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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6233.1—2025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 1 部分:权属管理
2025 - 12 - 16 发布 2026 - 01 - 16 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3/T 6233.1—2025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管理原则 1
5 权属审核和确认 1
6 登记要求 2
7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3
8 权属档案管理 4
附录 A(规范性)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流程图 7
I
DB 13/T 6233.1—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DB13/T 623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第1部分。DB13/T 6233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权属管理;
——第2部分:配置管理;
——第3部分:维修服务;
——第4部分:物业服务。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闫书林、侯广驹、张园园。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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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本文件旨在提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和运行效率,为权属、配置、维修及物业等方面提供标准化技术支撑。
DB13/T 623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为4个部分。
——第 1 部分:权属管理。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管理的原则、权属审核和确认、登记要求、权属档案管理的要求,旨在确保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清晰,合理安排资源。
——第 2 部分:配置管理。规定了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管理的总则、配置方式、面积
标准和装修标准的要求,旨在确保办公用房资源使用的合理性、高效性及合规性。
——第 3 部分:维修服务。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服务的机构职责、项目流程等工作内容,旨在规范维修服务,明确各机构职责,改善办公环境。
——第 4 部分:物业服务。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区域物业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和要求,
有利于规范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III
DB 13/T 6233.1—2025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 1 部分:权属管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管理的原则、权属审核和确认、登记要求、权属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党政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党政机关部门所属行政单位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 27703 信息与文献 图书馆和档案馆的文献保存要求
GB/T 41568 机关事务管理 术语
GB/T 42547 地籍调查规程
DA/T 6 档案装具
DA/T 35 档案虫霉防治一般规则
TD/T 1095 不动产登记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T 41568、GB/T 42547、TD/T 1095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管理原则
4, 1 权属统一登记
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局名下,权属证书由其集中统一保管。
4. 2 备案要求
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驻外机构的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并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4. 3 特殊情况处理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后,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并备案。
5 权属审核和确认
5. 1 申请要求
使用单位自收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权属登记通知,或新取得土地使用权、新(改、扩)建和购置、置换、机构转隶等批准文件,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办公用房,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类型分别提出申请,提供相应材料。
5.2 审核原则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收到单位申请(附录A),应进行现场踏勘、核对权源材料,做到“应登尽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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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权属确认
经审核,所需资料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按程序出具权属认定书和委托书,明确权利主体和委托事项,并提供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使用单位持上述手续和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材料图件,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申请登记事宜。
6 登记要求
6. 1 登记原则
按“先土地后房产、先易后难”原则办理登记,应证实相符。
6.2 材料要求
6.2.1 已登记权属的划转
原产权单位作为划出单位提出申请,原产权单位和建设单位灭失的,应由承继单位以无偿划转方式将权属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划出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a) 申请(明确申请事项和委托代理人);
b)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c)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d) 门牌号码使用证或地名办出具的坐落证明;
e) 产权单位变动的机构改革文件或机构编制部门书面意见;
f) 其他必要材料。
6.2.2 未登记权属的初始登记
6.2.2.1 土地权属登记
使用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a) 申请(明确申请事项和委托代理人);
b)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用地来源提供相应的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租赁合同,批准用地许可证、征地协议及相关图件);
c)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d) 门牌号码使用证或地名办出具的坐落证明;
e)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f) 其他必要材料。
6.2.2.2 房屋权属登记
使用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a) 申请(明确申请事项和委托代理人);
b) 土地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c)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d) 竣工验收文件及房屋测绘成果报告;
e) 门牌号码使用证或地名办出具的坐落证明(与规划批建坐落不一致时需核对原件);
f) 地籍调查成果(无土地权属证书时);
g)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h) 其他必要材料。
6.2.3 变更登记
因权利人名称或不动产坐落、面积、界址、用途等状况发生变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期限变更,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合并,土地权利性质和房屋性质发生变更等情形,使用单位应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a) 申请(明确申请事项和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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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名称变更:权利人身份变更的证明材料;
c) 坐落变更:证实坐落变更的官方文件;
d) 面积或界址变更:面积变更的证明文件或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根据变更原因补充下列材料:
1) 因土地收回引起的,提交人民政府的收回文件;
2) 因改建、扩建引起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文件;
3) 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灭失的,提交房屋灭失证明材料;
4) 其他情形,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5) 涉及土地价款补交的,提交补充协议及缴纳凭证。
e) 土地用途变更及期限变更: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或划拨决定书,及缴纳凭证(如适用);
f) 房屋用途变更:有权机关出具的用途变更证明文件;
g) 不动产分割或合并:自然资源部门同意文件、补充合同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
h) 其他有关材料。
6.2.4 转移登记
因出售、买卖、互换、置换、机构转隶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使用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a) 基础材料:
1) 申请(明确申请事项和委托代理人);
2) 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b) 转移类型材料:
1) 出售:有权机关核准出售的文件及明细;
2) 买卖:买卖合同及有权机关批准文件;
3) 互换:互换合同及有权机关批准文件;
4) 置换:置换合同及有权机关批准文件;
5) 机构转隶:机构转隶批文、房地产划转明细及有效期内的评估报告;
6) 拍卖:拍卖成交证明或拍卖裁定书;
7) 法律文书转移: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8) 划拨土地转移: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文。
c) 费用凭证:
1) 依法需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缴纳凭证;
2) 完税证明材料。
d) 其他有关材料。
6.2.5 注销登记
因不动产灭失、权利人放弃权利、依法没收/征收/收回或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消灭的,使用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a) 基础材料:
1) 申请(明确申请事项和委托代理人);
2)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b) 注销原因材料:
1) 灭失:不动产灭失的证明材料;
2) 放弃权利: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声明;
3) 没收/征收/收回:人民政府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生效决定书、协议书及补偿到位凭证;
4) 法律文书注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c) 其他有关材料。
7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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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 1986 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建成的房地产,权属来源材料缺失,宗地四至范围清晰、面积准确,房屋按现状经鉴定符合安全质量等要求,应由使用单位会同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具结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告 30 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权登记。
7. 2 权属未经登记或已登记但原产权单位撤销、重组更名的,可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确定的权利主体单方申请登记。
7. 3 权属证书遗失的,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意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换发(或补发)新不动产权证书。
7,4 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争议等无法登记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使用单位不应自行处置。
8 权属档案管理
8. 1 基本要求
8.1.1 档案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归集原始档案并移交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档案应完整、安全。
8.1.2 归档范围
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a) 权属证明文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b) 审批及登记材料:
1) 申请单位法人身份证明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2) 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供地方案批准文件、批准用地许可证;
3) 划拨决定书、出让(租赁)协议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 工程验收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规划验收或综合验收合格证明;
5) 规划审批的项目总平面图及各楼层平面图。
c) 权属调查材料:
1) 地籍调查成果(含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
2) 房屋测绘成果报告、门牌号码使用证明。
d) 变更与处置材料:
1)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2) 房屋拆除、征收、土地收储审批文件及补偿安置协议;
3) 联建、翻建、改建扩建和购置批准文件、协议书;
4) 拍卖成交确认证明、生效的判决、裁决或仲裁文书。
e) 其他材料:土地房产统计资料、税费缴纳凭证、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等。
8.1.3 档案形式
权属档案采用下列形式保存:
a) 纸质档案:原始纸质资料及其数字化处理成果;
b) 电子档案:通过在线平台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文件及元数据,应符合 GB/T 18894 的规定。
8.1.4 档案保存期限
原始档案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应永久保存。
8. 2 管理细则
8.2.1 移交
使用单位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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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整理权属登记原始资料;
b) 填写移交清单;
c) 将资料移交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8.2.2 接收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比对移交清单,检查材料完整性,验收合格后接收。
8.2.3 立卷
档案立卷应按“一院一档、一件一卷”原则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a) 卷内材料排列顺序:
1) 目录;
2) 结论性审核材料;
3) 过程性审核材料;
4) 权属来源原始材料和有关证明;
5) 图纸;
6) 其他;
7) 备考表。
b) 页码编写:
1) 单面材料在右上角编写页号,双面材料在正面右上角及背面左上角编号;
2) 图表、照片在空白处或者其背面标注;
3) 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
c) 卷内目录编制:
1) 顺序号按卷内材料排列顺序编写,不应重复或遗漏;
2) 材料题名应为材料自身的标题,无标题的根据材料内容拟定;
3) 页次标注起始页和终止页。
d) 备考表编制:
1) 立卷人应为负责归档材料立卷装订的人员;
2) 检查人应为负责检查归档材料立卷装订质量的人员;
3) 日期应为归档材料立卷装订完毕的日期。
e) 卷皮与装具:资料盒或者资料袋项目的填写可采用计算机打印或者手工填写(碳素墨水)。
8.2.4 编号
采用归档流水号统一编制。
8.2.5 装订
资料装订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装订前应检查材料完整性,不应损坏或剪裁;
b) 破损或者幅面过小的材料应采用 A4 白纸衬托(一纸一裱);
c) 字迹扩散的材料应复制,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
d) 幅面大于 A4 纸的材料应折叠整齐,预留装订边距;
e) 卷内材料应向左下角对齐,装订孔中心距左边距不低于 1.5 cm,装订后应整齐美观、不压字、掉页。
8.2.6 入库
纸质档案装订完成后,宜消毒除尘后入库、上架,应使用符合DA/T 6要求的装具存放。
8.2.7 保管
档案资料的保管应符合GB/T 27703、DA/T 35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a) 资料库房应安装温湿度记录仪、配备空调及去湿、增湿设备,并定期进行检修、保养,温度控制在 14 ℃~24 ℃, 相对湿度控制在 4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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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资料库房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应安全使用电器设备,并定期检查电器线路;不应装置明火和使用电炉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应安装防火及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并定期检查;
c) 资料库房人工照明光源宜选用白炽灯,照度不宜超过 100 Lx;当采用荧光灯时,应对紫外线进行过滤;不宜采用自然光源,当有外窗时应采取遮阳措施,资料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避免阳光直射;
d) 资料密集架应与地面保持 80 mm 以上距离,其排列应便于通风降湿;
e) 应检查虫霉、鼠害。当发现虫霉、鼠害时,应及时投放药剂,灭菌杀虫;
f) 应配备吸尘器,加装密封门。有条件的可设置空气过滤装置。
8.2.8 档案查询
查询主体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查询的目的及委托人信息。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供加盖公章的档案复印件。未收存的,出具委托书,委托申请单位及其明确的委托人,赴当地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城建档案馆及不动产登记机构等相关单位查询复制。
8.2.9 其他
8.2.9.1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8.2.9.2 建立符合 GB/T 18894 规定的电子档案,配备必要设施设备。
8.2.9.3 归档材料应真实、准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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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 录 A
(规范性)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流程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事项流程见图1。
图A.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事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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