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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32/T 5348—2026
儿童监护人指定工作规范
Work specification for the guardian designation of minors
2026⁃02 ⁃06 发布 2026⁃03⁃06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中 国 标 准 出 版 社 出 版
DB32/T 5348—2026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1
5 接收与处置 2
6 指定程序 2
7 后续跟踪 3
8 档案管理 3
附录 A(资料性) 接案儿童基本信息表 4
附录 B(资料性) 被指定监护儿童社会背景调查评估报告 5
附录 C(资料性) 被监护儿童意愿征询记录 7
附录 D(资料性) 监护人指定决定书 8
附录 E(资料性) 监护权利及义务告知书 9
参考文献 11
Ⅰ
DB32/T 5348—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江苏省民政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
本文件由江苏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张家港市未成年人关爱保护中心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建峰 、卢珠 、蔡红雨 。
Ⅲ
DB32/T 5348—2026
儿童监护人指定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监护人指定工作的总体要求 、接收与处置 、指定程序 、后续跟踪 、档案管理 。
本文件适用于民政部门协同被监护儿童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协助司法部门开展儿童监护人指定的工作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28224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
MZ/T 058—2014 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MZ/T 122—2019 家庭寄养评估
DB32/T 4085 福利机构儿童档案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儿童监护人指定 guardian designation of minor
为不满 18 周岁,因父母死亡(宣告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且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儿童确定监护人的行为 。
4 总体要求
4.1 利益最大化
应按照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
4.2 尊重儿童
应尊重儿童的意愿和需求,对年满 8 周岁的儿童应征询儿童本人意见 。
4.3 避免伤害
应尽量避免对儿童的伤害,如无法避免伤害采取伤害最小的方案 。
5 接收与处置
5.1 接收无人监护或失去有效监护的儿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
DB32/T 5348—2026
a)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主动向儿童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报告的;
b) 学校 、医院 、村(居)民委员会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或个人 ,发现儿童无人监护或失去有效监护时,向住所地民政 、公安 、教育 、妇联等有关部门报告的;
c) 民政部门定期走访村(社区),排查识别到的无人监护或失去有效监护的儿童 。
5.2 民政部门应及时接案受理无人监护或失去有效监护的儿童 ,参照附录 A 的内容记录下儿童基本信息 ,按 MZ/T 058—2014 中 6.1 的相关要求为儿童办理手续 ,并协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临时监护 。在临时监护期间,按 GB/T 28224 的要求为儿童提供服务 。
6 指定程序
6.1 调查评估
6.1.1 按监护顺位进行调查评估 ,评估可由民政部门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 ,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 。评估小组成员应不少于 3 名,且具备儿童教育 、心理 、社会工作 、法学等专业知识或背景,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亲和力 。评估人员符合 MZ/T 122—2019 第 5 章的相关要求 。
6.1.2 评估事项主要包括儿童本人的家庭成员概况 、受教育情况 、身心健康情况 、行为表现 ;相关依法具有监护资格人员的家庭情况 、家庭氛围 、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监护意向 、与儿童关系的亲密程度以及育儿态度 、知识与能力;相关组织的资质 、环境 、设施配备 、服务人员资质等情况 。
6.1.3 评估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通过查阅户籍档案 、实地走访 、入户访谈等方式对儿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开展情况调查;
b) 与有监护资格的近亲属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个人或者组织约定评估的时间地点 ,进行资格核实;
c) 参照附录 B 中《被指定监护儿童社会背景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
6.1.4 评估工作应在儿童被接案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
6.2 监护人确定
6.2.1 未满 8 周岁的儿童及特殊儿童根据评估结果及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指定监护人 。
6.2.2 年满 8 周岁的儿童(特殊儿童除外)根据评估结果及儿童本人的意愿指定监护人 。评估小组应在儿童熟悉的场所 ,采用适合儿童认知水平的询问方式征求儿童意愿 ,并填写《被监护儿童意愿征询记录》 (参见附录 C)。 进行征询前告知儿童及相关人员将全程录音录像 。
6.3 文书出具与送达
6.3.1 儿童住所地的民政部门 、村(居)民委员会 、乡镇(街道)等相关方协商一致后 ,出具《监护人指定决定书》(参见附录 D)和《监护权利及义务告知书》(参见附录 E)。
6.3.2 民政部门应将生效的《监护人指定决定书》《监护权利及义务告知书》送达被指定监护人和被监护儿童,在 15 日内落实儿童的监护交接事宜 。
6.3.3 将指定结果告知儿童近亲属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个人或者组织,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告知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
7 后续跟踪
7.1 监护人接收儿童后,民政部门应安排并指导儿童社会工作者对被监护儿童定期探访,了解儿童是否得到妥善照护以及生活成长情况,并参照 DB32/T 4361—2022 中 5.2 进行风险管理 。
2
DB32/T 5348—2026
7.2 被指定家庭陷入困境或出现重大变故时,民政部门宜及时提供帮助和支持,协助其申报社会救助和
社会福利 。
8 档案管理
8.1 应建立指定监护儿童的业务档案,儿童业务档案保存期限为永久 。
8.2 按照 DB32/T 4085 的相关要求 ,遵循“一人一档 、全程记录 、动态更新 、安全保密 ”的原则 ,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真实性 、规范性与安全性 。
8.3 应按照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信息化要求 ,在纸质档案基础上 ,做好电子文件收集和归档 ,同步规范建立数字化档案 。
8.4 应严格规范指定监护儿童个人信息的使用 ,非因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应违规披露 、泄露儿童个人信息及档案内容 。
3
DB32/T 5348—2026
附 录 A
(资料性)
接案儿童基本信息表
接案儿童基本信息登记表如表 A .1 所示 。
表 A.1 接案儿童基本信息表
个案编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月
教育
情况
照片
身份
证号
受理
时间
监护状态
户籍
地址
居住
地址
健康
状况
□良好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疑似精神障碍 □疑似传染病 □行动困难 □明显外伤 □重病 □其他
父亲
姓名
年龄
民族
职业
当前状态
□死亡(宣告死亡)
□失踪(宣告失踪)
□重病(重残)
□没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情况
身份
证号
居住
地址
文化
程度
母亲
姓名
年龄
民族
职业
当前状态
□死亡(宣告死亡)
□失踪(宣告失踪)
□重病(重残)
□没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情况
身份
证号
居住
地址
文化
程度
发现方式及过程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报告 □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报告 □走访发现 □其他
过 程 简 介 :
家庭成员组成
护送人
姓名
身份
证号
联系
电话
工作
单位
护送人签字
登记人员签字
4
DB32/T 5348—2026
附 录 B
(资料性)
被指定监护儿童社会背景调查评估报告
被指定监护儿童社会背景调查评估报告如表 B .1 所示 。
表 B.1 被指定监护儿童社会背景调查评估报告
个案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民族
身份
证号
照片
户籍
地址
居住
地址
儿童健康状况
□良好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心理与精神疾病 □传染病 □重病 □其他
(可附健康证明或病情材料)
儿童教育情况
包括儿童就读的学校与年级 、在学校的适应情况 、与同学和老师的关系状况等。(可附页)
儿童行为表现
父亲
姓名
年龄
民族
职业
当前状态
□死亡(宣告死亡)
□失踪(宣告失踪)
□重病(重残)
□没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情况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文化程度
母亲
姓名
年龄
民族
职业
当前状态
□死亡(宣告死亡)
□失踪(宣告失踪)
□重病(重残)
□没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情况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文化程度
相关个人或组织基本信息及评估情况(可视情况增减评估对象)
(外)祖父母
姓名
年龄
民族
职业
身份
证号
居住地址
与儿童
的社会关系
文化程度
是否有
刑事犯
罪记录
□是□否
健康状况
□较差
□一般
□良好
与儿童的亲密程度
□较差
□一般
□良好
经济状况 a
□较差
□一般
□良好
监护意愿
□较弱
□一般
□较强
育儿态度 、知识
与能力及
家庭氛围
包括其对孩子的期望与关心程度 、教育孩子的方式 、是否存在吸毒或酗酒 、是否赌博成瘾 、是否存在暴力行为及家庭氛围是否融洽等。(可附页)
5
DB32/T 5348—2026
表 B.1 被指定监护儿童社会背景调查评估报告( 续 )
兄 、姐
姓名
年龄
民族
职业
身份
证号
居住地址
与儿童
的社会关系
文化程度
是否有
刑事犯
罪记录
□是□否
健康状况
□较差
□一般
□良好
与儿童的亲密程度
□较差
□一般
□良好
经济状况
□较差
□一般
□良好
监护意愿
□较弱
□一般
□较强
育儿态度 、知识
与能力及
家庭氛围
包括其对孩子的期望与关心程度 、教育孩子的方式 、是否存在吸毒或酗酒 、是否赌博成瘾 、是否存在暴力行为及家庭氛围是否融洽等。(可附页)
其他依法
具有监护
资格的
个人
姓名
年龄
民族
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