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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DB35/T 1137—2026代替DB35/T 1137—2011
小型锅炉房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 management regulation for small-capacity boiler plant
2026 - 02 - 05 发布 2026 - 05 - 05 实施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5/T 1137—2011《小型汽水两用锅炉房安全管理规范》,与DB35/T 1137—201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之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范围,增加了参照执行和不适用的条款(见第 1 章,2011年版的第 1 章);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2011 年版的第 2 章);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中小型汽水两用锅炉的定义(见 2011 年版的 3.1);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中小型锅炉的定义(见 3.1);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中锅炉房的定义(见 3.2,2011 年版的 3.2);
——更改了锅炉房设立的要求(见4.1,2011 年版的 4.1);
——删除了锅炉房内布置的部分要求(见 2011 年版的 4.2);
——更改了锅炉房布置的要求(见4.2,2011 年版的 4.3);
——删除了锅炉房门管理的有关要求(见 2011 年版的 4.5);
——修改了锅炉房照明的相关要求(见4.3,2011 年版的 4.16);
——更改了锅炉房电气设备设置的要求(见4.4,2011 年版的 4.10);
——更改了锅炉房地面、通道及开门朝向的要求(见4.5,2022 年版的4.5、5.9);
——更改了锅炉房内管道架设和布置的相关要求(见4.6,2011 年版的 4.11);
——增加了锅炉房的消防要求(见 4.7);
——删除了锅炉房燃气管道的相关要求(见 2011 年版的 4.8);
——删除了奥氏体不锈钢制锅炉的相关要求(见 2011 年版的 4.14);
——更改了锅炉房噪声控制的要求(见4.8,2011 年版的 4.19);
——删除了锅炉使用单位定期检验的要求(见 2011 年版的 5.5);
——删除了锅炉能源计量的相关要求(见 2011 年版的 5.8);
——删除了锅炉节能、节水统计考核的相关要求(见 2011 年版的 5.11);
——增加了“作业人员”一章(见第 5 章);
——更改了作业人员培训的要求(见 5.1,2011 年版的 5.1);
——增加了作业人员执行操作规程和制度的要求(见 5.2);
——更改了作业人员每月定期检查、记录和问题处理的要求(见 5.3,2011 年版的 5.4、5.9、5.10);
——增加了“技术档案”一章(见第 6 章);
——增加了“使用管理”一章(见第 7 章);
——更改了岗位责任制的相关内容(见 7.1,2011 年版的 5.13.1);
——更改了水质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见 7.2,2011 年版的 5.13.2);
——更改了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的相关内容(见 7.3,2011 年版的 5.13.3);
——将“锅炉房安全卫生制度”更改为“清洁卫生制度”,并对其中的要求做了更改(见 7.4,2011年版的 5.13.4);
——增加了“运行要求”一节(见 7.5);
——更改了使用单位应制定锅炉及辅助设备操作规程,不应擅自提高锅炉运行参数的要求(见7.5.1,2011 年版的 5.2);
DB35/T 1137—2026
——更改了锅炉运行中发生泄漏、炉墙烧红等危及锅炉安全时,应当立即停炉的内容(见 7.5.2, 2011 年版的 5.3);
——更改了锅炉外表面保温的相关要求(见 7.5.3,2011 年版的 4.13);
——增加了锅炉房设备和管道表面涂色和标志的要求(见 7.5.3);
——更改了燃油锅炉房日用油箱的相关要求(见 7.5.4,2011 年版的 4.7);
——增加了燃气锅炉房内调压装置、计量装置及燃烧器阀门检漏的要求(见 7.5.5);
——更改了燃生物质锅炉房内燃料放置的要求(见 7.5.6,2011 年版的 4.6);
——更改了同一锅炉房内不同燃料锅炉的要求(见 7.5.7,2011 年版的 4.4);
——增加了锅炉房无人值守时的要求(见 7.5.8);
——更改了锅炉房给水和燃料计量装置的要求(见 7.5.9,2011 年版的 4.15);
——删除了锅炉节能、环保的要求(见 2011 年版的 4.17、4.18);
——增加了“安全附件和仪表”一章(见第 8 章);
——更改了锅炉排污的相关要求(见 8.5,2011 年版的第 4.12);
——更改了安全保护装置、控制系统的相关要求(见 8.7,2011 年版的 5.7);
——增加了“应急处置”一章(见第 9 章);
——增加了使用单位对锅炉安全负责的要求,更改了事故应急措施相关内容(见 9.1,2011 年版的 5.12);
——更改了附录 A 部分内容(见附录 A,2011 年版的附录 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福建省承压类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FJ/TC 19)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建理工大学、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龚凌诸、叶振华、方立、汪建光、何锦坤、刘海亮、朱志彬、杨慎宝、余根鼎、丘性通、谢小明、简添福、赖平、刘鹏、俞宁、杨家燚、黄伟、林健民。
本文件于2011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小型锅炉房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小型锅炉房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定、作业人员、技术档案、使用管理、安全附件和仪表、应急处置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以水为工质的固定式燃油、燃气、燃生物质和电加热的小型锅炉,常压热水锅炉参照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铸铁锅炉或铸铝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76 工业锅炉水质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声环境质量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锅炉房设计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小型锅炉 small-capacity boiler
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30 L≤V≤50 L且额定蒸汽压力0.1 MPa≤p≤0.8 MPa的蒸汽锅炉;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30 L且额定蒸汽压力p ≥0.1 MPa的蒸汽锅炉,或额定蒸汽压力p<0.1 MPa的蒸汽锅炉(或汽水两用锅炉);额定出水压力p<0.1 MPa且额定热功率Q≥0.1 MW的热水锅炉。
[来源:NB/T 10941—2022,3.1,有修改] 3.2
锅炉房 boiler plant
锅炉以及保证锅炉正常运行的辅助设备和设施的综合体。
[来源:GB 50041—2020,2.0.1]
4 一般规定
4.1 锅炉房的设立宜相对独立,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相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4.2 锅炉房布置于楼顶、地下室和各楼层时,符合以下要求:
a) 布置于楼顶时应有防雨、防风、防雷、防落物等安全措施;
b) 布置于地下室的锅炉应为燃油、燃气或电加热锅炉;燃气锅炉不应选用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 0.75 的气体燃料;
c) 燃油、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通风量应符合 GB 50041 的要求;
d) 布置于楼顶和各楼层的锅炉基础应有足够的强度,楼面的载荷应满足锅炉安装和检修时的载荷要求。
4.3 锅炉房的照明和通风应良好,锅炉水位表、压力表、仪表屏和其他照度要求较高的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
4.4 锅炉房电气设备应设置在干燥的地方,电气线路宜采用穿金属管或电缆布线,且不应沿锅炉热风道、烟道、热水箱和其他载热体表面敷设;当需要沿载热体表面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4.5 锅炉房地面应防滑、防积水,无影响通行的障碍物,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启。
4.6 锅炉房内管道的架设和布置应不影响通行和操作;燃气管道宜架空敷设,应有防雷、防静电等措施。
4.7 锅炉房的消防应符合 GB 55037 的要求;锅炉房内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 GB 50140 的要求。
4.8 锅炉房噪声应符合 GB 3096 的要求;噪声对厂界的影响应符合 GB 12348 的要求。
5 作业人员
5.1 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锅炉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
5.2 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5.3 作业人员应每月对锅炉房的设备状况、安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作记录(见附录 A),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6 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逐台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锅炉出厂技术资料,包括锅炉总图、质量证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
b) 锅炉安装、改造、修理等技术资料;
c) 水质处理检查记录;
d) 锅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e) 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测量调控装置校验报告、试验记录;
f) 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7 使用管理
7.1 岗位责任制
7.1.1 使用单位应配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7.1.2 使用单位应按锅炉数量和特性配备作业人员,并明确作业人员职责。
7.1.3 建立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7.1.4 作业人员当班时不应随意离开工作岗位,接班前应按规定检查锅炉运行情况,核对运行记录,清点用具。
7.1.5 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7.1.6 对任何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行为,应给予制止。
7.2 水质管理制度
7.2.1 做好水质处理工作,防止锅炉结垢或腐蚀。
7.2.2 应定期检查锅炉水质,主要指标应符合 GB/T 1576 的规定。
7.2.3 作业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要求做好锅炉加药、水质化验和排污工作,并做好记录,记录应准确、完整。
7.3 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7.3.1 应对锅炉、管道和附属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
7.3.2 锅炉投入使用后,不应擅自改变锅炉结构、阀门和管路系统。
7.3.3 发现泄漏应及时处理。
7.3.4 锅炉运行时,保持锅炉本体清洁、无渗漏、无腐蚀。
7.3.5 定期对报警及联锁装置进行试验并记录。
7.3.6 对设备维修保养和安全附件试验校验情况做好记录。
7.4 清洁卫生制度
7.4.1 锅炉房内备品备件、操作工具应放在指定位置,摆放整齐。不应存放与锅炉操作无关的物品。
7.4.2 锅炉房地面、墙壁、门窗要保持清洁卫生。
7.4.3 每班下班前,宜打扫工作场地,清洁设备、仪表和阀门。
7.5 运行要求
7.5.1 使用单位应制定锅炉及辅助设备操作规程,不应擅自提高锅炉运行参数。
7.5.2 当锅炉运行中发生泄漏、炉墙烧红等危及锅炉安全时,应停止运行。
7.5.3 外表面温度高于 50 ℃的设备和管道应保温,保温材料性能应符合 GB 50264 的要求;锅炉房设备和管道的表面或保温保护层表面的涂色和标志应符合 GB 2894 的要求。
7.5.4 燃油锅炉房日用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且容积不应超过 0.5 m3,不应设置在锅炉正上方。
7.5.5 燃气锅炉房内调压装置应符合 GB 55009 的要求,计量装置应符合 GB 50028 的要求,燃烧器应设置阀门检漏装置。
7.5.6 燃生物质锅炉房内不宜随意堆放生物质燃料,放在锅炉房内的生物质燃料应有防火隔离措施。
7.5.7 同一锅炉房不宜同时运行 2 台及以上不同燃料的锅炉。
7.5.8 锅炉房无人值守时,应有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的措施。
7.5.9 锅炉宜装设给水及燃料计量装置,锅炉运行满足节能、环保相关规定。
7.5.10 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应有防腐措施。
8 安全附件和仪表
8.1 安全阀应按要求定期校验,并确保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
8.2 压力表应按要求定期检定或校准,并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压力表的量程应根据锅炉工作压力选用,宜为工作压力的 1.5~3.0 倍。
8.3 水位表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
8.4 表盘式温度测量仪表的温度测量量程应根据工作温度选用,宜为工作温度的 1.5~2 倍。
8.5 每台锅炉应设独立的排污管,多台锅炉合用 1 根排放总管时不应 2 台及以上的锅炉同时排污;排污管应通向安全排放地点。
8.6 对燃油、燃气锅炉应具有可靠的燃烧安全保护装置。
8.7 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应有安全保护装置定值和动作试验记录,以确保控制系统灵敏可靠。
9 应急处置
9.1 使用单位应对其使用的锅炉安全负责,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9.2 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a) 蒸汽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
b) 蒸汽锅炉不断加大给水并且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然继续下降;
c) 蒸汽锅炉满水,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经过放水仍然不能见到水位;
d) 给水泵失效或者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给水;
e) 水位表、安全阀或者装设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f) 锅炉元(部)件受损坏,危及锅炉运行作业人员安全;
g) 燃烧设备损坏或者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h) 其他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
附 录 A
(资料性)
锅炉房检查记录
表A.1给出了锅炉房检查记录使用的表单。
表A.1 锅炉房检查记录表
注:符合要求在相应的空格内打 √ ,不符合要求在相应空格内打×,并描述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参 考 文 献
[1] NB/T 10941 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条件
[2] TSG 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国令〔2009〕549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2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