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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 6232-2025 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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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标准化   事务   机关   工作   DB13
资源简介

  ICS 35.240.20 CCS L 01

  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6232—2025

  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规范

  2025 - 12 - 16 发布 2026 - 01 - 16 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3/T 6232—2025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原则 1

  5 基本要求 1

  6 机构与人员 2

  7 信息管理 2

  8 标准体系构建 3

  9 标准制(修)订 7

  10 标准实施与监督检查 8

  11 评价与改进 8

  12 标准复审 9

  附录 A(资料性) 标准编号规则 10

  附录 B(资料性) 标准明细表样式 11

  附录 C(资料性) 标准统计表样式 12

  附录 D(资料性) 标准修改、作废申请单样式 13

  I

  DB 13/T 6232—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军锋、郭要华、魏欢、卢艳芳。

  II

  DB 13/T 6232—2025

  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机构与人员、信息管理、标准体系构建、标准制(修)订、标准实施与监督检查、评价与改进及标准复审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标准化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GB/T 13016—2018 标准体系构建原则和要求

  GB/T 24421.2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标准体系构建

  GB/T 24421.4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4部分:标准实施及评价

  GB/T 24421.5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5部分:改进

  GB/T 41568 机关事务管理 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4156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原则

  4, 1 依法依规、科学严谨

  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结合机关事务工作实际,确保标准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体现科学性和严谨性。

  4. 2 总体规划、有效实施

  坚持整体设计,制定标准化工作规划,覆盖管理、服务与保障各环节,实现各项工作的系统化组织与实施。

  4. 3 突出特色、注重实效

  突出机关事务管理特点,围绕规范行为、保障公务、厉行节约、运行高效和信息公开,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与实际适用性。

  4,4 广泛参与、持续完善

  鼓励多方参与标准制定过程,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反馈,根据实践应用和环境变化,持续优化标准内容与工作机制。

  5 基本要求

  5. 1 制定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5.2 建立并完善机关事务管理标准体系。

  5.3 有效运行机关事务管理标准体系。

  5. 4 制修订机关事务标准。

  1

  DB 13/T 6232—2025

  5.5 开展标准宣贯与培训,组织标准实施应用。

  5.6 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评价并持续改进。

  6 机构与人员

  6. 1 机构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结合机构规模、战略需求等实际情况,在机构内部设立专(兼)职标准化管理部门,标准化管理部门应由机关事务管理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标准化管理部门的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

  a) 组织制定并落实机关事务标准化方针、目标、任务、编制机关事务标准化规划和计划;

  b) 组织制定机关事务标准化管理的有关制度;

  c) 组织构建机关事务管理标准体系,编制机关事务管理标准体系表;

  d) 组织机关事务标准的制(修)订;

  e) 组织标准化知识培训与标准宣贯;

  f) 组织有关标准实施和机关事务管理标准体系运行;

  g) 组织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与评价;

  h) 建立各类标准及其他标准化文件档案;

  i) 跟踪、搜集、整理省内外标准化信息,并根据工作需要推广使用。

  6.2 部门及下属单位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可设立标准化专(兼)职人员,具体人数可根据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规模和需求确定。

  机关事务机构各部门及下属单位标准化工作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

  a) 组织实施标准化管理部门下达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b) 对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保障过程中的新要求、新方法提出标准化需求;

  c) 按要求做好标准实施的原始记录并汇总、归档;

  d)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向标准化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6.3 人员

  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人员能力应包括但不限于:

  a) 熟悉并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b) 掌握与业务工作相关的管理、服务及保障状况,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c) 具备相应的标准化知识与所从事工作的专业技能;

  d) 具有相应的语言、文字、口头表达等能力;

  e) 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7 信息管理

  7. 1 及时收集、更新相关国内外标准化信息,进行分析加工,并结合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保障的需求转化为标准,更新机关事务管理标准体系。标准化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国家和地方有关机关事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

  b) 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

  c) 与机关事务服务、保障、管理等方面有关的现行有效的标准文本;

  d) 与机关事务有关的标准化刊物、专著、论坛资料等;

  e) 其他标准化信息资料。

  7. 2 建立标准化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搜集、整理、评审、处置有关标准体系和标准实施过程中各种标准化信息。

  7. 3 定期整理、清理机关事务标准化文件,确保其有效适用,标准化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

  a) 机关事务管理标准体系表及其所包含的标准;

  b)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及记录;

  2

  DB 13/T 6232—2025

  c) 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评价与改进形成的文件及记录。

  7,4 建立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或标准化信息库,对标准体系构建、标准制(修)订、标准实施与检查、评价与改进、奖惩等活动信息进行专项管理。

  8 标准体系构建

  8. 1 构建标准体系的方法

  按GB/T 13016—2018中第4章内容和GB/T 24421.2的方法。

  8. 2 编制标准体系表8.2.1 概述

  编制标准体系表,通常包括:

  a) 构建标准体系结构图;

  b) 编制标准明细表;

  c) 编制标准统计表;

  d) 编写标准体系编制说明。

  8.2.2 标准体系结构图8.2.2.1 总体结构

  机关事务标准体系总体结构见图1。

  图1 机关事务标准体系总体结构

  8.2.2.2 总体要求

  8.2.2.2.1 标准体系应系统全面、层次恰当、划分明确、相互协调。

  8.2.2.2.2 应定期对标准体系进行评价,持续改进完善体系,确保其有效性和适宜性。

  8.2.2.3 通用基础标准分体系

  3

  DB 13/T 6232—2025

  8.2.2.3.1 概述

  收集适用于机关事务范围内的通用基础标准,内容涵盖标准化导则、术语与缩略语、符号与标志、量和单位等。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确有必要时可结合实际转化为适用的机关事务基础通用标准。

  8.2.2.3.2 体系结构

  通用基础标准分体系结构见图2。

  图2 通用基础标准分体系结构图

  8.2.2.4 机关事务管理标准分体系

  8.2.2.4.1 概述

  应收集和制定或参与制定机关事务范围、内容以及管理的方法、程序、要求等方面的标准。

  8.2.2.4.2 体系结构

  机关事务管理标准分体系结构见图3。

  图3 机关事务管理标准分体系结构图

  8.2.2.4.3 办公用房管理标准子体系

  4

  DB 13/T 6232—2025

  8.2.2.4.3.1 概述

  收集、制定或参与制定办公用房的建设用地规划、权属、配置、使用、处置、维修、监督管理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a) 办公用房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标准,包括建设项目立项初审等规范;

  b) 办公用房权属管理标准,包括权属登记管理等规范;

  c) 办公用房配置管理标准,包括办公用房配置管理等规范;

  d) 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标准,包括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等规范;

  e) 办公用房处置管理标准,包括办公用房处置工作规范、租用办公用房审核工作规范、办公用房跨层级调剂使用管理等规范;

  f) 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标准,包括办公用房维修(大中修)管理等规范;

  g) 办公用房监督管理标准,包括巡检考核、信息公开等标准。

  8.2.2.4.3.2 体系结构

  办公用房管理标准子体系结构见图4。

  图4 办公用房管理标准子体系结构图

  8.2.2.4.4 公务用车管理标准子体系

  8.2.2.4.4.1 概述

  收集、制定或参与制定公务用车编制、配备更新、交通补贴、使用、处置、信息化等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a) 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标准,包括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等标准;

  b)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包括公务用车采购配备(更新)工作等规范;

  c)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标准,包括使用管理规范和标识化管理等规范;

  d) 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标准,包括公务用车处置管理等规范;

  e) 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标准,包括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等规范。

  注:本文件中公务用车管理指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车) 管理。

  8.2.2.4.4.2 体系结构

  公务用车管理标准子体系结构见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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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5 公务用车管理标准子体系结构图

  8.2.2.4.5 国有资产管理标准子体系

  8.2.2.4.5.1 概述

  收集、制定或参与制定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管理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标准,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等规范。

  8.2.2.4.5.2 体系结构

  国有资产管理标准子体系结构见图6。

  图6 国有资产管理标准子体系结构图

  8.2.2.4.6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标准子体系

  8.2.2.4.7 概述

  收集、制定或参与制定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统计、节约能源资源管理等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

  a) 节约能源资源统计标准,包括能源资源消费统计、统计分析报告、统计数据会审等工作规范;

  b) 节约能源资源管理标准,包括绿色运营管理、节水管理与评价、生活垃圾分类、能源审计、零碳管理与评价、绿色评价及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等规范。

  8.2.2.4.7.1 体系结构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标准子体系结构见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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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 13/T 6232—2025

  图7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标准子体系结构图

  8.2.3 标准明细表

  应根据机关事务标准化管理的需要而设定标准明细表,通常包括序号、标准号(编号规则见附录A)、标准名称、归口部门等,标准明细表样式见附录B。

  8.2.4 标准统计表

  应根据机关事务标准化管理的需要而设定标准统计表,通常包括统计项、起草部门、标准数量等,标准明细表样式见附录C。

  8.2.5 标准体系编制说明

  标准体系编制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a) 编制标准体系表的依据和目标;

  b) 结构层次和类别划分情况;

  c) 明确近期及将来的标准化重点方向;

  d) 与其他体系的关系及需要其他体系协调配套的意见;

  e) 编制过程中的问题总结和实施建议等。

  9 标准制(修)订

  9. 1 基本要求

  9.1.1 按照标准立项、标准起草、标准征求意见、标准审查、标准批准发布、标准复审既定程序进行。

  9.1.2 制定标准时与国内现行的其他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9.1.3 适时对发布实施的标准进行复审和修订,以确保标准的适用性。

  9.1.4 标准应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内容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检查性。

  9.2 标准立项

  9.2.1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应按照相关规定立项。

  9.2.2 内部标准由标准编写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立项建议,递交立项建议书、标准草案,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标准化工作机构或协调机构审核,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予以立项。

  9.2.3 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标准体系、标准化发展规划和业务发展需求等直接下达立项计划,按照标准归口部门进行任务分配,归口部门按照下达任务编制标准。

  9. 3 标准起草

  9.3.1 收集、分析与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文件,国内外先进标准,提取与标准相关的内容。

  9.3.2 广泛调研标准化需求,识别标准关键技术要素和内容。

  9.3.3 在广泛调研和深入研究基础上,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9.3.4 标准的编写应符合 GB/T 1.1 的规定。

  9.4 标准征求意见

  9.4.1 应保证标准执行部门、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代表等多方参与,重点关注服务对象意见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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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 13/T 6232—2025

  9.4.2 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d。

  9.4.3 可采用网上公开、信函、会议的形式进行征求意见。

  9.4.4 应广泛协商并达成一致。

  9.4.5 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

  9.5 标准审查

  9.5.1 标准审查可采用会议或函件形式进行。

  9.5.2 审查的重点包括:

  a)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要求是否保持一致;

  b) 是否符合实际工作需求,达到预期的目标和要求;

  c) 是否与标准体系内的其他标准相协调;

  d) 标准格式及编辑性审查;

  e) 标准的内容是否合理、完整,标准涉及的各方是否协调一致;

  f) 根据审查意见形成报批稿。

  9. 6 标准批准发布

  提交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意见汇总表,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编号、发布。

  10 标准实施与监督检查

  10.1 标准实施

  10.1.1 标准发布后,确保实施标准化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得到相应标准,并在有关范围内严格实施。

  10.1.2 标准实施前,应制定实施计划,确定标准实施的方式、内容、步骤、负责人员、起止时间、应达到的要求等。

  10.1.3 组织人员对实施标准的目的、意义、作用及标准条款内容进行宣贯和解读。

  10.1.4 标准实施过程中,按标准要求记录和保存实施证据,包括记录表/卡、音视频、照片等记录信息和通知、报告、计划等工作文件。记录表/卡按标准要求进行设计,能反应记录时间、内容和记录人等相关信息。

  10.1.5 各部门、单位和人员在实施标准过程中,应及时反馈标准实施效果信息,对实施效果不佳的标准说明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10.2 监督检查

  10.2.1 监督检查可成立专门的组织,也可由标准化管理部门根据计划组织安排,监督检查内容至少包括:

  a) 标准内容与实际工作的适用情况;

  b) 人员对标准的掌握程度;

  c) 管理、服务和保障岗位工作过程中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情况;

  d) 业务活动的结果与标准的符合情况。

  10.2.2 可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或普遍检查等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各类检查宜在计划中予以确定。

  10.2.3 监督检查可采用现场查看与问询、对记录数据进行核实与分析等手段。

  10.2.4 监督检查结果应形成记录或文件,作为考核、改进的输入数据并进行处置,处置方式为:

  a) 标准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时及时修订或废止;

  b) 标准内容符合实际情况需要,但相关部门、单位执行不力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其对标准的执行力。

  11 评价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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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 13/T 6232—2025

  11.1 评价

  11.1.1 自我评价

  机关事务内部应建立标准化自我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每年对建立的标准体系以及实施相关标准和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全过程,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完整的内部评价,以确保标准体系持续有效实施。

  11.1.2 服务对象评价

  通过服务对象现场评价、网络测评、电话回访、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对服务质量、服务方式和服务效果的评价,确认标准实施效果达到的程度。

  11.1.3 第三方评价

  第三方评价一般由标准化管理部门委托专业评价机构组织进行评价,对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开展第三方测评。

  11.2 持续改进

  11.2.1 应不断寻求标准化工作效果和效率的改进。

  11.2.2 持续改进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a) 通过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的制定、实施和考核奖惩,形成激励改进机制;

  b) 通过标准化工作数据,对服务对象不满意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

  c) 通过对标准实施过程管理,对存在或潜在问题,采取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

  d) 通过评价标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采取改进措施。

  11.3 评价与改进程序

  标准的评价和改进程序符合GB/T 24421.4、GB/T 24421.5的相关规定。

  12 标准复审

  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当外部或系统内部运行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标准进行复审。

  复审的结论包括继续有效、修订、废止三种:

  a) 继续有效:标准内容不作修改仍能适应当前需要,确认继续有效;

  b) 对标准只作少量修改时,可采用修改单,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提出标准修改申请的部门应填写《标准修改申请单》, 样式见附录 D 中的表 D.1。《标准修改申请单》应附于原标准文本的最后,以备查阅;

  c) 修订:标准内容需要改动才能适应当前使用的需求和时代的发展,予以修订。提出标准修订申请的部门应填写《标准修改申请单》;

  d) 废止:标准已完全不适应当前需要,予以废止。提出标准废止申请的部门应填写《标准作废申请单》,样式见附录 D 中的表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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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A

  附 录 A (资料性)

  标准编号规则

  A.1 体系编号

  A.1.1 标准体系中各标准分体系编号由分体系代号和位置编号组成。其中:

  a) 机构代号为冀 JGSW;

  b) 分体系代号用标准体系关键词字母组合代替,尽量直观并确保各子体系代号不重复,长度不少于 2 位字母且不超过 4 位字母,如:

  1) 通用基础标准分体系代号:“基础”的首字母大写组合“JC”;

  2) 事务管理标准分体系代号:“管理”的首字母大写组合“GL”。

  c) 分体系位置编号由标准体系框架图中的层次号和类别号组成,均用 1 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机关事务标准体系共有两个类别,分别用 1、2 代表类别号,如:

  1) 通用基础标准分体系位置编号:1;

  2) 事务管理标准分体系位置编号:2。

  A.1.2 标准分体系编号为:

  a) 通用基础标准分体系编号:JCl;

  b) 事务管理标准分体系编号:GL2。

  A.2 标准编号示意图

  机关事务标准编号示意图见图A.1。

  图A.1 机关事务标准编号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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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B

  附 录 B

  (资料性)

  标准明细表样式

  机关事务标准明细表样式见表B.1。

  表B.1 机关事务标准明细表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标准状态

  归口部门

  备注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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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C

  附 录 C

  (资料性)

  标准统计表样式

  机关事务标准统计表样式见表C.1。

  表C.1 机关事务标准统计表

  统计项

  起草部门

  标准数量

  合计

  合计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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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D

  附 录 D

  (资料性)

  标准修改、作废申请单样式

  D.1 标准修改申请单样式

  标准修改申请单样式见表D.1。

  表D.1 标准修改申请单

  标准编号、名称

  申请部门

  修改内容及理由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理由: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标准化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D.2 标准作废申请单样式

  标准作废申请单样式见表D.2。

  表D.2 标准作废申请单

  标准编号、名称

  申请部门

  作废理由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标准化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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