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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3/T 2774.4—2025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
第4部分:授权签字人考核工作规范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
——Part 4:Specification for Evaluation of Authorized Signatory
2025 - 07 - 18 发布 2025 - 10 - 18 实施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为 DB43/T 277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第 4 部分。DB43/T 2774 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现场评审工作规范;
——第 2 部分:现场试验考核工作规范;
——第 3 部分:检验检测能力表述规范;
——第 4 部分:授权签字人考核工作规范;
——第 5 部分:评审人员管理规范;
——第6 部分:告知承诺后续核查工作规范。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南省产商品评审中心、湖南省认证认可协会、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科创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诚、刘蕙萍、刘宏伟、黄静兵、黄娟娟、刘娜、丰小阳、宝艳军、李国亮、石松、胡夏可、汪瑶、黄晓青、黄花娥、余丹娜、易妹、罗成、段志琦、李乐、张艳、高琼、陈清、朱嬿云、康峰、欧芳、宁静。
引 言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工作的核心环节。为了保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有序开展,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质量,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确立规则是必要的。
DB43/T 277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导我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的基础性标准,旨在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现场评审、现场试验考核、检验检测能力范围表述、评审人员管理、授权签字人考核、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等工作。由六部分构成。
——第 1 部分:现场评审工作规范。目的在于确立适用于现场评审工作的职责、过程和相关规范。
——第 2 部分:现场试验考核工作规范。目的在于确立适用于现场试验考核工作的职责、过程和相关规范。
——第 3 部分:检验检测能力表述规范。目的在于确立适用于检验检测能力表述的相关规范。
——第 4 部分:授权签字人考核工作规范。目的在于确立适用于授权签字人考核工作的职责、过程和相关规范。
——第 5 部分:评审人员管理规范。目的在于确立适用于评审人员管理的相关规范。
——第6 部分:告知承诺后续核查工作规范。目的在于确立适用于告知承诺后续核查工作的职责、过程和相关规范。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认定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是检验报告科学性、准确性的关键审核人员,对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可追溯性负责,并对签发的报告或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提高授权签字人专业水平和综合素养对于提升机构检验技术能力和体系管理能力,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必要制定本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
第 4 部分:授权签字人考核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条件、考核内容、考核过程等。 本文件适用于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和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的考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43/T 2774.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 第 1 部分:现场评审工作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授权签字人 authorized signatory
由检验检测机构授权负责批准签发报告的人员。
4 总体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对授权签字人的考核旨在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和能力验证,并符合相关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5 任职条件
授权签字人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
——具备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的工作经历,熟悉所承担签字领域的检验检测技术、相应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熟悉检验检测报告审核签发程序,具备对检验检测结果做出评价的判断能力;
——检验检测机构应正式授权其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职责和范围;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
注 1:同等能力是指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备以下条件: 博士研究生毕业,且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 1
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 业,且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 3 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 5 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 测活动 8 年及以上。
注 2:从事特殊行业或领域的授权签字人应满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评审补充要求对任职条件或禁止从业的要求。
6 考核内容
6.1 专业资质与工作经历
包括授权签字人申请人学历或工作经历与授权领域匹配程度、职称或同等能力的符合性等。
6.2 基础知识
包括检验检测通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质量管理基础知识、风险管理基础知识、检验检测技术基础知识、岗位职责权限、报告签发与质量把控有关要求等。
6.3 专业知识和技能
包括申报专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包括行业的补充技术要求等)、检验检测方法标准要求、检验结果进行评定的综合分析判断、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如临界值判定)以及关键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使用注意事项等。
7 考核过程
7.1 专业资质与工作经历审查
评审组应按 DB43/T 2774.1 要求在进行文件资料审查时对授权签字人申请人的专业背景、教育培训经历、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经历、考核合格证据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结论不符合的申请人不具备后续考核的资格。
7.2 基础知识考核
7.2.1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建立授权签字人基础知识考核题库,根据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采用现场笔试或机考的方式进行考核。采用闭卷考试方式,考试时长为 90 分钟,总分 100 分,60 分及以上及格。
7.2.2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建立授权签字人基础知识考核结果数据库,考核合格结果自取得之日起 6年内有效。
7.2.3 现场笔试要求:
a)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在安排评审任务后,应随机从题库中抽取一套试卷密封后交评审组组长;
b) 评审组现场监考人员不少于 2 人;
c) 笔试前监考人员应核验参考人员身份;
d) 监考人员应现场阅卷并公布考试成绩;
e) 应保留现场笔试试卷和有关考试过程录像或照片等证据。
7.2.4 机考要求:
a)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建立授权签字人考核系统,确保具有线上报名、线上资格审查、随机抽取考题、自动阅卷、自动计分、及格后自动生成考核合格证明、考核结果查询等功能;
b)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根据报名情况分批组织电教室集中机考;
c)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现场监考人员不少于 2 人;
d) 考试前,监考人员应核验参考人员身份;
e) 考试过程应全程录像并保存不少于 1 年。
7.3 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
7.3.1 基础知识考核合格的授权签字人申请人可参加现场评审中的现场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
7.3.2 在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前,评审组应按 DB43/T 2774.1 要求对授权签字人申请人身份信息、
劳动或聘用合同、社保信息、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相关培训证书和工作经历进行查证,可行时,应查验相关证据的原件。应审核授权签字人申请人所学专业和工作经历与其申请授权签字范围的符合性。
7.3.3 考核由评审组长主持,评审组全体成员参加,分领域对授权签字人申请人逐一考核,每名授权签字人考核时间一般为 15 至 30 分钟。
7.3.4 宜采取座谈、提问、操作演示以及对已出具报告(典型性报告)复核等方式进行考核。
7.3.5 评审组应对每个授权签字人做出评价意见,确定授权签字领域,应将评价过程有关信息记录在《授权签字人考核记录表》(见附录 A)中。
7.3.6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建立授权签字人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结果数据库,考核合格结果自取得之日起 6 年内有效。
7.4 再考核和扩领域考核
7.4.1 再考核
7.4.1.1 对于已经通过考核的授权签字人,再考核包括以下情形:
a) 超过考核合格结果有效期,应重新接受专业资质与工作经历审查、基础知识考核和/或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
b) 转换从业机构,应重新接受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
c) 从业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到期,机构复查评审时应重新接受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
7.4.1.2 再考核按本标准 7.1、7.2、7.3 有关要求进行。
7.4.2 扩领域考核
7.4.2.1 已经通过考核的授权签字人,申请扩大授权签字领域时,应接受扩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
7.4.2.2 扩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按本标准 7.3 有关要求进行。
7.4.2.3 扩领域的授权签字人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结果有效期按首次考核或再考核结果有效期。
附 录 A
(资料性)
授权签字人考核记录表
授权签字人考核记录表见表 A.1。
表 A.1 授权签字人考核记录表
注:被考核的授权签字人每人一张
参 考 文 献
[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 年 4 月9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63 号修正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8 号)
[2]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5 年 3 月 18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01 号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9 号)
[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3 年第 21 号)
[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