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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B 41
DB62
甘 肃 省 地 方 标 准
DB62/T 2624—2025
代替 DB62/T 2624—2015
獭兔防疫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epidemic prevention for rex rabbit
2 0 2 6 - 0 1 - 0 7 发 布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62/T 2624—2025
目 次
DB62/T 2624—2025
前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言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62/T2624—2015《 獭兔防疫技术规范》,与DB62/T2624—2015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 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防疫条件”(见第4章);
b) 增加了“人员管理”(见5.1);
c) 更改了“出入管理”(见5.2,2015年版的4.5.1、4.5.2、4.5.3);
d) 增加了“饲养管理”(见5.3);
e) 增加了“投入品管理”(见5.4);
f) 更改了“记录与档案管理”(见5.5,2015年版的第8章);
g) 更改了“常规防疫措施”(见第6章,2015年版的4.5);
h) 更改了“动物引入”相关内容(见6.1,2015年版的4.3);
i) 更改了“环境消毒”部分内容(见6.2,2015年版的4.2.2);
j) 更改了“免疫接种”内容(见6.3,2015年版的4.4);
k) 增加了“药物预防”(见6.4);
1) 更改了“疫病监测”(见6.5,2015年版的第6章);
m) 增加了“疫情确诊与报告”(见7.1);
n) 更改了“疫情控制”内容(见7.2,2015年版的第7章);
o) 增加了“隔离与封锁”和“动物扑杀”(见7.2.1、7.2.2);
p) 增加了“紧急免疫”(见7.2.3);
q) 增加了“无害化处理”(见7.2.4);
r) 更改了“废弃物的处理”(见7.2.4.2、7.2.4.3,2015年版的4.1.3);
s) 增加了“疫情解除与净化”(见7.3);
t) 增加了“獭兔免疫程序”(见表A.1);
u) 增加了“免疫记录表”(见表A.2)。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甘肃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文件由甘肃省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甘肃农业大学、白银市平川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兰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中心、兰州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甘南州农林牧草科学院、崇信县畜牧兽医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封洋、黄东平、南璇、王毅、郁兴菊、何文、高国燕、胡宏伟、李艳艳、冯凯。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5年首次发布为DB62/T 2624—2015;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由甘肃农业大学负责解释。
獭兔防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獭兔养殖场的防疫条件、防疫管理等要求,给出了常规防疫和应急防疫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獭兔养殖场防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952 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通用要求
GB/T 36195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GB/T 39915 动物饲养场防疫准则
GB/T 42071 疫病控制中扑杀动物的福利准则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1952 动物免疫接种技术规范
NY/T 2843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兽医卫生规范
NY/T 3075 畜禽养殖场消毒技术
SN/T1473 兔粘液瘤病琼脂免疫扩散试验操作规程
SN/T 1488 兔病毒性出血症血凝抑制试验操作规程
SN/T1501 野兔热检疫技术规范
SN/T 2979 兔魏氏梭菌病检疫技术规范
SN/T 3199 兔巴氏杆菌病检疫技术规范
SN/T 5193 兔球虫病检疫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獭兔 rex rabbit
学名力克斯兔,属皮肉兼用型兔,毛皮具有“短、平、密、细、美、牢”的特质。
3.2
獭兔疫病 rex rabbit epidemic
兔瘟、兔巴氏杆菌病、兔粘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等具有较强传染性或群发性的疫病。
工
3.3
防疫 epidemic prevention
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总称。
3.4
紧急免疫 emergency immunization
发生烈性传染病疫情或经风险评估存在重大传入风险时,为快速建立免疫屏障、遏制疫情扩散,对 易感群实施的应急性免疫接种。
4 防疫条件
4.1 场址应选择地势高,干燥,背风,向阳,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水方便,无污染,排废、供电 和交通方便的区域。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500m 以上,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 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2000m 以上,应筑有围墙或防疫沟。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养殖代码。
4.2 环境质量应符合NY/T 388的要求。
4.3 具有清洁、无污染的水源,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4.4 场地布局应将生产区、生活区、行政办公区严格分开,并保持一定距离。生产区应在离生活区、 行政办公区100m 以外的下风处。饲料仓库、种兔舍应设在生产区的上风处。
4.5 场区出入口应设与门等宽,1m 长以上的消毒池或通道,人员出入口设置紫外消毒间、喷淋室和 沐浴更衣间。
4.6 设置兽医诊疗室(配备疫苗和药物冷链存储设备)、隔离观察饲养舍。
4.7 配备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 设备,及防鼠、防鸟、防虫等设施设备。
5 防疫管理
5.1 人员管理
5.1.1 应配置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兽医人员。
5.1.2 应制定并实施全体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制度,工作人员不应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
5.1.3 严禁各独立饲养棚舍的饲养员随意串舍。
5.1.4 应按照GB/T 39915要求,制定培训工作计划,并定期对场内人员进行防疫知识和操作技能以及 应急预案措施的培训、演练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5.2 出入管理
5.2.1 严禁来自疫区的人员、车辆和物料进入场区;禁止任何人员携带畜禽及产品进入生产区。
5.2.2 进入场区的车辆及运兔笼具须彻底冲洗消毒。
5.2.3 工作人员应熟悉掌握场区内净道、污道设置,运载工具应遵循由洁净区向非洁净区移动的原则。
5.2.4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应消毒、更衣;工作服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5.2.5 外来人员经兽医许可,消毒并更换防护服后方可入场。
5.3 饲养管理
5.3.1 饲养场宜采用“自繁自养、全进全出”的饲养模式。
5.3.2 场内严禁饲养其他畜禽。
5.3.3 应科学控制兔舍内外环境,避免高温、高湿、通风不畅以及扬尘、噪音和氨浓度过高等引起兔 应激反应。
5.3.4 应制定驱虫用药方案和程序,定期实施驱虫,监测发现寄生虫侵染时,立即实施治疗。
5.3.5 应制定实施控制和消灭蚊蝇、鼠害的措施,以及阻止其他动物进入养殖场的相关措施。
5.4 投入品管理
5.4.1 饲料卫生指标应符合GB13078 的要求。妥善保管饲料,防止饲料霉变、腐败以及受到污染。饲 料应先进先用,保持新鲜,不应饲喂过期、霉变饲料。
5.4.2 用于疫病诊断、预防及治疗的试剂、疫苗、兽药及其他动物用生物制品应具有国家兽药批准证 明文件。
5.4.3 应通过执业兽医开具兽用处方药,在兽医指导下使用。
5.5 记录与档案管理
5.5.1 应建立防疫系统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v) 引种记录,包括兔只来源地、品种品系、遗传背景、免疫接种和检疫隔离情况、进出场和合群 日 期 ;
w) 生产管理记录,包括饲养记录、繁殖记录和卫生管理记录;
x) 投入品管理记录,包括饲料、饮水、兽药等投入品消耗情况,兽药来源、时间和用量以及卫生 质量情况;
y) 防疫工作记录,包括检疫、免疫、消毒、监测等情况;
z) 生物安全管理记录,包括发病、诊疗、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5.5.2 所有档案记录应完整、客观真实,由相关负责人员签字并妥善保存两年以上。
6 常规防疫措施
6.1 动物引入
6.1.1 从持有效期限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兔场引进种兔,在引入时经产地检疫,持有动物 检疫合格证明。
6.1.2 兔只在起运前,车辆及运兔笼具要彻底清洗消毒。运输兔的车辆应按要求备案,车辆、器具以 及运输过程应符合 NY/T 2843要求。
6.1.3 引进兔只后应隔离检疫30天,经兽医检查确定健康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6.2 环境消毒
6.2.1 选择对人和兔安全、对设施设备无腐蚀性的消毒剂,具体按照GB 27952的要求执行。
6.2.2 消毒前先清除场所内粪便、残留饲料等污物,消毒方法应按NY/T 3075的要求执行。
6.2.3 应制定场内日常清洁消毒程序:进场人员、车辆、设备用具、兽药疫苗外包装等应在进场时消 毒;工作人员的工作服和鞋、帽应每周消毒;新建及带兔饲养舍内外部环境、场区道路和环境,饮水及 饲喂设备用具应每周消毒;饲草、垫料、粪尿、污水等应进行定期消毒。
6.2.4 兽医室、解剖台、兽医器械及用品、隔离圈舍在使用后应立即消毒。
6.2.5 排空舍、舍内设施、途经道路、场内运输设备在兔只调出后应立即实施清洁消毒。
6.3 免疫接种
6.3.1 应结合本地区及种兔场、商品场的疫病发生特征与流行规律制定免疫程序,选用符合国家生物 制品质量标准的疫苗对兔群进行免疫接种,具体按NY/T1952 执行。
6.3.2 实施免疫时,免疫密度应达100%;群体免疫后,应定期监测抗体水平,及时调整免疫程序,确 保全年抗体合格率在75%以上。
6.3.3 兔病毒性出血症(兔瘟)、兔巴氏杆菌病、兔产气荚膜梭菌(魏氏梭菌)病、兔球虫病的推荐 免疫程序见表A.1。
6.3.4 如实填写免疫记录,记录表见表A.2 。种兔实行免疫健康证制度。
6.4 药物预防
6.4.1 在兔巴氏杆菌病高风险期(如冬季或邻近场发病),可在兽医指导下在饲料中添加青霉素类或 磺胺类抗生素饲喂5天~7天进行预防性治疗。
6.4.2 兔群面临野兔热风险时,宜在饲料中添加磺胺类抗生素饲喂5天,并同步开展鼠类及野生动物 防控。
6.4.3 场内2年内发生过球虫病的,宜采用胍类、三嗪类、喹啉类三种抗球虫药物交替添加于饲料中 实施兔球虫病预防性治疗,每种药物连续使用7天。
6.4.4 预防性用药应严格遵守药物轮换和休药期制度。
6.5 疫病监测
6.5.1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对兔病毒性出血症、兔巴氏杆菌病、兔粘液瘤病、野 兔热、兔球虫病等疫病进行主动监测。
6.5.2 兔病毒性出血症检测按SN/T 1488执行;兔巴氏杆菌病检测按SN/T 3199 执行;兔粘液瘤病检 测按SN/T1473 执行;野兔热检测按SN/T1501 执行;兔产气荚膜梭菌病检测按SN/T2979 执行;兔球 虫病检测按 SN/T 5193执行。
6.5.3 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疫病常规免疫等预防控制措施。
7 应急防疫措施
7.1 疫情确诊与报告
7.1.1 兽医技术人员应日常巡查兔只健康状态,对兔场发病死亡兔只开展临床和病理检查诊断,并作 好发病和死亡情况记录。
7.1.2 一旦出现疫情,应采集发病和死亡兔的血清、组织、分泌物、排泄物等样本,及时送至相关实 验室进行病原学、血清学检测诊断。
7.1.3 疫情确诊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报告疫情。
7.2 疫情控制
7.2.1 隔离与封锁
发生兔病毒性出血症、野兔热等重大疫病以及新发外来病时,应主动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实施隔离、 封锁和消毒,限制动物及其产品移动和上市交易等防控活动。发生其它疫病时,应及时采取隔离、淘汰、 治疗、消毒等防治措施。
7.2.2 动物扑杀
DB62/T 2624—2025
在发生重大疫病、新发外来病时,应扑杀所有发病的或已被感染的兔只,兔只扑杀的动物福利应按 GB/T 42071的要求执行。
7.2.3 紧急免疫
7.2.3.1 兔群发生烈性传染病或面临重大传入风险时,应及时启动紧急免疫,选用国家批准且匹配流 行毒株的疫苗,对受威胁区健康兔加倍疫苗剂量进行免疫接种,或先注射高免血清,再补免疫苗。
7.2.3.2 对受威胁区的健康孕兔、幼兔应优先注射高免血清,再补免疫苗,以防漏免。
7.2.4 无害化处理
7.2.4.1 应按规定做好病死兔、扑杀兔及其病害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 处理。
7.2.4.2 饲养过程中产生的剩料、垫料等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方可利用。
7.2.4.3 粪尿等排泄物无害化处理按GB/T36195 的规定执行,污水、污物的排放应符合GB 18596的 要求。
7.3 疫情解除与净化
7.3.1 应对疫区兔群进行疫病监测,在最后一只病兔被扑杀或痊愈后,经过一个潜伏期后再无新的病 例出现时,终末消毒后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宣布解除封锁。
7.3.2 饲养场应制定并实施动物疫病净化方案,具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DB62/T 2624—2025
附 录 A
(资料性)
獭兔免疫推荐程序
獭兔免疫接种程序详见表A.1。
表A.1 獭兔免疫接种表
獭兔免疫接种记录见表A.2。
表A.2 獭兔免疫记录表
DB62/T 262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