数量不超过10个时,应 检查全部农户。若认证机构核定的人日数无法满足现场所抽样本的 检查,检查组可在认证机构批准的基础上增加人日数。

  (5)制定检查计划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有机产品与非有机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②申请认证组织内的生产体系和种植、养殖品种、规模、生产

  — 13—

  模式的差异。

  ③以往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适用时)。

  ④组织内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多个具备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参 与有机生产的组织适用)。

  ⑤再次加工、分装、分割对认证产品完整性的影响(适用时)。

  5.4.6现场检查时间应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 营过程或易发质量安全风险的阶段。因生产季等原因,认证周期内 首次现场检查不能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 内实施现场补充检查。

  5.4.7认证机构应在现场检查前至少提前5日将认证委托人及 生产单元、检查安排等基本信息报送到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 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

  5.5现场检查的实施

  检查组应根据认证依据对认证委托人建立的管理体系进行现 场检查,核实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与认证委托人按照5.2.7条款 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与认证依据的 符合性。

  5.5.1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生产、加工过程、产品和场所的检查,确定场所认证 历史情况,如生产单元有非有机生产、加工或经营时,也应关注其 对有机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可能影响及控制措施。

  — 14—

  (2)对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管理者,内部检查员,操作 者进行访谈。

  ( 3 ) 对GB/T 19630所规定的管理体系文件与记录进行审核。

  (4)对认证产品的产量与销售量进行衡算,应基于行业水平、 企业实际情况、物料平衡等原则,合理计算产品产量并在检查报告 中明确核算的过程。

  (5)对产品追溯体系、认证标识和销售证的使用管理进行验

  证 。

  (6)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进行评估。

  (7)对产地和生产加工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确认,评估对有机 生产、加工的潜在污染风险。

  (8)采集必要的样品。

  (9)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进行 验证(适用时)。

  (10)对于有机产品经营认证,重点关注有机产品经营相关的 管理制度、贸易情况及销售证使用管理情况等,如涉及仓储场所, 应重点关注仓储、运输过程的符合性以及产品包装是否发生变化。

  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方和 认证委托人确认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

  5.5.2样品检测

  (1)认证机构应编制抽样检测的技术文件,对抽样检测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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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频次、方法、过程等做出要求。

  (2)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生产、加工认证的所有产品抽样检测, 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检测指南和现场的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需检 测的项目,不应遗漏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检测指南中的必检项。农药 残留相关的检测项目应按照方法选择原则③确定一个检测方法。

  (3)对植物生产认证的,必要时可对其生长期植物组织进行 抽样检测。多年生作物未挂果时,应检测生长期植物组织。如果认 证委托人生产的产品仅作为该委托人认证加工产品的唯一配料,且 经认证机构风险评估后配料和终产品检测项目相同或相近时,则应 至少对终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对于配料相同,加工工艺相同,具有 不同规格、形态、加工精度等的同类产品,认证机构应在风险评估 的基础上至少对风险最高的一种终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4)认证证书发放前无法采集样品并送检的,认证机构应在 证书有效期内安排抽样检测并得到检测结果,检测合格后方可允许 获证有机产品按照有机产品销售和宣传。

  (5)认证机构应委托具备相应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样品检测。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取得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③对于农药残留,认证机构确定检测方法时,应选择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及 其增补版标准中规定的检测方法。同一指标有多个检测方法的,应优先选择检出限最低的检测方法,没有检出限时优先 选择定量限最低的检测方法。对于GB 2763未规定检测方法的,应在产品所适用的国家强制标准、国家推荐标准、行 业标准中优先选择检出限最低的检测方法,没有检出限时优先选择定量限最低的检测方法。以上情况皆不适用的,认证 机构可视实际情况组织行业专家评估后使用检验检测机构法定资质范围内的检测方法。

  — 16—

  应能够提供符合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的证明 。

  (6)产品生产、加工场所在境外,产品因出入境检验检疫要 求等原因无法委托境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可委托境外第三方 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该检验检测机构应符合ISO/IEC 17025《检 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要求,认证机构应与其签订委 托检测相关文件并保留其符合ISO/IEC 17025的证明和公正性声 明。对于再认证产品,可在换发证书有效期内的产品入境后由认证 机构抽样,委托境内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 结果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立即暂停或撤销证书。

  (7)有机生产或加工中允许使用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有机生产和加工中禁止使用的物质不 得检出④。

  5.5.3对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的检查

  认证委托人或其生产、加工的受委托方应出具有资质的监测 (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检测)的报告。加工用水 检测报告时间不应早于检查日期前的12个月,其他类监测(检测) 报告时间不应早于检查日期前的24个月。产地环境空气质量可采 信县级以上(含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当地环境空气质量信息

  ④不得检出指检测结果低于所确定检测方法的检出限。没有明确检出限的,检测结果用定量限进行判定。检测方法 没有明确检出限或定量限的,原则上农药残留检测结果应低于0.01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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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出具其他证明性材料,以证明产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 19630规定的要求。进口产品的产地环境检测委托人应为认证委托 人或其生产、加工的受委托方。可由符合ISO/IEC 17025要求的境 外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查组应结合现场检查实际情况评估是否接受认证委托人已 有的土壤、灌溉水、畜禽饮用水、生产加工用水等有效的检测报告。 如否,应按照GB/T 19630的要求进行检测。认证机构应根据现场 检查实际情况,结合监测(检测)报告、当地官方网站、大气监控 数据或报告等内容,确认产地环境是否符合GB/T 19630规定的要 求。

  5.5.4对有机转换的检查

  (1)多年生作物存在平行生产时,认证委托人应制定有机转 换计划,并事先获得认证机构确认。在开始实施转换计划后,每年 须经认证机构派出的检查组核实、确认。未按转换计划完成转换并 经现场检查确认的生产单元不能获得认证。

  (2)未能保持有机认证(含有机转换)的生产单元,需重新 经过有机转换才能再次获得有机认证。

  (3)有机产品认证转换期起始日期不应早于认证机构书面受 理认证委托人认证申请的日期。

  (4)对于获得境外有机产品认证连续4年以上(含4年)的 有机种植基地、连续2年以上(含2年)的有机养殖基地,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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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现场检查确认其符合GB/T 19630 要求(含种植基地过去四年 使用的投入品或养殖基地过去两年使用的投入品),在风险评估的 基础上可免除转换期。

  5.5.5对投入品的检查

  (1)有机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GB/T 19630附录列出的 物 质 。

  (2)对未列入GB/T 19630 附录中的物质,国家认监委可在专 家评估的基础上公布有机生产、加工投入品临时补充列表。

  5.5.6 发生下列情况时,检查组应向认证机构报告,经同意后 终止检查:

  (1)认证委托人对检查活动不予配合,检查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认证依据有重大不一致。

  (3)其他导致认证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5.5.7检查报告

  (1)认证机构应规定本机构的检查报告的基本格式。

  (2)检查报告应叙述5.5.1至5.5.6列明的各项要求的检查情 况,就检查证据、检查发现和检查结论逐一进行描述。

  对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应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描述, 以易于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确定的、 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3)检查报告应随附必要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或照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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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视频等资料。

  (4)检查组应通过检查报告提供充分信息对认证委托人执行 标准的总体情况作评价,对是否通过认证提出意见建议。

  (5)对终止检查的项目,检查组应将终止检查的原因以及已 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报告。

  (6)认证机构应将检查报告提交给认证委托人。

  5.6认证决定

  5.6.1认证机构应在对检查报告、产地环境质量、产品检测结 果、不符合的纠正措施及验证情况(适用时)和其他信息进行复核、 综合评价的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同时应考虑产品生产、加工、经 营特点,认证委托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受委托方管理体 系的有效性,当地农兽药使用、环境保护、区域性社会或认证委托 人质量诚信状况等情况。

  5.6.2对符合以下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 书(基本内容见附件1、2)。

  (1)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检查证据符合 本规则和认证标准的要求。

  (2)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检查证据虽不 完全符合本规则和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但认证委托人已经在规定 的期限内完成了不符合项纠正和/或纠正措施,并通过认证机构验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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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3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 认证机构不应批准认证。认证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认证委 托人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1)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

  (2)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的。

  (3)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公布的严 重失信主体名录的。

  (4)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 质污染的。

  (5)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的。

  (6)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或) 技术标准强制要求的。

  (7)存在认证现场检查场所外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情 况 的 。

  (8)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 问题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

  (9)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和/或纠正措施,或提 交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的。

  (10)经检测(监测)机构检测(监测)证明产地环境受到污

  染 的 。

  (11)同一批产品同时在两家(含)以上认证机构重复认证的。

  —21—

  (12)其他不符合本规则和(或)有机产品标准要求,且无法 纠正的。

  5.6.4申诉

  认证委托人如对认证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10日内向认证机 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30日内处理并将处理 结果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委托人如认为认证机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 可以直接向各级认证监管部门申诉。

  6.认证后管理

  6.1认证机构应每年对获证组织至少安排一次获证后的现场检 查。获证组织持续申请有机产品认证的,可结合再认证实施。认证 机构应根据获证产品种类和风险、生产企业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当 地质量安全诚信水平总体情况等,科学确定现场检查频次及项目。 同一认证的品种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有多个生产季的,则至少需要增 加一次获证后的现场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对5%的获证组织实施 一次不通知的现场检查。对于尚未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获证组 织,不通知检查比例应不低于10%,且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至少选 取一个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6.2认证机构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获证组织变更信息,对获证组 织实施有效跟踪。在颁发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后,认证机构每年应在

  —22—

  流通领域对使用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抽取获证有机产 品进行检测,获证组织的抽样比例不低于10%且每家获证组织抽 取不少于一种有机产品进行检测,以保证其持续符合认证的要求。

  6.3认证机构在与认证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获证 组织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以下信息:

  6.3.1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6.3.2获证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联系地 址变更的信息。

  6.3.3有机产品管理体系、生产、加工、经营过程或生产加工 经营场所变更的信息。

  6.3.4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周围发生重大动植物 疫情、环境污染的信息。

  6.3.5生产、加工、经营及销售中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重要信 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 等。

  6.3.6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 规而受到处罚。

  6.3.7采购的配料或产品存在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的情况。

  6.3.8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6.3.9销售证和有机码的使用情况。

  6.3.10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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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销售证和有机码

  6.4.1销售证是获证组织提供给买方的有机产品的交易证明,

  用于有机产品的追溯和销售量的核算。获证组织销售获证产品,应 向认证机构申请销售证(基本内容见附件3)。对于使用了有机码 的产品,认证机构可不颁发销售证。对于同一产品既使用有机码又 开具销售证的,认证机构应进行有效控制以避免产量重复计算。

  6.4.2认证机构应制定销售证、有机码的申请和管理程序,保 证有机产品销售过程数量可控、可追溯。

  6.4.3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组织与购买方签订的供货协议的认证 产品范围和数量、发票、发货凭证(适用时)等进行审核。对符合 要求的颁发有机产品销售证,若颁发销售证前尚未开具发票的,可 在交易完成后开具发票并提供给认证机构核销已交易的产品数量;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监督其整改,否则不能颁发销售证。

  6.4.4销售证由获证组织交给购买方。获证组织应保存已颁发 的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认证机构审核。

  6.4.5认证机构可按照有机配料的可获得性(如查看采购合同、 原料有机证书数量等),核定使用外购有机配料的加工认证证书有 效期内的产量,但应按外购有机配料批次与实际加工的产品数量发 放有机码或颁发销售证。

  6.4.6认证机构应按照编号规则(见附件5),对有机码进行编 号,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个有机码能够溯源

  —24—

  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认证机构不 得向仅获得有机产品经营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发放有机码。

  6.4.7获证组织应建立与销售证和有机码相关的追溯制度,实 现从原料到成品的全过程追溯。鼓励获证组织实现销售证和有机码 追溯信息化。

  6.4.8认证机构对其颁发的销售证和有机码的正确使用负有监 督管理的责任,并通过“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上传有关信 息。

  7.再认证

  7.1获证组织应至少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3个月向认证机 构提出再认证申请。

  再认证程序应按照初次认证执行。获证组织的有机产品管理体 系和生产、加工、经营过程未发生变更时,认证机构可适当简化申 请评审和文件评审程序。

  7.2认证机构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因生产 季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安排 再认证检查的,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 请说明原因。经认证机构确认,再认证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后的3 个月内实施,但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内生产的产品不得作为 有机产品进行销售。

  7.3对超过3个月仍不能再认证的生产单元,应按初次认证实

  —25—

  施。

  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

  8.1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基本内容应符合本规则附件1。

  8.2有机转换认证证书是表明处于转换期的获证组织的生产过 程及产品符合认证依据要求的证明,其基本内容应符合本规则附件 2。

  8.3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获证组织,应在其认证证书中 标明相应产品获许授权使用的商标信息。

  认证证书的编号应从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 息系统”中获取,编号规则见附件4。认证机构不得仅依据本机构 编制的证书编号发放认证证书。

  8.4认证证书有效期最长为12个月。再认证证书有效期,不超 过最近一次有效认证证书截止日期再加12个月。

  8.5认证证书的变更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实施。

  8.6认证证书的注销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

  8.7认证证书的暂停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实施。

  8.8认证证书的撤销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实施。

  —26—

  8.9认证证书的恢复

  8.9.1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认证机构不能以任何理由恢 复认证证书。

  8.9.2认证证书被暂停的,需在证书暂停期满且完成对不符合 项的纠正或纠正措施并确认后,认证机构方可恢复认证证书。

  8.10认证证书与标志使用

  8.10.1获得有机转换认证证书的产品只能按常规产品销售,不 得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以及标注“有机”、“ORGANIC” 等字 样和图案。

  8.10.2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机构应通知并监督获证组织停 止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获证组织同时应封存带有有机产 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

  8.11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的,获证组织应将注销、撤销的有 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交回认证机构,或由获证组织在认 证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剩余标志和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 装,必要时,获证组织应召回相应批次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 品。

  8.12认证机构有责任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类无效的认 证证书和标志被继续使用。

  对于无法收回的证书和标志,认证机构应及时在相关媒体或网 站上公布注销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声明证书及标志作废。

  —27—

  9.信息报告

  9.1认证机构应及时向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 信息系统”填报认证活动的信息。

  9.2认证机构应在10日内将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相关组织的名 单及暂停、撤销原因等,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 证信息系统”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9.3认证机构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获证组织涉及的产品质量、食 品安全等相关风险信息并及时进行处置。认证机构在获知获证组织 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获证 组织所在地的认证监管部门通报。

  9.4认证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有机认证工作报 告报送国家认监委。报告内容至少包括:颁证数量、获证产品质量 分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

  9.5认证机构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应当在 境内存储,确保信息和数据得到有效保护并被合法利用。未经安全 评估和网信等相关部门批准,认证机构不得向境外传输、提供、公 开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9.6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记录保持制度,记录认证活动全过

  —28—

  程并妥善保存。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 记录资料应当使用中文,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10.认证收费

  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收取认证费用。

  附件:1.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基本内容

  2.有机转换认证证书基本内容

  3.有机产品销售证基本内容

  4.认证证书编号规则

  5. 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编码规则

  6.有机枸杞认证补充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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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基本内容

  证书编号: *************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名称: ******

  注册地址:************************

  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

  有机产品认证的类别:生产/加工/经营(生产类注明植物生产、野生采集、 食用菌栽培、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具体类别)

  认证依据:GB/T 19630—****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

  认证范围:

  序号

  生产单元/ 加工厂/经 营场所名称

  生产单元/加

  工厂/经营场

  所地址

  生产单元

  面积

  产品

  名称

  产品

  描述

  生产

  规模

  产量

  (可设附件描述,附件与本证书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注:1.经营是指不改变产品包装的有机产品储存、运输和/或贸易活动。

  2.产品名称是指对应产品在《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产品范围中的产品名称;产品描述是指产品的 商品名(含商标信息)。

  3.生产规模指每个作物品种的种植面积、畜禽动物的存栏数量等。

  以上产品及其生产(加工/经营)过程符合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的要求,特发 此证。

  初次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本次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证书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认证机构印章)

  认证机构名称:

  认证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认证机构标识) (认可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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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有机转换认证证书基本内容

  证书编号: *************

  有机转换认证证书

  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名称: ******

  注册地址:************************

  生产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

  有机产品认证的类别:生产(生产类注明植物生产、野生采集、食用菌栽培、 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具体类别)

  认证依据: GB/T 19630—****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 求

  认证范围:

  序号

  生产单元

  名称

  生产单元地址

  生产单元

  面积

  产品

  名称

  产品

  描述

  生产

  规模

  产量

  (可设附件描述,附件与本证书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注:1.产品名称是指对应产品在《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产品范围中的产品名称;产品描述是指产品的 商品名(含商标信息)。

  2.生产规模指每个作物品种的种植面积、畜禽动物的存栏数量等。

  以上产品及其生产过程符合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的要求,特发此证。

  —31—

  初次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转换期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本次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证书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认证机构名称:

  认证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认证机构标识) (认可标志)

  

  (认证机构印章)

  注: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有机转换认证的产品不得使用中国有机 产品认证标志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附件3

  有机产品销售证基本内容

  有机产品销售证

  编 号 (TC#):

  认证证书编号:

  认证类别:

  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名称:

  产品名称:

  产品描述:

  购买单位:

  数 ( 重 ) 量 :

  产品批号:

  发 票 号 ( 适 用 时 )

  发货凭证号(适用时):

  合同号:

  交易日期:

  是否同时发放有机码:

  此证书仅对购买单位和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交易有效。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 认 证 机 构 卬 章 )

  认证机构名称:

  认证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注:对于尚未完成实际交易,产品批号不能确定的,可以填写“交易时确定”或者“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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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4

  认证证书编号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采用统一的认证证书编号规则。认证机构 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录入认证证书、检查组、 检查报告、现场检查照片等相关信息,经格式校验合格后, 由系统自动赋予认证证书编号,认证机构不得自行编号。

  示 例 :

  子证书编号

  流水号

  年份

  认证类型的英文简称

  —认证机构批准号中年份后的流水号

  一、认证机构批准号中年份后的流水号

  认证机构批准号的编号格式为“CNCA-R/RF- 年份-流水 号”,其中R 表示内资认证机构, RF 表示外资认证机构,年 份为4位阿拉伯数字,流水号是内资、外资分别流水编号。

  内资认证机构认证证书编号为该机构批准号的3位或4 位阿拉伯数字流水号;外资认证机构认证证书编号为F+ 该机 构批准号的2位或3位阿拉伯数字流水号。

  二、认证类型的英文简称

  —33—

  有机产品认证英文简称为OP。

  三 、年份

  采用年份的最后2位数字,例如2025年为25。

  四、流水号

  为某认证机构在某个年份该认证类型的流水号,5位阿拉伯 数 字 。

  五、子证书编号

  如果某张证书有子证书,那么在母证书号后加“-”和子证 书顺序的阿拉伯数字。

  六、其他

  再认证时,证书号不变。

  —34—

  附件5

  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编码规则

  为保证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基本防伪与追溯,防止假冒 认证标志和获证产品的发生,各认证机构在向获证组织发放 认证标志或允许获证组织在产品标签上印制认证标志时,应 赋予每枚认证标志一个唯一的编码(有机码),其编码由认 证机构代码、认证标志印制年份代码和认证标志发放随机码

  —35—

  组 成 。

  示 例 :

  

  认证标志发放随机码

  认证标志发放年份代码

  认证机构代码

  一、认证机构代码(4位)

  认证机构代码共4位,由认证机构批准号中年份后的流 水号按如下规则构成:

  内资认证机构代码取认证机构批准号的3位或4位阿拉 伯数字流水号,不足4位在前面加零补齐。例如认证机构批 准号为CNCA-R-2002-001, 认证机构代码为0001,认证机构 批准号为CNCA-R-2022-1001, 认证机构代码为1001。

  外资认证机构代码首位为数字9,后三位取认证机构批 准号的2位或3位阿拉伯数字流水号,不足3位在前面加零 补齐。例如认证机构批准号为CNCA-RF-2002-07, 认证机构 代码为9007。

  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备忘录框架下的境外认证机 构代码首位为数字8,后面3位取国家认监委确定的流水号, 不足3位在前面加零补齐。

  二、认证标志印制年份代码(2位)

  采用年份的最后2位数字,例如2025年为25。

  三、认证标志发放随机码(12位)

  该代码是认证机构发放认证标志数量的12位阿拉伯数 字随机号码。数字产生的随机规则由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

  四、有机码二维码

  认证机构应优先选用二维码查询方式,生成与有机码一 一对应的二维码,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有机码查询方 式。喷码方式加施有机码的,鼓励采用有机码二维码。

  (一)二维码生成规则

  认证机构可以通过软件程序或工具批量制作有机码二 维码。由“国家认监委指定查询网址 (https://f.cnca.cn/f/?p=) +有机码”生成唯一的有机码二维码。

  (二)二维码尺寸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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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获证产品或获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尺寸、印刷技 术,确定二维码的印刷尺寸,宜不小于7mm×7mm, 其分辨 率宜不小于300PX×300PX。

  (三)二维码查询

  社会公众使用国家认监委官方的有机码查询微信小程

  序扫描二维码,经过系统安全验证,系统自动展示符合查询 条件的有机码及认证证书信息。

  —37—

  附件6

  有机枸杞认证补充要求(试行)

  本附件是按照本规则对枸杞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补充 要 求 。

  一、生产单元要求

  ( 一 ) 有机枸杞生产单元与周边常规农业缓冲带的设 置,应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如有机生产单元在山坡中的位置、 周边常规农业的施药情况等)和气候条件(如高风险季节的 风速、风向等),以保证有机生产的完整性。如地势平坦, 周边为常规果树或枸杞园的,缓冲带应大于50米;周边为 其他常规作物的,缓冲带应大于30米。

  ( 二 )认证委托人应提供每个有机枸杞生产单元边界的 四至地理坐标信息,周边500米范围内存在常规枸杞生产单 元的,还应提供常规枸杞生产单元的地理坐标信息。

  ( 三 )有机生产单元内应配备可识别的专用生产工具, 包括专用植保机械、采摘箱(筐)、晾晒(烘干)果毡子(果 盘)等。

  二、文件和记录要求

  ( 一 )认证委托人应在有机枸杞生产技术规程中针对主 要病虫草害制定有效的防治措施,并制定有效的土壤培肥方 案,包括但不限于:

  1. 枸杞木虱、枸杞瘿螨、枸杞蚜虫、枸杞负泥虫、枸杞

  —38—

  红瘿蚊、枸杞实蝇、枸杞蓟马等虫害的防治措施;

  2. 枸杞黑果病(炭疽病)、枸杞白粉病等病害的防治措 施;

  3. 草害的防治措施;

  4. 土壤管理和施肥方案。

  ( 二 )认证委托人应建立并保留以下生产过程中的记录 及相关符合性文件,除符合GB/T 19630要求,还应符合以 下要求 :

  1. 自制堆肥的原料采购记录(至少包含原料名称、销售 单位名称与联系方式等信息)、采购票据、堆制过程照片(含 操作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堆制时间、经纬度信息)等;

  2. 外购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的采购记录(至少包含生产 厂家及联系方式、出厂日期/批次号等信息)、有机生产中允 许使用的符合性文件、包装物照片等;

  3.外购植保产品的采购记录(至少包含生产厂家名称及 联系方式、农药登记证号、生产日期/批次号等信息)、有机 生产中允许使用的符合性文件、包装物照片等;

  4. 在认证机构现场检查前,认证委托人应保留所有外购 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植保产品的包装物。销毁或处理投入 品包装物时,应保留销毁/处理记录(包括操作人姓名及联系 方式、处理时间、产品名称、数量、产品批次号等信息)及 销毁/处理照片(含时间、经纬度信息)等;

  5. 相关照片等电子资料应保存原件,保存期至少为5

  —39—

  年。

  三、认证实施要求

  ( 一 )植物生产的现场检查时间应安排在枸杞生产的高 风险时期。高风险时期的判定基于枸杞病虫害发生规律和枸 杞的物候期,通常在枸杞萌芽至果实变红初期。通常情况下, 宁夏、甘肃、内蒙古及其他枸杞产区的高风险时期为5月1 日—7月1日;青海、新疆、西藏枸杞产区的高风险时期为 6月1日 — 8月15日。

  ( 二 ) 除实施规则5.5.1要求的内容外,现场检查时还 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对自制有机肥堆肥场所的检查(适用时);

  2. 采用滴灌设施的,应检查滴灌系统是否有混肥装置及 施用肥料种类;

  3. 根据投入品建议使用量和种植面积,以及施肥方案, 核算采购量是否符合生产实际需要;

  4. 核实认证委托人实际使用投入品的品种、成分、数量 与生产技术规程的一致性。

  (三)产量衡算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充分考虑种植品种、种植模式、树龄、管 理水平、当年气候条件和前几年的产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对 枸杞进行产量衡算。

  以枸杞种植品种宁杞1号为例,种植模式为每亩(667m²) 220株—280株,1年生苗定植建园,每亩干果和鲜果产量估

  —40—

  算如下:放弃管理的枸杞园和建园第一年产量可以忽略不 计;第二年枸杞干果产量不宜超过15kg/亩,鲜果产量不宜 超过60 kg/亩;第三年枸杞干果产量不宜超过40kg/亩,鲜 果产量不宜超过160kg/亩;第四年枸杞干果产量不宜超过 80 kg/亩,鲜果产量不宜超过320 kg/亩;第五年枸杞干果产 量不宜超过150 kg/亩,鲜果产量不宜超过600 kg/亩;第六 年及以后枸杞干果产量不宜超过250 kg/亩,鲜果产量不宜超 过1000 kg/亩。

  (四)样品检测

  认证机构应对曰请认证的所有产品抽样检验检测,并对 申请生产认证的产品的生长期植物组织抽样检验检测,在风 险评估基础上确定需检测的项目。认证机构应保留备用枸杞 干果样品至少1kg, 低温(-18℃)保存至少12个月。

  除对申请生产、加工认证的所有产品及其生长期植物组 织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外,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增加对认证委 托人生产单元的土壤、生产中使用的肥料和植保投入品等进 行抽样检测,其检测结果可作为认证机构判定的参考。检测 项目应由检查组现场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至少包含规 定的检测内容。取样方式和检测项目可参考:

  1. 土壤抽取样品为枸杞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表层3— 5cm 土壤,且至少为5个样品的混合样。检测项目应包含产 品的农残检测种类,禁用物质不得检出。

  2. 肥料抽取样品可在不通知现场检查时从生产单元内

  — 41—

  的枸杞树下施肥点实地取样,且至少为5个样品的混合样。 检测项目至少包括速效氮、速效磷、速效钾,与同类发酵有 机肥做比对。

  3. 植保投入品抽取样品可从用过的植保机械药箱残液 中取样,取样时覆盖所有的植保机械,等比例混合。以混合 的药箱残液浸泡低温保存留样的枸杞干果至少5秒钟,取出 控水,现场干燥后送检,禁用物质不得检出。

  四、认证后的管理

  ( 一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组织的生 产单元至少实施一次不通知检查。

  ( 二 ) 对获证产品在市场上有销售情形的,认证机构应 从市场销售渠道购买至少3个不同产品(生产日期/销售来源 /包装规格),进行等比例混样后送检。检测项目按照产品检 测的要求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2025年9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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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
CNCA-N-009:2025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资源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