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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3/T 3305-2025 餐饮、办公、民宿、展厅室内装饰装修声环境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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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展厅   餐饮   装修   办公   室内装饰
资源简介

  B 43

  湖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3/T 3305—2025

  餐饮、办公、民宿、展厅室内装饰装修

  声环境技术规范

  Catering, office, homestay, exhibition hall interior decoration and renovation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acoustic specification

  2025 - 07 - 18 发布 2025 - 10 - 18 实施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湖南晚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新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笙之光声学技术顾问有限公司、湖南利鼎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兰迪钛金属真空玻璃有限公司、湖南金恒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广乾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八方声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麦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罗钦平、李金龙、范桂香、曹泽云、余超、吴华、李彦兵、程光旭、邹斌、易国文、刘鑫果、舒生辉。

  餐饮、办公、民宿、展厅室内装饰装修声环境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餐饮、办公、民宿、展厅各空间的混响时间范围、背景噪声限值和隔声标准声学指标。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造的餐饮、办公、民宿、展厅各空间的隔声、吸声、减振、降噪设计及材料声学指标要求和工程验收。其他类似建筑中的空间,根据其使用功能,可参考本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15190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GB 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

  GB 22337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T 50076 室内混响时间测量规范

  GB 5011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T50356 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

  GB 55016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DB43/T 2361 旅游民宿等级划分与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餐饮空间 repast space

  专门用于餐饮服务功能(如用餐、饮品、社交等)的室内或半室内场所,包括餐厅、音乐餐厅、包间、食堂、快餐店、饮品店等。

  3.2

  办公空间 office space

  专门用于企业或组织日常运营、协作及管理活动的功能性室内环境,包括大堂、会议室、洽谈室、各种单人、多人办公室及连接这些空间的过道。

  3.3

  民宿空间 homextay space

  以家庭住宅或特色建筑为基础改造的、提供个性化住宿体验的非标准化住宿场所。 3.4

  展厅空间 exhibition hall

  用来展示品牌形象和产品的室内场所。

  3.5

  混响时间 reverberation time

  声音已达稳态后停止声源,平均声能密度自原始值衰变到其百万分之一(60dB)时所需要的时间。 [来源:GB/T 50356—2005,2.0.3]

  3.6

  背景噪声 background noise

  在发生、检查、测量或记录的系统中与信号存在与否无关的一切干扰。

  [来源:GB/T 3947—1996,2.16] 3.7

  噪声评价曲线NR noise rating curve

  对噪声的允许值按不同倍频带声压级进行评价的一簇曲线,每一曲线由其在 l000 Hz的倍频带声压级数作为评价值,又称NR值。

  [来源:GB/T 50356—2005,2.0.22] 3.8

  空气声 air-bornesound

  声源经过空气向四周传播的声音。

  [来源:GB 50118—2010,2.1.3] 3.9

  撞击声 impact sound

  在建筑结构上撞击而引起的噪声。

  [来源:GB 50118—2010,2.1.4]

  3.10

  单值评价量 single-number quantity

  按照GB/T 50121规定的方法,综合考虑了关注对象在100 Hz~3150 Hz中心频率范围内各1/3倍频程的隔声性能后,所确定的单一隔声参数。

  [来源:GB 50118—2010,2.1.5]

  3.11

  计权隔声量 weighted sound reduction index

  表征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性能的单值评价量。计权隔声量宜在实验室测得。

  [来源:GB 50118—2010,2.1.6]

  3.12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 weighted standardized level difference

  以接收室的混响时间作为修正参数而得到的两个空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性能的单值评价量。

  [来源:GB 50118—2010,2.1.7]

  3.13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weighted standardized impact sound pressure level

  以接收室的混响时间作为修正参数而得到的楼板或楼板构造撞击声隔声性能的单值评价量。

  [来源:GB 50118—2010,2.1.9]

  3.14

  频谱修正量 spectrum adaptation term

  频谱修正量是因隔声频谱不同以及声源空间的噪声频谱不同,所需加到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上的修正值。当声源空间的噪声呈粉红噪声频率特性或交通噪声频率特性时,计算得到的频谱修正量分别是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或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来源:GB 50118—2010,2.1.10]

  4 通用要求

  4.1 本文件规定的室内空间包括餐饮空间、办公空间、民宿空间和展厅空间等四个类别。

  4.2 餐饮空间、办公空间、民宿空间和展厅空间的空间混响时间范围、背景噪声限值和隔声标准声学指标应符合GB 50118、GB/T 50356、GB 55016、GB/T 50076、GB/T 15190的规定。

  4.3 设计文件应包括:项目概况(含项目背景、项目依据)、声环境现场分析、平面设计、吸声设计、隔声设计、噪音控制、空间布局与装饰、施工图设计、材料与设备清单等。

  4.4 在进行餐饮空间、办公空间、民宿空间和展厅空间声环境设计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声聚焦、回声等声学缺陷。

  4.5 对噪声值超过60 db、振动较大的设备应做好减振处理防止结构传声。

  4.6 吸声材料应根据不同建筑的类型与用途选择合适的吸声材料合理布置。吸声设计采取相应的技术

  措施来控制混响时间、降低噪声和消防音质缺陷。不仅要满足声学要求,还应符合防火、防水、防腐、环保和装修效果等方面的要求。

  4.7 餐饮空间、办公空间、民宿空间和展厅空间的设计、施工、检测、验收除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外,尚应符合GB 55016的规定。

  5 餐饮空间

  5.1 一般要求

  5.1.1 根据不同功能餐饮空间对声环境的差异,将餐饮空间划分为三个类别:第一类为饮品店、快餐店;第二类为包间、餐厅、食堂;第三类为音乐餐厅。

  5.1.2 餐厅与厨房之间宜采取降噪措施。

  5.2 混响时间

  5.2.1 在频率为500 Hz~1000 Hz时,对不同容积饮品店、快餐店宜采用图1所示的空场混响时间范围。

  图1 不同容积饮品店、快餐店,在频率500 Hz~1000 Hz时空场的混响时间T的范围

  5.2.2 在频率为500 Hz~1000 Hz时,对不同容积包间、餐厅、食堂宜采用图2所示的空场混响时间范围。

  图2 不同容积包间、餐厅、食堂,在频率500 Hz~1000 Hz时空场的混响时间T的范围

  5.2.3 在频率为500 Hz~1000 Hz时,对不同容积音乐餐厅宜采用图3所示的空场混响时间范围。

  图3 不同容积音乐餐厅,在频率500 Hz~1000 Hz时空场的混响时间T的范围

  5.2.4 餐饮空间各频率混响时间的频率特性,相对于500 Hz~1000 Hz的比值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餐饮空间各频率混响时间相对于500 Hz~1000 Hz的比值

  5.2.5 空场混响时间应分别对125 Hz、250 Hz、500 Hz、1000 Hz、2000 Hz和4000 Hz六个频率进行估算,估算值应取两位有效值。

  5.3 背景噪声限值

  5.3.1 在音视频设备未开启,门窗关闭,所有暖通设备正常运转(中风速)条件下,各餐饮空间的室内背景噪声不应超过表2的限值要求。

  表2 各类餐饮空间室内背景噪声限值

  5.3.2 餐饮空间对外环境的噪声排放限值应符合GB 22337的规定。

  5.4 隔声标准

  5.4.1 各类餐饮空间相邻及上下房间之间的墙体、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各类餐饮空间相邻及上下房间之间的墙体、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5.4.2 各类餐饮空间门窗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各类餐饮空间门窗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5.4.3 各类餐饮空间的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餐饮空间的顶部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

  5.5 降噪设计

  5.5.1 餐饮空间的布局不应与用餐空间有明显噪声源的房间相邻布置。

  5.5.2 降噪设计应结合室外环境噪声状况确定建筑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使餐饮空间的室内噪声符合本文件中表2的限值要求。

  5.5.3 对服务于餐饮空间的各类管道,应结合噪声源情况,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措施。

  5.5.4 卫生间的隔墙应与上层楼板紧密接触,不留缝隙。

  5.5.5 当餐饮空间难以避免与高噪声设备相邻时,应对产生噪声值≥80dB(A)的设备采取隔声和隔振等有效的控制措施。

  5.5.6 包间隔墙或楼板与玻璃幕墙之间的缝隙应采取减振密封措施。

  5.5.7 水、暖、燃气、通风和空调等管线安装及孔洞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有振动的管线穿过楼板或墙体时,应设置减振隔声套管,洞口与套管之间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b) 包间等隔墙中所有电气插座、配电箱或嵌入墙内对墙体构造损伤的配套构件,不宜背对背布置,应相互错开,错开距离≥150 mm,并应对损伤墙体所开的洞(槽)采取相应的隔声封堵措施;

  c) 对隔墙上施工洞口或剪力墙抗震设计所开洞口的封堵,应采用符合隔墙隔声设计要求的材料和构造进行封堵;

  d) 相邻包间的排气通道,宜采取防止相互串声的隔声措施。

  5.5.8 过道顶棚应结合装饰效果使用符合本文件要求的吸声材料,作吸声吊顶。

  5.5.9 对于要求较高的餐厅,包房门宜采用无门槛、无落地门封的隔声门,隔声量(Rw+C)≥35 dB。

  5.5.10 对于靠近交通主干道的大厅和包房,其外窗宜采用隔声窗,隔声量(Rw+Ctr)≥37 dB。

  6 办公空间

  6.1 一般要求

  6.1.1 根据不同功能办公空间对声环境要求的差异,本文件将各类办公空间划分为大堂、单人办公室、

  多人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和过道。

  6.1.2 对语言交谈有较高私密要求的开放式、分隔式办公室宜做专门的声环境设计。

  6.2 混响时间

  6.2.1 在频率为500 Hz~1000 Hz时,对不同容积多人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宜采用图4所示的空场混响时间范围。

  图4 不同容积多人办公室、普通会议室、洽谈室,在频率500 Hz~1000 Hz时空场的混响时间T的范围

  6.2.2 在频率为500 Hz~1000 Hz时,对不同容积单人办公室、远程会议室(多媒体会议室及视频会议室)宜采用图5所示的空场混响时间范围。

  图5 不同容积单人办公室、远程会议室(多媒体会议室及视频会议室)

  在频率500 Hz~1000 Hz时空场的混响时间T的范围

  6.2.3 在频率为500 Hz~1000 Hz时,对不同容积大堂、过道等公共空间宜采用图6所示的空场混响时间范围。

  图6 不同容积大堂、过道公共空间,在频率500 Hz~1000 Hz时空场的混响时间T的范围6.2.4 办公空间混响时间的频率特性,相对于500 Hz~1000 Hz的比值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办公空间各频率混响时间相对于500 Hz~1000 Hz的比值

  6.2.5 空场混响时间应分别对125 Hz、250 Hz、500 Hz、1000 Hz、2000 Hz和4000 Hz六个频率进行估算,估算值应取两位有效值。

  6.3 背景噪声限值

  办公室、会议室内无人占用,门窗关闭,在通风、空调设备开启并正常运转条件下,室内背景噪声不应超过表7的限值要求。

  表7 各类办公空间室内的背景噪声限值

  6.4 隔声标准

  6.4.1 办公室、会议室与相邻及上下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8规定。

  表8 办公室、会议室与相邻及上下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6.4.2 办公室、会议室的外墙、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和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办公室、会议室的外墙、外窗和门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6.4.3 办公室、会议室顶部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办公室、会议室顶部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

  6.5 降噪设计

  6.5.1 降噪设计应结合室外环境噪声状况确定建筑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使办公空间的室内噪声符合本文件中表7的限值要求。

  6.5.2 办公建筑的总体布局,应利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或办公建筑中的辅助用房遮挡噪声源,减少噪声对办公用房的影响。

  6.5.3 办公建筑的设计,不应将办公室、会议室与有明显噪声源的房间相邻布置;办公室及会议室上部(楼层)不应布置产生噪声值≥80 dB(A)(含设备、活动)的房间;当设计上难以避免时,应对产生高噪声的房间采取隔声和减振等措施。

  6.5.4 走道两侧布置办公室时,相对房间的门宜错开设置;办公室及会议室面向走道或楼梯间的门的隔声性能应符合表7的规定。

  6.5.5 办公室、会议室墙体或楼板因孔洞、缝隙、连接等原因导致隔声性能降低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a) 有振动的管道穿过楼板或墙体时,应设置减振隔声套管,洞口与套管之间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b) 有噪声的管道等构件固定于墙面时,应采取减振措施;

  c) 办公室、会议室隔墙中的电气插座、配电箱或嵌入墙内对墙体构造损伤的配套构件,在背对背设置时应相互错开至少150 mm,并应对所开的洞(槽)有相应的隔声封堵措施;

  d) 对隔墙上施工洞口或剪力墙抗震设计所开洞口的封堵,应采用符合隔墙隔声设计要求的材料和构造进行封堵;

  e) 办公室、会议室隔墙或楼板与玻璃幕墙之间的缝隙应采取减振密封措施,以保证办公室、会议室隔墙或楼板的隔声性能符合本文件要求。

  6.5.6 办公室、会议室内的空调系统风口在办公室、会议室内产生的噪声应符合本文件表13的规定。

  6.5.7 过道顶棚宜结合装饰效果使用符合本文件要求的吸声材料,作吸声吊顶。

  6.5.8 过道、较大办公室以及会议室的地面宜采用柔性面层以降低脚步声。

  6.5.9 办公空间使用时对外环境的噪声排放限值应符合GB 22337的规定。

  6.5.10 单人办公室、会议室及洽谈室宜采用无门槛、无落地门封的隔声门,隔声量应符合表8的要求。

  7 民宿空间

  7.1 一般要求

  7.1.1 本文件对DB43/T 2361划分的三星、四星级民宿空间的客房和接待厅声学指标进行了规定。

  7.1.2 电梯井道不应毗邻客房和其它有安静要求的房间。

  7.2 混响时间

  7.2.1 在频率为500 Hz~1000 Hz时,对不同容积客房宜采用图7所示的空场混响时间范围。

  图7 不同容积客房在频率500 Hz~1000 Hz时空场混响时间T的范围

  7.2.2 在频率为500 Hz~1000 Hz时,对不同容积接待厅宜采用图8所示的空场混响时间范围。

  图8 不同容积接待厅在频率500 Hz~1000 Hz时空场的混响时间T的范围

  7.2.3 客房和接待厅混响时间的频率特性,相对于500 Hz~1000 Hz的比值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客房和接待厅各频率混响时间相对于500 Hz~1000 Hz的比值

  7.2.4 空场混响时间应分别对125Hz、250 Hz、500 Hz、1000 Hz、2000 Hz和4000 Hz六个频率进行估算,估算值应取两位有效值。

  7.3 背景噪声限值

  7.3.1 客房、接待厅在关闭门窗、空调开启状态下,室内背景噪声不应超过表12的限值要求。

  表12 客房、接待厅室内背景噪声限值

  7.4 隔声标准

  7.4.1 客房外墙、客房之间的隔墙、客房与产生噪声的房间的隔墙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13规定。

  表13 客房不同隔墙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7.4.2 客房外窗和客房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 客房外窗和客房门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7.4.3 客房与上层房间之间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15的规定。

  表15 客房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

  7.5 降噪设计

  7.5.1 降噪设计应结合室外环境噪声状况确定建筑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使民宿空间的室内噪声符合本文件中表12的限值要求。

  7.5.2 客房的布局应避免与有明显噪声源的房间相邻布置,应利用对噪声不敏感的辅助用房遮挡噪声源,减少噪声对客房的影响。

  7.5.3 机电设备宜选用低噪声产品,并应采取综合手段进行噪声与振动控制。

  7.5.4 当客房难以避免与高噪声设备相邻时,应对产生≥80db的设备采取隔声和减振等有效控制措施。

  7.5.5 走道两侧配置客房时,相对房间的门宜错开设置。

  7.5.6 过道顶棚宜结合装饰效果使用符合本文件要求的吸声材料,作吸声吊顶。

  7.5.7 客房隔墙或楼板与玻璃幕墙之间的缝隙应采取减振密封措施,以保证客房隔墙或楼板的隔声性能符合本文件要求。

  7.5.8 民宿客房的墙体或楼板因孔洞、缝隙、连接等原因导致隔声性能降低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a) 有振动的管道穿过楼板或墙体时,应设置减振隔声套管,洞口与套管之间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b) 有振动的管道等构件固定于墙面时,应采取减振措施;

  c) 客房隔墙中的电气插座、配电箱或嵌入墙内对墙体构造损伤的配套构件,在背对背设置时应相互错开不小于150 mm,并应对客房隔墙所开的洞(槽)有相应的隔声封堵措施。

  7.5.9 客房沿交通干道或停车场布置时,应采取防噪措施,如采用密闭窗或双层窗;也可利用阳台或外廊进行隔声减噪处理。

  8 展厅空间

  8.1 一般要求

  根据不同功能要求的展厅空间对声环境要求存在差异,本文件将各类展厅空间划分为自然声展厅、音视频展厅和沉浸式展厅。

  8.2 混响时间

  8.2.1 自然声展厅空场中频(500 Hz~1000 Hz)混响时间宜采用图9所示的空场混响时间范围。

  图9 不同容积的自然声展厅在频率500 Hz~1000 Hz时空场的混响时间T的范围

  8.2.2 自然声展厅空间混响时间的频率特性,相对于500 Hz~1000 Hz的比值符合表16的规定。

  表16 自然声展厅空间各频率混响时间相对于500 Hz~1000 Hz的比值

  8.2.3 在频率为500 Hz~1000 Hz时,对不同容积的音视频展厅宜采用图10所示的空声混响时间范围。

  图10 不同容积的音视频展厅在频率为500 Hz~1000 Hz时空扬的混响时间T的范围

  8.2.4 音视频展厅空间混响时间的频率特性,相对于500 Hz~1000 Hz的比值符合表17的规定。

  表17 音视频展厅空间各频率混响时间相对于500 Hz~1000 Hz的比值

  8.2.5 在频率为500 Hz~1000 Hz时,对不同容积的沉浸式展厅宜采用图11所示的空场混响时间范围。

  图11 不同容积的沉浸式展厅在频率500 Hz~1000 Hz时空场的混响时间T的范围

  8.2.6 沉浸式展厅空间各频率混响时间相对于500 Hz~1000 Hz的比值应符合表18的规定。表18 沉浸式展厅空间各频率混响时间相对于500 Hz~1000 Hz的比值

  8.2.7 空场混响时间应分别对125 Hz、250 Hz、500 Hz、1000 Hz、2000 Hz和4000 Hz六个频率进行估算,估算值应取两位有效值。

  8.3 背景噪声限值

  在音视频设备未开启、门窗关闭、空调和通风设备中风速运行的条件下,各类展厅空间的室内背景噪声不应该超过表19的限值要求。

  表19 各类展厅空间室内背景噪声限值

  8.4 隔声标准

  8.4.1 各类展厅,同层及上下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20规定。

  表20 各类展厅与相邻房间之间的隔墙、楼板的空气隔声标准

  8.4.2 各类展厅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21的规定。

  表21 各类展厅围护结构的空气隔声标准

  8.4.3 各类展厅的入口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22的规定。

  表22 各类展厅入口门的空气隔声标准

  8.4.4 各类展厅的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各类展厅的撞击声隔声性能

  8.5 降噪设计

  8.5.1 降噪设计应结合室外环境噪声状况确定建筑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使展厅空间的室内噪声符合本文件中表19的限值要求。

  8.5.2 展厅空间对外环境的噪声排放强度限值应符合GB 22337的规定。

  8.5.3 空调和通风系统应采取隔声、消声和减振措施。

  8.5.4 对噪声值≥80 dB(A)的机电设备、展品的噪声应采取减振、隔声和吸声措施;当展品中有大于

  60 dB(A)噪声的设备时,应对该设备做相应的隔声和减振处理。

  8.5.5 沉浸式展厅,宜做房中房设计。

  9 声学材料性能要求

  应针对不同的使用场景和声学指标要求,选用各种合适的声学材料、构造、设备。声学材料、构造、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吸声材料、构造、设备吸声性能参数要求125 Hz与500 Hz的吸声系数比值≥0.5(沉浸式展厅所用的吸声材料125 Hz与500 Hz的吸声系数比值≥0.6),宜采用2种或多种吸声材料搭配使用,以符合各频率段的吸声需求;

  b) 隔声材料、构造隔声性能应满足隔声量设计的要求;

  c) 消声设备的消声量应满足整体设计降噪目标的要求,还应满足通风等相关机电设备的配套设计要求(如风量、风压、风阻等方面指标);

  d) 减振材料、构造的撞击声改善量及减振效率应满足整体减振降噪的要求和低频噪声限值的控制要求;

  e) 声学材料、构造、设备防火性能要求应符合GB 50016和GB 50222的规定;

  f) 环保性能要求:声学材料、构造、设备应符合GB 50325、GB 18580及GB 6566的规定;

  g) 声学材料、构造、设备宜考虑防潮、防霉、抗腐蚀、抗撞击等功能;

  h) 常用材料和结构的吸声系数及常用墙板空气隔声量请参照本文件附录A和附录B。

  10 建筑声环境设计方案与审核要求

  10.1 建筑声学设计方案应包含建筑声学计算,包括混响计算、隔声计算、降噪计算(所有参数需注明来源);设计师应审核吸声、防火、环保三类性能报告原件。

  10.2 含声学模拟板块的设计方案中,应提供模拟过程有关资料,包含但不限于:

  a) 空间尺寸;

  b) 声学材料、构造、设备输入参数;

  c) 声学材料、构造、设备用量;

  d) 模拟(计算)软件实时输出结果。

  10.3 方案审核时应按10.1、10.2的要求进行审核。

  10.4 应对实物样板进行审核,样板的结构应和测试报告描述一致,实物样板面积不宜小于0.1m2。

  11 施工图审查及施工检查

  11.1 建筑声学技术人员应审核与声学设计方案相关的建筑、结构、机电、暖通、室内装饰等专业的施工图。

  11.2 建筑声学技术人员应参与各类声学构造、非标件的图纸及施工过程检查。

  12 工程竣工验收要求

  12.1 项目验收时,应由具备检测能力的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进行检测,并出具声学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 测量仪器;

  b) 测点平面布置图;

  c) 测点原始记录;

  d) 测试过程实拍照片,照片内容需同时出现测量仪器中的原始数据及现场环境、拍摄日期;

  e) 测试结论。

  12.2 工程验收,针对三类声学指标(混响时间、背景噪声、各构件隔声量)的检测要求如下:

  a) 混响时间:所有空间需要检测;

  b) 背景噪声:所有空间需要检测;

  c) 各构件隔声量(含空气声隔声量、撞击声改善量、撞击声压级):抽样检测。

  12.3 工程验收检测,应对各室内空间配套噪声设备(如中央空调冷却塔、风机、机房设备等)对外噪声排放限值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及检测点选取应符合GB22337的规定。

  12.4 建筑声学技术人员应参与各类声学构造、非标件的验收。

  附 录 A

  (资料性)

  常用材料和结构的吸声系数

  表A.1给出了常用材料和结构的吸声系数。

  表A.1 常用材料和结构的吸声系数

  表A.1 常用材料和结构的吸声系数(续)

  表A.1 常用材料和结构的吸声系数(续)

  附 录 B

  (资料性)

  常用墙板空气声隔声量

  表B.1给出了常用墙板空气声隔声量。

  表B.1 常用墙板空气声隔声量

  表B.1 常用墙板空气声隔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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