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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4254-2026 草原放牧羊养殖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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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养殖   草原   牧羊   DB15   4254
资源简介

  ICS 65.020.30 CCS B 44

  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4254—2026

  草原放牧羊养殖规程

  Code of practice for grassland grazing sheep and goat production

  2026-01-15 发布 2026-02-1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4254—2026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放牧与补饲管理 1

  5 疫病防控 2

  6 转运 3

  7 档案记录与追溯体系 4

  附录 A(资料性) 草原放牧羊补饲方案及允许使用的兽药目录 5

  I

  DB15/T 4254—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锡林郭勒盟农牧业科学研究所、呼和浩特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呼伦贝尔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锡林郭勒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包头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蒙古额尔敦羊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科尔沁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和林格尔县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动物疫病防疫检疫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许大伟、阿拉坦沙、李志俊、张福柱、王巍、云岩春、潘建忠、胡兰英、郭宇、郝贵宾、万玉萌、于海东、李超、李刚、于元蕾、王丽霞、郭琳、杨萨日娜、杜建军、张妍、伊日贵、海燕、毕欣、王建臣、阿嘎日、王利平、田秀珍。

  II

  DB15/T 4254—2026

  草原放牧羊养殖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草原放牧羊放牧与补饲管理、疫病防控、转运、档案记录与追溯体系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草原放牧羊的养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9526 羊寄生虫病防治技术规范

  GB/T 36195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T 391-2021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

  NY/T 472 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

  NY/T 635 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的计算

  NY/T 816 肉羊营养需要量

  NY/T 1237 草地围栏建设技术规程

  NY/T 1343 草原划区轮牧技术规程

  NY/T 1764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 畜肉

  NY/T 3075 畜禽养殖场消毒技术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草原放牧羊 grazing sheep and goat

  在天然草原上以放牧为主,适当补饲为辅饲养的绵羊和山羊。

  4 放牧与补饲管理

  4, 1 放牧

  4.1.1 放牧草原建设维护和管理应按照 NY/T 1237 建设围栏设施,合理划分放牧区,并按照 NY/T 1343实行科学轮牧。

  4.1.2 放牧数量应按照 NY/T 635 载畜量要求,在草原牧草满足放牧条件的时间段可连续放牧。对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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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5/T 4254—2026

  草原进行灭鼠、灭虫,应要按化学药品有效期内禁止放牧。

  4.1.3 春季放牧:在春季非休牧期控制羊群,防止“跑青”现象的发生。对瘦弱的羊只,可单独组群,带羔母羊应在近处草场放牧。

  注: “跑青”指牲畜在春季牧草刚返青时,因贪恋鲜嫩青草而盲目奔跑、频繁换场采食, 导致 “吃得多、吸收少、消耗大” 的现象。

  4.1.4 夏季放牧:宜早出牧、晚归牧,延长放牧时间,中午在凉爽处休息。放牧时控制羊群行走速度,缓慢移动。当有露水和雨水时,可避免早出牧。放牧时宜避开蚊蝇多的低洼牧场,羊群背对阳光或阳光侧射或迎风放牧。夏季应保证羊群饮水。

  4.1.5 秋季放牧:延长放牧时间,按照牧草枯萎的情况先由山岗到山腰,再到山底,最后放牧到平地。遇有霜、露天气,应延迟出牧或只走牧道不走草地,防止羊吃带霜牧草。对于含针茅多的草地待收割后或结籽前放牧利用。

  4.1.6 冬季放牧:宜先放远坡,后放近坡;先放高处,后放低处;先放洼处,后放平处。优先选择向阳背风的草场放牧。出牧时,逆风把羊群赶到草场,顺风赶回圈所。应根据草场及气候情况确定放牧时间,避免长距离放牧消耗。

  4.1.7 妊娠前期(妊娠 1 d~90 d)正常放牧。妊娠后期(妊娠 120 d~分娩)应加强营养,除选优质牧场放牧外,要做好补饲,补充维生素、矿物质饲料,禁止羊群拥挤、奔跑、碰撞,以防流产,并做好助产准备,遇大风雪天,应停牧,补饲。

  4.1.8 放牧羊只归牧后要充足饮水,归牧和饮水处放置盐砖自由舔食,保证羊能摄入充分的矿物质元素。

  4. 2 补饲

  4.2.1 饲草饲料要求

  4.2.1.1 根据牧草生长情况,羊的生理阶段和体况,按照NY/T 816 营养需求科学合理补饲,补饲时间选择放牧前或归牧后,应分群补饲。补饲以青干草为主,配以精料补充料。推荐补饲方案见附录 A 中表A.1、表 A.2。

  4.2.1.2 补饲饲草应干净清洁,无霉变,饲料应按照 GB 13078 要求。

  4.2.1.3 应建立饲草饲料使用记录,对饲草饲料原料及其产品采购来源、质量、标签情况等进行记录。

  4.2.1.4 不同种类饲草饲料应分类存放、清晰标识,防止饲草饲料变质和交叉污染。

  4.2.1.5 使用自制配方饲料的养殖场,应保留饲料配方。

  4.2.2 补饲管理

  4.2.2.1 寒冷的冬季、休牧期前等由放牧转为补饲时,应有一个过渡期,大致 7 d~10 d,上午放牧,下午补饲,逐渐转为全天补饲。

  4.2.2.2 补饲前用 3%来苏尔溶液或 10%石灰乳对羊舍进行消毒。保持通风,干燥,清洁。

  4.2.2.3 补饲期间羊只应保证每天运动 2 h~3 h 或自由活动。

  4. 3 饮水

  4.3.1 水质应按照 NY/T 391-2021第 4 章要求。采用自由饮水或定时定点饮水。

  4.3.2 应避免饮用冰冻的冷水。可用深井水或水温保持 12 ℃以上的温水。

  5 疫病防控

  2

  DB15/T 4254—2026

  5. 1 防疫

  5.1.1 消毒

  5.1.1.1 按照 NY/T 3075 的规定严格制定消毒制度,定期对羊舍、器具及环境进行消毒。

  5.1.1.2 消毒剂使用应按照说明书操作,各种不同类型的消毒剂宜交替使用。

  5.1.1.3 带羊只消毒时应选择对皮肤、粘膜无腐蚀、无毒性的消毒剂。

  5.1.1.4 所有羊舍在羊群转入前应彻底清洗、消毒完后,至少空置 1 个月。

  5.1.2 免疫接种

  5.1.2.1 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动物疫病免疫计划进行免疫和补免。

  5.1.2.2 建立免疫档案,记录免疫的疫苗种类、厂家、有效期、产品批号、接种日期、畜种品种、接种量等信息,应存档备案。

  5.1.3 驱虫

  5.1.3.1 羊寄生虫病防治需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通过综合措施降低感染风险。

  5.1.3.2 按照 GB/T 19526 的规定定期对羊只进行驱虫。

  5.2 兽药

  5.2.1 兽药使用应按照 NY/T 472 要求。草原放牧羊养殖允许使用的部分兽药名录见附录 A 中表 A.3。禁用兽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执行。

  5.2.2 处方药应按照执业兽医出具的处方使用,非处方药及其他允许兽药使用时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并实行休药期。

  5.2.3 建立兽药管理制度,应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购买日期、数量、批号、有效期、供应商和生产厂家以及用药量、休药期、使用者等信息。同时应保留使用说明书。过期药物应及时销毁处理。

  5.3 疫病监测

  应对养殖羊只进行随时监测观察,必要时开展检测,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及时向当地政府农牧部门报告,并配合农牧部门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5. 4 无害化处理

  5.4.1 养殖废弃物处理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综合利用的原则,按照 GB 18596 的规定。应对废弃物定期清理。粪便处理按照 GB/T 36195 的规定执行 。

  5.4.2 过期及废弃的疫苗、药物等生物制品及其包装不得随意丢弃,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5.4.3 对非正常死亡的羊只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4.4 养殖场所内不应解剖患病羊只。

  6 转运

  6. 1 运输羊只应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2 运输羊只应带有羊只身份标识物,该身份标识物应符合《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6.3 不同来源的羊只不能混群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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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5/T 4254—2026

  6. 4 运输前后,运输工具和设备应进行安全检查和清洗消毒。

  7 档案记录与追溯体系

  7. 1 档案记录

  7.1.1 建立养殖档案,包括:生产记录、繁殖记录、投入品出入库及使用记录、废弃物处理等。所有记录应保存 2 年以上。

  7.1.2 建立标识档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7. 2 建立追溯体系

  应按照NY/T 1764建立放牧养殖羊只追溯管理档案,对养殖、补饲、出栏等完整准确记录,实现质量安全可追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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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A

  附 录 A

  (资料性)

  草原放牧羊补饲方案及允许使用的兽药目录

  草原放牧羊绵羊补饲方案见表A.1。

  草原放牧羊山羊补饲方案见表A.2。

  草原放牧羊生产允许使用的部分兽药目录见表A.3。

  表A.1 草原放牧羊绵羊补饲方案

  单位为千克

  羊只

  阶段

  青饲草

  精饲料

  羔羊

  前期

  自由采食

  0

  中期

  0.3~0.5

  0.03~0.06

  后期

  0.6~0.8

  0.07~0.1

  成羊

  前期

  0.6~0.8

  0.15~0.2

  中期

  0.9~1.5

  0.25~0.3

  后期

  1.6~2.1

  0.36~0.4

  哺乳期母羊

  前期

  0.6~0.8

  0.2~0.25

  中期

  0.9~1.3

  0.25~0.35

  后期

  1.3~2

  0.35~0.4

  妊娠期母羊

  前期

  0.8~1

  0.2~0.3

  中期

  1~1.5

  0.3~0.4

  后期

  1.6~2.5

  0.4~0.5

  注:羔羊指从断奶至12月龄以内的羊,成羊指1年龄以上的羊;羔羊前期指羔羊出生至3月龄,中期指3月龄至6月龄,后期指6月龄以上; 妊娠前期指妊娠前90 d,中期指91 d~120 d,后期至120 d以上。

  表A.2 草原放牧羊山羊补饲方案

  单位为千克

  羊只

  阶段

  青饲草

  精饲料

  羔羊

  前期

  自由采食

  0

  中期

  0.3~0.5

  0.02~0.05

  后期

  0.6~0.9

  0.06~0.09

  成羊

  前期

  0.8~1

  0.05~0.1

  中期

  1~1.8

  0.1~0.18

  后期

  1.9~2.5

  0.19~2.5

  哺乳期母羊

  前期

  0.5~1

  0.1~0.15

  中期

  1~1.5

  0.16~0.2

  后期

  1.5~2.5

  0.21~0.25

  妊娠期母羊

  前期

  1~1.5

  0.1~0.15

  中期

  1.6~2

  0.16~0.24

  后期

  2~3

  0.25~0.3

  注:羔羊指从断奶至12月龄以内的羊,成羊指1年龄以上的羊;羔羊前期指羔羊出生至3月龄,中期指3月龄至6月龄,后期指6月龄以上; 妊娠前期指妊娠前90 d,中期指91 d~120 d,后期至 120 d以上。

  5

  DB15/T 4254—2026

  表A.3 草原放牧羊生产允许使用的部分兽药目录

  类别

  药名

  剂型

  途径

  剂量

  停药期

  抗寄生虫病药

  伊维菌素

  注射液

  皮下注射

  0.2 mg/kg 体重

  35 d

  碘醚柳胺

  粉剂

  口服

  7 mg/kg~12 mg/kg 体重

  60 d

  氯氰碘柳胺

  注射液

  皮下或肌肉注射

  2.5 mg/kg~5 mg/kg 体重

  28 d

  抗菌药

  普鲁卡因青霉素

  注射液

  肌肉注射

  1 万单位/kg~2 万单位/kg

  体重

  10 d

  替米考星

  注射液

  皮下注射

  10 mg/kg 体重

  35 d

  庆大霉素

  注射液

  肌肉注射

  2 mg/kg~4 mg/kg 体重

  40 d

  氟苯尼考

  注射液

  肌肉注射

  20 mg/kg~30 mg/kg 体重

  14 d

  环丙沙星

  粉剂

  口服

  0.02%~0.04%

  10 d

  注射液

  肌肉注射

  10 mg/kg~15 mg/kg 体重

  10 d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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