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大米团体标准
T/SLRA01-2024
舒兰大米
Shulan rice
2024-11-06发布2024-12-06 实施
舒兰市大米协会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吉林省舒兰市大米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吉林省舒兰市粮油监测站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舒兰市大米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宿洪庆、刘辉、张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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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大米
Shulan rice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舒兰大米的术语和定义、生产地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包装、运输和贮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54-2018 团标中理化指标未能全部包括该标准的理化指标。
GB271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
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4404. 1-2008 粮食作物种子
第一部分:禾谷类
GB 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
GB 5492 粮油检验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 5494-1985 粮油检验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
GB 5496-1985 粮食、油料检验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GB 5497 粮油检验水分测定法
GB 5502-2018 粮油检验大米加工精度检验
GB 5503-1985 粮油检验碎米检验法
GB7718-2004 食品标签通
用标准
GB 17891-2017 优质稻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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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83-2017 米质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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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354-2018 、GB 17891-1999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舒兰大米
在第4 章规定的范围内, 以5.2 规定的原料,经加工精制而成的大米。
3.2 碱消值
精米在质量浓度为1.4%的氢氧化钾溶液中,30℃浸泡23h 米粒的解析程度。
4 生产地域范围
“舒兰大米”生产地域范围见附录A.
具体范围是北纬43 °51 ′至44 °38 ′,东经126°24 ′至127 °45 ′。行政区域包括舒
兰市的朝阳镇、亮甲山乡、白旗镇、溪河镇、法特镇、莲花乡、天德乡、舒兰环城街、铁东
街、吉舒街(含区划前二道乡)、水曲柳镇、小城镇、上营镇、平安镇、七里乡、金马镇、
开原乡(含区划前青松乡)、新安乡共十八个镇、街、乡。地域面积5.5 万公顷。
5 要求
5.1 自然环境
5.1.1 日照
年平均日照时间为2400h ~ 2700h。
5. 1.2 气温
年平均气温4℃~6℃ 。水稻生长季节平均气温为18℃~24℃ , 昼夜温差13℃ , 最大温
差近20℃ 。无霜期为110 天~135 天。
5. 1.3 降水
年平均降水量650mm~682mm。
5. 1.4 土壤
土壤渗透性好,有机质含量高达3. 14% ,耕层土壤pH 值6.0~7.2。
5. 1.5 水源
本区域年平均降水量682.6mm ,水的硬度为58.7 毫克,pH 值为6.8。
5. 1.6 环境空气
本区域大气环境符合国家A 级绿色食品的大气标准。
5.2 原料
种子应选用通过国家或地方审定的优质水稻品种。种子质量应符合GB4404. 1 规定。
5.3 加工工艺
优质一等舒兰大米加工应有抛光、白米分级等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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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感官要求
a) 舒兰大米应没有异味和活的昆虫;
b) 米粒半透明,色泽清白有光泽;
c) 蒸煮时有特有的清香味, 口感绵软略粘、香甜,饭粒表面有油光,冷后仍能保持良
好口感。
5.5 加工质量
等级加工精度
黄粒米
%
≤
不完善
粒%
≤
杂质(%) ≤ 碎米(%) ≤
总量糠粉矿物质总量小碎米
优质一等特等0.3 2.0 0.20 0.10 0.01 10.0 1.0
优质二等标准一等0.3 3.0 0.25 0.15 0.01 15.0 1.5
5.6 理化指标
要求
优质一等优质二等
水分(%) ≤ 15.5 15.5
直链淀粉(干基) (%) 16~19 16~20
胶稠度(mm) ≥ 70 65
垩白粒率(%) ≤ 15 25
垩白度(%) ≤ 2.0 3.0
碱消值(级) 6~7 6~7
5.7 卫生指标
按GB2715-2016 规定执行。
6 试验方法
6. 1 抽样
按GB5491 规定执行。
6.2 色泽、气味、蒸煮品质
按GB 5492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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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加工精度
按GB 5502-1985 中第1 章规定执行。
6.4 黄粒米
按GB 5496-1985 中第2 章规定执行。
6.5 不完善粒
按GB 5494-1985 中第2 章规定执行。
6.6 杂质
按GB 5494-1985 中1.8 规定执行。
6.7 碎米
按GB 5503-1985 中第1 章规定执行。
6.8 水分
按GB 5497 规定执行。
6.9 直链淀粉
按GB 17891-1999 中6.5 规定执行。
6.10 胶稠度
按GB 17891-1999 中附录A 规定执行。
6. 11 垩白粒率
按GB 17891-1999 中6.2 规定执行。
6. 12 垩白度
按GB 17891-1999 中6.3 规定执行。
6.13 碱消值
按NY/T83-1988 中6.2 执行,但将6.2.2 中1.7%改为1.4%。
6. 14 其他
其他卫生指标的测定按GB 5009.36 中相关条款执行。
7 检验规则
7. 1 检验分类
7. 1.1 出厂检验
7.1.1.1 每批产品出厂时,均应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和
销售。
7.1.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加工质量、垩白粒率、垩白度、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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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2 型式检验
7.1.2.1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原料、工艺、设备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别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1.2.2 型式检验项目为5.4 、5.5 、5.6 、5.7 规定的技术内容。
7.2 判定规则
卫生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即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感官指标、加工质量指标、理化指标综
合判定不符合规定等级的,可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则判不合格。
8 包装、运输和贮存
8. 1 包装
8. 1.1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卫生规定。
8. 1.2 包装物应清洁、结实,并且牢固缝制或牢固密封。
8. 1.3 包装净含量应符合JJF1070 规定。
8.2 运输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3 贮存
贮存场所应满足防雨、通风、干燥、清洁、阴凉、无阳光直射的要求,严禁与有毒、有
害、有腐蚀性、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