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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989-2025 退役动力电池梯次利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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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退役   梯次   利用   动力电池   DB37
资源简介

  ICS 43.020 CCS T 47

  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37/T 4989—2025

  退役动力电池梯次利用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chelon use of retired power batteries

  2025 - 12 - 29 发布 2026 - 01 - 29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7/T 4989—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山东省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行业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山东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协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中汽研新能源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山东高佳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理工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鑫、周广旭、李洪亮、刘东立、高超、刘亚、贾国芳、刘仕强、刘媛、田列远、谭艳龙、周媛、薛丽丽、李前坤、王芳、王延波、辛勇、范红梅、林春景。

  I

  DB37/T 4989—2025

  退役动力电池梯次利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退役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的总体要求、梯次利用流程、梯次利用产品的技术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退役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单体,模块和电池包或系统的梯次利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GB/T 34014 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

  GB/T 34015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余能检测

  GB/T 34015.3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 第3部分:梯次利用要求

  GB/T 34015.4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 第4部分:梯次利用产品标识

  GB/T 34015.5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 第5部分:可梯次利用设计指南

  GB/T 38698.1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管理规范 第1部分:包装运输

  GB/T 44132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59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梯次利用 echelon use

  车用动力电池退役后,经过初步分类,整体或再经过拆解、筛选后,能够以电池包或模块或单体的形式,依据目标产品要求进行产品设计、检验检测,标识后,再次应用的过程。

  [来源:GB/T 34015.3—2021,3.1,有修改]

  3. 2

  电池单体 battery cell

  将化学能与电能进行相互转换的基本单元装置。

  注:通常包括电极、隔膜、电解质、外壳和端子,并被设计成可充电。

  [来源:GB 38031—2025,3.1]

  3. 3

  电池模块 battery module

  将一个以上电池单体按照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组合并作为电源使用的组合体。

  [来源:GB 38031—2025,3.2]

  1

  DB37/T 4989—2025

  3. 4

  电池包 battery pack

  从外部获得电能并能够对外输出电能的单元。

  注:通常包括电池单体、电池管理模块(不含BCU)、电池箱及相应附件(冷却部件、连接线缆等)。

  [来源:GB 38031—2025,3.3]

  3. 5

  I5 放电容量 discharge capacity at I5

  在室温下,以1I5(A)电流放电,达到终止电压时所放出的容量(Ah)。

  注:此值可以从电流-时间曲线的覆盖面积积分求得,要求至少50个等值时间间隔点,或用积分仪直接求得。

  [来源:GB/T 34015—2017,3.2,有修改]

  4 符号和缩略语

  4, 1 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C1 :1 h率额定容量(Ah)。

  I5 :5 h率放电电流,其数值等于0.2C1(A)。

  4.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BCU:蓄电池控制单元(Battery Control Unit)

  BMS:蓄电池管理系统(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

  5 总体要求

  退役动力电池的梯次利用,应符合行业规范及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确保全过程合规、安全和可追溯。

  注:企业从事退役动力电池的梯次利用注意事项,参考附录A。

  6 梯次利用流程

  6. 1 流程图

  梯次利用流程图见附录B。

  6.2 收集

  6.2.1 收集的退役动力电池应按 GB/T 34014 规范记录电池编码、来源信息、电池信息、外观状态等,并上传至“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

  6.2.2 收集的退役动力电池在回收服务网点的储存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 15 d。

  6.2.3 包装运输应符合 GB/T 38698.1 的要求。

  6.3 分类

  2

  DB37/T 4989—2025

  按照GB/T 34015、GB/T 34015.3等标准,通过外观、BMS故障及功能检测、余能检测等,将收集到的退役动力电池包分为3类:

  —— Ⅰ类(整包梯次利用):电池包外壳无破损、无漏液、无鼓包现象,BMS 功能正常;在 25 ℃ ±2 ℃环境下,I5 放电容量≥标称容量的 50%;

  ——Ⅱ类(拆解后梯次利用):电池包外壳破损、BMS 功能失效,或在25 ℃±2 ℃环境下,电池包的 I5 放电容量<标称容量的 50%;

  ——Ⅲ类(不可梯次利用):达到电池包生产厂家规定的寿命终止条件或存在短路、起火痕迹,应按照 GB/T 44132 标准移交合规企业处置。

  6.4 拆解

  按照GB/T 44132开展拆解工作,满足标准规定的安全、环保等要求。

  6.5 筛选

  6.5.1 电池模块

  若电池模块外观完好,无破损、变形、腐蚀、漏液等异常情况,且在25 ℃±2 ℃环境下,电池模块的I5放电容量不小于标称容量的50%,宜将电池模块作为整体进行梯次利用,否则应继续拆解为单体。

  6.5.2 电池单体

  若电池单体外观完好,无破损、变形、腐蚀、漏液等异常情况,且在25 ℃±2 ℃环境下,电池单体的I5放电容量≥标称容量的55%,宜进行梯次利用。但应确保同一梯次利用产品内的全部电池单体均为同一厂家生产、化学成分相同、结构相同、规格尺寸相同,且所有电池单体的内阻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值不大于10%,且任一电池单体内阻不大于其原始出厂规格的4倍。

  不符合要求的电池单体应按照GB/T 44132标准移交合规企业处置。

  6.6 梯次利用产品设计

  按照GB/T 34015.5、GB/T 44132等标准要求,以及目标应用场景,制定合理的重组及产品设计方案;梯次利用产品不宜应用于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摩托车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产品,或其他有明确规定不应使用梯次利用电池的产品中。

  6.7 梯次利用产品的检验检测

  依据目标产品的现行标准开展检验检测,确保其电气性能、安全性、环境适应性、电磁兼容等技术参数满足相应目标产品的标准要求,并按照GB/T 34015.4标准准确标识,方可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没有现行产品国家标准的,应制定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的技术标准,其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宜参考第7章、第8章要求进行。

  7 梯次利用产品的技术要求

  7. 1 外观

  按照8.2试验,梯次利用产品外观应完好,表面平整、无外伤、无污物等,应有必需的产品标识,且标识清晰、正确。

  3

  DB37/T 4989—2025

  7. 2 极性

  按照8.3试验,端子极性标识应正确、清晰。

  7.3 静态开路电压一致性

  按照8.4试验,梯次利用产品内所有电池单体的静态开路电压的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值不大于电池单体额定电压的5%。

  7,4 I5 放电容量

  按照8.5试验,梯次利用产品的I5放电容量在3次循环内应达到额定容量。

  7.5 绝缘电阻

  按照8.6试验,梯次利用产品的正极与外部裸露可导电部分之间、负极与外部裸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绝缘电阻与额定电压的比值均不应小于1000 a/V。

  7.6 等电位

  按照8.7试验,梯次利用产品的每个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主接地点之间的接触电阻不应超过0.1 a。

  7.7 耐压

  按照8.8试验,不应发生击穿或闪络现象,且不起火、不爆炸,耐压漏电流应小于10 mA。

  7. 8 循环寿命

  按照8.9试验,循环次数达到500次时I5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80%。

  7.9 安全性

  按照8.10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7. 10 BMS 功能

  按照8.11试验,应具备基本的数据采集、通信、报警和保护、控制、状态估算、均衡、绝缘电阻检测、绝缘耐压、环境适应性、电气适应性、电磁兼容、数据存储、显示等功能。

  8 试验方法

  8. 1 标准充电

  8.1.1 电池单体

  在25 ℃±2 ℃环境下,电池单体先以1I5(A)电流放电至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条件,搁置1h(或企业提供的不大于1h的搁置时间),然后按企业提供的充电方法进行充电。若企业未提供充电方法,以1I5(A)电流恒流充电至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充电终止电压时转恒压充电,至充电电流降至0.05I5(A)时停止充电,充电后搁置1h(或企业提供的不高于1h的搁置时间)。

  8.1.2 电池模块或电池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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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T 4989—2025

  在25 ℃±2 ℃环境下,电池模块或电池包先以1I5(A)电流放电至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条件,搁置1h(或企业提供的不大于1h的搁置时间),然后按企业提供的充电方法进行充电。若企业未提供充电方法,以1I5(A)电流恒流充电至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充电终止电压时转恒压充电,至充电电流降至0.05I5(A)时停止充电,若充电过程中有电池单体超过充电终止电压0.1V时,则停止充电。充电后搁置1h(或企业提供的不高于1h的搁置时间)。

  8. 2 外观

  在良好的光线条件下,用目测法检查外观。

  8. 3 极性检查

  用电压表检测极性。

  8.4 静态开路电压一致性测试

  在25 ℃±2 ℃环境下,按照8.1.2完全充电后,搁置1h(或企业提供的不大于1h的搁置时间),通过BMS读取内部所有电池单体的开路电压。

  8.5 I5 放电容量

  8.5.1 电池单体

  按照如下步骤测试I5室温放电容量:

  a) 电池单体按照 8.1.1 方法充电;

  b) 在 25 ℃±2 ℃环境下,电池单体以 1I5(A)电流放电至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条件;

  c) 计量放电容量(以 Ah 计)。

  上述试验重复3次,记录3次实际放电容量。

  8.5.2 电池模块或电池包

  按照如下步骤测试I5 室温放电容量:

  a) 电池模块或电池包按照 8.1.2 方法充电;

  b) 在 25 ℃±2 ℃环境下,电池模块或电池包以 1I5(A)电流放电至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条件;

  c) 计量放电容量(以 Ah 计)。

  上述试验重复3次,记录3次实际放电容量。

  8.6 绝缘电阻测试

  在25 ℃±2 ℃环境下,参考GB/T 36276—2023中6.7.1.5绝缘性能试验进行。

  8.7 等电位测试

  在25 ℃±2 ℃环境下,电池模块或电池包每个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主接地点之间通以0.5A~1A电流,试验持续时间10 s。

  8.8 耐压测试

  在25 ℃±2 ℃环境下,参考GB/T 36276—2023中6.7.1.6耐压性能试验进行。

  8.9 循环寿命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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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T 4989—2025

  按照如下步骤进行循环寿命测试:

  a) 在 25 ℃±2 ℃环境下,以 1I5(A)电流放电至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条件时停止放电,搁置 1 h(或企业提供的不大于 1 h 的搁置时间),然后在 25 ℃±2 ℃条件下,按照 8.1方法充电;

  b) 在 25 ℃±2 ℃环境下,以 1I5(A)电流放电至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条件;

  c) 按 a)~b)步骤重复测试,如果 I5 放电容量小于重复测试步骤第一次 I5 放电容量的 80%时终止试验;

  d) 在规定条件下,a)~b)步骤重复的次数为循环寿命数。

  8. 10 安全性

  参考GB 38031中的规定进行试验。

  8. 11 BMS 功能试验

  参考GB/T 34131中的规定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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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T 4989—2025

  A

  A

  附 录 A

  (资料性)

  企业从事退役动力电池梯次利用注意事项

  A.1 企业应依法注册登记,且当前经营状态为“开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宜包含“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或类似表述,能够覆盖实际开展的回收、检测、分选、重组及梯次应用等业务活动。

  A.2 企业宜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相关要求,并完成行业规范条件符合性审查的申报备案。

  A.3 企业涉及新建、改建、扩建退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项目,应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并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涉及危险化学品操作、火灾爆炸风险工序的,应开展安全预评价,并通过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审查。

  A.4 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机制和处置措施,并按规定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完成备案,应急预案应定期评估与演练,确保有效实施。

  A.5 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并按照 GB/T 34015.3 等国家标准,建设规范的收集网点、仓储库房和拆解车间,功能分区明确,满足分类存放、安全防护和环境控制要求。

  A.6 涉及退役动力电池运输的,若企业自行承运,应依据 JT/T 617(所有部分),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许可范围应包含“第 9 类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委托第三方运输的,应选择具备上述资质的合规物流企业,并签订运输服务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A.7 对于在收集、检测、拆解过程中产生的破损电池、废电解液等属于危险废物,企业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和处置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落实全过程监管与溯源管理。

  A.8 企业应建立并有效运行覆盖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宜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和 GB/T 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A.9 企业应建立溯源管理体系,并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接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履行信息上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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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T 4989—2025

  B

  B

  附 录 B

  (资料性)

  梯次利用流程图

  梯次利用流程图见图B.1。

  图B.1 梯次利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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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 考 文 献

  [1]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2] GB 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3] GB 18384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4]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5]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6] GB/T 31484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

  [7] GB/T 33598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拆解规范

  [8] GB/T 34131 电力储能用电池管理系统

  [9] GB/T 36276—2023 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

  [10] GB 38031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

  [11] GB/T 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12] HJ 1186 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13]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

  [14] JT/T 617(所有部分)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15]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16]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

  [17]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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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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