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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1/T 3043—2025
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指南
2025 - 12 - 04 发布 2026 - 03 - 03 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1/T 3043—2025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总则 3
5 建设内容 3
6 运行管理 4
7 服务提供 6
8 持续改进 8
附录 A(资料性) 建议书清单 9
附录 B(资料性) 建议书(样式) 10
参考文献 23
I
DB41/T 3043—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郑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河南省商标协会、河南省标准化和质量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西怀、刘子厚、王晨希、陈迪、袁媛、李鹏宇、李杨、张蕾、吴书朋、李玉梅、李娇娇、杨颐嘉、杨钧元、楚巍莉、姜海欣、夏菲、韩笑莹、聂博洋、王艺柳。
II
DB41/T 3043—2025
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总则、建设内容、运行管理、服务提供和持续改进等内容的指导。本文件适用于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5566.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商标品牌指导站
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产业园区运营管理部门等单位提出申请,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性商标品牌服务机构。
4 总则
4, 1 遵循“需求导向、运行规范、服务高效 ”原则。
4. 2 由设立单位提供场地、人员及经费。
4. 3 提供公益性指导与咨询,不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
5 建设内容
5. 1 场所设施
5.1.1 宜设在市场主体聚集、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环境良好的场所。
5.1.2 宜具备相对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场地规模、功能布局可满足日常接待、会议、宣传、培训、指导等活动需要。
5.1.3 配备必要的办公与服务设施设备。
5.1.4 在入口醒目位置悬挂标识标牌,标识标志系统设置规范准确、指示清晰。场所的安全标志、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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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标志等设置宜符合 GB 2894、GB/T 10001.1、GB/T 15566.1 的规定。
5.2 组织机构与职责
商标品牌指导站(以下简称指导站)可结合自身服务定位与规模,科学设置组织架构,小型指导站可一人多岗,大型指导站可细化分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层级。
a) 管理层:
1) 站长:承担整体统筹职责,负责制定年度及中长期工作计划;
2) 副站长(可选):协助站长开展工作,根据分工分管具体业务板块。
b) 主要业务部门:
1) 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人事、财务、档案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2) 商标品牌服务部:收集分析商标品牌数据信息,提供商标品牌注册、培育、运用等指导;
3) 法律服务部:协助处理商标国内国际侵权纠纷,提供维权路径指引及法律支持;
4) 培训宣传部:组织商标品牌相关培训活动,开展政策宣传与品牌推广。
5. 3 服务人员
5.3.1 宜配备与服务功能和规模相适配的服务队伍,包括:
a) 固定服务团队:人员数量与工作量匹配,不宜少于2 人,负责日常管理、咨询、指导、培训等;
b) 联络员: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派,负责传达政策信息、反馈工作动态等;
c) 专业导师/团队:由知识产权专家等组成,负责市场主体培训、维权咨询、投诉举报咨询等;
d) 第三方合作机构人员:来自具备专业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负责指导商标品牌申请注册、评估、许可、交易、质押融资、保险、确权维权等。
5.3.2 指导站专业人员宜具备以下条件:
a) 信用良好;
b) 具备两年以上商标品牌相关工作实践经验;
c) 熟悉商标品牌相关文件、扶持政策及工作流程。
5.4 信息公开
5.4.1 指导站宜公开以下信息:
a) 服务事项及流程;
b) 工作人员职责及制度;
c) 工作人员及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联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
5.4.2 可选择公告栏、宣传手册等形式或通过线上(如公众号、小程序等)进行信息公开。
5.5 信息化保障
5.5.1 配备专用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提供商标、地理标志、标准等信息查询系统。
5.5.2 搭建线上服务平台,可依托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实现线上咨询、业务预约、政策推送、远程指导、在线培训等功能。
5.5.3 利用数字化工具建立服务档案,运用大数据等工具,对商标注册、使用、变更、转让、许可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6 运行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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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工作机制
指导站宜建立以下管理机制,保障各环节的协同服务顺利开展。
a) 市场主体联络员机制:
1) 指导市场主体确定商标品牌管理岗位及人员;
2) 建立市场主体联络员名册;
3) 通过主动走访和联络员反馈,及时掌握市场主体商标品牌建设服务需求;
4) 及时向联络员告知相关法规、政策等,传达商标品牌工作要求,反馈市场主体问题咨询等。
b) 联席会议机制: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主体代表等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确立区域商标品牌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点目标任务等。
c) 专题会议机制:
1) 部署和推进重点商标品牌工作;
2) 研究解决区域和企业商标品牌个案问题、重点难点问题;
3) 研究解决区域内地理标志、驰名商标、美豫名品、中华老字号、河南省老字号等商标品牌的保护方案,疏通维权救济反馈通道。
6.2 业务指导
6.2.1 日常指导,包括但不限于:
a) 指导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商标品牌管理制度,制定商标品牌发展规划;
b) 指导地理标志权利人制定品牌战略,打造地理标志产品区域品牌;
c) 提供指导建议和咨询服务,针对性发送指导建议书(指导建议书清单见附录 A、指导建议书见附录 B);
d) 每年遴选并公示 3~5 件区域商标维权、品牌培育成功案例,形成“典型案例库 ”。
6.2.2 重点指导,包括但不限于:
a) 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为重点,制定年度重点商标品牌培育服务对象名录和计划;
b) 建立动态的重点服务对象名录,实施商标品牌梯队培育管理。
6.3 信息管理
6.3.1 信息采集
采集市场主体数据信息,建立企业商标品牌信息数据台账,持续动态管理并妥善保管。采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 注册和未注册商标信息;
b) 转让、许可、投资、质押等商标运用信息;
c) 商标相关纠纷及维权处置信息;
d) 商标品牌培育规划目标信息;
e) 商标品牌建设荣誉信息。
注:有条件的指导站宜建设具备商标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和日常商标品牌管理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商标品牌数据库。
6.3.2 信息分析
6.3.2.1 对采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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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进行市场主体商标注册量、使用率、维权动态等数据统计和分析;
b) 定期进行市场趋势和竞争对手分析,为市场主体商标品牌发展提供数据支持。
6.3.2.2 每年形成分析报告,重点分析区域内的难点问题、亮点特色、工作动态等信息,并提供走访调查、咨询服务、预警提示、品牌培育、维权援助等服务相关的数据统计表。
6.3.3 档案管理
6.3.3.1 建立档案信息管理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管理流程,记录和保存相关信息,明确信息归档范围、保存期限、归档流程等内容。
6.3.3.2 整理、归档指导中产生的各种咨询、投诉等记录,保持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6.3.4 保密管理
6.3.4.1 建立保密管理机制,明确保密范围、内容、措施及责任。
6.3.4.2 设立单位与指导站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对所掌握的市场主体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可利用市场主体信息牟利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
6. 4 人员管理
6.4.1 业务培训
定期(半年为宜)收集知识产权领域情况以及服务对象需求,形成培训计划,通过邀请专家授课、参加交流学习会议等方式对工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6.4.2 考核与激励
6.4.2.1 实行月度自查、季度评估、年度总评,工作人员的考核指标包括服务市场主体数量、参与培训场次、投诉处理率及市场主体满意度评分等。
6.4.2.2 建立工作人员激励机制,优先推荐年度考核优秀者参加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对考核不合格者安排专项培训或进行岗位调整。
6.4.2.3 定期收集工作人员意见反馈,动态优化考核激励机制。
7 服务提供
7. 1 服务流程
7.1.1 业务受理
7.1.1.1 及时接收服务对象的商标品牌服务需求,指导服务对象提交相应材料。
7.1.1.2 接收相应材料后,指导站与服务对象进行沟通,掌握服务对象基本情况,了解服务对象对商标品牌服务的具体要求。
7.1.1.3 判断服务对象需求是否属于指导站服务能力范围,若属于则予以受理,若超出范围则指导服务对象向相关部门咨询。
7.1.2 服务实施
按照服务需求提供相应服务,并做到有针对性地为服务对象提供咨询指导。整理和分析服务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过程和结果,并及时向服务对象通报进展情况。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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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服务反馈
可采用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表,收集服务对象对服务的反馈,并将记录归档。
7. 2 指导服务内容
7.2.1 注册申请
提供商标、地理标志、区域品牌的申请注册及后续业务的咨询和指导,支持市场主体开展商标的国际申请注册等。具体指导环节包括:
a) 通过市场主体信息库提示或对市场主体走访调研,定期获取市场主体的申请注册需求;
b) 根据调研情况,结合市场主体意愿,进行注册评估;
c) 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进行注册指导;
d) 跟踪注册进度和注册结果,指导注册市场主体应对确权纠纷;
e) 注册成功后,更新市场主体商标信息。
7.2.2 商标品牌培育
指导市场主体制定商标品牌发展规划,提供河南自主品牌培育咨询服务。具体指导方式包括:
a) 通过日常指导、重点联系、专家咨询等方式,根据市场主体特点分类指导,制定符合其自身发展的商标品牌发展规划,培育河南自主品牌;
b) 发挥联络平台作用,聚集品牌创建各个环节的优质专家、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关联相关政府及部门,向有需求的市场主体提供技术指导、政策支持、问题解决途径;
c) 辅助外向型市场主体运用国际商标注册开拓海外市场,打造适合国际市场需求、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
7.2.3 商标品牌运营
提供商标品牌发展计划、商标品牌宣传推广、商标品牌资产运用等指导服务。具体指导环节包括:
a) 为市场主体开展商标品牌个性化诊断服务,指导制定商标品牌发展计划,制定中长期商标品牌发展目标;
b) 指导市场主体利用商标开展投资、许可、转让、评估、质押等运用管理;
c) 组织市场主体参加大型展览展会,开展“4 ·26”世界知识产权日、“5 ·10”中国品牌日等主题品牌宣传活动。
7.2.4 维权援助
提供受理商标的维权咨询及证据收集等指导服务。具体指导环节包括:
a) 线上或线下接受市场主体的维权咨询;
b) 通过专业咨询、案例分析和资源对接,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流程跨区域商标维权策略指导;
c) 指导商标权利人建立商标维护机制,指导其搜集侵权线索,提出维权建议,提供打假维权援助;
d) 定期对市场主体维权问题进行整理、分析;
e) 针对市场主体维权的难点和代表性问题,可邀请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司法机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定期分析解答并宣讲典型维权案例。
7.2.5 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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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对即将到期的注册商标进行预警、对商标使用不规范现象予以提醒、对出口商品予以商标国际注册、对商标信息变更和商标转让予以提醒、对商标许可行为提醒办理备案手续等指导服务。具体指导环节包括:
a) 征集预警服务需求;
b) 为市场主体推送预警信息。
7.2.6 培训指导
提供商标品牌、知识产权、质量、标准化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政策文件解读、深度案例分析、专题培训提升等培训服务。具体指导环节包括:
a) 需求调查:针对市场主体的培训需求进行调查分析,结合经营特点、产业特色及市场主体商标品牌发展中遇到的疑点难点和共性问题,制定相应培训计划;
b) 培训实施:按培训计划提供培训资料、培训场地等,培训服务形式多样,可采取上门宣讲、线下线上集中授课和专家顾问团定向辅导等形式。
8 持续改进
建立持续改进机制,通过综合自评、服务对象评价等方式,采取满意度调查、回访、受理投诉等方法收集信息,根据考核结果,评估建设适配性与服务效率,分析问题原因,制定改进措施,跟踪改进情况,提升建设质量。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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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建议书清单
表A.1给出了建议书清单。
表A.1 建议书清单
序号
建议书名称
表号
1
国内商标申请注册建议书
B.1
2
国际商标申请注册建议书
B.2
3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建议书
B.3
4
商标变更申请建议书
B.4
5
商标转让申请建议书
B.5
6
商标移转申请建议书
B.6
7
商标使用许可申请建议书
B.7
8
商标异议建议书
B.8
9
商标复审建议书
B.9
10
商标无效宣告建议书
B.10
11
商标规范使用建议书
B.11
12
商标质押融资建议书
B.12
13
商标维权建议书
B.13
注:建议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表中所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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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资料性)
建议书(样式)
表B.1至表B.13给出了商标的国内国际申请注册建议书和使用许可、转让、质押、移转、维权等方面建议书的示例,供指导站参考使用。
表 B.1 国内商标申请注册建议书
国内商标申请注册建议书
: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目前你单位在国内 商品(服务)上尚未申请注册商标,不但容易遭受第三方抢注、发生商标侵权纠纷等问题,而且不利于企业商标品牌建设,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营发展。建议你单位尽快开展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方式:
一是自行办理。自行办理的,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上服务系统(https://sbj.cnipa.gov.cn)提交;或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大厅、郑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局委托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知识产权部门设立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二是委托办理。申请人可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商标业务的途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
如需进一步咨询服务,请联系本商标品牌指导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商标品牌指导站
年 月 日
编号
我单位已收到国内商标申请注册建议书。
收文单位(盖章或签字)
经办人:
办公电话: 联系手机:
年 月 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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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B.2 国际商标申请注册建议书
国际商标申请注册建议书
: 编号
国际公约和世界各国/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商标的权利取得和保护具有地域性,若商标欲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获得法律保护,则需按照该国或地区的商标法律程序进行商标注册。为防范企业出海过程中存在的商标权风险, 目前你单位存在 (国家/地区)的对外贸易,建议及时将使用的商业标识进行单一国家注册或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
申请方式:主要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或单一国家(地区)注册申请。建议企业直接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大厅递交纸质申请,或到“中国商标”网(http://sbj.cnipa.gov.cn)直接办理申请。如需进一步咨询服务,请联系本商标品牌指导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商标品牌指导站
年 月 日
编号
我单位已收到国际商标申请注册建议书。
收文单位(盖章或签字)
经办人:
办公电话: 联系手机:
年 月 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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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B.3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建议书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建议书
: 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目前你单位以下注册商标即将十年期满,如未能及时办理续展,将可能丧失该注册商标。建议你单位尽快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手续。
即将期满的注册商标:
办理方式:
一是自行办理。自行办理的,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上服务系统(https://sbj.cnipa.gov.cn)提交;或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大厅、郑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局委托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知识产权部门设立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二是委托办理。申请人可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商标业务的途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
如需进一步咨询服务,请联系本商标品牌指导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商标品牌指导站
年 月 日
编号
我单位已收到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建议书。
收文单位(盖章或签字)
经办人:
办公电话: 联系手机:
年 月 日
12
DB41/T 3043—2025
表 B.4 商标变更申请建议书
商标变更申请建议书
: 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目前你单位在 商品(服务)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发生了相关事项变更,如未能及时办理变更,将可能影响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及相关商标权益。建议你单位尽快办理商标变更手续。
办理方式:
一是自行办理。自行办理的,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上服务系统(https://sbj.cnipa.gov.cn)提交;或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大厅、郑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局委托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知识产权部门设立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二是委托办理。申请人可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商标业务的途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
如需进一步咨询服务,请联系本商标品牌指导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商标品牌指导站
年 月 日
编号
我单位已收到商标变更申请建议书。
收文单位(盖章或签字)
经办人:
办公电话: 联系手机:
年 月 日
13
DB41/T 3043—2025
表 B.5 商标转让申请建议书
商标转让申请建议书
: 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 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 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目前你单位在 商品(服务)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尚未办理转让申请。你单位还未正式取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能引发商标权纠纷并影响你单位的经营发展。建议你单位尽快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
办理方式:
一是自行办理。自行办理的,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上服务系统(https://sbj.cnipa.gov.cn)提交;或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大厅、郑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局委托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知识产权部门设立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二是委托办理。申请人可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商标业务的途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
如需进一步咨询服务,请联系本商标品牌指导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商标品牌指导站
年 月 日
编号
我单位已收到商标转让申请建议书。
收文单位(盖章或签字)
经办人:
办公电话: 联系手机:
年 月 日
14
DB41/T 3043—2025
表 B.6 商标移转申请建议书
商标移转申请建议书
: 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商标移转申请经核准的,予以公告。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移转的事由包括企业合并、注销或自然人死亡等原因。商标移转应由移转人和继受人共同提出申请。
目前你单位正在开展企业合并(企业注销/自然人继承)等,建议尽快办理相关商标移转手续,以切实保障自身商标权益。
办理方式:
一是自行办理。自行办理的,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上服务系统(https://sbj.cnipa.gov.cn)提交;或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大厅、郑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局委托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知识产权部门设立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二是委托办理。申请人可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商标业务的途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
如需进一步咨询服务,请联系本商标品牌指导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商标品牌指导站
年 月 日
编号
我单位已收到商标转移申请建议书。
收文单位(盖章或签字)
经办人:
办公电话: 联系手机:
年 月 日
15
DB41/T 3043—2025
表 B.7 商标使用许可申请建议书
商标使用许可申请建议书
: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商标局将备案事项进行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目前你单位在 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已经许可(拟许可)他人使用。建议你单位尽快办理注册商标许可备案手续,以免引发法律纠纷。
办理方式:
一是自行办理。自行办理的,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上服务系统(https://sbj.cnipa.gov.cn)提交;或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大厅、郑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局委托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知识产权部门设立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二是委托办理。申请人可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商标业务的途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
如需进一步咨询服务,请联系本商标品牌指导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商标品牌指导站
年 月 日
编号
我单位已收到商标使用许可申请建议书。
收文单位(盖章或签字)
经办人:
办公电话: 联系手机:
年 月 日
16
DB41/T 3043—2025
表 B.8 商标异议建议书
商标异议建议书
: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目前,他人初步审定公告在 商品(服务)上的 商标,涉嫌侵犯你单位权益。建议你单位及时启动商标异议程序,以维护自身权益。
办 理 方 式 : 建 议 委 托 具 备 资 质 的 知 识 产 权 服 务 机 构 或 自 行 通 过 中 国 商 标 网 上 服 务 系 统(https://sbj.cnipa.gov.cn)提交办理申请。
如需进一步咨询服务,请联系本商标品牌指导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商标品牌指导站
年 月 日
编号
我单位已收到商标异议建议书。
收文单位(盖章或签字)
经办人:
办公电话: 联系手机:
年 月 日
17
DB41/T 3043—2025
表 B.9 商标复审建议书
商标复审建议书
: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对相关单位(人员)就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后,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复审。
你单位初步审定公告的 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并被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建议你单位及时启动商标复审程序,以维护自身商标权益。
此外,若你单位对商标局作出的不予注册/维持注册、予以撤销/不予撤销、依职权无效等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复审。若你单位有商标被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也建议及时启动商标复审程序,以维护自身商标权益。
办 理 方 式 : 建 议 委 托 具 备 资 质 的 知 识 产 权 服 务 机 构 或 自 行 通 过 中 国 商 标 网 上 服 务 系 统(https://sbj.cnipa.gov.cn)提交办理申请。
如需进一步咨询服务,请联系本商标品牌指导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商标品牌指导站
年 月 日
编号
我单位已收到商标复审建议书。
收文单位(盖章或签字)
经办人:
办公电话: 联系手机:
年 月 日
18
DB41/T 3043—2025
表 B.10 商标无效宣告建议书
商标无效宣告建议书
: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第 号注册商标对你单位商标权造成了影响,建议对其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办理方式:建议委托具备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自行通过中国商标网上服务系统(https://sbj.cnipa.gov.cn)提交办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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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B.11 商标规范使用建议书
商标规范使用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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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可能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甚至侵犯他人商标权利。不规范使用而导致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常见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被许可人未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的;
(八)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的;
(九)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请你单位在商标日常使用中认真对照上述情形,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产生商标一般违法、冒充注册商标、商标侵权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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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2 商标质押融资建议书
商标质押融资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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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注册商标开展质押活动,是企业进行贷款融资、扩大经营发展的便利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商标局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变更、延期、注销等申请不收取规费。目前你单位在一商品(服务)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建议你单位可以适时开展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信息可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 “ 通知公告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公告(https://sbj.cnipa.gov.cn)查询。
办理方式:
一是自行办理。自行办理的,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上服务系统(https://sbj.cnipa.gov.cn)提交;或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大厅、郑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局委托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知识产权部门设立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二是委托办理。申请人可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商标业务的途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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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B.13 商标维权建议书
商标维权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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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知识产权、市场监管、海关等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分别对企业知识产权提供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企业自身也应依法积极主动维权。目前,你单位 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遭遇侵权,建议你单位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直接向法院提请诉讼,以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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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注:本建议书不具有行政裁决效力,若涉及商标侵权纠纷,宜转交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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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
[2]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
[3]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的通知.2021
[4]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河南省商标品牌指导站管理办法.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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