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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08-10-24 3: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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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管理,提高质量保证工程师的素质,确保压力容器的制造质量,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工作的人员,应按本办法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质量保证工程师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三条  申请或已取得制造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均可以推荐人选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条  质量保证工程师的合格级别分为:
1.A1级  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
2.A2级  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
3.A3级  系指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
4.A4级  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5.A5级  系指医用氧舱;
6.B1级  系指无缝气瓶;
7.B2级  系指焊接气瓶;
8.B3级  系指特种气瓶;
9.C1级  系指铁路罐车;
10.C2级  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11.C3级  系指罐式集装箱;
12.D1级  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
13.D2级  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第五条  质量保证工程师申请与被批准的合格级别,应与本单位申请或取得的制造资格相符。
第六条  合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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