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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5368-2026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 徽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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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徽墨   地理   标志   产品质量   DB34
资源简介

  ICS 87.080 CCS Y 50

  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34/T 5368—2026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 徽墨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Huizhou inkstick

  2026 - 01 - 05 发布 2026 - 02 - 05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歙县老胡开文墨业有限公司、黄山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宣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中国计量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安徽省黄山市屯溪胡开文墨厂、安徽省歙县工艺厂、歙县古城墨砚博物馆、黄山市古城歙砚有限公司、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歙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谢卫东、周美洪、周健、张妮、孙晖、胡彬、胡秋生、程靖、程国胜、张悦丰、夏南生、胡静、方夏晴。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 徽墨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地理标志产品徽墨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保护范围、产品分类、生产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批准保护的徽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徽墨 Huizhou inkstick

  以保护地域范围内出产的松烟、油烟、炭黑和胶为主要原料, 以中药材为辅料,采用特定工艺制成的一种供传统书法、绘画使用或可作为工艺品、艺术品收藏用途的墨锭。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徽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原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徽墨产地范围,即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休宁县、祁门县、黟县、屯溪区、徽州区、黄山区汤口镇、宣城市绩溪县共 8 个区县镇现辖行政区域。

  徽墨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应符合附录A 的规定。

  5 产品分类

  按原料不同分为油烟墨、松烟墨、炭黑墨三类。

  a) 油烟墨是指采用动、植物油炼成的油烟, 配以纯皮胶、金箔、麝香、冰片、中药材、香料等精制而成的徽墨。

  b) 松烟墨是指采用松树熏烧而成的松烟,配以纯皮胶、冰片、中药材、香料等精制而成的徽墨。

  c) 炭黑墨是指采用色素炭黑,配以皮胶或骨胶、冰片、香料等精制而成的徽墨。

  6 生产要求

  6. 1 主要原辅料

  6.1.1 松烟应为保护范围内长于高山瘠地的松树,取其松枝下八尺主干烧制而成。

  6.1.2 油烟应为保护范围内的桐籽树、漆树果实榨油后炼制而成。

  6.1.3 水应为保护范围内的新安江和渐江等泉水。

  6.1.4 辅料包括金箔、麝香、冰片、中药材、香料、皮胶或骨胶等。

  6. 2 生产工艺流程

  6.2.1 工艺流程

  徽墨完整的制作工艺流程为:

  选料 → 练烟 → 漂洗 → 和胶 → 杵捣 → 成型 → 晾墨 → 挫边 → 洗水 → 填金 → 包装

  6.2.2 工艺要求

  徽墨工艺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烟的细度为 1200~1500 目;

  b) 原料漂洗应达到 3 次以上;

  c) 杵捣应达到 200 次以上;

  d) 晾墨的温度为 20℃~25℃。

  7 技术要求

  7. 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7.2 质量偏差

  不大于 ±3%。

  7. 3 使用性能

  应符合表2 的规定。

  表2 使用性能要求

  8 试验方法

  8. 1 感官检验

  8.1.1 目测检验外观、文字图案、包装盒。

  8.1.2 嗅觉检验气味。

  8. 2 质量偏差

  将徽墨放在精度为 0.1 g 的天平上称量。按式(1)计算:

  M

  式中:

  M——重量偏差,单位是百分比(%);

  S1——徽墨实际重量,单位为克(g);

  S——徽墨标识重量,单位为克(g)。

  8. 3 使用性能检验

  8.3.1 试验条件

  徽墨使用性能试验在温度为 20℃±5℃、相对湿度为 50%~70%的环境条件下放置 24 h 后进行检测。

  8.3.2 试样制备

  标准试样应加工成底面积为 300 mm2 ±4mm2 的长方体徽墨。

  8.3.3 发墨度

  将试样在 8.3.1 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放置 24 h,称重后,再将该徽墨固定在磨墨机上(磨墨机转速为 36r/min,加载砝码质量为 2 ㎏,旋转直径为 200mm),使徽墨底面全部接触砚台面(砚台为书画用歙砚)后,加入清水 100 mL,研磨 60 min 取下,待徽墨放置 30min 后,再一次称重。按式(2)计算。本试验应连续做三次,测试结果取三次试验的平均值。

  F ·············································································· (2)

  式中:

  F——发墨度,单位为克每分钟(g/min);

  P——徽墨研磨前重量,单位为克( g);

  P1——徽墨研磨后重量,单位为克( g)。

  8.3.4 墨色

  截取一条 40mm×150mm 的净皮宣纸,在 3 个不同位置上滴 3 滴标准墨液,待自然干燥后,使用测量范围为 0~2.5D(密度)、0~100%(网点面积),重复误差范围为 ±0.01D(密度)、±1%(网点面积)的彩色反射密度仪进行测定,结果取 3 滴墨液的平均值。

  8.3.5 粘度

  在室温为 24℃±3℃条件下,将下墨量试验后的墨液倒入三角烧杯内,用手摇匀,倒入 200Ml 量筒,用 0℃~100℃玻璃水银温度计测量墨液温度,使其保持 24℃±1℃, 再将波美计缓慢插入墨液中,放在工作台上稳定 2min 后平视读取分度值,其值分别是:油烟墨为 4 分度,炭黑墨为 5 分度,松烟墨为 6 分度(未达到上述浓度,可再继续研磨至要求浓度,如超出上述浓度,则再加入适量清水直至要求浓度)。此浓度的墨液为标准墨液,用测量范围为 1mPa ·s~1×105 mPa ·s的旋转粘度计 0# 转子对其进行测试。

  8.3.6 扩散率

  取适量粘度试验中的标准墨液,加入蒸馏水,按 1:25 比例配制成稀释墨液,用0.01mL刻度值的吸管吸入稀释墨液 0.05mL,将滴管与滤纸面垂直接触,使稀释墨液自然吸入滤纸扩散,待墨液自然干燥后用游标卡尺在二条过圆心的垂直线上,测出墨迹的外圆直径 d1 ,同时,用蒸馏水代替稀释墨液,依照上述方法测出水迹的外圆直径 d。按式(3)计算:

  K (3)

  式中:

  K——扩散率,% ;

  d1——墨迹外圆直径,单位为毫米(mm);

  d——蒸馏水外圆直径,单位为毫米(mm)。

  8.3.7 耐水性

  将标准墨液用毛笔写在两张 120mm×50mm 的净皮宣纸上,待干燥 24h 后将一张浸入清水中 24h后取出凉干,用彩色反射密度仪分别进行测定。按式(4)计算:

  N = D1 - D ··········································································· (4)

  式中:

  N——耐水性,D;

  D1——未浸水墨迹密度,单位为反射光密度(D);

  D——浸水后墨迹密度,单位为反射光密度(D)。

  8.3.8 纯洁度

  研磨过程中目测观察。

  8.3.9 弯翘度

  将徽墨放在标准平板上,并压上小玻璃板,用塞尺中不同毫米页片对准徽墨中心端下腹,手势保持塞尺页片平稳,轻轻塞入测定徽墨正面、反面弯翘度,记录能穿通的塞尺毫米数字。

  9 检验规则

  9. 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9. 2 出厂检验

  9.2.1 按 GB/T 2828.1 的规定执行,采用一般检验水平Ⅰ的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接收质量限(AQL)为 6.5。

  9.2.2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质量偏差、弯翘度。

  9.2.3 一项不合格判定为单件产品出厂检验不合格。

  9. 3 型式检验

  9.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的定型鉴定;

  b) 正常生产后,对批量产品的抽样检验,每 12 个月至少 1 次;

  c) 正常生产后,如材料、工艺发生较大的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 产品停产超过 6 个月,恢复生产时;

  e)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应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9.3.2 样本应从经过出厂检验的合格批中抽取。

  9.3.3 按 GB/T 2829 的规定进行,采用判别水平Ⅰ的一次抽样方案。

  9.3.4 检验项目、要求、检验方法、样本大小、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及判定组数见表 3。

  9.3.5 一项不合格判定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表3 型式检验抽样及判定

  10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0. 1 标志

  10.1.1 符合本文件要求的产品方可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地理标志名称及本文件编号,并应同时使用经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告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10.1.2 产品或销售单元包装应标有或附有如下中文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生产厂厂名、厂址;

  c) 产品执行标准;

  d) 产品检验合格标识;

  e) 出厂日期;

  f) 重量;

  g) 产品类别;

  h) 警示语:使用黑体字标注“不可食用”或相同含义的字样。

  10.2 包装

  产品外包装结构应合理,坚实,易于携带,并在外包装上印有防雨、防潮、防晒和免压, 小心轻放等字样。

  10.3 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应注意轻装轻卸。

  10, 4 贮存

  产品贮存应防止潮湿、雨淋、阳光照射和高温,存放库房应避风、阴凉干燥。

  附 录 A

  (规范性)

  地理标志产品徽墨保护范围

  地理标志产品徽墨保护范围应符合图A.1 中所示的地理范围。

  图A.1 地理标志产品徽墨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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