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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37/T 4964.2—2025
儿童福利机构安置服务规范
第 2 部分:家庭寄养
Specification for placement service in 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s—
Part2:Foster home care
2025 - 12 - 15 发布 2026 - 01 - 15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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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人员要求 1
5 寄养流程 2
5.1 寄养儿童选择 2
5.2 寄养家庭招募 2
5.3 寄养配对 2
5.4 寄养家长培训 2
5.5 签订协议 3
5.6 寄养融合 3
5.7 寄养安置 3
5.8 走访 3
5.9 寄养解除 4
6 服务内容及要求 4
6.1 儿童福利机构 4
6.2 寄养家庭 5
7 寄养档案管理 5
8 服务评价与改进 6
8.1 服务评价 6
8.2 服务改进 6
附录 A(资料性) 家庭寄养申请表 7
附录 B(资料性) 家庭寄养审核表 9
附录 C(资料性) 家庭寄养关系终止通知书 10
参考文献 1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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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民政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山东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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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保障儿童的权益和福祉至关重要。儿童福利机构安置服务是儿童福利机构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儿童福利机构安置服务规范》系列标准,将以保障儿童基本权益为导向,最大限度满足儿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的需求,不断提高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DB37/T 4964拟由2个部分构成。
——第 1 部分:代养,目的在于明确儿童福利机构开展代养服务的基本原则、服务流程和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等。
——第 2 部分:家庭寄养,旨在明确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家庭服务流程、服务内容及要求、档案管理、服务评价与改进等。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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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机构安置服务规范
第 2 部分:家庭寄养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服务的人员要求、寄养流程、服务内容及要求、寄养档案管理、服务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服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 122—2019 家庭寄养评估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儿童福利机构 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
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 3.2
家庭寄养 family foster
经过规定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3.3
寄养家庭 foster family
儿童福利机构经过规定的程序评估、审核和委托,符合寄养条件的家庭。
4 人员要求
4.1 儿童福利机构应成立家庭寄养服务团队并指定负责人,团队由具备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及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背景的专职人员构成。团队人员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取得相应岗位从业资格证书;
——掌握家庭寄养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专业知识和技巧。
4.2 寄养家庭应指定 1 名家庭成员作为寄养儿童的主要照料人。主要照料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年龄应在 30 周岁至65 周岁之间,且身体健康;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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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照料人及家庭成员未患有可能影响儿童身心健康的传染病、精神疾病、心理疾患,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主要照料人及家庭成员均无不良嗜好且无犯罪记录。
5 寄养流程
5.1 寄养儿童选择
5.1.1 儿童福利机构依据 MZ/T 122—2019 中 7.2.1 的要求开展寄养前评估,选择符合条件的寄养儿童。
5.1.2 寄养残疾儿童,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5.1.3 寄养年满 8 周岁以上的儿童,应征求被寄养儿童的意见,当其同意后方可寄养。
5.2 寄养家庭招募
5.2.1 儿童福利机构制定招募计划,发布招募信息,信息发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
——报纸、电视等媒体;
——主管部门、儿童福利机构的官方网络平台;
——社区信息公告栏;
——机构内信息栏;
——其他。
5.2.2 招募内容应包括寄养机构介绍、寄养儿童概况、寄养家庭条件、寄养补贴与权益、联系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项等。
5.2.3 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应向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无犯罪记录以及家庭成员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填写《家庭寄养申请表》 (见附录 A)。
5.3 寄养配对
5.3.1 家庭寄养服务团队实地走访寄养申请家庭,按照 MZ/T 122—2019 中 7.1.1 的要求评估家庭的寄养条件,为评估得分不低于 80 分的家庭匹配寄养儿童。
5.3.2 儿童福利机构应根据评估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审核,与机构内儿童进行配对,确定审核结果后填写《寄养家庭审核表》(见附录 B)。
5.3.3 儿童福利机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寄养配对结果告知申请家庭。
5.4 寄养家长培训
5.4.1 寄养关系确立前,应为寄养家长提供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寄养的义务、权利和责任;
——寄养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寄养的程序;
——寄养对于儿童和家庭的意义。
5.4.2 寄养关系确立后,应为寄养家长提供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儿童安全与保护知识等;
——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专业知识;
——疾病的观察、照料及应对措施;
——寄养儿童的生理、心理、行为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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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照顾、给予孩子爱和关心、亲子沟通技巧、情绪管理等亲职能力。
5.5 签订协议
儿童福利机构应与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寄养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寄养融合期限、违约责任及处理等事项。
5.6 寄养融合
5.6.1 家庭寄养服务团队应提前向寄养家庭告知寄养儿童的照护需求、性格特点、生活习惯等信息。
5.6.2 寄养融合期间家庭寄养服务团队每月应至少走访寄养家庭 2 次,并做好走访记录。
5.6.3 寄养融合期不低于 60 日、不超过 90 日;融合期间经机构与寄养家庭双方确认存在不适合继续融合的情形,可终止寄养协议。
5.6.4 寄养融合期满,家庭寄养服务团队对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融合情况进行考察与评估,以确定寄养家庭和寄养儿童是否适宜继续融合或是否适宜建立正式寄养关系。
5.6.5 寄养融合期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儿童适应情况;
——家庭适应情况;
——依恋发展;
——社区支持;
——儿童意愿;
——寄养家庭意愿;
——评估意见。
5.7 寄养安置
寄养融合评估合格后,儿童福利机构和寄养家庭应按照协议的规定,为寄养儿童提供服务,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5.8 走访
5.8.1 走访频次
寄养安置后,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服务团队应对寄养家庭开展实地走访,每月不少于1次,填写《寄养家庭评估记录表》。
5.8.2 走访内容
家庭寄养服务团队全面了解儿童在家庭的真实生活情况,走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卫生状况,儿童卫生:观察衣着是否干净得体,颜面、身体是否干净、无异味,指甲是否干净、长度适中,头发是否长度适宜、干净整齐,牙齿是否干净无渍;家庭环境卫生:查看客厅、寝室、卫生间、厨房是否干净、整洁、无异味,物品摆放是否整齐,家具等有锐角的地方是否有防护等;
——身体发育状况,掌握儿童成长指标,测量儿童体重、身高(身长)、头围、胸围等,了解儿童饮食搭配,观察儿童发育情况等;
——儿童教育状况,了解儿童受教育情况、家校配合情况、辅导作业情况等;
——医疗康复状况,了解儿童患病时,治疗是否及时,是否按时服药;了解有康复需求儿童,是否按时进行康复训练,主要照料人是否辅助儿童完成康复训练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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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状况,观察儿童情绪是否稳定,行为表现是否良好,认知发展是否适当,外界环境是否适应等;
——亲子关系建立情况,观察儿童对家长是否依恋信任,家长对儿童需求的回应是否及时;
——儿童伤害情况,观察有无虐待(肢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忽视(身体忽视、教育忽视、情感忽视)、暴力(信息暴力、文化暴力、环境暴力)等倾向;
——家长配合程度,态度是否积极,是否真实、详细向走访人员汇报儿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是否主动积极改正。
5.9 寄养解除
5.9.1 寄养家庭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应提前 1 个月向机构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书面申请。
5.9.2 寄养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应主动解除寄养关系:
——寄养家庭及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等行为的;
——寄养家庭成员的健康、品行不符合寄养家庭条件的;
——寄养家庭未经同意变更主要照料人的;
——寄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
——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
——寄养家庭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5.9.3 寄养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应主动解除寄养关系:
——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
——寄养儿童依法被收养的;
——寄养儿童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
——寄养儿童因就医、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的。
5.9.4 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寄养家庭解除寄养关系,同步完成结案报告并签署《家庭寄养关系终止通知书》(见附录 C)。
5.9.5 家庭寄养关系解除后,机构应妥善安置寄养儿童,并做好寄养儿童及其寄养家庭的情绪支持和心理辅导服务,协助其适应新的变化。
6 服务内容及要求
6.1 儿童福利机构
6.1.1 为寄养家庭提供相关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经济补助:发放生活补贴;
——专业指导:配备社工定期家访,提供心理咨询和康复训练支持;
——技能培训:开展儿童养育、行为矫正等专题培训;
——资源对接:协调医疗、教育等社会资源;
——应急服务:建立 24 小时响应机制,提供临时照料支持。
6.1.2 为寄养儿童提供相关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配合主管部门协调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等相关事宜;
——根据寄养儿童生活自理能力、肢体发育情况和运动能力,安排康复训练和康复技术指导等服务;
——为寄养儿童提供计划免疫、常见病诊治、健康体检等医疗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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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寄养儿童心理健康,传授心理健康、情绪管理、压力应对等技巧,提高儿童的心理调适能力和自我认知水平;
——链接医疗、康复、教育等社区资源,为寄养儿童提供社会参与机会,满足儿童成长需求。
6.2 寄养家庭
6.2.1 儿童保护
6.2.1.1 为儿童提供安全成长环境,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消除家庭安全隐患。
6.2.1.2 遵循关爱与尊重的原则,保护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身体虐待、情感伤害或需求忽视,维护其身心安全与人格尊严。
6.2.1.3 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及生活隐私,未经机构许可不准许对外公开儿童信息。
6.2.1.4 儿童的外出活动应向机构报备,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
6.2.2 儿童需求满足
6.2.2.1 生活照料,包括但不限于:
——做好儿童日常生活照料,重视营养,平衡膳食;
——培养良好生活习惯,提升儿童生活自理能力;
——应为儿童配备符合其年龄与需求的生活必需品,保障其专属物品的使用权。
6.2.2.2 医疗护理,包括但不限于:
——发现儿童患病应及时送医诊治,同步向机构报备病情;
——严格遵循医嘱,协助儿童按时服药,悉心照料;
——积极配合机构的其他医疗安排,确保儿童得到全面关怀与治疗。
6.2.2.3 康复训练,包括但不限于:
——正确按照康复训练方案,进行康复训练,及时反馈训练中遇到的问题;
——积极配合康复师的家庭指导和评估工作,按时参与训练活动;
——保障康复效果最大化,满足儿童康复需求。
6.2.2.4 教育培养,包括但不限于:
——保障儿童接受适龄教育,家校配合营造学习环境,定期沟通,关注需求;
——辅导儿童功课,开展趣味活动激发其学习兴趣,提高学习能力;
——家长在日常活动中做好示范与鼓励,引导儿童树立良好行为规范与道德观念。
6.2.2.5 心理发展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积极与儿童开展互动交流,及时掌握其心理动态;
——发掘儿童优点,予以鼓励,培养自信;
——与儿童建立安全型依恋关系,及时回应其情感需求。
7 寄养档案管理
7.1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7.2 档案管理遵循“一人一档、动态管理、集中归档、利用便捷”的原则。
7.3 定期对家庭寄养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确保数字档案与原纸质档案保持一致。
7.4 严格执行档案保密规定,机构批准后,方可查阅、借阅或复制不涉及保密内容的档案。
7.5 家庭寄养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寄养家庭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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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家庭审核表;
——家庭寄养协议;
——寄养家庭评估记录表;
——家庭寄养关系终止通知书。
8 服务评价与改进
8.1 服务评价
8.1.1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结合儿童家庭寄养的具体情况,制定评价方案,明确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定期开展家庭寄养服务评价。
8.1.2 家庭寄养服务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寄养家庭的照护服务质量;
——儿童的生活与成长状况;
——工作人员的沟通与支持情况。
8.1.3 服务评价宜采取多维度综合评价,包括儿童反馈、寄养家庭自评、机构评估、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等多方参与的评价体系,确保评价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8.2 服务改进
8.2.1 根据评价结果调整家庭寄养服务内容,确保儿童权益不受损害。
8.2.2 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寄养家庭,与寄养家庭共同制定个性化改进计划,确保服务持续优化。
8.2.3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内部培训,提升家庭寄养服务团队的专业能力与服务意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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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 录 A
(资料性)
家庭寄养申请表
家庭寄养申请表的样式见表A.1。
表A.1 家庭寄养申请表
申请人(主要照料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1寸照片
身份证件号
家庭月收入
是否具有养育孩子经验
是否有共同生活的6周岁以下孩子
文化程度
职业
住房面积
家庭常住人口
联系方式
家庭详细住址
家庭主要成员基本情况
姓名
出生年月
与申请人关系
文化程度
健康状况
职业
工作单位
其他情况
申请家庭寄养的原因
能接受寄养儿童情况
年龄:
性别:
人数:
残疾程度:
其他:
家庭成员是否一致同意申请(须家庭成员全部签字)
7
是否有重大疾病、传染病、精神疾病
有无受过刑事或治安处罚
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例如:家庭宗教信仰等)
申请人签名
签名: (按手印)
年 月 日
评估小组意见
□ 符合申请条件 □ 不符合申请条件
评估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家庭寄养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 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2) 结婚证;
3) 学历证明;
4) 无犯罪证明;
5) 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
6) 主要照料人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
;
员 1 年内体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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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附 录 B
(资料性)
家庭寄养审核表
家庭寄养审核表的样式见表B.1。
表B.1 家庭寄养审核表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婚姻情况
职业状况
受教育程度
年收入(元)
住房面积
同住人口数
健康状况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申请人家庭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与申请人关系
健康状况
职业状况
是否同住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评估意见
申请寄养家庭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及儿童福利机构相关规定,经评估,上报会议研究同意,确定为寄养家庭。
儿童福利机构(盖章):
日期:
儿童福利机构审核意见
签字:
日期:
主管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
日期: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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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
附 录 C
(资料性)
家庭寄养关系终止通知书
家庭寄养关系终止通知书见表C.1。
表C.1 家庭寄养关系终止通知书
申请人
申请时间
解除时间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被投诉人
被寄养儿童
解除时间及情形简述
签名: 年 月 日
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处理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儿童福利机构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民政部门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人对处理意见满意度评价
签名: 年 月 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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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54号)
[2]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63号)
[3] 《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9〕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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