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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37/T 4973—2025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指南
Guidelines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ormation public services
2025 - 12 - 15 发布 2026 - 01 - 15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7/T 4973—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I
DB37/T 4973—2025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提供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服务提供、服务评价与改进等方面的指导和建议。
本文件适用于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374 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 基本词汇
GB/T 37286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 服务规范
GB/T 39551(所有部分) 专利导航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GB/T 2137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ormation public services
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为支撑创新全链条,提供的公益性基础信息服务和低成本专业化信息服务。
注:一般包括知识产权咨询、基本信息查询和检索、宣传培训等基础服务,特定信息检索、专利导航、专利预警、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知识产权信息数据服务等专项服务,以及各类特色服务。
3.2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公 共 服 务 机 构 public service institu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ormation
围绕国家、区域、省(市、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3.1)的组织。注:包括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节点,市级、县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
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全国专利文献服务网点等。
4 基本原则
4.1 基础普惠
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聚焦社会公众和各类创新创业主体需求,提供咨询、检索、宣传、培训等基本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支持,保障服务广泛化、均等化、便捷化。
1
4.2 突出特色
鼓励各类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根据自身工作基础和资源优势,依据行业需求,为重点产业、重大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等关键领域,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支撑,开展特色服务。
4.3 规范便利
公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及具体服务内容,明确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规范和指引,确保服务提供的流程统一、行为规范。
4.4 互联协作
加强各类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打破信息和服务孤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经验交流机制、服务协作机制、服务资源和成果共享机制,形成叠加服务效能。
4.5 数智赋能
加强人工智能技术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手段,促进知识产权信息开发利用,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数智化水平。
5 服务机构
5.1 基础设施
5.1.1 宜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场所,服务场所可嵌入现有服务设施或独立建设。
5.1.2 宜根据服务场所条件,设置服务窗口或专柜。
5.1.3 宜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摆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等辅助性资料。
5.1.4 宜配备计算机、打印机、档案橱等必备的办公设备。
5.1.5 宜配备满足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需要的网络环境。
5.1.6 宜具有满足服务需求的数据和工具基础,配备自建、购买或租用的知识产权数据库和信息检索分析工具等,提供基于大数据的信息决策支持。
5.1.7 宜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整合在线课堂、线上知识产权图书馆等数字化服务资源,拓宽知识产权信息传播渠道,推动线上线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融合与特色化发展。
5.1.8 宜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创新应用,结合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需求,拓展和丰富智慧化服务场景。
5.2 服务人员
5.2.1 宜配备满足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需求的专业人员,明确人员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
5.2.2 服务人员具备保守商业机密的职业素养是至关重要的。
5.2.3 服务人员宜接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信息培训,掌握知识产权基础业务知识,具备知识产权检索分析能力。
5.2.4 服务人员宜定期参加知识产权相关培训。
5.2.5 提供基础服务的人员宜具备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
——具备基本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能理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类型的基本概念和权利范围;
——能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服务,协助服务对象使用公开数据库进行检索;
——具备一定的信息分析能力,能对检索结果进行初步整理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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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解答常见的知识产权信息咨询问题;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与服务意识,能清晰表达信息内容并准确记录服务需求;
——能使用信息化工具开展基础服务工作,操作公共服务平台或管理系统。
5.2.6 提供专项服务的人员除满足 5.2.4 中能力外,还宜具备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
——能检索、分析和解读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熟练运用常用数据库和检索工具;
——具备基本的信息分类与组织能力,能对知识产权数据进行整理、标引和归档;
——具备一定的技术理解能力,能理解不同技术领域的基本概念,支持专利信息的准确传递;
——具备持续学习能力,能跟踪知识产权政策、技术和服务模式的发展变化。
5.3 制度建设
5.3.1 宜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保障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有序供给。
5.3.2 宜建立机构运行管理制度,明确机构内部职责分工、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
5.3.3 宜建立服务流程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提供流程,明确各服务环节要求。
5.3.4 宜建立服务质量控制制度,设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对服务的准确性、及时性与用户满意度进行监测,必要时采取改进措施。
5.3.5 宜建立人员培养培训制度,对从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人员开展定期培训,内容可包括业务知识、服务技能和政策法规等。
5.3.6 宜建立资源工具管理制度,对信息资源、技术平台和服务工具的配置、使用与维护进行规范。
5.3.7 宜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网络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对网络、信息系统和重要数据的安全管理,确保信息数据以及商业秘密安全。
6 服务内容
6.1 概述
6.1.1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服务内容包括基础服务、专项服务。
6.1.2 省级、市级和其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宜参照本章内容提供服务;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服务内容进行调整。
6.1.3 不同类型服务机构可结合自身工作基础和资源优势,依据行业需求,针对性地开展特色服务,特色服务内容见附录 A。
6.2 基础服务
6.2.1 基础服务是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核心和基本内容,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宜根据自身基础和条件,面向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基础服务。一般包括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知识产权基本信息查询和检索服务、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服务等。
6.2.2 宜通过电话、网络、窗口等渠道,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知识产权政策咨询;
——知识产权业务咨询;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咨询。
6.2.3 宜通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相关公共服务产品,提供知识产权基本信息查询和检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专利信息查询和检索;
——商标信息查询和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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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信息查询和检索。
6.2.4 宜通过知识产权公益培训、公益讲座等宣传教育活动,提供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普及;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公益性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成果传播;
——优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和典型案例推广。
6.2.5 宜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提供基础服务,具体基础服务内容见服务 B。
6.3 专项服务
6.3.1 专项服务是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延伸与深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宜根据自身机构性质、资源、能力及服务对象需求,提供定制化服务。一般包括特定信息检索服务、专利导航服务、专利预警服务、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知识产权信息数据服务等。
6.3.2 宜提供知识产权特定信息检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专利查新;
——技术主题信息检索;
——法律状态信息检索;
——同族专利信息检索;
——专利稳定性信息检索;
——专利侵权相关信息检索。
6.3.3 宜面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各类主体,按照 GB/T 39551 系列标准,开展专利导航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区域规划;
——产业规划;
——企业经营;
——研发活动;
——人才管理。
6.3.4 宜面向国家和地方重点产业、企业等市场主体开展专利预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服务对象及其利益相关方的知识产权分布与布局;
——技术市场监测预警;
——法律风险信息监测预警;
——海外专利预警;
——专利分析。
6.3.5 宜按照 GB/T 37286 提供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法律相关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技术相关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商业相关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6.3.6 宜面向多层次、多样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提供信息数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
——特色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具。
7 服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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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基础服务
7.1.1 受理
服务机构宜通过现场、电话、网络等多种渠道受理服务对象的服务请求。
7.1.2 实施
7.1.2.1 对于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知识产权基本信息查询和检索服务,宜利用各类数据资源及检索分析工具提供,能即时答复的,宜即时办理,不能即时答复的,宜延时办理并告知服务对象期限。
7.1.2.2 对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服务,宜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制定宣传培训方案、确定宣传培训形式、明确宣传培训内容、整合宣传培训资源、明确宣传培训教材、发布培训通知并举办培训。
7.1.3 交付
7.1.3.1 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宜提供清晰、准确的解答或指引。
7.1.3.2 知识产权基本信息查询和检索服务,宜提供准确的知识产权文献或数据信息。
7.1.3.3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服务,宜按时组织开展,提供相关学习资料。
7.2 专项服务
7.2.1 接洽
7.2.1.1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宜通过公开征集、接收申请等方式获取服务对象需求,明确服务实施目标、任务要求、内容、执行计划和服务方式。
7.2.1.2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进行沟通,达成合作意向。
7.2.2 协议
7.2.2.1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订立书面协议。
7.2.2.2 协议宜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订立。
7.2.2.3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宜履行告知义务,提醒服务对象注意协议中与服务对象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告知形式包括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公示告知等。
7.2.3 启动
7.2.3.1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宜根据服务实施目标、业务领域,组建服务团队,明确服务人员与分工,并指定专人与服务对象沟通工作进展。
7.2.3.2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宜为服务实施匹配所需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并保证资源充分、有效、适用、可靠。
7.2.3.3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宜明确服务对象的需求及知识产权基本情况,确定服务实施目标,明确技术路线,细化分解服务任务,制定执行计划,形成服务实施方案。
7.2.4 实施
7.2.4.1 根据服务内容,开展信息检索、数据分析处理、报告撰写等相关工作。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可根据具体服务事项对服务过程中的工作内容进行调整。
7.2.4.2 宜制定检索策略,并根据检索策略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适时补充检索。
7.2.4.3 宜根据服务项目特点及检索目的,通过清洗、筛选、标引等方式对数据进行规范化处理,形成内容完整、形式规范的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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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4 宜根据服务项目要求采用科学、恰当的分析方法与工具,对数据进行分析,形成结论和建议。
7.2.4.5 宜建立质量控制机制,服务过程中开展阶段性审查,确保服务质量和方向符合预期。
7.2.5 交付
7.2.5.1 在规定时间内,按约定向服务对象提供内容清晰、完整的服务成果;与服务对象交流,提供服务成果的运用及实施建议。
7.2.5.2 特定信息检索服务、专利导航服务、专利预警服务、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等宜形成相应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信息数据服务等宜按服务对象需求形成相应专题数据库或信息服务工具。
8 服务评价与改进
8.1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宜建立服务评价机制,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价。
8.2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宜开展自评,针对基础设施、服务人员、制度建设、服务内容等进行评价。
8.3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宜面向服务对象开展满意度调查,获取服务对象的反馈信息。
8.4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宜根据自评和满意度调查结果,了解服务情况,制定改进措施并跟踪实施,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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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 录 A
(规范性)
特色服务内容
A.1 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可提供的特色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和工具遴选及定向推送服务;
——专利、商标等各类知识产权信息的深度挖掘和分析利用服务;
——专利申请前评估服务;
——专利、商标等各类知识产权评估、转让、许可、质押等服务;
——专利开放许可手续办理和使用费估算等方面的专业咨询和指导服务;
——专利稳定性检索、专利侵权检索、侵权预警分析、无效应诉、海外维权指导等服务;
——企业技术引进、境外投资、国际参展、产品进出口等活动相关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服务。
A.2 高校类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可提供的特色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面向高校师生开设知识产权基础与实务课程;
——主办或组织各级各类知识产权检索分析竞赛和训练营;
——建立高校知识产权档案库,实现知识产权数据与科研人员、所属学科、科研项目等关联信息的动态管理和可查可用;
——围绕高校优势学科和重点产业需求建设专题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
——自由运作权分析(FTO)或侵权检索分析服务;
——构建专利转化资源库,开展专利对接推介、专利转化和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分析评议。
A.3 科研院所、科技情报机构类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可提供的特色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为科技项目的立项、研发、产出成果等全流程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服务,促进研发成果形成高质量知识产权,助力研发成果转移转化;
——开展行业专利信息分析,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
A.4 行业组织类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可提供的特色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加强横向合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将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融入行业服务;
——建立行业专题数据库,面向成员单位开展信息传播利用、信息推送等服务;
——面向本行业领域开展相应的专利导航分析服务。
A.5 生产力促进机构类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可提供的特色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发挥生产要素聚集优势,通过专利技术帮扶支持等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布局、维权、风险防范等服务;
——为企业搭建交流平台,推进产学研合作和整合创新资源。
A.6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等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可提供的特色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发挥场地资源齐备、受众广泛等优势,重点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活动;
——举办展览、讲座、阅读推广等活动,增强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推动知识产权基础知识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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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附 录 B
(规范性)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基础服务事项清单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基础服务事项清单见表B.1。
表B.1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基础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基础服务类别
基础服务事项
1
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专利申请受理服务咨询*
2
专利优先审查受理服务咨询*
3
专利预审申请受理服务咨询*
4
专利费用减缴申请受理服务咨询*
5
专利登记簿副本出具服务咨询*
6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理服务咨询*
7
专利权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受理服务咨询*
8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理服务咨询*
9
专利快速协同保护相关政策咨询*
10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服务咨询*
11
商标变更申请受理服务咨询*
12
商标更正申请受理服务咨询*
13
地理标志申请受理服务咨询*
14
商标注册证明出具服务咨询*
15
注册商标转让或移转申请受理服务咨询*
16
注册商标续展申请受理服务咨询*
17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受理服务咨询*
18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办理服务咨询*
19
保护中心注册、备案受理服务咨询*
20
知识产权申请、审批等事务咨询*
21
知识产权审查流程咨询*
22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咨询
23
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服务
专利信息查询
24
专利公布公告查询
25
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师查询
26
商标信息查询
27
商标公告查询
28
备案商标代理机构查询
29
地理标志信息查询
30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公告查询
31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公告查询
8
表 B.1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基础服务事项清单(续)
序号
基础服务类别
基础服务事项
32
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服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信息查询
33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档案查询
34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公告查询
35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信息查询
36
专利信息检索分析
37
专利文献馆信息检索分析
38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服务
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知识培训
39
专利文献检索技巧培训
40
专利分析技巧培训
41
专利申请文本撰写培训
42
知识产权政策及成果宣传
注1:带“*”的基础服务事项由专门服务机构提供。
注2:本清单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基础服务事项的参考,若国家和省有相关最新要求,参照最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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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知办发服字〔2020〕43号)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国知办发服字〔2021〕23号)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知办发服字〔2023〕27号)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国知办发服字〔2024〕19号)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知办发服字〔2024〕36号)
[6]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知办发服字〔2025〕26号)
[7]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市监发字〔2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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