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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
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36/T 2222-2026
困境儿童个案管理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s for case management for children living in difficulty
2026 - 02 - 02 发布
2026 - 08 - 01 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6/T 2222—2026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服务原则 2
5 服务对象与主体 2
6 服务内容 3
7 服务流程 4
8 服务管理 6
附录 A(资料性)儿童风险隐患排查表 8
附录 B(资料性)知情同意书 10
附录 C(资料性)困境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11
附录 D(资料性)困境儿童综合评估表 12
附录 E(资料性)服务计划表 14
附录 F(资料性)服务记录表 15
附录 G(资料性)个案会商记录 16
附录 H(资料性)服务结案表 17
附录 I(资料性)跟踪回访记录表 18
附录 J(资料性)服务转介/移交表 19
参考文献 20
I
DB36/T 2222--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西省民政厅提出。
本文件由江西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JX/TC 040)归 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江西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江西省聆心妇儿关爱服务发展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燕、汪卫英、阮祥忠、卢胜荣、姜鹏举、詹玥、王玉华、李新芳、詹凤兰、唐斌、张翔、周纯义。
II
DB36/T 2222—2026
困境儿童个案管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困境儿童个案管理服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原则、服务对象与主体、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困境儿童个案管理服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6/T
1635
未成年人监护评估规范
DB36/T
1855
困境儿童监护风险干预指南
DB36/T
2143
困境儿童心理健康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困境儿童 children living in difficulty
因家庭贫困、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等原因,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给予关心帮助的未成年人。包括但不限于: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流动儿童、监护缺失的留守儿童等。
3.2
个案管理 case management
以困境儿童及家庭为服务对象,由社会工作者及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服务全流程,促进跨专业合作,满足服务对象复杂、多重需求的整合性、个性化的专业服务模式,最终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提升自我效能,实现其个人或家庭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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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2222--2026
4 服务原则
4.1 最有利于儿童原则
所有涉及儿童的行为、决策、制度设计或司法裁判必须以儿童的长远发展和根本福祉为最高考量,确保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与实现。
4.2 信息保密与隐私保护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文件要求,服务主体不得非法收集、泄露、滥用、篡改、出售个人信息,同时需采取必要技术与管理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避免因信息不当处理对个人权益造成侵害。
4.3 赋权参与与家庭尽责原则
通过权利认知、能力建设与提供参与渠道,支持服务对象及其家庭在接受关乎其自身的服务中表达意愿、参与决策。明确家庭是儿童成长的首要责任主体,应依法履行抚养、教育、保护等职责,并主动配合外部服务,形成“服务对象自主参与、家庭切实尽责、外部支持辅助 ”的协同格局。
4.4 动态评估与精准服务原则
科学评估动态掌握困境儿童需求变化,提供与其发展阶段、风险等级精准匹配的个性化服务。
4.5 资源整合与协作联动原则
以困境儿童需求为核心纽带,统筹政府、社区、专业机构等多方资源,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服务合力,避免重复与碎片化,为困境儿童提供连贯、全面、适配的支持方案。
4.6 全程服务与持续跟踪原则
以困境儿童的长期发展与需求变化为导向,从风险识别到问题解决的全周期,提供不间断的服务,并通过长期跟踪监测,保障服务效果的稳定性,确保支持的持续性与适配性。
5 服务对象与主体
5.1 服务对象
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困境儿童及家庭成员,必要时可将其他密切关系者纳入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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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2222—2026
5.2 服务主体
5.2.1 服务机构
5.2.1.1 由困境儿童户籍地或居住地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负责实施,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5.2.1.2 没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5.2.1.3 民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县级民政部门或县级民政部门授权的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与第三方专业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责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具备条件参考 DB36/T 2143。
5.2.2 服务人员
服务人员应具备条件参考 DB36/T 2143。
5.2.3 督导人员
在满足服务人员条件的基础上,应同时具有儿童关爱服务、社会工作实务等方面的督导经验。
6 服务内容
6.1 生活保障
通过家庭探访、经济状况核查等方式,全面评估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协调政府、社会等资源提供物资援助、临时照料或政策性补贴,如协助申请低保、残疾人补助以及链接社区食堂、爱心企业等社会支持。
6.2 教育支持
评估困境儿童的学业状况、教育中断原因及复学可行性,协调学校保留学籍、提供学业辅导或特殊教育服务,协助办理复学手续。对于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儿童,联系教育部门协助督促辍学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6.3 心理支持
运用标准化心理测评工具评估儿童情绪、行为及社会适应能力,并分级响应:对低风险者开展心理疏导;对中高风险者转介专业机构或联合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等进行系统干预;定期评估心理健康状态,提供相关服务。
6.4 监护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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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2222--2026
评估监护人抚养能力及家庭教养模式,监护评估内容可参考 DB36/T 1635。通过亲职教育、亲子沟通培训、家庭治疗工作坊等提升监护人的关怀技巧,缓解照料压力。对监护严重失职或暴力伤害等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协调临时监护或长期监护,确保困境儿童处于安全、稳定的家庭环境中,监护风险干预内容可参考 DB36/T 1855。
6.5 社会融入
联合学校、社区等资源,通过社交技能团辅、兴趣小组等活动增强困境儿童的人际交往能力。建设“儿童友好空间 ”,促进社会融入及去标签化,帮助困境儿童重建社会关系网络,提升归属感。
6.6 资源链接
链接政府部门及社会慈善等资源,形成“需求-资源 ”匹配机制,实现跨部门协作。通过个案会商会议,明确各方职责,定期评估成效。
7 服务流程
7.1 风险识别与强制报告
7.1.1 风险识别
服务人员应定期排查困境儿童的家庭监护与心理风险,填写《儿童风险隐患排查表》, 《儿童风险隐患排查表》见附录 A,综合判定风险等级,并由督导人员审核。监护评估可参考 DB36/T 1635,心理评估可参考 DB36/T 2143。
7.1.2 强制报告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7.2 接案与预估
7.2.1 接案
服务人员与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见附录B,并进行接案登记,填写《困境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困境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录C,建立个案档案。
7.2.2 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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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2222—2026
服务人员采用《困境儿童综合评估表》评估儿童需求,明确服务方向,交由督导审核确认,《困境儿童综合评估表》见附录D。
7.3 计划
服务计划目标要具体、进展可衡量、实施可实现、内容要相关、时限须明确,经与困境儿童及监护人共同确认后,填写《服务计划表》,交由督导审核确认,《服务计划表》见附录E。
7.4 服务实施与动态评估
7.4.1 服务实施
按计划分阶段落实服务内容,填写《服务记录表》,《服务记录表》见附录F。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心理疏导、学业辅导、家庭赋能培训等直接服务;跨部门协调医疗救助、政策补贴、社区活动资源等间接服务。对于需要跨部门(跨区域)协作的个案,服务机构应参与会商,并提供专业评估和建议。会上明确各方职责分工及完成时限,形成《个案会商记录》,《个案会商记录》见附录G。
7.4.2 动态评估
若服务对象及其家庭处境发生变化,或未达到预期目标时,需要再次开展评估,及时更新《困境儿童综合评估表》,《困境儿童综合评估表》见附录D。对未达预期目标的服务计划,经督导评估后调整方案或启动转介。高风险个案在接受一段时间服务后,若儿童及家庭的处境未发生改变,可视情况再次召开跨部门(跨区域)会商会议。
7.5 结案与跟踪回访
7.5.1 结案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结案,并填写《服务结案表》,《服务结案表》见附录H:
——儿童风险等级降至低风险;
——服务目标基本实现且家庭具备持续支持能力;
——儿童年满18周岁、死亡或迁出服务辖区;
——儿童/监护人明确拒绝继续接受个案服务等。
7.5.2 跟踪回访
结案后3个月内实施跟踪回访,原则上至少1次,可结合实际增加回访频次。跟踪回访后需要记录儿童适应情况,填写《跟踪回访记录表》,《跟踪回访记录表》见附录I。
7.6 服务转介与个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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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2222--2026
7.6.1 服务转介
7.6.1.1 需要服务转介的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时,需进行服务转介:
——服务对象需求超出机构服务范围,如严重精神疾病需专科治疗等;
——需补充其他领域资源支持,如法律援助、特殊教育等;
——部分服务环节需第三方协作,如医疗评估、司法鉴定等。
7.6.1.2 服务转介操作要求
服务转介操作要求如下:
——书面记录转介理由及目标资源;
——与服务对象沟通转介必要性,获知情同意;
——明确各服务方分工,如原服务人员保留个案管理责任;
——定期跟进转介进展,确保服务衔接,填写《服务转介/移交表》,《服务转介/移交表》见附录J。
7.6.2 个案移交
7.6.2.1 需要个案移交的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时,需要进行个案移交:
——服务对象跨区域迁移,如异地安置、户籍变更等;
——机构服务范围/权限变更,如超出法定职责等;
——司法程序要求强制更换服务主体,如监护权转移等;
——原服务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服务,如机构解散等。
7.6.2.2 个案移交操作要求
个案移交操作要求如下:
——签署《服务转介/移交表》,《服务转介/移交表》见附录J,明确责任终止与接收时间点;
——移交完整服务档案(含电子记录、评估报告等);
——组织交接会议,说明个案历史、风险及未完成计划;
——向服务对象书面说明移交原因及接收方信息,获知情同意;
——原服务机构彻底退出,由接收机构全权负责后续服务。
8 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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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2222—2026
8.1 制度管理
通过制定系统化、标准化的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流程、人员职责和监督机制,确保服务全过程符合专业要求和伦理规范。所有制度需动态更新,定期接受审查和修订,以适应政策调整和服务需求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服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8.2 档案管理
通过标准化档案模板和信息化管理工具,实现服务过程的全程记录与动态更新,为后续服务优化提供数据支持,要求档案内容完整、分类保存有序、借阅复制规范、销毁流程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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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2222--2026
附 录 A
(资料性)
儿童风险隐患排查表
表 A.1 规定了文件中使用的儿童风险隐患排查表。
表 A.1 风险隐患排查表
服务对象姓名
服务人员
档案编号
高风险情形
儿童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即为高风险,出现高风险立即报告
o有迹象表明儿童遭受性侵害(包括猥亵和通过网络通信手段实施的行为);
o有迹象表明儿童遭受严重身体暴力;
o有自杀自伤迹象或表达过自杀自伤的想法;
o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o未成年人怀孕;
o8 岁以下儿童处于无人看护状态;
o16 岁以下儿童独自居住;
o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o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 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o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o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o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o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o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o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监护人或照料人
o有吸毒、酗酒、赌博等不良生活方式;
o最近三个月内发生重大生活变故(如去世、患重病、重残、意外、失联等,家庭发生严重冲突);
o发生家庭暴力或其他暴力犯罪行为。
居家环境
o居家环境异常恶劣或有明显的安全隐患(水、电、火、药品);
o青春期儿童与异性单独同居一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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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2222—2026
表 A.1 风险隐患排查表(续)
中风险情形
儿童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即为中风险,出现多种情形的视情况调整为高风险,出现高风险立即报告
o身体受伤明显或健康欠佳,但儿童或家人的解释与儿童受伤的情况或健康状况不吻合或不合理,并拒绝工作人员帮助;
o身体明显瘦弱或有异常状态;
o衣着长期与季节不符合;
o生病残障未得到适当的医疗救治或康复服务;
o适龄儿童未接受义务教育;
o心理状态不佳明显(抑郁、有攻击性行为、神经性厌食等);
o沉迷网络;
o最近三个月内目睹暴力且出现系列身心反应;
o多次旷课、逃学;
o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o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o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监护人或照料人
o最近三个月内发生重大生活变故(如失业、丧偶离婚,与亲属因为各种原因断绝联系);
o有家庭暴力史或其他暴力犯罪史。
其他补充说明
风险等级
服务人员(签名)
日期
督导意见
督导人员(签名)
日期
9
DB36/T 2222--2026
附 录 B (资料性)知情同意书
图 B.1 规定了文件中使用的知情同意书。
图 B.1 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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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2222—2026
附 录 C
(资料性)
困境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表 C.1 规定了文件中使用的困境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表 C.1 困境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登记日期
服务人员
档案编号
服务来源
□本人求助 □他人求助/介绍 □社工发现 □机构转介 □其他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健康状况
身高: 体重: 发育状况:
有无疾病史/曾患何病:
有无过敏史/对何过敏:
家庭住址
是否在读
就读学校
所在班级
班主任姓名及电话
家 庭 成 员
姓名
与儿童关系
年龄
文化程度
职业
是否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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