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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SXZTXH 01-2024 建水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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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综合团体标准
  • 更新日期: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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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建水县紫陶协会团体标准 T/JSXZTXH 01—2024 建水陶 2024 - 12 - 25 发布2025 - 01 -01 实施 建水县紫陶协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GB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制。 本标准由建水县紫陶协会提出并归口。 考虑到本标准中的某些条款可能涉及专利权,建水县紫陶协会不负责对任何该类专利权的鉴别。 本标准起草单位:建水县紫陶协会、建水县紫陶研究会、云南昌泰建水紫陶发展有限公司、建水崇 文同创紫陶文化有限公司、云南临祥寂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建水溯远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云南仁 烨堂紫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水陶园三杰紫陶文化有限公司、建水县荣洪陶然苑、建水县陶然紫陶工 作室、云南合纵紫陶产业有限公司、建水磐松手作陶艺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立华、邓孝维、杜俊楠、李俊、李春光、李正龙、金麟、施步涛、徐荣洪、 徐伟杰、郭祥、谢恒、蔡细林、潘娟 T/JSXZTXH 01—2024 1 建水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水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 输、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建水境内天然陶土为原料,按照制造工艺制成的建水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2829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 3298 日用陶瓷器抗热震性测定方法 GB 3299 日用陶瓷器吸水率测定方法 GB 3300 日用陶瓷器变形检验方法 GB 3301 日用陶瓷器的容积、口径误差、高度误差、重量误差、缺陷尺寸的测定方法 GB 3302 日用陶瓷器包装、标志、运输、贮存规则 GB 3303 日用陶瓷器缺陷术语 GB 5000 日用陶瓷名词术语 GB 31604.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镉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铅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GB 3303、GB 500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3.2 建水陶 以建水境内天然陶土为原料,经泥料制备、制坯成型、高温烧制等制陶工艺在建水境内烧制而成的 陶器。 4 产品分类 4.1 按用途分为日用陶、艺术陶。 4.2 按产品的规格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型,其规格范围见表1。 表1 产品规格分类表 T/JSXZTXH 01—2024 2 产品分类测定项目 规格尺寸 小型中型大型特型 杯类口径/mm <40 40~70 >70 - 碗类口径/mm <110 110~175 >175~225 >225 盘碟类口径/mm <128 128~228 >228~350 >350 花盆类口径/mm <100 100~200 >200~400 >400 缸类口径/mm <200 200~400 >400~600 >600 壶类容量/mL <100 100~500 >500~1 000 >1 000 蒸、汽锅类容量/mL <250 250~1 000 >1 000~2 400 >2 400 坛罐类容量/mL <1 000 1 000~3 000 >3 000~10 000 >10 000 瓶桶类高度/mm <300 300~500 >500~1 000 >1 000 其它器物类视其外形相似情况,分别按上述各类定型 4.3 除艺术陶以外的产品按外观质量分为优等品、合格品,具体分组要求见5.6.2。 5 技术要求 5.1 吸水率 产品的吸水率≤5%。 5.2 抗热震性 小型产品180 ℃至20 ℃热交换一次不裂。中、大、特型产品160 ℃至20 ℃热交换一次不裂。 5.3 铅、镉溶出量 对于直接与食物接触的产品,铅≤0.5 mg/L;镉≤0.05 mg/L。 5.4 产品的口径或高度误差 ±5.0%。 5.5 盖与口的要求 有盖产品的盖与口应基本吻合。壶类产品在倾斜70°时,盖子不应脱落,当盖子向一方移动时,盖 子与壶口的位移距离不应超过2 mm。 5.6 外观质量 5.6.1 底部标志(指商标和文字)应正确、清晰。 5.6.2 除花盆类以外其它类别的所有等级产品不应有渗漏、磕碰缺陷。产品的外观质量按表2 规定的 缺陷范围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优等品每件产品底部标志(指商标和文字)应正确、清晰且不得超过三种(花盆不得超过四种) 缺陷; b) 合格品每件产品不得超过四种(花盆不得超过五种)缺陷。 表2 外观缺陷允许范围 T/JSXZTXH 01—2024 3 序号缺陷名称项目及单位产品类型及规格优等品合格品 1 变形 口径 (mm) 杯类 小于60 小于1.5 小于3.0 大于或 等于60 小于2.0 小于4.0 壶类 小于60 小于1.5 小于3.0 大于或 等于60 小于2.0 小于4.0 碗类 小型小于2.5 小于5.0 中型小于4.0 小于8.0 大型小于5.5 小于11.0 特型小于口径的2.5% 小于口径的5.0% 高度 (mm) 盘碟类 小型小于1.0 小于2.0 中型小于2.0 小于3.5 大型小于2.5 小于5.0 特型小于高度的2.5% 小于高度的5.0% 口径 (mm) 蒸、汽锅类 小型小于2.0 小于4.0 中型小于4.0 小于9.0 大型小于6.5 小于12.5 特型小于口径的2.5% 小于口径的5.0% 坛罐类 小型小于3.5 小于7.0 中型小于4.5 小于9.0 大型小于6.5 小于12.5 特型小于口径的2.5% 小于口径的5.0% 花盆类 小型小于2.5 小于5.0 中型小于5.0 小于10.0 大型小于10.0 小于20.0 特型小于口径的2.5% 小于口径的5.0% 缸类 小型小于5.0 小于10.0 中型小于10.0 小于20.0 大型小于15.0 小于30.0 特型小于口径的3.0% 小于口径的5.0% 瓶桶类 小型小于3.0 小于6.0 中型小于5.5 小于11.0 大型小于8.5 小于17.0 特型小于口径的2.5% 小于口径的5.0% 2 坯爆 直径 (mm) 小型 不允许 小于1.0,限2个 中型小于1.0,限3 个 大型小于1.0,限4 个 特型小于1.0,限5 个 T/JSXZTXH 01—2024 4 表2(续) 序号缺陷名称项目及单位产品类型及规格优等品合格品 3 熔洞 直径 (mm) 小型小于1.0,限2 个小于1.5, 限4个 中型小于1.0,限3 个小于1.5,限5 个 大型小于1.0,限4 个小于1.5,限6 个 特型小于1.0,限5 个小于1.5,限7 个 4 裂纹 长度 (mm) 小型 不允许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 面小于2.0,限1条 中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 面小于4.0,限1 条 大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 面小于6.0,限1 条 特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 面小于8.0,限1 条 5 疙瘩 直径 (mm) 小型小于1.0,限1 个小于2.0,限1 个 中型小于2.0,限1 个小于3.0,限2 个 大型小于3.0,限1 个小于4.0,限2 个 特型小于4.0,限1 个小于5.0,限2 个 6 磕碰 长度 (mm) 花盆类:小型不允许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 面小于2.0,限1个 花盆类:中型不允许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 面小于4.0,限1个 花盆类:大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 面小于7.0,限1个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 面小于9.0,限1个 花盆类:特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 面小于8.0,限1个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 面小于10.0,限1个 注1:本标准未能包括的缺陷,根据其形状,可按相似形状处理。 注2:除已明确规定的缺陷外,表中所规定的缺陷允许范围均指显见面,非显见面的缺陷均可按显见面规定的尺寸 增大50%。 注3:凡遇直径小于规定幅度50%的缺陷,而其数量较规定略多时,可以两个折算一个,但所增加的绝对个数不得超 过原等级规定总数的50%(如原规定总数为单数时,可将总数加1,变成双数再折半)。 注4:本标准所规定的外观质量要求如不适用特殊器型和装饰风格的产品,可由企业标准另作补充规定。 注5:艺术陶除外。 6 试验方法 6.1 吸水率的测定按GB 3299 的规定执行。 6.2 抗热震性的测定按GB 3298 的规定执行。 6.3 铅、镉溶出量的测定按GB 31604.24、GB 31604.34 的规定执行。 6.4 口径误差、高度误差、缺陷尺寸的测定按GB 3301 的规定执行。 6.5 变形的测定按GB 3300 的规定执行。 6.6 渗漏的测定:将试样盛满水后,静置24 h,观察样品外部有无水印或水珠。 6.7 其它项目的检验用目视的方法进行。 T/JSXZTXH 01—2024 5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 7.2 出厂检验 7.2.1 每件产品应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时应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 7.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5.4~5.6 规定的内容。 7.2.3 出厂检验按GB 2828.1 的规定执行。采用一般检验水平Ⅱ,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接收质 量限(AQL)为4.0,见表3。 表3 抽样方案 批量样本量 接收数 Ac 拒收数 Re 1~25 3 0 1 26~90 13 1 2 91~150 20 2 3 151~280 32 3 4 281~500 50 5 6 501~1 200 80 7 8 1 201~3 200 125 10 11 3 201~10 000 200 14 15 10 001~35 000 315 21 22 7.2.4 受检产品可按单件、套具、等级、器型、花面等形成批,必要时还可细分。 7.2.5 样本的抽取随机进行,成箱配套产品先折算成自然件数,然后按本标准表3、表4 的规定抽取 样本量。 7.2.6 出厂检验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该批产品由交货方返工后方可再一次提 交检验。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内容,其中吸水率、热稳定性和铅、镉溶出量每半年进 行一次,其他项目每一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原料的配比改变时; b) 生产工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停产6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d) 生产工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 e) 合同有要求时; f) 交收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 g)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规定周期内制造的,并经过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批中抽取。 T/JSXZTXH 01—2024 6 7.3.3 型式检验按GB 2829 的规定进行,各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分类、不合格质量水平、判别水平、 抽样方案及判定数组见表4。 表4 型式检验抽样方案及有关数据 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 不合格质量水平 RQL 判别水平 DL 抽样方案 样本量 n 判定数组 Ac Re 5.1 B 40 Ⅰ 二次 n1=3 n2=3 0 2 1 2 5.2 B 25 Ⅰ 二次 n1=5 n2=5 0 2 1 2 5.3 A 15 Ⅰ 一次6 0 1 5.4、5.5 C 30 Ⅰ 一次10 2 3 5.6 B 25 Ⅱ 一次32 5 6 7.3.4 以上项目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8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贮存按GB 3302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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