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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6/T 733.2-2026 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建设规范 第2部分: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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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智能   设施   道路   交通管理   城市道路
资源简介

  46

  海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46/T 733.2—2025

  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建设规范

  第 2 部分:城市道路

  Construct ion specificat ion for road inte ll igent traffic management

  faci l it ies-Part 2: Urban roads

  2026 - 02 - 26 发布 2026 - 04 - 01 实施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为DB46/T 733《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建设规范》的第2部分。DB46/T 733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城市道路;

  ——第3部分:公路。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海南省公安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口市公安局、三亚市公安局、儋州市公安局、琼海市公安局、万宁市公安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邱红桐、陈明、周先圣、骆永琦、陈宇哲、 肖云旭、 肖斌斌、陈冬、马德友、段学军、吴星池、吴桐、吴文良。

  引 言

  海南省在逐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随道路主体“ 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的“三同时 ”机制。在具体落实“三同时 ”的过程中,在各等级道路的路口和路段建设哪些设备,安装何种技术要求的设备需要标准规范来具体规定。海南是一个海岛省份,台风多且强,高温、高湿、高腐蚀、多雨的气候特点,都对设备设置和安装要求,以及设备本身的技术性能提出了特殊的要求。特别是海南省高速公路不收费不设置收费站、出入口距离短密度大等特点,都对设备的设置和安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制定地方标准来进行规范和指导。

  为便于不同行业的标准使用者更有针对性使用标准,将标准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每种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条件和所设置设施的功能性能提出通用的要求,是对有关行业通用要求。第二部分是城市道路,考虑到城市道路是由城市建设部门负责新改扩建道路的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和建设,单列出本部分,便于建设部门掌握标准,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这四个级别的城市道路的路口和路段分别提出各类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第三部分是公路,考虑到公路是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改扩建道路的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和建设,单列出本部分,关于交通运输部门掌握标准,从高速公路、国省公路、县级公路和城镇化地区公路这四种类型公路的路口和路段分别提出各类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建设规范

  第 2 部分:城市道路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不同等级的城市道路交通建设中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的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实施,同时适用于城市次干路、支路与各级公路相交交叉口的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46/T 733.1 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建设规范 第1部分: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DB46/T 733.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道路 urban roads

  城市道路是指主要承担联系城市各功能区内和各功能区之间交通的道路,是保证城市功能发挥的基础设施。按照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类。

  3.2

  跨线式立交桥(跨线桥) flyover

  某一方向车流通过高架桥形式,使之以连续流方式通过节点,其他方向车流通过匝道驶出到平行辅道,以平面交叉方式通过节点的一种立交方式。常用于高速公路、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道等交叉节点处。

  4 快速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4.1 快速路出口

  4.1.1 应设置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设备、道路交通视频监视设备。

  4.1.2 下游的第一个交叉路口应设置交通信号控制设备,并同步设置交通流检测设备、道路交通视频监视设备。

  4.2 快速路入口

  4.2.1 应设置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设备、车道交通信号控制设备、闯红灯自动记录设备、道路交通视频监视设备、可变情报板设备。

  4.2.2 上游第一个交叉路口应设置交通信号控制设备,并同步设置交通流检测设备、道路交通视频监

  视设备。

  4.3 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道交叉路口

  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采用跨线桥式立体交叉方式相交,应在平面交叉口设置交通信号控制设备,并同步设置交通流检测设备、道路交通视频监视设备。

  4.4 快速路路段

  4.4.1 道路交通视频监控设备设置

  在以下位置,应设置交通视频监控设备:

  a) 具备条件的路段应设置高位道路交通视频监控设备;

  b) 在快速路与高速公路、主干路等交叉点采用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地方,应设置监测范围能覆盖出入方向和车道的道路交通视频监控设备;

  c) 在立交桥区、隧道、快速路转弯处等重点区域,应选用具备事件检测功能的道路交通视频监控设备;

  d) 特大桥前后应各设置一处,桥面路段宜实现监测范围连续覆盖,不宜出现监测盲区,其他桥梁视情况设置;

  e) 隧道入口前、出口后应各设置一处,宜设置在距离隧道口 100 m~400 m 处,应能清楚监视隧道口区域的交通状况;

  f) 隧道内部路段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50m,曲线段设置间距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小,应能全程连续监视隧道内车辆运行情况;

  g) 快速路互通立交合流点段、分流点段前方应各设置一处;

  h) 在连续直行的快速路每间隔 1 km 左右应设置一处,监测范围应能覆盖主线道路单向车道断面,宜能覆盖主线道路双向车道断面。

  4.4.2 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设备设置

  在以下位置,应设置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设备设置:

  a) 在快速路路段分流点前方应设置一处,监测范围应能覆盖主线单向车道断面;

  b) 特大桥应设置一处,监测范围应能覆盖双向车道断面;

  c) 隧道入口应设置一处,监测范围应能覆盖单向车道断面。

  4.4.3 道路交通违法监测记录设备设置

  在以下位置,应设置道路交通违法监测记录设备:

  a) 在快速路的转弯处、事故易发路段前方 100m 以上位置,应设置超速违法监测设备;

  b) 在快速路直行路段上,每隔 5 km~8km 应设置一套超速违法监测设备,条件允许的应设置区间测速设备;

  c) 在快速路进口、出口路口如施划有白实线的,应设置越线违法监测设备。

  4.4.4 可变情报板设置

  在以下位置,应设置可变情报板:

  a) 主城区入口前 500 m~1000 m 之间应设置一处;

  b) 入口匝道上游 200 m~500 m 之间应设置一处;

  c) 互通立交、出口匝道等分流节点上游应设置一处,设置位置距减速车道的渐变段起点上游应不小于 200 m;

  d) 特大桥上游 500 m~1000 m 之间应设置一处;

  e) 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前 500 m~1000 m 之间应设置一处;

  f) 隧道入口前 200 m~500 m 之间应设置一处。

  5 主干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5.1 主干路交叉口

  5.1.1 主干路交叉口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应按照附录 A 的规定执行。

  5.1.2 无信号控制交叉口应至少设置一处道路交通视频监控设备。

  5.2 主干路路段

  5.2.1 主干路路段宜实现道路交通视频监控设备监测范围连续覆盖,不宜出现监测盲区。

  5.2.2 在相邻路口间距大于 1000m 或交通流量大的路段宜设置交通流检测设备。

  5.2.3 在有特殊安全要求(如学校、医院、重要单位、建筑工地、住宅小区等)的路口或行人过街路段,应设置交通信号控制设备,并同步设置闯红灯自动记录设备、道路交通视频监控设备。

  5.2.4 在主干路的弯道、坡道等事故易发路段前方应设置采集“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行为 ”的道路交通违法监测设备。

  5.2.5 在主干路违停多发或有交通疏导和管理要求的路段(如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等),应设置采集“机动车违法停车的行为 ”的道路交通违法监测设备。

  5.2.6 在主城区入口前、主干路与一级公路、主干路及以上道路相交的地方,应根据周边路网情况,从区域交通诱导层面设置可变情报板设备。景区、商圈上游、严管道路起点处、桥梁上游宜设置一处可变情报板设备。

  6 次干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6.1 次干路交叉口

  次干路交叉口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应按照附录 B的规定执行。

  6.2 次干路路段

  6.2.1 在设定单行线行驶规则的路段,应设置采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 ”或“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行为 ”的道路交通违法监测设备。

  6.2.2 在次干路的弯道、坡道等事故易发路段,应设置采集“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行为 ”的道路交通违法监测设备。

  6.2.3 违停多发路段或有交通疏导和管理要求的路段(如学校、医院、商场),应设置采集“机动车违法停车的行为 ”的道路交通违法监测设备。

  6.2.4 在事故、拥堵多发点上游,根据周边路网情况,从区域诱导层面综合确定设置可变情报板设备。

  7 支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7.1 支路交叉路口

  7.1.1 3 年内平均每年发生 5 次以上造成人员受伤或 3 年内平均每年发生 1 起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从事故原因分析采用信号灯控制可避免事故发生的路口,应设置交通信号控制设备、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道路交通视频监控设备。

  7.1.2 在有特别要求的路口(如常用交通管制路线上的路口、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协调控制范围内的路口等),应设置交通信号控制设备、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道路交通视频监控设备。

  7.2 支路路段

  7.2.1 在设定单行线行驶规则的路段,应设置采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 ”或“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行为 ”的道路交通违法监测设备。

  7.2.2 违停多发路段或有交通疏导和管理要求的路段(如学校、医院、商场),应设置采集“机动车违法停车的行为 ”的道路交通违法监测设备。

  A

  A

  附 录 A

  (规范性)

  主干路交叉口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定

  主干路交叉口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表A.1的规定。

  表 A.1 主干路交叉口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定表

  B

  B

  附 录 B

  (规范性)

  次干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定

  次干路交叉口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表B.1的规定。

  表 B.1 次干路交叉口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定表

  参 考 文 献

  [1] GB/T 39898—2021 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2] GB 50220—199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3] GB 50688—2011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4] DB11/T 776.2—2011 道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第2部分:城市道路

下载地址
DB46/T 733.2-2026 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建设规范 第2部分:城市道路资源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