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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DIPSA 005-2024 商标质押融资(贷款)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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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语言:中文版
  • 格式: PDF文档
  • 类别:综合团体标准
  • 更新日期: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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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ICS 03.140 CCS A11 团体标准 T/SDIPSA 005—2024 商标质押融资(贷款)业务指南 Service guide for trademark pledge financing(loan) 2024- 12 - 15发布2024 - 12 - 16实施 山东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 发布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原则 ............................................................................ 1 5 业务流程 ............................................................................ 2 6 履约保障 ............................................................................ 4 7 持续改进 ............................................................................ 4 附录A (规范性)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件 ........................................... 5 附录B (规范性)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件 .................................. 10 附录C (规范性)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件 ...................................... 14 附录D (规范性)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件 ...................................... 18 T/SDIPSA 005—2024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相关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济南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山东金融业联合会、山东齐鲁知识产权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月平、赵正杰、齐宝杰、朱晓梅、王睿哲、于红雷、赵君和、张伊帆、薛玉燕、王兴玲、李炳忠、成君、何修崟、肖夙、何倩、李宝山、张文婷、桑文新、仝东凤、黄文婵、张晓楠。 T/SDIPSA 005—2024 1 商标质押融资(贷款)业务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商标质押融资(贷款)的总体原则、业务流程、履约保障和持续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商标质押融资(贷款)业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1374-2008 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 基本词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商标 trademark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来源:GB 21374-2008,3.3.1,有修改] 注册商标 registered trademark 经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 [来源:GB 21374-2008, 3.3.2,有修改] 商标价值 trademark value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在投资或经营过程中以货币单位表示的市场价值。 商标价值评估 trademark evaluation 基于一定程序和方法,对商标价值进行测算并提供参考价格的行为。 商标质押融资(贷款) trademark pledge financing(loan) 商标权益人(借款人)以合法拥有的商标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贷款人)申请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4 总体原则 客观公正 公正处理各类主体关于申请备案、申请贷款、风险补偿等请求事项,对各申请人平等相待。 诚实信用 商标质押融资(贷款)各参与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在各流程中提供的信息和提交的资料真实可靠。 高效便捷 T/SDIPSA 005—2024 2 深入贯彻落实便企利民的思想,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能,切实帮助商标权益人获得低成本的贷款。 5 业务流程 业务流程图 图1 商标质押融资(贷款)业务流程图 商标质押融资(贷款)条件 5.2.1 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 5.2.2 权属明确、无争议。 申请材料 借款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a) 贷款申请书; b) 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c) 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注册续展证明; d) 财务报表及完税证明和财务审计报告; e) 商标权人同意以注册商标出质的书面承诺; f) 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价值报告; g) 由担保机构提供的相关担保材料; h) 由保险机构提供的相关保险材料; i)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T/SDIPSA 005—2024 3 商标价值评估 5.4.1 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评估机构。 5.4.2 评估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5.4.3 依照公正、科学、客观、独立的原则进行价值评估。 5.4.4 确定商标的市场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保险与担保 借款人可向保险公司购买贷款的保证保险,也可由担保公司为贷款提供担保。 贷款审核 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 签订合同 贷款人审核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相关合同。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5.8.1 依据《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质押登记。 5.8.2 按照下列规则准备申请书件: —— 申请质权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 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格式参见附录A表A.1), • 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有关业务的承诺书(格式参见附录A表A.2), • 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原件或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 申请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的,提交如下文件: • 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格式参见附录B表B.1), • 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承诺书(格式参见附录B表B.2), • 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 申请质权延期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 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格式参见附录C表C.1), • 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承诺书(格式参见附录C表C.2), • 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 申请注销专用权质权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 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格式参见附录D表D.1), • 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登记注销承诺书(格式参见附录D表D.2), •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8.3 申请书件可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提交。 5.8.4 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借贷双方获取《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贷款发放 依照签订的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贷款偿还 依照签订的合同,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质押解除 借款人结清贷款本息后,借贷双方依据《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及相关规定向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注销登记。 T/SDIPSA 005—2024 4 6 履约保障 逾期处理 6.1.1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商标质押融资(贷款)的用途进行监控。 6.1.2 商标质押融资(贷款)逾期的,贷款人向借款人采取相应催收措施;参加保险(或担保)的,一并通知合作保险(或担保)机构,可由贷款人和保险(或担保)机构共同催收。 6.1.3 借款人在催收期结束后仍未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借款人和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 6.1.4 贷款人在借款人结清贷款本息后不及时解除质押的,借款人可依法向贷款人追责。 风险补偿 6.2.1 经保险公司投保的贷款,贷款人可就贷款的损失金额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理赔比例和金额按照约定进行。 6.2.2 经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贷款人可就贷款的损失金额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代偿比例和金额按照约定进行。 6.2.3 金融机构可依据相关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就贷款损失向相关部门申请风险补偿。 7 持续改进 金融机构应完善商标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评估体系,强化管理,提高商标质押融资(贷款)服务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商标质押融资(贷款)各参与方共同建立商标质押融资信用机制,优化商标质押融资(贷款)流程,完善商标质押融资(贷款)体系。 T/SDIPSA 005—2024 5 A A 附录A (规范性)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件 A.1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格式参见表A.1。 A.2 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有关业务的承诺书格式参见表A.2。 表 A.1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T/SDIPSA 005—2024 6 表 A.1 (续) T/SDIPSA 005—2024 7 表 A.1 (续) T/SDIPSA 005—2024 8 表 A.1 (续) 填写说明 1.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质权人/出质人共同办理,应当按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质权人名称”栏:质权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证件号码。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国内申请人无需填写英文名称。多个质权人应将其代表人名称填写在“质权人名称”栏,其他质权人名称填写在附页。 3.“质权人地址”“邮政编码”栏: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详细填写中英文地址。国内申请人不需填写英文地址。 4.“国内质权人电子邮箱”“联系人”“电话”栏:国内申请人填写此栏,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填写其在中国的联系方式。 5.“代理机构名称”栏:申请人委托已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质权登记事宜的,此栏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事宜的,不填写此栏。 6.“出质人名称”“出质人地址”“邮政编码”栏:参见质权人有关栏目填写说明。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此栏供出质人(商标注册人)填写其证明文件上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国内出质人电子邮箱”“联系人”“电话”“代理机构名称”栏:参见质权人有关栏目填写说明。 9.“是否共有商标”栏:出质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当在“是否共有商标”选择“是”;非共有商标的,选择“否”。共有商标出质的,申请书首页出质人名称/地址/联系地址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联系地址,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共有人依次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可再加附页)。非共有商标的,不需提交附页。 10.“出质商标注册号”栏:一份申请书可以填写同一出质人(商标注册人)名下的一个或多个商标注册号,填写不下的可以填写附页。注册号前应标注序号。共有商标的全部共有成员相同的,方可视为同一出质人。 11.“担保债权数额”栏:填写双方在质押合同中约定用以担保的债权的具体金额。 12.“质权登记期限”栏:填写双方约定的用于质权登记的起始时间,该期限可以长于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后不申请延期的,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13.“质权人章戳(签字)”“出质人章戳(签字)”栏:质权人/出质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盖章。质权人/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共有商标的,由代表人在“出质人章戳(签字)”栏盖章(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4.“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栏: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加盖代理机构章戳,并由代理人签字。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 15.“附页——商标注册号”:出质商标较多,申请书首页填写不下的,填写在此页,序号请接续首页继续标注。质权人及出质人双方(共有商标的为代表人)还需在此附页加盖章戳或签字。 16.“附页——其他共有人”:申请书首页在“是否共有商标”栏选择“是”的,应填写此页;申请书首页在“是否共有商标”栏选择“否”的,不提交此页,无需填写。填写时,国内申请人只需填写中文名称,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和英文。所有的其他共有人均应在对应名称栏右侧空白处按顺序加盖章戳(自然人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17.质权登记不收取商标规费。其他申请事宜请详细阅读中国商标网(http://sbj.cnipa.gov.cn/)相关栏目。 T/SDIPSA 005—2024 9 表 A.2 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有关业务的承诺书 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承诺书 一、 申请人 质权人: 出质人: 二、 质权人承诺 质权人已经准确、完整地了解和知晓出质商标的权利状况、存在的瑕疵和风险,愿意承担因此可能导致的风险。上述权利状况、存在的瑕疵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在先的转让申请、质权登记、商标许可使用情况; 2.可能导致出质商标专用权丧失的撤销、宣告无效案件情况; 3.商标权属纠纷情况; 4.商标的有效期; 5.出质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或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出质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6.其他可能导致商标权灭失、价值贬损的情况。 三、 出质人承诺 1.出质人为出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权利人; 2.出质的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3.出质的商标不存在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情况; 4.出质人同意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 5.在注册商标质权登记有效期内,出质人再次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存在与已出质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情形的,将及时通知质权人; 6.出质人将尽职尽责维护出质商标权利,并将涉及商标权灭失、价值贬损情况和案件进展进度及时通知质权人。 四、 申请人共同作出以下承诺 ( 一) 申请人为依法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 ( 二)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真实有效。申请人签署相关主合同及商标权质押(质权)合同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 ( 三) 本承诺书中所有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章戳(签字): 申请人章戳(签字): (出质人) (质权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T/SDIPSA 005—2024 10 B B 附录B (规范性)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件 B.1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格式参见表B.1。 B.2 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承诺书格式参见表B.2。 表 B.1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T/SDIPSA 005—2024 11 表 B.1 (续) T/SDIPSA 005—2024 12 表 B.1 (续) 填写说明 1.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质权人/出质人应当按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质权人名称”栏:质权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证件号码。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国内申请人无需填写英文名称。多个质权人应将其代表人名称填写在“质权人名称”栏,其他质权人名称填写在附页。 3.“质权人地址”“邮政编码”栏: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详细填写中英文地址。国内申请人不需填写英文地址。 4.“国内质权人电子邮箱”“联系人”“电话”栏:国内申请人填写此栏。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填写其在中国的联系方式。 5.“代理机构名称”栏:申请人委托已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质权登记事宜的,此栏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事宜的,不填写此栏。 6.“出质人名称”“出质人地址”“邮政编码”栏:参见质权人有关栏目填写说明。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此栏供出质人(商标注册人)填写其证明文件上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国内出质人电子邮箱”“联系人”“电话”“代理机构名称”栏:参见质权人有关栏目填写说明。 9.“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编号”栏:此栏填写原始办理质权登记时取得的质权登记证证书上所载明的编号。 10.“申请变更事项”栏:变更事项共三项,可以一次勾选多项,申请变更多项内容。 11.“变更前担保债权数额”“变更后担保债权数额”栏:申请变更事项勾选了“担保债权数额”的,应填写此栏。根据双方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约定的条款和内容填写。“变更前质权人名称”、“变更前出质人名称”栏:申请变更事项勾选了“质权人名称” “出质人名称”的,应当填写相应栏目。 12.“质权人章戳(签字)”“出质人章戳(签字)”栏:质权人/出质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盖章。质权人/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共有商标的,由代表人在“出质人章戳(签字)”栏盖章(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3.“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栏: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加盖代理机构章戳,并由代理人签字。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 14.“附页—其他共有人”:凡存在多个质权人或者出质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提交此附页。首页已经填写的质权人和出质人不在此页重复填写,其他人应填写在此附页。填写时,发生变更的出质人或质权人应填写变更前名称、变更后名称,未发生变更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只需填写在变更后名称栏。此页填写的全部质权人、出质人应盖章(签字)。 15. 质权登记不收取商标规费。其他申请事宜请详细阅读中国商标网(http://sbj.cnipa.gov.cn/)相关栏目。 T/SDIPSA 005—2024 13 表 B.2 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承诺书 T/SDIPSA 005—2024 14 C C 附录C (规范性)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件 C.1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格式参见表C.1。 C.2 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承诺书格式参见表C.2。 表 C.1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T/SDIPSA 005—2024 15 表 C.1 (续) T/SDIPSA 005—2024 16 表 C.1 (续) 填写说明 1.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质权人/出质人应当按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质权人名称”栏:质权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证件号码。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国内申请人无需填写英文名称。多个质权人应将其代表人名称填写在“质权人名称”栏,其他质权人名称填写在附页。 3.“质权人地址”“邮政编码”栏: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详细填写中英文地址。国内申请人不需填写英文地址。 4.“国内质权人电子邮箱”“联系人”“电话”栏:国内申请人填写此栏。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填写其在中国的联系方式。 5.“代理机构名称”栏:申请人委托已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质权登记事宜的,此栏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事宜的,不填写此栏。 6.“出质人名称”“出质人地址”“邮政编码”栏:参见质权人有关栏目填写说明。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此栏供出质人(商标注册人)填写其证明文件上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国内出质人电子邮箱”“联系人”“电话”“代理机构名称”栏:参见质权人有关栏目填写说明。 9.“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编号”“原质权登记期限”栏:此栏填写原始办理质权登记时取得的质权登记证证书上所载明的编号及证书所记载的质权登记期限。 10.“延期后质权登记期限延期至”栏:根据双方补充协议、变更协议约定的条款和内容填写,或依据实际债权的履行情况和有关证据填写。 11.“质权人章戳(签字)”“出质人章戳(签字)”栏:质权人/出质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盖章。质权人/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共有商标的,由代表人在“出质人章戳(签字)”栏盖章(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2.“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栏: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加盖代理机构章戳,并由代理人签字。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 13.“附页—其他共有人”:凡存在多个质权人或者出质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提交此附页。此页填写的全部质权人、出质人应盖章(签字)。 14.质权登记不收取商标规费。其他申请事宜请详细阅读中国商标网(http://sbj.cnipa.gov.cn/)相关栏目。 T/SDIPSA 005—2024 17 表 C.2 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承诺书 T/SDIPSA 005—2024 18 D D 附录D (规范性)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件 D.1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格式参见表D.1。 D.2 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登记注销承诺书格式参见表D.2。 表 D.1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T/SDIPSA 005—2024 19 表 D.1 (续) T/SDIPSA 005—2024 20 表 D.1 (续) 填写说明 1.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质权人/出质人应当按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质权人名称”栏:质权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证件号码。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国内申请人无需填写英文名称。多个质权人应将其代表人名称填写在“质权人名称”栏,其他质权人名称填写在附页。 3.“质权人地址”“邮政编码”栏: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详细填写中英文地址。国内申请人不需填写英文地址。 4.“国内质权人电子邮箱”“联系人”“电话”栏:国内申请人填写此栏,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填写其在中国的联系方式。 5.“代理机构名称”栏:申请人委托已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质权登记事宜的,此栏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事宜的,不填写此栏。 6.“出质人名称”“出质人地址”“邮政编码”栏:参见质权人有关栏目填写说明。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此栏供出质人(商标注册人)填写其证明文件上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国内出质人电子邮箱”“联系人”“电话”“代理机构名称”栏:参见质权人有关栏目填写说明。 9.“注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编号”栏:此栏填写原始办理质权登记时取得的质权登记证证书上所载明的编号。 10.“未交回原质权登记证的原因”栏:申请注销商标质权登记应当同时交回原质权登记证,未交回原质权登记证的应当说明原因。 11.“注销原因”栏:根据双方合同履行实际情况填写。 12.“质权人章戳(签字)”“出质人章戳(签字)”栏:质权人/出质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盖章。质权人/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共有商标的,由代表人在“出质人章戳(签字)”栏盖章(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3.“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栏: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加盖代理机构章戳,并由代理人签字。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 14.“附页——其他共有人”:凡存在多个质权人或者出质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提交此附页。此页填写的全部质权人、出质人应盖章(签字)。 15.质权登记不收取商标规费。其他申请事宜请详细阅读中国商标网(http://sbj.cnipa.gov.cn/)相关栏目。 T/SDIPSA 005—2024 21 表 D.2 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登记注销承诺书 T/SDIPSA 005—2024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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