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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2008-10-24 3: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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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管理,提高质量保证工程师的素质,确保压力容器的制造质量,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工作的人员,应按本办法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质量保证工程师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三条 申请或已取得制造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均可以推荐人选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条 质量保证工程师的合格级别分为:
1.A1级 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
2.A2级 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
3.A3级 系指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
4.A4级 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5.A5级 系指医用氧舱;
6.B1级 系指无缝气瓶;
7.B2级 系指焊接气瓶;
8.B3级 系指特种气瓶;
9.C1级 系指铁路罐车;
10.C2级 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11.C3级 系指罐式集装箱;
12.D1级 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
13.D2级 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第五条 质量保证工程师申请与被批准的合格级别,应与本单位申请或取得的制造资格相符。
第六条 合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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