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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5892-202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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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电气电力
  • 更新日期: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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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蓄电池   电气   装置   施工   DL
资源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 5892—202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battery of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2024-12-25 发布 2025-06-25 实施

国家能源局发布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2021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及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的通知》(国能综通科技〔2021〕92号)的要求,以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2为基础,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特高压建设分公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行业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8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镉镍碱性蓄电池、磷酸铁锂电池、电池管理系统和工程交接验收。

本规范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电力行业电气工程施工及调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DL/TC 42) 归口并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地址: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邮编:100761)。

本规范主编单位: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特高压建设分公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福建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国网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国网冀北张家口风光储输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超高压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

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殷小祥陈凯周振洲田晓

II

潘强灵宗戈王然丰张少江刘振郑歆杨俊丰刘宣宣陈龙代宇威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陈保刚葛占雨徐军熊织明张诚徐国庆孙帮新袁太平吴新宇黄建波钱毅何冠恒叶建云黄成云姜涛张航严永禾聂金鸿曾广宇孙向东王永顺王玉明耿景都李海生张涛孙克彬刘世华马壮

IV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7

4.1 安装 7

4.2 充、放电 8

5 镉镍碱性蓄电池 11

5.1 安装 11

5.2 配液和注液 12

5.3 充、放电 12

6 磷酸铁锂电池 14

6.1 安装 14

6.2 充、放电 15

7 电池管理系统 17

7.1 一般规定 17

7.2 安装 17

7.3 调试 17

8 工程交接验收 19

附录A 氢氧化钾技术条件 21

附录B 碱性蓄电池用电解液标准 22

本规范用词说明 23

引用标准名录 24

附:条文说明 25

V

DL/ T 5892—2024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al requirement 4

4 Valve regulated sealed lead -acid battery 7

4.1 Installation 7

4.2 Charging and discharging 8

5 Nickel -cadmium battery 11

5.1 Installation 11

5.2 Preparation electrolyte and infuse the electrolyte 12

5.3 Charging and discharging 12

6 Lithium iron phosphate battery 14

6.1 Installation 14

6.2 Charging and discharging 15

7 Battery automatic inspection device 17

7.1 General provisions 17

7.2 Installation 17

7.3 Review 17

8 Engineering succession and acceptance 19

Appendix A Technical conditions of koh 21

Appendix B Electrolyte standard for alkaline batteries 22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23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4

Addition :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25

VI

1 总则

1.0.1 为保证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蓄电池组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质量,促进施工技术水平提高,确保蓄电池组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等级12V 及以上,容量25A·h 及以上的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组和容量10A·h 及以上的镉镍碱性蓄电池组、磷酸铁锂电池组安装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

1.0.3 蓄电池组安装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

2.0.1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valve regulated sealed lead-acid battery

带有安全阀的密封蓄电池,在电池内压超出预定值时允许气体逸出,在使用寿命期间、正常使用情况下无需补加电解液。

2.0.2 镉镍碱性蓄电池 nickel-cadmium battery

含碱性电解质,正极含氧化镍、负极为镉的蓄电池。

2.0.3 磷酸铁锂电池 lithium iron phosphate battery

用磷酸铁锂作为正极材料、碳材料为负极的一种电池。

2.0.4 电池模块 battery module

通过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连接,只有一对正负极输出端子的电池组合体。

2.0.5 电池管理系统 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BMS

监视单体电池及电池组的状态(温度、电压、电流、荷电状态等),具有相应的控制、保护和通信等功能的装置。

2.0.6 电池充电 charging of a battery

外电路给蓄电池提供电能,使电池内发生化学变化,从而将电能转化为化学能储存起来的操作。

2.0.7 完全充电 fully charged state

充电的一种状态,即在选定的条件下充电时所有可利用的活性物质不会显著增加容量的状态。

2.0.8 放电率 discharge rate

在额定容量下蓄电池按规定时间放电时的连续放电电流值, 通常以字母I 表示。

I₁₀—-10h 率放电电流 (A)。

2

2.0.9 终止电压 final voltage/cut-off voltage 规定的放电终止时蓄电池的电压。

2.0.10 开路电压 open circuit voltage/off-load voltage 放电电流为零时蓄电池的电压。

2.0.11 放电倍率 discharge rate

电池在规定的时间内放出其额定容量时所需要的电流值,它在数据值上等于电池额定容量的倍数,通常以字母C 表示。

C₁₀—-10h 率额定容量 (A·h);

C₅——5h 率额定容量 (A·h)。

2.0.12 初充电 initial charge

新的蓄电池在其使用寿命开始时的第一次充电。

2.0.13 再充电 recharge

蓄电池在进行10h 率核容放电后,通过充电使电池从零电量达到完全充电状态的过程。

2.0.14 恒流充电 constant current charge

不考虑电池的电压和温度,充电期间电流保持恒定值的充电。

3

3 基本规定

3.0.1 蓄电池组的安装应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及产品技术文件要求执行。

3.0.2 蓄电池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搬轻放,不得倒置、重压和日晒雨淋。

3.0.3 蓄电池到达现场后,应进行验收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2 应开箱检查清点,外观检查应合格,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附件应齐全,元件应无损坏。

3 产品技术文件应齐全。

3.0.4 蓄电池到达现场后,应在产品规定的有效保管期限内进行安装及充电。如不立即安装,其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酸性和碱性蓄电池不得存放在同一室内。

2 蓄电池不得倒置,开箱前叠放层数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开箱后不得重叠存放。

3 蓄电池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的室内,并应避免阳光直射;不得短路、受潮,并应定期清除灰尘。

4 蓄电池存放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宜在环境温度5℃~40℃, 相对湿度低于80%的条件下存放。

2)镉镍碱性蓄电池宜在环境温度-5℃~35℃,相对湿度低于75%的条件下存放。

3) 磷酸铁锂蓄电池宜在环境温度5℃~35℃,相对湿度低于95%的条件下存放。

5 下列情况下,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对蓄电池进行补充

4

充电:

1)储存期限超过6个月。

2)从出厂之日起到安装后初充电时间超过产品技术文件规定的时间。

3) 储存温度超出产品技术文件要求的温度范围。

3.0.5 蓄电池组施工过程中,安装或搬运蓄电池时应戴绝缘手套, 紧固电极连接件所用工具应具有绝缘手柄。

3.0.6 清除蓄电池表面污垢时,对于塑料材质的外壳,应使用清水或弱碱性溶液擦拭,不得用有机溶剂或者含有有机溶剂成分的清洁剂清洗。

3.0.7 蓄电池室的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现行行业标准《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电力工程直流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044 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其要求。

2 蓄电池安装前,建筑工程及其辅助设施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工,并应验收合格。

3 蓄电池室应装有单独设置的通风装置,通风口应设于房间上部,且距离房间顶部的距离应小于100 mm, 并应避开蓄电池位置。

4 蓄电池室不应有与蓄电池无关的设备和通道。

5 镉镍蓄电池室内宜设置满足配置或调整电解液工作要求的给、排水设施。

3.0.8 蓄电池室内使用的灯具、通风电机等应采用防爆型电器, 室内照明线应采用穿管暗敷,室内不得装设开关和插座。

3.0.9 盘、柜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 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的有关规定。连接片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DL/T 5841的有关规定。

5

3.0.10 蓄电池组引出电缆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168的有关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蓄电池组电源引出线明敷电缆应选用耐火电缆或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的有关规定实施防火分隔后采用阻燃电缆。电缆的正极和负极不应共用一根电缆。 电缆弯曲半径应符合电缆敷设要求,电缆穿管露出地面的高度宜低于蓄电池的引出端子200 mm~300 mm, 且穿管引出端应靠近蓄电池的引出端。

2 两组及以上蓄电池组电缆,应分别敷设在各自独立的通道内,并应沿最短路径敷设。

3 电缆引出线正、负极的极性及标识应正确,且正极应为棕色,负极应为蓝色。蓄电池组电源引出电缆不应直接连接到极柱上,应采用过渡板连接。电缆接线端子处应有绝缘防护罩。

6

4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4.1 安装

4.1.1 蓄电池安装前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外观检查:

1 蓄电池外观应无裂纹、无损伤;密封应良好、无渗漏;安全排气阀应处于关闭状态。

2 蓄电池正、负端接线柱极性应正确,并应无变形、无损伤。

3 对于透明的蓄电池槽,检查极板应无变形;槽内部件应齐全、无损伤。

4 连接条、螺栓及螺母应齐全,规格型号应正确。

4.1.2 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架式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置蓄电池的支架宜采用钢架组合结构,可多层叠放,并应便于安装、维护和更换蓄电池。支架间距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支架底层与地面间距应在 150 mm~300 mm 之间,且整体高度不宜超过 1700 mm。蓄电池放置在支架后,支架不应有变形; 金属支架宜可靠接地。

2) 蓄电池在搬运过程中不应触动极柱和安全排气阀。

3)蓄电池安装应平稳,间距应均匀,单体蓄电池间距不应小于5mm; 同排、同列的蓄电池槽应高低一致、 排列整齐。同层或同台上的蓄电池间宜采用有绝缘或有绝缘护套的连接条连接,不同层或不同台上的蓄电池间宜采用电缆连接。

4) 连接条的接线应正确,应使用力矩扳手紧固螺栓,紧

7

固力矩值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极柱不应承受侧向应力。

5)支架安装应牢固可靠,当有抗震要求时,其抗震设施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的有关规定。

2 柜式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池柜体应设有保护接地,接地处应有防锈措施和明显标识。电池柜底部应设置截面积不小于100 mm² 的接地铜排。

2) 电池柜内的隔架与地面距离,最低不宜小于150 mm, 最高不宜大于1700 mm。

4.1.3 蓄电池组的每个蓄电池应在外表面用耐酸材料标明编号。

4.2 充、 放电

4.2.1 蓄电池组安装完毕后,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充电,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电前应用力矩扳手检查蓄电池组及其连接条的连接情况,确保连接可靠、无松动。

2 充电前应测量并记录单体蓄电池的初始端电压和整组电压。

3 充电过程中,室内不应有明火,且应通风良好。

4 充电期间,充电电源应可靠,不得断电。

5 充电期间,环境温度应为5℃~35℃,蓄电池表面温度不应高于45℃。

4.2.2 蓄电池组安装完毕,在投运前应进行完全充电,并应测试开路电压和容量。

4.2.3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视为完全充电:

1 蓄电池在环境温度5℃~35℃条件下,以(2.40V± 0.01 V)/单体的恒定电压、充电电流不大于2.5I₁₀(A) 充电至电流值5h 稳定不变时。

8

2 充电后期充电电流小于0.005C₁0(A) 时。

3 符合产品技术文件完全充电要求时。

4.2.4 完全充电的蓄电池组开路静置24h 后,应分别测量和记录每只蓄电池的开路电压,测量点应在端子处,开路电压最高值和最低值的差值不应超过表4.2.4的规定。

表4.2.4 开路电压最高值和最低值的差值

标称电压(V)

开路电压最高值和最低值的差值(mV)

2

20

6

50

12

100

4.2.5 蓄电池容量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蓄电池在环境温度5℃~35℃的条件下应完全充电,然后应静放1h~24h, 当蓄电池表面温度与环境温度基本一致时, 应进行10h 率容量放电测试,应以0.1C₁0(A) 恒定电流放电到其中一个蓄电池电压为表4.2.5规定值时终止放电,并应记录放电期间蓄电池表面温度t 及放电持续时间T。

表4.2.5 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与充放电电流

电池类别

标称电压

(V)

放电终止电压

(V)

额定容量

(A ·h)

充放电电流

(A)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2

1.8

C10

I₁0

6

5.25(1.75×3)

C₁o

I₁0

12

10.5(1.75×6)

C1o

I₁0

2 放电期间应每隔1h 测量并记录单体蓄电池的端电压、整组蓄电池的端电压及表面温度。在放电末期应随时测量。

3 在放电过程中,放电电流的波动允许范围为规定值的 ±1%。

9

4 实测容量C(A·h) 应用放电电流I(A) 乘以放电持续时间T(h) 计算。

5 当放电期间蓄电池的表面温度不为25℃,可按下式将实测放电容量折算成基准温度(25℃)时的容量:

(4.2.5)

式中:t —— 放电开始时蓄电池的表面温度(℃);

C 一—当蓄电池的表面温度为t℃ 时实际测得容量(A·h); C₂5 ——换算成基准温度(25℃)时的容量 (A·h);

0.006—-10h 率放电的容量温度系数。

6 放电结束后,蓄电池应尽快进行完全充电。

7 10h 率容量测试第一次循环不应低于0.95C₁0, 在第三次循环内应达到1.0C₁0, 容量测试循环达到1.0C₁ 可停止容量测试。

8 在整个10h 率容量测试充、放电期间,应按规定时间记录每个蓄电池的电压、环境温度、表面温度及整组蓄电池的电压、 电流,并应绘制整组充、放电特性曲线。

4.2.6 当蓄电池组开路电压和10h 率容量测试有一项数据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此组蓄电池应判定为不合格。

4.2.7 容量测试合格后,蓄电池组应进行再充电以达到完全充电状态,之后转入浮充电状态。

10

5 镉镍碱性蓄电池

5.1 安装

5.1.1 蓄电池安装前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外观检查:

1 蓄电池外壳应无裂纹、损伤、漏液等现象。

2 蓄电池正、负端接线柱极性应正确,壳内部件应齐全无损伤,有孔气塞通气性能应良好。

3 连接条、螺栓及螺母应齐全,规格型号应正确。

4 带电解液的蓄电池,其液面高度应在两液面线之间,防漏运输螺塞应无松动、脱落。

5.1.2 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架式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置蓄电池的支架宜采用钢架组合结构,可多层叠放, 并应便于安装、维护和更换蓄电池。支架间距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支架底层与地面间距应在150 mm~ 300 mm之间,且整体高度不宜超过1700 mm。蓄电池放置在支架后,支架不应有变形。

2) 支架安装应牢固可靠,当有抗震要求时,其抗震设施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的有关规定。金属支架宜可靠接地。

3)蓄电池安装应平稳,间距应均匀,单体蓄电池间距不应小于5mm; 同排、同列的蓄电池应高低一致、排列整齐。同层或同台上的蓄电池间宜采用有绝缘或有绝缘护套的连接条连接,不同层或不同台上的蓄电池

11

间宜采用电缆连接。

4) 连接条的接线应正确,应使用力矩扳手紧固螺栓,紧固力矩值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极柱不应承受侧向应力。

5) 蓄电池有液面指示计和比重计的一面应朝向运行和检修通道。

2 柜式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第2款的规定。

5.1.3 蓄电池组的每个蓄电池应在外表面用耐碱材料标明编号。

5.2 配液和注液

5.2.1 配制电解液应采用三级化学纯的氢氧化钾,其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配制电解液应使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

5.2.2 电解液的密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5.2.3 配制和存放电解液应使用铁、钢、陶瓷或珐琅材质的耐碱器具,不得使用配制过酸性电解液的容器。

5.2.4 配液时,应将碱慢慢倾入水中,不得将水倒入碱中。配制的电解液应加盖存放和沉淀6h 以上,并应取其澄清液或过滤液使用。当对电解液有怀疑时,应进行化验,其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 的规定。

5.2.5 注入蓄电池的电解液温度不宜高于30℃;当室温高于 30℃时,应采取降温措施。其液面高度应在两液面线之间。注入电解液后宜静置2h~4h 后再初充电。

5.2.6 配液工作应由具有施工经验的技工操作,操作人员应穿戴专用防护用品,并应设专人监护。

5.2.7 工作场地应备有浓度3%~5%的硼酸溶液。

5.3 充、 放电

5.3.1 蓄电池的初充电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2

1 初充电期间,其充电电源应可靠,不得断电。

2 初充电期间,室内不应有明火,且通风应良好。

3 装有催化栓的蓄电池应将催化栓旋下,并应在初充电完成后重新装上。

4 带有电解液并配有专用防漏运输螺塞的蓄电池,初充电前应取下运输螺塞,换上有孔气塞,并检查液面不应低于下液面线。

5 充电期间电解液的温度范围宜为20℃±10℃;当电解液的温度低于5℃或高于35℃时,不宜进行充电。

6 充电开始前,应测量单体电池内阻,测量结果应与产品技术文件提供的内阻值相一致,允许偏差范围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5.3.2 蓄电池初充电应达到产品技术文件要求的时间,且单体蓄电池的电压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5.3.3 蓄电池初充电结束后,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测试容量, 高倍率蓄电池还应进行倍率试验,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5.3.4 充电结束后,应使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调整液面至上液面线。

5.3.5 在制造厂已完成初充电的密封蓄电池,充电前应检查并记录单体蓄电池的初始端电压和整组总电压,并应进行补充充电和容量测试。补充充电及其充电电压和容量测试的方法,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不得过充、过放。

5.3.6 放电结束后,蓄电池应尽快进行完全充电。

5.3.7 在整个充、放电期间,应按规定时间记录每个蓄电池的电压、电解液温度和环境温度及整组蓄电池的电压、电流,并应绘制整组蓄电池充、放电特性曲线。

13

6 磷酸铁锂电池

6.1 安装

6.1.1 磷酸铁锂电池安装前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外观检查:

1 电池外观应无变形及裂纹,表面应干燥、无损伤、无污物。

2 电池的正、负端接线柱极性标识应清晰、正确。

3 通信接口应完好、无损伤。

4 连接线、螺栓及螺母应齐全,规格型号应正确。

5 各单体电池之间电压偏差不应大于100mV。

6 单体电池或电池模块铭牌上应明确标注电池容量、电池电压、型号等关键参数。

6.1.2 磷酸铁锂电池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架式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置电池的支架宜采用钢架组合结构,可多层叠放, 并应便于安装、维护和更换电池。支架间距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电池放置在支架后,支架不应有变形; 金属支架宜可靠接地。

2) 电池在搬运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损坏极柱和通信接口的措施。

3) 电池安装应平稳,间距应均匀,电池间距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同排、同列的电池槽应高低一致、排列整齐。电池之间宜采用电缆连接,电缆接线端子处应有绝缘防护罩。

4)电缆的接线应正确,应使用力矩扳手紧固螺栓,紧固力矩值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通信电缆与动力电

14

缆应分别敷设。

5) 支架安装应牢固可靠,当有抗震要求时,其抗震设施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的有关规定。

2 柜式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池柜体应设有保护接地,接地处应有防锈措施和明显标识。电池柜底部应设置截面积不小于100 mm² 的接地铜排。

2) 电池柜内应设置通风及散热装置。

6.1.3 磷酸铁锂电池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自动报警系统,烟感、温感、可燃气体探测装置,消火栓,通风系统,每个模块应单独配置灭火介质喷头或探火管。应实现可燃气体探测器与通风系统联动、可燃气体探测器与电池管理系统联动功能。自动灭火系统应具备远程自动启动和应急手动启动功能; 自动灭火系统喷射强度、喷头布置间距等设计参数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自动灭火介质应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和降温性能,并应满足扑灭火灾和持续抑制复燃的要求。

6.2 充、 放电

6.2.1 磷酸铁锂电池组安装完毕后,充电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核查单体电池或电池模块连接线、电池通信线应正确、 牢固。

2 应检查并记录单体电池的初始端电压和整组电压及单体电池温度。

3 应检查充电机参数,设置应正确。

4 应检查电池室环境,室内不应有明火,通风应良好,消防系统应正常工作,环境温度应为5℃~35℃。

5 单体电池或电池模块、电池组正极与外部裸露可导电部分之间,单体电池或电池模块、电池组负极与外部裸露可导电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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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绝缘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 GB/T 36276的规定。

6.2.2 磷酸铁锂电池组安装完毕、投运前应进行完全充电,并应测试开路电压、绝缘电阻、电池保护参数和容量。

6.2.3 电池组在5℃~40℃条件下,以额定电流放电至电池组达到放电终止电压或单体电池电压达到放电电压阈值时应停止放电,并应记录放电时间和放电容量。检查单体电池,应无异常, 再以额定电流进行恒流充电,当电池组达到均充电压或单体电池电压达到充电电压阈值时,应停止充电。

6.2.4 完全充放电的电池组开路静置24h 后,应分别测量和记录每节单体电池的开路电压和内阻,开路电压最高值和最低值的差值不得大于100mV。

6.2.5 在整个充、放电期间,应按规定时间记录每节单体电池的电压、表面温度和环境温度及整组电池的电压、电流,并应绘制整组充、放电特性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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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电池管理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电池管理系统应符合设计文件及产品技术文件要求,且应具备以下功能:

1 监测蓄电池电压、温度和蓄电池组端电压、电流等参数。

2 对蓄电池组的电量状态进行实时估算。

3 对电池系统进行故障诊断和故障处理。

4 具备信息交互功能。

5 具有均衡管理功能。

7.2 安装

7.2.1 二次线应正确、可靠,不应有中间接头。软线与端子连接时应压接相应规格的终端附件。

7.2.2 当采用多个采样单元安装时,应分组编号。

7.2.3 采样线布线应规范,宜敷设在线槽内,敷设长度应留有裕度,电缆线槽安装应牢固。

7.2.4 采样线接线时,应先接好蓄电池和采样单元;接入蓄电池时,应确认蓄电池组处于离线状态,并应核对蓄电池正、负极性。

7.2.5 通信电缆线应采用屏蔽双绞线,通信规约应符合设计及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7.3 调试

7.3.1 电池管理系统的绝缘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储能用电池管理系统》GB/T 34131的规定。

17

7.3.2 电池管理系统通电调试后,仪表显示应正常,装置运行应正常。

7.3.3 电池管理系统显示的蓄电池电压、内阻和温度,蓄电池组端电压、电流等数值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7.3.4 电池管理系统中蓄电池组状态参数测量精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18

8 工程交接验收

8.0.1 验收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蓄电池室的建筑工程及其辅助设施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灯具、通风电机等的形式及装设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2 蓄电池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蓄电池组排列应整齐,间距应均匀,并应平稳牢固。

3 蓄电池间连接条应排列整齐,螺栓应紧固、齐全,极性标识应正确、清晰。

4 蓄电池组每个蓄电池的顺序编号应正确,外壳应清洁,液面应正常。

5 蓄电池组的充、放电结果应合格,其端电压、放电容量、 放电倍率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6 蓄电池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 MΩ。

7 蓄电池组应无阳光直射,接线位置宜位于检修通道。

8 柜内蓄电池应摆放整齐,并应保证电池间距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9 蓄电池支架或柜接地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10 电池管理系统模块、元件安装应牢固可靠,插件不得有松动、机械损坏及断线现象。

11 电池管理系统线缆连接应正确、可靠,应无断线、 破损。

12 电池管理系统运行、通信指示应正确,装置运行应正常。

13 磷酸铁锂电池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8.0.2 提交验收资料应包括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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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计变更的证明文件。

2 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装箱单、试验记录、合格证明文件、型式试验报告等。

3 充、放电记录及曲线,质量验收资料。

4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测试仪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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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氢氧化钾技术条件

A.0.1 氢氧化钾技术条件见表A.0.1。

表A.0.1 氢氧化钾技术条件

指标名称

化学纯

指标名称

化学纯

氢氧化钾 ( K O H ) ( % )

≥80

硅酸盐(SiO₃)(%)

≤0.1

碳酸盐(以K₂CO₃计)(%)

≤3

钠 ( N a ) ( % )

≤2

氯化物 ( C 1 ) ( % )

≤0.025

钙 ( C a ) ( % )

≤0.02

硫酸盐 ( S O₄) ( % )

≤0.01

铁 ( F e ) ( % )

≤0.002

氮化合物 ( N ) ( % )

≤0.001

重金属(以Ag计)(%)

≤0.003

磷酸盐(PO₄)(%)

≤0.01

澄清度试验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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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碱性蓄电池用电解液标准

B.0.1 碱性蓄电池用电解液标准见表B.0.1。

表 B.0.1 碱性蓄电池用电解液标准

项目

技术要求

新配电解液

使用过程极限值

外观

无色透明、无悬浮物

密度(15℃,g/cm³)

1.20±0.01

1.20±0.01

含量(g/L)

KOH:240~270 NaOH:215--240

KOH:240~270 NaOH:215~240

CI-(g/L)

<0.1

0.2

K₂CO₃ (g/L)

<20

60

Ca₂⁺ ·Mg₂+(g/L)

<0.19

0.3

Fe/KOH(NaOH)(%)

<0.05

0.05

22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2)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3)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23

引用标准名录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GB 50217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 5026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电力储能用电池管理系统》 GB 34131

《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 GB/T 36276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 5027

《电力工程直流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DL/T 504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DL/T 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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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经国家能源局2024年12月25日以第4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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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 总则 28

3 基本规定 29

4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31

6 磷酸铁锂电池 32

7 电池管理系统 33

27

1 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变电站(含开关站)、换流站、串补站和火力发电厂内控制、保护、通信系统用的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组、 镉镍碱性蓄电池组、磷酸铁锂电池组及电池管理系统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28

3 基本规定

3.0.4 本条第1款酸性电池和碱性电池挥发出来的酸性介质、碱性介质会发生中和反应,影响存放环境,降低电池性能,因此需将酸性和碱性蓄电池分别放置在不同房间。

本条第4款蓄电池到达现场后,应尽快安装、初充电并投入运行。因故不能安装、初充电并投入运行时,应按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储存保管,并对储存温度、储存湿度和储存时间进行监控。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宜在5℃~40℃的环境温度、相对湿度低于80%环境下存放;镉镍碱性蓄电池宜在-5℃~ 35℃的环境温度、相对湿度低于75%环境下存放;磷酸铁锂蓄电池宜在5℃~35℃的环境温度、相对湿度低于95%环境下存放。 超过其有效保管期,蓄电池因内部的电化学反应造成自放电,电池极板的活化物质将受到损坏而影响蓄电池的容量。储存温度每升高10℃,铅蓄电池的自放电速度将增加1倍,在20℃下铅蓄电池可储存的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储存温度升高时,可储存的时间相应缩短。超过规定的可储存时间前,电池应补充电或安装、 初充电并投入运行。

3.0.7 本条第3款通风系统如果位于蓄电池组正上方,会存在冷凝水滴落蓄电池本体从而引发设备老化或者事故。另外,在蓄电池运行过程中析出的氢气会累积在蓄电池室顶部,若通风装置入口距离顶部超过100 mm, 将影响通风排气效果,故有此规定。

3.0.10 本条第1款蓄电池室埋管伸出地面的高度,主要考虑管口与接线柱之间的距离,需满足后续施工及运维拆装的要求,在满足200 mm~300 mm 距离的要求下,埋管高度宜高出地面,防止杂物进入管道,若管口与地面相平,需做好封堵及遮盖措施。

29

本条第3款蓄电池正极的颜色,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2的要求应为赭色,在实际施工中发现市场上赭色较为少见,购买和调配也比较困难,且棕色的颜色也比较接近赭色,因此本规范统一将颜色改为棕色。

30

4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4.2.6 此条款仅作为判断该蓄电池组不合格的依据,进一步的处理需根据充放电过程中单体蓄电池电压的变化情况,对照表4.2.5 或者厂家技术文件说明,找出蓄电池组内不合格的单体电池, 并在更换不合格电池后重新进行充放电试验,不需要更换整组蓄电池。

31

6 磷酸铁锂电池

6.2.3 磷酸铁锂电池若按照常规铅酸电池长期处于浮充状态会造成电池过充电问题,损坏电池甚至会引起热失控事故,因此在充电达到电池充电电压上限后需断开充电回路,并采取防止母线充电措施。

32

7 电池管理系统

7.1.1 本条第3款电池管理系统应能根据具体故障内容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如故障码上报、实时警示和故障保护等。

本条第4款信息交互功能是指储能系统中电池管理系统与变流器及就地监控系统相互关联的功能。

本条第5款电池管理系统应具备平衡电池组间的不一致性差异的功能,通过对单体电池在线充放电,提高电池组一致性,延缓电池失效。

33

下载地址
DL/T 5892-202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标准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