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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2503-2025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 京白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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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理   标志   京白梨   产品质量   DB11
资源简介

  ICS 65.020.20

  CCS B 31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2503—2025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 京白梨

  Qual ity requirements for product of geograph ica l indication—Jingbai

  pear

  2025 - 12 - 29 发布 2026 - 04 - 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2503—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质量相关技术要求,食品安全相关要求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文件。

  本文件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企智赢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优品供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园林绿化产业促进中心(北京市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公园管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科技开发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科技开发实验基地、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莹、常耀文、李雪波、李汉超、刘京、李超、张洪源、李心仪、陈浩、赵雪娜、郝长清、苏本营、李晶、伏芳、李夺。

  I

  DB11/T 2503—2025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 京白梨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京白梨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京白梨的产地范围、生产技术要求、产品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贮运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京白梨的生产、流通、检验,亦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京白梨的保护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形符号标志

  GB/T 10650 鲜梨

  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含第1号修改单)

  NY 475 梨苗木

  NY/T 854 京白梨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NY/T 1198 梨贮运技术规范

  NY/T 1778 新鲜水果包装标识 通则

  NY/T 2637 水果和蔬菜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折射仪法

  NY/T 3104 仁果类水果(苹果和梨)采后预冷技术规范

  DB11/T 1085 梨生产技术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含第1号修改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京白梨 Jingbai pear

  原产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境内,按照特定的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鲜梨产品。

  4 产地范围

  京白梨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限定于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批准公告中的产地范围,即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妙峰山镇、王平镇、潭柘寺镇4个镇现辖行政区域,具体范围按附录A。

  1

  DB11/T 2503—2025

  5 生产技术要求

  5. 1 立地条件

  5.1.1 气候

  京白梨的生产基地应选择气候条件符合NY/T 854规定的区域。

  5.1.2 土壤

  应选择海拔高度100 m~400 m,集中连片,土壤类型为山地淋溶褐土,土质疏松,土壤pH 6.5~ 7.2,有机质含量≥1.0%,其他土壤质量符合NY/T 854规定的地块建园。

  5.1.3 空气

  应选择生态良好,空气质量符合NY/T 854规定的区域建立京白梨生产基地。

  5.1.4 水质

  生产区域内应排灌方便,灌溉用水水质应符合NY/T 854的规定。

  5.2 建园

  5.2.1 品种

  秋子梨系的当地原生品种。

  5.2.2 苗木

  以杜梨为砧木,采用嫁接育苗,苗木质量符合NY 475的规定。

  5.2.3 定植

  5.2.3.1 3 月下旬~4 月中旬定植。

  5.2.3.2 采用穴栽的方式定植,栽植密度为每公顷栽植株数≤660 株为宜。

  5.3 果园管理

  5.3.1 施肥以有机肥为主,每年每公顷施用腐熟有机肥≥65 吨。

  5.3.2 其他管理按照 DB11/T 1085 的规定进行。

  5.4 采收

  5.4.1 每年 9 月初至 9 月底根据果实成熟程度及贮运需要适时采收。

  5.4.2 选择晴天,气温凉爽时采收。

  5.4.3 采收时轻采轻放,采收运输过程中防止产生扎、碰、压、划等机械损伤。

  5.4.4 采收后的鲜梨果实应及时分级、包装、贮存。

  5.4.5 采收后的鲜梨果实预冷按照 NY/T 3104 的规定进行。

  5.5 后熟

  鲜梨果实采收后或冷藏储存结束后,常温储藏7天~10天。

  2

  DB11/T 2503—2025

  6 产品质量要求

  6. 1 等级要求

  京白梨根据果实外观特征、单果重分为特等、一等、二等,共三个等级。

  6.2 感官指标

  各等级京白梨感官要求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京白梨感官指标

  项 目

  等 级

  特等

  一等

  二等

  基本要求

  果实充分发育,完整良好,外形美观,新鲜洁净,无异味,无外来水分,果梗剪留适宜,具有适于市场销售或贮藏要求的成熟度。

  感观特征

  果实扁圆,果皮光滑细薄,后熟前果皮呈黄绿色,果肉乳白、细腻,果肉中石细胞少;后熟后果皮转为黄白色,果肉柔软多汁,酸甜适口,香味浓,具有本品种固有风味。

  果形

  端正

  比较端正

  无畸形果

  色泽

  有光泽;果实颜色整体一

  致

  具备本品应有的色泽

  单果重,g

  150~160

  120~149

  100~119

  果 面 缺 陷

  碰压伤

  无

  无

  允许有轻微碰压伤,总面积≤0.5 cm2,伤处不变褐,对果肉无明显伤害

  刺伤

  无

  无

  无

  磨伤

  无

  无

  允许轻微磨伤,面积≤1.0 cm2

  果锈

  无

  允许轻微果锈,总面积≤1.0

  2

  cm

  允许果锈,总面积≤2.0 cm2

  水锈

  无

  允许轻微水锈,面积≤1.0 cm2

  允许水锈,面积≤2.0 cm2

  药害

  无

  允许轻微薄层,面积≤0.5 cm2

  允许轻微薄层,面积≤1.0 cm2

  日灼

  无

  无

  允许轻微日灼,面积≤1.0 cm2

  雹伤

  无

  无

  允许轻微者 2 处,总面积≤0.4

  2

  cm

  虫伤

  无

  无

  允许干枯虫伤 1 处, 总面积≤0.5

  2

  cm

  食心虫

  无

  无

  无

  病害

  无

  无

  无

  注:果面缺陷,一等不超过 2 项,二等不超过 3 项。

  6.3 理化指标

  京白梨理化指标符合表2的规定。

  3

  DB11/T 2503—2025

  表2 京白梨理化指标

  项 目

  要求

  后熟前

  后熟后

  可溶性固形物(20 ℃)

  ≥13.0%

  总酸(以苹果酸计)

  ≤0.22%

  ≤0.14%

  6.4 净含量要求

  定量包装的京白梨产品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7. 1 感官指标基本要求及外观指标

  按照GB/T 10650的规定进行。

  7.2 单果重

  从样品中随机选取10个果实,采用感量为1 g的天平分别测定其重量,计算平均值为单果重。

  7.3 可溶性固形物

  按照NY/T 2637的规定进行。

  7.4 总酸(以苹果酸计)

  按照GB 12456的规定进行。

  7.5 净含量

  按照JJF 1070的规定进行。

  8 检验规则

  8. 1 组批

  以同一生产基地、同一品种、同一采收日期、同一等级、同一批收购的产品为一检验组批。

  8.2 抽样

  8.2.1 以一个检验批次为一个抽样批次。抽取的样品须具有代表性,在全批货物的不同部位随机抽样,样品的检验结果适用于整个检验批次。

  8.2.2 同一批产品的包装单位≤50 件时,抽取的包装单位为 2 件。

  8.2.3 同一批产品的包装单位 51 件~100 件时,抽取的包装单位为 3 件。

  8.2.4 同一批产品的包装单位>100 件时,以 100 件抽取 3 件为基数,每 100 件增抽 1 件,不足 100件以 100 件计。

  8.2.5 分散零担收购时,取样果数应≥100 个。

  8.2.6 如在检验中发现问题,可酌情增加抽样数量。

  8.2.7 在样品中选取该批梨果具有成熟度代表性的样果 30 个~40 个,供理化指标检验用。

  4

  DB11/T 2503—2025

  8.3 交收检验

  每批京白梨产品在交收前应进行交收检验,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

  8.4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种植管理技术有重大改变时;

  b)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c)新开发果园首次挂果时;

  d)客商或合同有要求时;

  e)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f)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5 容许度

  按照GB/T 10650的规定进行。

  8.6 判定规则

  8.6.1 按本文件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要求的,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为合格品。

  8.6.2 经检验评定不符合本等级规定的梨果,应按其实际规格品质定级验收。

  8.6.3 如交收一方不同意变更等级时,应进行加工整理后重新抽样检验,并以重验结果为准。

  8.6.4 重验以一次为限。

  9 标志、包装、贮运

  9. 1 标志

  9.1.1 标签、标识应符合 NY/T 1778、GB/T 10650 的规定。

  9.1.2 符合本文件要求的产品方可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本文件编号,并应同时使用经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告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9.1.3 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9.2 包装

  9.2.1 包装容器应用干燥、清洁、无异味,不影响京白梨产品品质的材料制成。

  9.2.2 包装材料应易回收、易降解。

  9.2.3 包装应牢固、密封、防潮,能保护京白梨产品品质。

  9.3 贮运

  9.3.1 冷库储藏温度控制在0 ℃~3 ℃,相对湿度控制在80%~93%。

  9.3.2 鲜果贮运按照NY/T 1198 的规定进行。

  9.3.3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注意防日晒、雨淋,不与有毒、有异味有污染性的物品混装、混运。

  5

  DB11/T 2503—2025

  附 录 A

  (规范性)

  地理标志产品京白梨产地范围

  地理标志产品京白梨产地范围应符合图A.1中所示的地理范围。

  ----产地范围

  图A.1 地理标志产品京白梨产地范围图

  6

  DB11/T 2503—2025

  参 考 文 献

  [1]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0 号)

  [2]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 354 号)

  [3]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0 号)

  7

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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