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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45/T 2964—2025
河道管护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river management and protection
2025 - 08 - 04 发布 2025 - 10 - 04 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提出、归口并宣贯。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存武、吴卫熊、丁锦佳、饶广春、黄凯、黄旭升、陈春、梁学文、夏自能、涂旭、吴沛霖、梁振斌、黄雪绒姿、王硕、黄梦青、朱新荣、潘越、陈书军、岑炜燕、班华珍、黄雪玲、吴攀高、金向丹、薛文敏、梁力、李远强、莫积乾、王晓妮、姚冬秀、杜广林。
河道管护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河道管护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河道管护的分类、机制、内容、经费标准、保障措施、档案管理等的操作指示。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护。其他水利工程、水环境工程和纳入各地台账管理的小微水体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河道管护范围 boundary of river management and protection
依法依规划定或指定的河道管理区域。
3.2
河道管护 river management and protection
对河道管护范围按要求进行巡查、保洁等管理保护工作。
3.3
河道巡查 river patrol
按规定路线对河道管护范围定期巡查,记录、劝阻、上报异常情况。
3.4
河道保洁 river cleaning
为维护河道管护范围的环境卫生所进行的清除垃圾、漂浮物等工作。
3.5
城区河段 urban section of river
城市和县(市、区) 人口、机构、经济、文化中心等比较集中的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河道河段。
3.6
乡镇河段 township section of river
乡镇人口、机构、经济、文化中心等比较集中的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河道河段。
3.7
村屯河段 village section of river
村屯人口比较集中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河道河段。
3.8
其他河段 other river section
除上述范围以外的河道河段。
4 管护分类
见表1。
表1 河道管护分类
5 管护机制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制:
——建立巡查保洁机制,探索购买服务、设立公益岗位、购买保险等多管护形式;
——建立社会参与机制,注重多元管护,鼓励和引导企业、公众参与河道保护;
——建立科技管护机制,鼓励采用科技手段、信息化手段参与河道管护,提高河道管护水平;
——建立宣传引导机制,强化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建立管护监督机制,以常态化暗访为主,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6 管护
6.1 河道巡查
6.1.1 巡查分类
主要包括:
——日常巡查:根据河道管护分类定期按照一定频次进行巡查;
——特定巡查:暴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前后及某些人为损坏情况后进行巡查。
6.1.2 巡查内容
6.1.2.1 水域、陆域(含洲滩)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水体是否发生异常,出现浑浊、黑臭、有异味等现象;
——水面是否清洁,有无垃圾、油污、集中藻类、规模性水葫芦等影响水生态的有害水生植物漂浮;
——是否存在直接排放污水等现象;
——是否存在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现象;
——是否存在非法捕捞、电、毒、炸鱼等现象;
——是否存在违规占用水域滩涂现象;
——是否存在筑坝拦汊、围(填)河造地、垃圾填埋、弃渣弃土、非法建(构)筑物等侵占河道和分隔水面以及阻塞行洪通道等行为;
——是否存在围垦河湖、填堵河道等现象;
——是否存在以生态治理、绿色廊道、湿地修复及各类公园名义违法侵占河湖现象;
——是否存在涉河建设项目施工违法占用河道现象;
——是否存在占用河道开发工业园区、房地产等现象;
——是否存在种植阻水片林和阻水高秆作物等现象;
——是否存在设置妨碍河道行洪的养殖网箱等现象;
——是否存在建设光伏电站、风力发电场等现象;
——是否存在以风雨廊桥名义开发建设房屋等现象;
——是否存在桥梁、码头等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
——是否存在非法采砂、取土等现象;
——是否存在植被破坏、开垦种植等破坏生态现象;
——河道岸坡是否存在冲刷、坍塌等现象;
——是否存在弃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等现象;
——是否存在“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其他禁止行为。
注:“乱占”“乱采”“乱堆”“乱建”问题按照水河湖〔2019〕421号的要求进行界定。
6.1.2.2 设施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河长公示牌、安全警示牌、河道管理范围公告牌、界桩(牌)、水源保护区标志牌、围栏等,有无倾斜、破损、变形,字迹是否清晰等;
——人员密集区、存在安全隐患区域是否有警示设施、救生设施等;
——堤防及附属设施是否存在明显损毁现象;
——水位计、雨量计等信息化管护设备是否存在明显损毁现象。
6.1.3 巡查要求
6.1.3.1 巡查应全覆盖,考虑左右岸、堤(岸)顶、堤(岸)坡、堤(岸)脚。
6.1.3.2 巡查应做好记录并签名,记录表参见附录 A。
6.1.3.3 巡查作业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6.1.4 巡查频次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河道全线巡查频次
6.2 河道保洁
6.2.1 保洁内容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表3的内容。
表3 河道保洁内容
6.2.2 保洁要求
6.2.2.1 保洁作业应做好记录并签名,记录表见附录 B。
6.2.2.2 水域保洁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4 每 1 000 m2 水面的漂浮物控制指标
6.2.2.3 陆域保洁应做到无堆积物、无垃圾、无动物尸体和粪便、无积存污水、无乱贴乱挂等。
6.2.2.4 通航水域保洁作业应符合港航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应不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行。
6.2.2.5 保洁垃圾应及时清除外运,并运至垃圾场或其他指定场所处理。
6.2.2.6 机动作业船应选用无油污染、低噪音的环保型船舶,船上污水、杂物不能直接排入河道。
6.2.2.7 保洁船只应配备救生衣、救生圈等安全防护用品。
6.2.2.8 河道保洁可采取责任包干或市场委托等方式进行,鼓励实行水陆一体化保洁。
6.2.2.9 汛期保洁应服从河道防汛调度要求,遇黄色及以上暴雨、台风预警时,应停止保洁作业。
6.2.3 跨界河道保洁
必要时由上级河道主管部门协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保洁范围、分工、措施以及职责等内容;
——制定保洁机制,建立监督机制,组织开展考核等;
——针对恶劣天气造成垃圾严重、季节性漂浮物等突发情况,采取专项补贴、调动支援等方式,进行河道管护。
7 管护经费标准
7.1 巡查费用标准
河道巡查费用标准应符合表5规定,根据巡查路线路况乘难度系数。
表5 河道巡查费用标准
7.2 保洁费用标准
保洁费用标准(P)按公式(1)计算:
P = P0 × α1 × α2 ······································································ (1)
式中:
P ——保洁费用标准,单位为元每平方米每年;
P0 ——保洁费用标准基础单价,含水域和陆域,取0.6元每平方米每年;
α1 ——河道保洁分类调整系数,按表6取值;
α2 ——河道宽度折减系数,按表7内插取值。
表6 河道保洁分类调整系数取值表
表7 河道宽度折减系数取值表
8 管护保障
8.1 人员
8.1.1 应根据辖区内河道数量、大小和任务轻重等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管护人员,负责辖区内河道的日常巡查、管护与信息反馈、配合主管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水纠纷调处、引导公众参与等工作。
8.1.2 应制定选聘、管理、培训、考评等制度,做好河道管护人员的履职抽查、年度考核等工作。
8.1.3 市场委托方式管理的河道其他管护人员,应接受统一监督管理,履行相应职责。
8.2 资金
应强化资金筹措,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引导和撬动社会投资参与河道管护。
8.3 技术
8.3.1 鼓励现有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借助无人机、无人船、水下机器人、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等新技术手段开展河道管护。
8.3.2 鼓励各地结合已有的河湖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将管护信息纳入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8.3.3 加强科技支撑,强化河道管护关键技术研究。
8.4 设施设备
应配备河道巡查和保洁需要的设施设备。
9 档案管理
9.1 应以河道或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河道管护档案。
9.2 档案应包括巡查和保洁过程中产生的文字、照片、视频等。
9.3 档案应及时将河道管护的内容形成台账记录,并整理归档。
9.4 档案管理应逐步实行信息化、标准化管理。
9.5 档案保管期限应按照水办〔2020〕195 号的要求执行。
附 录 A (资料性)巡查记录表
巡查记录表见表A.1。
表A.1 巡查记录表
8
表A.1 巡查记录表(续)
附 录 B (资料性)保洁记录表
巡查记录表见表B.1。
表B.1 保洁记录表
参 考 文 献
[1] GB 50201—2014 防洪标准
[2]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河湖〔2019〕421号)[J].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报,2019(4):18-22
[3] 水利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水利档案工作规定的通知(水办〔2020〕195号)[J].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报,2020(3):16-19
[4]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的通知(水河湖函〔2021〕72号) [J].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报,2021(2):26-29
[5] 水利部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 ”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 (水河湖〔2024〕36号)[J].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报,2024(1):32-35
[6]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河长办〔2019〕45号[R].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