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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46/T 733.3—2025
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建设规范
第 3 部分:公路
Construct ion specificat ion for road inte ll igent traffic management
faci l it ies-Part 3: Highway
2026 - 02 - 26 发布 2026 - 04 - 01 实施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为DB46/T 733《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建设规范》的第3部分。DB46/T 733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城市道路;
——第3部分:公路。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海南省公安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口市公安局、三亚市公安局、儋州市公安局、琼海市公安局、万宁市公安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邱红桐、陈明、周先圣、骆永琦、李树立、陈宇哲、 肖云旭、 肖斌斌、陈冬、马德友、段学军、吴星池、吴桐、吴文良。
引 言
海南省在逐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随道路主体“ 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的“三同时 ”机制。在具体落实“三同时 ”的过程中,在各等级道路的路口和路段建设哪些设备,安装何种技术要求的设备需要标准规范来具体规定。海南是一个海岛省份,台风多且强,高温、高湿、高腐蚀、多雨的气候特点,都对设备设置和安装要求,以及设备本身的技术性能提出了特殊的要求。特别是海南省高速公路不收费不设置收费站、出入口距离短密度大等特点,都对设备的设置和安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制定地方标准来进行规范和指导。
为便于不同行业的标准使用者更有针对性使用标准,将标准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每种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条件和所设置设施的功能性能提出通用的要求,是对有关行业通用要求。第二部分是城市道路,考虑到城市道路是由城市建设部门负责新改扩建道路的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和建设,单列出本部分,便于建设部门掌握标准,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这四个级别的城市道路的路口和路段分别提出各类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第三部分是公路,考虑到公路是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改扩建道路的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和建设,单列出本部分,关于交通运输部门掌握标准,从高速公路、国省公路、县级公路和城镇化地区公路这四种类型公路的路口和路段分别提出各类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建设规范
第 3 部分:公路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不同等级公路的交通建设中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新、改、扩建公路和养护工程等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46/T 733.1 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建设规范 第1部分:通用要求
DB46/T 733.2 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建设规范 第2部分:城市道路
3 术语和定义
DB46/T 733.1和DB46/T 733.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路 highway
联接城市、乡村和工矿基地之间,主要供汽车行驶并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根据公路的使用任务、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划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等技术等级。根据公路在政治、经济、国防上的重要意义和使用性质划分为:国家级公路(国道)、省级公路(省道)、县级公路(县道)、乡级公路(乡道)、村级公路(村道)、专用公路。
3.2
城镇化地区公路 highways in urbanized areas
在城镇化地区既保障过境交通畅通直达和安全,又兼顾服务当地短途交通、非机动车及行人交通的公路路段,包括城镇出入口路段、穿村过镇路段等,拓展了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及四级公路对短途交通、非汽车交通的功能。
4 高速公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4.1 高速公路交叉路口
4.1.1 高速公路交叉路口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指高速公路线桥下或隧道上方与其他道路相交的交叉路口)应按照附录 A 的规定执行。
4.1.2 设置的道路交通视频监控设备宜具备行人进入高速公路、非机动车骑入高速公路等交通事件检测功能。
4.2 高速公路路段
4.2.1 道路交通视频监控设备设置
4.2.1.1 在高速公路相邻出、入口间的路段,平均间隔 1 km~2 km 应设置一套道路交通视频监控设备;在服务区出入口,应设置道路交通视频监控设备;在特大、大桥,特长、长大隧道、长下坡、急弯、临崖临水、易发积水、视距不良路段等重点区域,应设置具备事件检测功能的道路交通视频监控设备。设备可与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设备共杆安装。
4.2.1.2 在高速公路入口后、出口前、分流点、市县际交界处应至少设置一处具备事件检测功能的道路交通视频监控设备。设置在高速公路入口后的设备,宜具有行人进入高速公路、非机动车骑入高速公路等交通事件检测功能。
4.2.2 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设备设置
4.2.2.1 在高速公路路段上,应设置具备超速违法监测及应急车道监测功能的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设备,平均间隔应不少于 15 km±5 km。
4.2.2.2 在进出城市区域的高速公路路段上,每隔 2 km 左右应设置一套具备应急车道监测功能的道路交通违法监测设备,并在其上游路段应设置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设备。
4.2.2.3 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入口,应设置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设备。
4.2.2.4 在高速公路入口后、出口前、分流点、市县际交界处应设置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设备。
4.2.3 交通流检测设备设置
4.2.3.1 在高速公路相邻出、入口间路段,平均每隔 1 km~2 km 应设置一处交通流检测设备;在进入城市区域出、入口间路段,平均每隔 500 m~1000 m 设置一处交通流检测设备。
4.2.3.2 在连接港口、交通枢纽、重要旅游景区以及高速公路沿线的特大、大桥或特长、长大隧道上游路段,应设置交通流检测设备。
4.2.4 可变情报板设置
4.2.4.1 在高速公路与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路、一级公路等节点交叉且有分流条件的地方,应设置可变情报板,可变情报板的设置位置及发布内容应确保交通分流信息能够被正确发布。
4.2.4.2 在高速公路与次干路及以下等级道路相交且具备分流条件的地方,应根据周边路网情况,并从区域交通诱导层面确定可变情报板的设置。
4.2.5 道路交通广播设备设置
高速公路出入口、隧道应设置道路交通广播设备。
4.2.6 事故易发路段风险防控设备
在高速公路恶劣天气及危险路段应设置事故易发路段风险防控设备。
5 国省道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5.1 国省道交叉口
国省道交叉口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应按照附录 B的规定执行。
5.2 国省道路段
5.2.1 道路交通视频监控设备设置
5.2.1.1 在一级公路节点间,每隔 2 km 左右应设置一套道路交通视频监控设备;在施划应急车道的路段,宜每隔 3 km~4 km 设置一套具备应急车道违法监测功能的道路交通视频监控设备。
5.2.1.2 在连接港口、交通枢纽、重要旅游景区及立交桥区,特大、大桥,特长、长大隧道等重点区域应设置具备牌照识别、交通事件检测、违法记录等功能的道路交通视频监控设备。
5.2.1.3 在存在水毁、塌方、落石等安全隐患的路段,宜设置道路交通视频监控设备。
5.2.2 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设备设置
5.2.2.1 在连接港口、交通枢纽、重要旅游景区及立交桥区,特大、大桥,特长、长大隧道等重点区域应设置的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设备。
5.2.2.2 国省道进、出市界、区界、规划城市区域边界的路段应设置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设备。
5.2.3 交通流检测设备设置
5.2.3.1 在一级公路路段上,宜每隔 3 km~5 km 设置一套交通流检测设备;在二级公路节点间距为5 km~8km 的路段,宜设置一套交通流检测设备。
5.2.3.2 在与高速公路并行,并在一定范围内可作为其替换路径的国省道,宜按 2 km 间隔设置交通流检测设备。
5.2.3.3 在国省道常发拥堵的路段,宜按 2 km 间隔设置交通流检测设备。
5.2.4 道路交通违法监测设备设置
5.2.4.1 在节点间距大于 3 km 的一级公路路段,应设置超速违法监测设备,同一行驶方向上两套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 8 km~10 km。
5.2.4.2 在节点间距大于 5 km 的二级公路路段,应设置超速违法监测设备,同一行驶方向两套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 8 km~10 km。
5.2.4.3 在穿越村庄、学校或者进入急弯道、陡坡道等事故易发路段的上游路段,应设置超速违法监测设备。
5.2.5 可变情报板设置
5.2.5.1 在一级公路与一级公路、主干路及以上道路相交且有分流条件的四个方向,均应设置可变情报板;在一级公路与二级公路相交处,应根据周边路网情况,从区域交通诱导层面确定可变情报板的设置;可变情报板的设置位置及发布内容应确保交通分流信息能够被正确发布。
5.2.5.2 在国省道上常发拥堵点上游分流节点之前路段,应设置可变情报板。
5.2.5.3 在国省道与高速公路、国省道、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之前,可适当设置可变情报板。
5.2.6 事故易发路段风险防控设备
在国省道恶劣天气危险路段应设置事故易发路段风险防控设备。
6 县级公路(县道)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6.1 县道交叉路口
县道交叉路口交通信号控制设备的设置应按照附录B的规定执行。
6.2 县道公路路段
6.2.1 道路交通视频监控设备设置
6.2.1.1 在县道与二级以上道路交叉的地方,应在交叉节点设置道路交通视频监控设备。
6.2.1.2 在一级公路节点之间,每隔 2 km 左右应设置一套道路交通视频监控设备。
6.2.1.3 在常发拥堵路段,宜设置道路交通视频监控设备。
6.2.2 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设备设置
6.2.2.1 在连接港口、交通枢纽、重要旅游景区及立交桥区,特大、大桥,特长、长大隧道等重点区域应设置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设备。
6.2.2.2 进、出县界路段应设置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设备。
6.2.3 交通流检测设备设置
在一级公路路段,宜每隔3 km~5 km设置一套交通流检测设备;在二级公路节点间距大于5km~8km的路段,宜设置一套交通流检测设备。
6.2.4 道路交通违法监测设备设置
6.2.4.1 在节点间距大于 3 km 的一级公路、穿越村庄前和事故高发的路段,应设置超速违法监测设备,同一行驶方向上两套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 10km。
6.2.4.2 在节点间距大于 5 km 的二级、三级公路路段,应设置超速违法监测设备,同一行驶方向上两套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 10km。
6.2.4.3 在穿越村庄、学校或者进入弯道、坡道等事故易发区域的上游路段,应设置超速违法监测设备。
6.2.4.4 县道进、出市界的路段应设置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设备。
6.2.5 可变情报板设置
在一级公路与一级公路、主干路及以上道路相交且有分流条件的四个方向,均应设置可变情报板;在一级公路与二级公路相交处,应根据周边路网情况,从区域交通诱导层面确定可变情报板的设置;可变情报板的设置位置及发布内容应确保交通分流信息能够被正确发布。
在县道常发阻塞点上游分流节点之前,宜设置可变情报板。
7 城镇化地区公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7.1 城镇化地区公路交叉路口
7.1.1 城镇化地区公路平面交叉交通量大,既有过境的大量机动车,又有短途交通出入的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需求,当平面交叉口机动车高峰小时流量符合表 1 规定的要求时,应设置交通信号控制设备。
表 1 城镇化地区公路交叉口交通流量表
表1 城镇化地区公路交叉口交通流量表(续)
7.1.2 3 年内平均每年发生 5 次以上造成人员受伤或 3 年内平均每年发生 1 起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从事故原因分析采用信号灯控制可避免事故发生的路口,应设置交通信号控制设备。
7.1.3 当平面交叉口非机动车道服务水平符合表 2 规定的要求,或人行横道高峰小时服务水平符合表3 中规定的二级以上要求时,宜设置交通信号控制设备。
表 2 交叉口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表
表 3 交叉口人行道服务水平分级表
7.1.4 设置交通信号控制设备的平面交叉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和交通违法监测设备,对于常发拥堵、穿村过镇、临近学校等重点场所人群密集的交叉口应设置交通流检测设备,其余交叉口可根据路口情况酌情设置交通流检测设备。
7.1.5 其他不满足设置交通信号控制设备的平面交叉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7.2 城镇化地区公路路段
7.2.1 道路交通违法监测设备设置
7.2.1.1 在重要区域路段如车站、农贸市场、广场公园等,应设置道路交通违法监测设备。
7.2.1.2 在穿村过镇路段、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通行秩序混乱路段可视情况设置道路交通违法监测设备。
7.2.2 道路交通视频监控设备设置
7.2.2.1 在穿村过镇路段尤其是经过学校、医院、加油站等路段,应设置道路交通视频监控设备。
7.2.2.2 在急弯、陡坡等安全隐患路段应视情况设置道路交通视频监控设备。
A
A
附 录 A
(规范性)
高速公路交叉路口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定
高速公路交叉路口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表A.1的规定。
表 A.1 高速公路交叉路口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定表
B
B
附 录 B
(规范性)
国省道交叉口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定
国省道交叉路口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表B.1的规定。
表 B.1 国省道交叉口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定表
参 考 文 献
[1] GB/T 39898—2021 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2] DB11/T 776.3—2011 道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第3部分: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