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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37/T 4397.1—2025代替DB37/T 4397—2021
儿童福利机构教育服务规范
第 1 部分:特殊教育
Specification for educational services in children's welfare institutions—
Part1:Special education
2025 - 12 - 29 发布 2026 - 01 - 29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7/T 4397.1—2025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1
4.1 人员 1
4.2 环境与设施设备 2
4.3 安全 2
4.4 教具学具 2
5 教育原则 2
5.1 早期教育 2
5.2 补偿教育 2
5.3 个别化教育 2
5.4 系统教育 3
6 教育服务内容 3
6.1 学前教育阶段 3
6.2 义务教育阶段 3
6.3 中职(高中)教育阶段 4
7 教育服务程序 4
7.1 接案建档 4
7.2 教育评估 4
7.3 教育安置 5
7.4 教学分班 5
7.5 个别化教育计划 5
7.6 教学设计 5
7.7 教学实施 5
7.8 教学反思 5
7.9 转介 6
8 档案管理 6
9 服务评价与改进 6
9.1 服务评价 6
9.2 服务改进 6
参考文献 7
I
DB37/T 4397.1—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7/T 4397—2021《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工作规范》,与DB37/T 4397—202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范围的内容(见第 1 章,2021 年版的第 1 章);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中的“特殊儿童”、“智力障碍儿童”、“孤独症儿童”、“脑瘫儿童”
(见 2021 版的 3.3、3.4、3.5、3.6);
——删除了对“教育主管”“特殊教育教师”“康复治疗师”“生活教师”的要求(见2021 年版的 4.1.1、4.1.2、4.1.3、4.1.4);
——“人员配比”更改为“人员配备”,并将 2021 年版的有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 4.1.2,2021版的 4.1.5);
——更改了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见4.2,2021 版的 4.2);
——增加了安全要求(见 4.3);
——增加了教具学具要求(见4.4.1.1、4.4.1.3、4.4.1.4),并将 2021 年版的有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 4.4.1.2、4.4.1.5,2021 年版的 4.3.1.3、4.3.1.4);
——更改了教具学具配备(见4.4.2,2021 版的 4.3.2);
——更改了教育原则(见 5.1、5.2、5.3、5.4,2021 版的 5.1、5.2、5.3、5.4);
——更改了教育服务的内容(见 6、6.1.1、6.1.2、6.1.3、6.2.1、6.2.2、6.2.3,2021 版的 6、 6.1、6.1.1、6.1.2、6.2);
——增加了中职(高中)教育阶段(见6.3);
——删除了“其他教学内容”(见 2021 版的 6.3);
——“教学程序”更改为“教育服务程序”(见 7,2021 版的 7);
——更改了接案建档(见 7.1.1、7.1.2,2021 版的 7.1.1、7.1.2);
——“评估”更改为“教育评估”(见 7.2),将 2021 年版的有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 7.2.1、7.2.3、 7.2.5、7.2.6,2021 年版的 7.2.1.2、7.2.2、7.2.3、7.2.3.5.3),并增加了部分内容(见7.2.2、7.2.4、7.2.7);
——更改了教育安置(见 7.3,2021 版的 7.3);
——增加了教学分班(见 7.4);
——更改了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内容(见 7.5.1、7.5.2、7.5.3、7.5.4,2021 年版的 7.4.1.2、7.4.2、 7.4.1.3、7.4.1.4);
——增加了教学设计(见 7.6、7.6.2),将 2021 年版的有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 7.6.1,2021 年版的 7.5.1.1);
——更改了教学实施(见 7.7.1、7.7.2、7.7.3,2021 版的 7.5.2.3、7.5.1.1、7.5.2.4);
——更改了转介,将 2021 年版的有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 7.9.1、7.9.2、7.9.3,2021 版的 7.7.2、 7.7.3.1、7.7.3.2、7.7.3.3);
——删除了“师资管理”“学生管理”(见 2021 版的 8.1、8.2);
——更改了档案管理的内容(见 8.2,2021 版的 8.3.2),并增加了部分内容(见 8.1、8.3、8.4);
——增加了服务评价与改进(见第9 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II
DB37/T 4397.1—2025
本文件由山东省民政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山东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21 年首次发布为 DB37/T 4397—2021;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民政厅、枣庄市儿童福利院、山东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继国、魏静华、杨蓼源、王思萍、王锦娣、金殿海、杨全勇。
III
DB37/T 4397.1—2025
引 言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保障儿童的权益和福祉至关重要。儿童福利机构教育服务是儿童福利机构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DB37/T 4397《儿童福利机构教育服务规范》系列标准,将以保障儿童基本权益为导向,最大限度满足儿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的需求,不断提高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DB37/T 4397拟由2个部分构成:
——第 1 部分:特殊教育,目的在于明确儿童福利机构开展特殊教育的原则、教育内容、教育程序、档案管理以及评价与改进等;
——第 2 部分:技能培训,目的在于明确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技能培训的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流程、评价与改进等。
IV
DB37/T 4397.1—2025
儿童福利机构教育服务规范
第 1 部分:特殊教育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教育原则、教育服务内容、教育服务程序、档案管理、服务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服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675.1 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
GB 21027 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
GB 55019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JY/T 0405 义务教育阶段培智学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
MZ/T 209 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儿童福利机构 children welfare institute
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 3.2
特殊教育 special education
使用一般的或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和教学组织形式及教学设备,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进行的旨在达到一般和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
注:本文件的特殊教育主要指的是学前、义务和中职(高中)三个阶段的特殊教育。
4 基本要求
4.1 人员
4.1.1 人员要求
4.1.1.1 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岗位从业资格证书。
4.1.1.2 参加与岗位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
4.1.2 人员配备
1
DB37/T 4397.1—2025
4.1.2.1 儿童福利机构应配备管理人员、教师、康复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及护理员等。
4.1.2.2 儿童与教职工比例 1.5:1,班级与教职工比例 1:4。
4.1.2.3 每个班级应配备班主任 1 名。
4.1.2.4 每个班级应配备不少于 1 名护理员。
4.2 环境与设施设备
环境与设施设备应符合GB 55019和MZ/T 209的要求。
4.3 安全
4.3.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及演练。
4.3.2 “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设达标,安防、消防设施配备到位,管理有效。
4.3.3 与社区、公安、消防等部门协同联动,保障机构内和周边环境安全、稳定。
4.3.4 构建欺凌防范机制,规划机构空间,避免监控盲区,营造安全、包容的儿童友好型环境。
4.3.5 开展场所区域清洁消毒,发现疑似传染病症状,应隔离并及时送医救治。
4.4 教具学具
4.4.1 教具学具要求
4.4.1.1 根据儿童的残疾类型、残疾程度和特殊需要,及时调整、更新配置。
4.4.1.2 优先选择儿童生活情境中的真实用品用具作为教具学具。
4.4.1.3 动态调整教具学具的组合方式,实现一物多用。
4.4.1.4 确保教具学具的安全,符合 GB 21027 和 GB 6675.1 的要求。
4.4.2 教具学具配备
4.4.2.1 学前教育阶段应配备康复评估工具、康复教学工具、康复教学辅助工具、情绪调节工具。通用玩教具应配备体育类、建构类、角色及表演游戏类、科学活动类、音乐类、美工类、图书、挂图和卡片、电教类、玩沙玩水及种植饲养工具类、感统器材类等教具学具。
4.4.2.2 义务教育阶段应配备普通教室教学设备、学科教学仪器、医疗康复仪器设备、教学资源中心设备和职业技术教育器材设备,教具学具配备应符合 JY/T 0405 的要求。
4.4.2.3 中职(高中)教育阶段应配备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训、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其中应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设置医疗服务、心理辅导、康复训练、专用检测等学习所需专用场所和特殊器具设备。
5 教育原则
5.1 早期教育
对儿童进行早期诊断、早期教育和早期干预。
5.2 补偿教育
根据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运用功能补偿原理,发挥儿童内在潜能,增强儿童适应能力。
5.3 个别化教育
根据儿童身心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个别化的教育与训练方案,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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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系统教育
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结合起来,从医疗、养护、康复、教育等方面,巩固和发展儿童的社会适应能力。
6 教育服务内容
6.1 学前教育阶段
6.1.1 学前教育阶段教学内容可分为发展性课程和功能性课程。
6.1.2 发展性课程应涵盖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
——健康领域包括身心状况、动作发展、生活习惯与生活能力等内容;
——语言领域包括倾听与表达、阅读与书写准备等内容;
——社会领域包括人际交往、社会适应等内容;
——科学领域包括科学探究、数学认知等内容;
——艺术领域包括感受与欣赏、表现与创造等内容。
6.1.3 功能性课程应涵盖听觉训练、言语训练、视觉功能训练、定向行走训练、盲文初步训练、运动功能训练六个领域:
——听觉训练包括听觉察知、听觉分辨、听觉识别、听觉理解等内容;
——言语训练包括呼吸、发声、构音运动、构音语音等内容;
——视觉功能训练包括注视、视觉识别、视觉定位、视觉追踪等内容;
——定向行走训练包括空间方位、声音定位、导盲随行、独立行走、持杖行走等内容;
——盲文初步训练包括早期认识、摸读习惯、摸认盲点等内容;
——运动功能训练包括头部控制、上下肢基本运动、手部运动、卧位移动、坐、爬、走等内容。
6.2 义务教育阶段
6.2.1 义务教育阶段教学内容可分为一般性课程和选择性课程。
6.2.2 一般性课程应涵盖生活语文、生活数学、生活适应、劳动技能、唱游与律动、绘画与手工、运动与保健七类科目:
——生活语文包括倾听与说话、识字与写字、阅读、写画与习作、综合性学习等内容;
——生活数学包括常见的量、数与运算、图形与几何、统计、综合与实践等内容;
——生活适应以儿童生活为基础,涵盖个人生活、家庭生活、学校生活、社区生活、国家与世界等内容;
——劳动技能包括自我服务劳动技能、家务劳动技能、公益劳动技能和简单生产劳动技能等内容;
——唱游与律动包括感受与欣赏、演唱、音乐游戏、律动四个学习领域的内容;
——绘画与手工根据学习活动方式划分为造型 ·表现、设计 ·应用、欣赏 ·评述和综合 ·探索四个学习领域的内容;
——运动与保健包括运动参与、运动技能、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四个方面的内容。
6.2.3 选择性课程应涵盖信息技术、康复训练、第二语言、艺术休闲、校本课程五类科目:
——信息技术包括信息技术基础知识、信息技术基础技能、运用信息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内容;
——康复训练包括动作训练、感知觉训练、沟通与交往训练、情绪与行为训练等内容;
——第二语言包括地方语言、民族语言以及简单的外语等内容;
——艺术休闲包括文艺、体育、游戏、旅游等多种休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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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397.1—2025
——校本课程可根据本地地域特征、社会环境、经济文化发展的特点,以及儿童实际生活需要,设置和开发具有本校特点的课程。
6.3 中职(高中)教育阶段
6.3.1 根据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结合儿童身心特点和就业市场需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设置课程,帮助儿童取得“1+X”证书,即学历+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3.2 开展职业启蒙教育、就业技能培训及创业指导服务,为儿童量身定制职业发展规划,提供简历撰写、面试技巧、创业政策解读等辅导。
7 教育服务程序
7.1 接案建档
7.1.1 教师与儿童主要照料者以及儿童面谈,了解儿童的基本信息。
7.1.2 建立儿童教育档案,为适龄儿童注册学籍。
7.2 教育评估
7.2.1 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管理人员、教师、康复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医护人员、社会工作者及护理员等专业人员组成。若有特殊情况,宜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7.2.2 评估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诊断性评估,在儿童教育教学活动开始之前,通过收集儿童身心发展水平、教育环境等信息制定教学目标和教学方案;
——过程性评估,在儿童教育教学过程中,通过课堂观察、任务测评等,实时监测学生发展,及时调整教学策略、优化教育效果;
——终结性评估,在儿童教育教学一学期或全过程学习结束之后,评估教育效果以及是否达到预定的教育目标。
7.2.3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学前教育阶段,包括:感知觉、粗大动作、精细动作、认知、语言与沟通、生活自理、社会交往、情绪与行为等领域;
——义务教育阶段,包括发展能力评估和学科本位评估,发展能力评估内容包括:感知觉、粗大动作、精细动作、认知、语言与沟通、生活自理、社会交往、情绪与行为等领域;学科本位评估内容包括生活语文、生活数学、生活适应、劳动技能、唱游与律动、绘画与手工、运动与保健、康复训练等;
——职业教育阶段,包括学科本位评估和专业技能评估,评估内容根据专业设置来确定。
7.2.4 评估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孤独症儿童发展评估表;
——教育部 3 岁~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
——心智障碍儿童个别化教育课程;
——希-内学习能力测验工具;
——格雷费斯儿童精神发育评估工具;
——培智义务教育课程评估手册;
——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2016 版)。
7.2.5 评估时可采取咨询法、观察法、作业评估法、量表评测等相结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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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依据儿童的年龄、障碍类型选择评估工具和评估内容。评估时语气应平和,使儿童听清楚发出的指令。
7.2.7 系统梳理评估结果,分析儿童发展的优势和不足,明确障碍程度。
7.3 教育安置
根据评估结果,采取不同的教育安置方式:
——障碍程度为轻度、能力较好的,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障碍程度为中度、重度、能力较差的,到特殊教育学校(部、班) 就读;
——障碍程度为极重度、能力极差的,实行床边教学。
7.4 教学分班
7.4.1 采取按类编班和混合编班相结合的方式。
7.4.2 根据年龄、障碍类型、障碍程度进行分班,年龄及功能障碍相似的分为一个班。
7.5 个别化教育计划
7.5.1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周期应为一学期,可针对儿童的发展情况定期调整。
7.5.2 内容包含儿童的基本情况、能力状况、长期目标、短期目标、教学措施、实施计划的周期、目标评价、调适计划、完成时间及责任人等。
7.5.3 任课教师根据儿童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制定每学科(领域) 的学期计划、月计划、周计划和课时计划。
7.5.4 每学期末应对儿童进行评估,确定是否达成个别化教育计划目标。
7.6 教学设计
7.6.1 教学设计应侧重儿童的潜能开发、能力培养,体现兴趣性、游戏性、参与性、生活化等。
7.6.2 教学设计内容主要包括:
——教学目标设计,以评估结果为依据,融合教材内容与课程标准要求,制定可量化的学习目标;
——教学环境设计,以感觉的舒适性、视觉提示的可理解性、组织的可预测性为导向,营造安全、可支持的学习环境;
——教学内容设计,以学生需求为基础,围绕教学目标,创设生活化的教学内容;
——教学过程设计,以差异化教学为核心,科学配置教学路径与支持策略;
——教学评价设计,以过程性评价为主,强调个体发展维度多元化,注重评价的激励性。
7.7 教学实施
7.7.1 教学的组织形式应采取集体教学、小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相结合,根据教学设计开展教学活动,并结合儿童的实际表现进行动态调整。
7.7.2 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创设生活化、结构化、儿童友好的教学情境,将(类)家庭、学校、社区范围内真实的生活情境与片段纳入教学过程。
7.7.3 教师宜将感统训练、言语治疗等康复手段嵌入教学过程。
7.8 教学反思
7.8.1 教学活动结束后,教师需系统记录课堂实况并撰写反思日志。
7.8.2 教师应根据教学反思,动态修正教学设计、进度安排及干预措施,形成实践—反思—再实践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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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397.1—2025
7.8.3 教师应基于儿童学习表现,及时调整教学方式与策略,优化教学方案,持续提升教学质量。
7.9 转介
7.9.1 当儿童因升学、毕业、就业、收养等因素需离开原教育学段或学校(机构) 时,机构应对儿童进行转介。
7.9.2 教师应为转介儿童撰写转介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儿童基本情况、学习情况、存在问题及教育建议等。
7.9.3 儿童福利机构应做好转介儿童的早期协调和跟踪回访,提供心理支持和学业指导。
8 档案管理
8.1 档案分为儿童教育档案和教师业务档案,以纸质、电子档案形式保存。
8.2 儿童教育档案内容应包括儿童基本信息表、教育评估报告、教学阶段性记录、个训记录、绘画与手工作品、试卷、学期情况报告、获奖证书、学习照片、毕业证书等相关受教育信息。
8.3 教师业务档案应包括教学计划、学历案、教研记录、教学总结和阶段性教学反思等。
8.4 对特殊教育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数字档案与原纸质档案应保持一致。
9 服务评价与改进
9.1 服务评价
9.1.1 成立以机构负责人为组长,教育行政人员、特殊教育教师等为成员的评价小组,对教学工作进行评价。
9.1.2 评价方式应遵循特殊教育规律,采用综合评价和多元评价(包括诊断性评价、过程性评价、终结性评价等)。
9.1.3 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教学过程性记录;
——儿童教育档案;
——儿童发展成效。
9.2 服务改进
建立儿童、家长、教师参与的特殊教育服务满意度调查机制,定期收集需求、建议与意见,并运用到特殊教育服务工作中,确保服务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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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2] GB/T 31725—2015 早期教育服务规范
[3] JGJ 76—2016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8号)
[5] 《教育部关于印发〈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教基〔2007〕1号)
[6] 《教育部关于印发〈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通知》(教基二〔2012〕4号)
[7] 《教育部关于发布实施〈盲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2016年版)〉〈聋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2016年版)〉〈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2016年版)〉的通知》(教基二〔2016〕5号)
[8]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达标3年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鲁教基函〔2023〕47号)
[9] 崔允漷,李锋.基于课程标准教学的理论诉求[J].基础教育课程,2014,(11):43-46.
[10]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鲁教基发〔2017〕1号)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