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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45/T 2971—2025
港口码头雨污水处理建设运营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rainwater and sewage
treatment at port wharf
2025 - 09 - 30 发布 2025 - 12 - 30 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宣贯。
本文件由广西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谢殿武、王勇、彭士涛、潘荣友、韦尧昌、刘磊磊、褚强、贾建娜、陈斯禄、朱景荣、王永兴、张凯磊、韦扬、唐琨、周建西、朱伟强、刘连坤、岑树华、陈梓松、刘青松、苏远辉、周延、王玉东、江智。
港口码头雨污水处理建设运营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港口码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涉及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煤污水和矿石污水处理、含油污水和洗箱废水处理、化学品污水处理、生活污水处理、运行维护管理、应急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港口煤污水、矿石污水、含油污水、洗箱废水、化学品污水、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与管理。已建成的港口码头污水处理工程的运行和管理等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 50013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 50335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CJJ 60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 、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
HJ 580 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1095 芬顿氧化法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JTS 149 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JTS/T 156 煤炭矿石码头粉尘控制设计规范
JT/T 879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JTS 14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港口码头污水 port wastewater
港口码头产生的生活污水、煤污水、矿石污水、含油污水、洗箱废水、化学品污水、其它废水等以及接收处置的船舶污水。
3.2
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
港口码头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回用水质要求,并回用于港口生产作业或杂用的水。
4 基本规定
4.1 港口码头污水应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回收利用,并符合下列规定:
——港口码头污水宜优先纳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水质应符合GB/T 31962 的规定;无法纳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时,应自建污水处理系统;
——污水处理后宜按照港口用水需求进行回用。回用作冲厕、道路清扫、消防、港口绿化、车辆冲洗、机修车间、建筑施工等用水时应符合 GB/T 18920 的规定,回用作港口堆场洒水、作业区冲洗用水时应符合 JTS/T 156 的规定;
——出水排入自然水体时,其水质应符合 GB 18918 的规定,并满足受纳水体的水环境质量控制要求。
4.2 港口码头污水收集、储运设施建设符合下列规定:
——煤炭、矿石和油气化工码头平台的装卸区应有冲洗水、初期雨水的收集、储运设施;
——煤炭、矿石码头车辆冲洗水应收集处理;
——油气化工码头罐区、装车区应有事故消防水、应急处置污废水的收集设施;
——港口码头应建有船舶污水接收、储运设施;
——港口码头污水收集、储运设施应避免渗漏。
4.3 港口码头自建污水处理系统时符合下列规定:
——应符合港口码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宜通过试验或借鉴已建工程的经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进出水水质标准、处理工艺等,保持出水水质稳定;
——应实现机械化、自动化运行处理及监测,并逐步实现智能化。
5 建设
5.1 煤污水和矿石污水处理
5.1.1 水质和水量
5.1.1.1 水质
5.1.1.1.1 煤污水和矿石污水包括煤码头、矿石码头堆场在降雨或喷淋时产生的污水,码头面、带式输送机、廊道、转运站冲洗水,翻车机房地下室、坑道集水等。
5.1.1.1.2 煤污水和矿石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进水水质宜根据现状水质和预期水质变化情况确定,无实测资料或资料不足时,进水悬浮物含量为 1 000 mg/L~3 000 mg/L。
5.1.1.1.3 含硫废水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进水 pH 为 3.0~8.0、浊度为 50 NTU~150 NTU。
5.1.1.2 水量
水量计算符合以下规定:
——煤污水和矿石污水设计水量应按照生产产生的污水量与设计雨水量比较后确定,取两者中的大值;
——煤码头、矿石码头堆场排水设计重现期内的雨水应全部收集处理,径流雨水量计算应符合JTS 149 的规定;
——煤码头、矿石码头粉尘控制污水量计算应符合 JTS/T 156 的规定,并结合港口实测资料确定粉尘控制污水产生系数;
——煤炭、矿石码头车辆冲洗水量宜根据港口实际洗车次数、洗车用水定额及污水产生系数确定;
——码头作业区、输送区、堆场外道路的初期雨水降雨深度为0.01 m;
——翻车机房地下室和坑道污水量应根据港口实测水量资料及集水设施规模综合确定。
5.1.2 处理工艺流程
5.1.2.1 煤污水和矿石污水处理宜采用图 1 所示工艺流程。污水处理后宜根据港口用水需求分类回用,可根据需要增加脱色工艺。
图1 煤污水和矿石污水处理工艺流程
5.1.2.2 重金属矿石污水可根据货种水溶出物特征增加离子交换等深度处理工艺。
5.1.3 处理设施单元
5.1.3.1 调节池
符合以下规定:
——煤污水和矿石污水宜采用调节池进行预处理;
——调节池池底宜设置纵坡,并定期排泥;
——磷矿、石灰石、硫磺等非金属含矿污水应进行 pH 值调整预处理;
——磷矿污水宜进行化学除磷预处理,药剂可采用铁盐、铝盐或石灰。
5.1.3.2 混凝沉淀
符合以下规定:
——混凝剂和助凝剂品种选择及其用量,应结合所选用的污水处理工艺流程,根据进水混凝沉淀试验结果或参照相似工程经验,经综合比较确定;
——投药混合可采用机械混合、水力混合或其他混合方式,混合时间不宜小于 30 s;
——混凝剂和助凝剂调配及投加方式、加药间及药剂仓库设计要求应符合 GB 50014 的规定。
5.1.3.3 深度处理与回用
符合以下规定:
——煤污水和矿石污水处理后回用时,可根据回用水质要求增加过滤、消毒等深度处理措施;
——采用过滤处理措施时,根据进水水质及出水要求,可在经济技术比较基础上选择滤层过滤、滤膜过滤等方式。采用滤层过滤时,可选择石英砂、无烟煤、陶粒等滤料或其他新型填料;
——污水处理后用于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用途时,出水应进行消毒,可采用臭氧、紫外线、液氯等消毒工艺。回用于绿化用水时不宜采用液氯消毒。
5.1.4 管网
5.1.4.1 煤污水和矿石污水收集管渠宜采用明沟或盖板明沟,当采用暗管时,收水口宜设置沉泥室,室高宜取 0.30 m~0.50 m。
5.1.4.2 污水收集管渠的设计结合港口平面和工艺设备布置、汇水面积及地面坡度情况等综合考虑,宜采用重力自然流方式。当落差和埋深较大,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压力输送方式。
5.1.4.3 污水处理后回用时,宜根据用水要求设置再生水供水系统。码头冲洗水及喷淋水可设置成独立的供水系统或共用一套供水系统。
5.1.4.4 供水系统的压力应根据最不利点所需压力确定。
5.1.4.5 供水系统的管道布置可根据用水点的用水情况,采用环状或支状管网布置形式。供水系统干管流速宜采用 1.50 m/s~2.50 m/s。
5.1.4.6 供水管道设计应符合 GB 50013 和 GB 50335 的规定。
5.1.5 煤泥、矿泥回收处置
5.1.5.1 煤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煤泥宜优先考虑经脱水处理后返回堆场进行资源化利用,并符合下列规定:
——脱水机械的类型应按煤泥的脱水性质和脱水泥饼含水率要求确定;
——脱水设备的类型应与煤泥的性质及颗粒大小相适应;
——压力宜为 400 kPa~600 kPa。
5.1.5.2 矿石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矿泥宜采用脱水处理。
5.1.5.3 煤泥、矿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水宜返回污水处理构筑物进行处理。
5.2 含油污水和洗箱废水处理
5.2.1 水质和水量
5.2.1.1 水质
含油污水包括港口接收的船舶含油污水、油品码头及油罐区的含油污水、机修车间和流动机械冲洗的含油污水。洗箱废水的水质宜按实测资料确定。当无实测资料时,化学需氧量为400 mg/L,石油类浓度为20 mg/L。
5.2.1.2 水量
含油污水量计算按下列规定:
——年压载水中油量计算应符合 JTS 149 的规定;
——洗舱油污水量宜按船舶压载油量确定,应符合 JTS 149 的规定;
——舱底油污水水量宜按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应符合 JTS 149 的规定;
——油品码头面及油罐区的污水量宜取冲洗产生的污水量与初期雨水量计算结果的较大值;冲洗
水量指标为 3 L/㎡ ·次~5L/㎡ ·次;初期雨水量计算方法应符合 JTS 149 的规定;
——洗罐污水量应按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可按罐容的 1%~3%计算;
——流动机械冲洗水量可按照600 L/台 ·次~800 L/台 ·次计算;
——洗箱废水量计算应符合 JTS 149 的规定。
5.2.2 处理工艺流程
5.2.2.1 含油污水处理宜采用图 2 所示工艺流程。
图2 含油污水处理工艺流程
5.2.2.2 洗箱废水处理宜采用图 3 所示工艺流程,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洗箱废水和罐式集装箱的洗罐污水应按危险废物处置要求处理。
图3 洗箱废水处理工艺流程
5.2.3 处理设施单元
5.2.3.1 隔油
符合以下规定:
——宜在隔油处理前设置调节匀质设施;
——隔油设施可采用平流隔油池、斜板隔油池、聚结油水分离器等;
——含油污水在进入隔油设施前需提升时,宜采用容积式泵或低转速离心泵;
——隔油池应密闭,盖板应采用难燃材料。
5.2.3.2 混凝沉淀
符合以下规定:
——含油污水常见的混凝剂有无机混凝剂、有机混凝剂及复合混凝剂,应根据进水水质选用合适的絮凝剂、助凝剂;
——药剂混合方式包括水力混合、机械混合,混合时间宜为 10 s~30 s。
5.2.3.3 气浮
符合以下规定:
——气浮法宜用于去除分散油和乳化油;
——气浮处理宜采用溶气气浮、散气气浮;
——气浮池出水宜设置调节水位的设施。
5.2.3.4 过滤
采用过滤处理含油污水时,滤料宜采用核桃壳等有吸附功能的材料。
5.2.3.5 深度处理与回用
符合以下规定:
——含油污水经除油预处理后,可纳入生活污水等港区其他污水的生物处理系统一并处理,油含量不应超过 30 mg/L;
——当采用生物法处理时,宜考虑油在水中的存在形态、含油的种类和性质等影响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择适合的处理工艺。
5.2.4 管网
5.2.4.1 油品码头平台装卸区布置输油臂、输油管、输油管阀门的区域应设置油污水收集设施。收集区应设置围坎形成封闭区域。
5.2.4.2 铁路及汽车装卸区应设置事故溢油、漏油及含油污水的收集设施。
5.2.4.3 油库、油罐区应设置含油污水及初期雨水的收集设施。
5.2.4.4 含油污水输送管道应按可燃、易燃液体管道要求设计。
5.2.4.5 含油污水输送管道材料的选择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采用不锈钢管、碳钢管,非满流管道可采用球墨铸铁、非金属管、碳钢管等。
5.2.5 油泥、油渣处置
5.2.5.1 隔油设施、污水调节设施等收集的油泥、油渣应回收处置。
5.2.5.2 油泥、油渣的贮存及处置应符合 HJ 580 的规定。
5.2.5.3 油泥、油渣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外运处理。
5.3 化学品污水处理
5.3.1 水质和水量
5.3.1.1 水质
化学品污水主要包括化学品船舶洗舱水和泵舱舱底水、化学品单罐洗罐水、化学品码头装卸区冲洗水、化学品管道冲洗水等。化学品污水水质宜按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化学需氧量为800mg/L。
5.3.1.2 水量
水量计算符合以下规定:
——化学品船舶洗舱水量应根据舱内化学品货物的残余量、货舱尺寸、性质、洗舱水排出物的许可浓度等确定,并应符合 JTS 149 的规定;
——化学品单罐洗灌水量为罐容的 3%~10%;
——化学品码头装卸区冲洗水量可按 5 L/m³ ·次计算;
——化学品管道冲洗水的水量可按冲洗管道容量的 3~5 倍计算。
5.3.2 处理工艺流程
化学品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废水的种类和性质确定,宜采用图4所示工艺流程。
图4 化学品污水处理工艺流程
5.3.3 处理设施单元
5.3.3.1 含有酸、碱、腐蚀性或类油物质的化学品污水应进行预处理。
5.3.3.2 难降解化学品污水宜采用高级氧化技术进行预处理,可采用芬顿氧化、臭氧氧化技术等工艺。
5.3.3.3 芬顿氧化的设计参数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在酸性条件下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染物不应进入芬顿氧化工艺单元;
——进水中悬浮物含量宜小于200 mg/L;
——芬顿氧化反应池 pH 值宜控制在 3.0~4.0;
——芬顿氧化设计应符合 HJ 1095 的规定。
5.3.3.4 臭氧氧化技术设计参数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无试验资料时,符合下列规定:
——臭氧投加量宜根据进水水质情况并结合试验结果确定;
——应设置臭氧尾气消除装置,臭氧接触池出水应设置余臭氧检测装置,水中余臭氧浓度应小于0.1 mg/L;
——与臭氧气体或溶解有臭氧的水体接触的材料应耐臭氧腐蚀;
——应设置尾气检测装置,排入环境的臭氧浓度应小于0.1 μg/L;
——臭氧氧化设计应符合 GB 50013 的规定。
5.3.3.5 化学品污水宜纳入所在地化工园区或化工企业污水处理系统;预处理后水质符合 GB/T 31962的规定时,可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5.3.4 管网
5.3.4.1 化学品污水输送管道需要防爆的,应满足防爆要求。
5.3.4.2 化学品污水输送管道的管材应根据化学品污水的性质,选择耐腐蚀管材。
5.3.5 化学污泥处置
5.3.5.1 化学污泥脱水前应加药调理,投加药剂的种类和投药量应参照同类型污泥脱水工艺的数据确定。
5.3.5.2 脱水后的化学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置或回收利用。
5.4 生活污水处理
5.4.1 水质和水量
5.4.1.1 水质
生活污水水质宜按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化学需氧量为450 mg/L~600 mg/L,氨氮浓度为
40 mg/L~80 mg/L,悬浮物浓度为350 mg/L~500 mg/L。
5.4.1.2 水量
生活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80%~90%测算,接入港口生活污水管网的船舶生活污水量可根据船舶定员和在港时间确定,并符合JT/T 879的规定。
5.4.2 处理工艺流程
生活污水处理工艺宜采用图5所示工艺流程。
图5 生活污水处理工艺流程
5.4.3 处理设施单元
5.4.3.1 预处理
符合以下规定:
——生活污水处理宜设置格栅及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
——污水过栅流速宜采用0.6 m/s~1.0 m/s。除转鼓式格栅除污机外,机械清除格栅的安装角度宜为 60°~90°。人工清除格栅的安装角度宜为 30 °~60°;
——沉砂池应按去除相对密度 2.65、粒径 0.2 mm 以上的砂粒进行设计,沉砂池可选择平流沉砂池、曝气沉砂池、旋流沉砂池等形式。
5.4.3.2 生物处理
生物处理宜采用接触氧化、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或MBR法,并符合GB 50014和GB 50335的规定。
5.4.3.3 深度处理与回用
符合以下规定:
——生活污水处理后再生利用时,宜根据回用水质要求,采用过滤、消毒等工艺,必要时可采用
生物滤池、活性炭滤池、膜过滤等工艺。工艺选择应满足经济、适用、运行稳定的要求;
——当处理后出水中有机物、色度和臭味仍不能达到标准时,可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活性炭吸附应选择吸附性能好、中孔发达、机械强度高、化学性能稳定的活性炭;
——根据进水水质及出水要求,可在经济技术比较基础上选择微滤或超滤、反渗透等深度处理工艺,宜选用操作压力低、抗污染的膜。
5.4.4 管网
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再生水供水管网应符合GB 50014和GB 50013的规定。
5.4.5 剩余污泥处置
生活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与浓缩废液的处置应符合GB 50014的规定。
6 运行维护管理
6.1 运行管理
6.1.1 污水处理站建成时,应经专业技术人员调试,设施运行正常稳定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有条件的港口可委托专业机构或单位进行管理与维护。
6.1.2 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应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各岗位运行操作和维护人员应熟悉本系统处理工艺技术指标和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
6.1.3 污水处理站应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手册及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修订。
6.1.4 污水处理站运行前应制定设备台账、运行记录、定期巡视、交接班、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以及各岗位的工艺系统图、操作和维护规程等技术文件。
6.1.5 污水处理站各岗位的工艺系统图、操作和维护规程等应示于明显部位,运行人员应按规程进行系统操作。
6.1.6 污水处理站的运行控制系统应保证安全可靠、便于运行和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科学管理和智慧化水平。
6.2 维护保养
6.2.1 工艺设施和主要设备应编入台账,维护人员定期对各类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建(构)筑物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施稳定可靠运行。
6.2.2 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养应按照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规定执行。
6.2.3 设施设备维修前,应做好必要的检查,并制定维修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设施设备修复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6.2.4 维护人员应按时做好运行记录,包括污水处理系统处理量、设施设备运转情况、设备维修情况、交接班情况等,记录应准确无误。
6.2.5 维护人员发现运行异常时,应做好相应处理并及时上报,同时做好记录。
6.2.6 应严格执行经常性的和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6.3 水质管理
6.3.1 污水处理站污水、污泥处理正常运行检测的项目与周期应符合 CJJ 60 的规定。
6.3.2 污水处理站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检测和控制仪表,并符合下列规定:
——中和设施应设置 pH 值分析仪表;
——生物反应池应设置溶解氧、pH 值分析仪表;
——污水总进口宜根据水质特征设置相应的在线分析仪表;
——污水处理站仪表测量信号宜集中到控制室;
——污水提升泵宜采取自动开停方式运行;
——已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应定期开展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试验频率与试验结果应符合 HJ 355的规定。
——污水处理后外排的应在排污口设置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设备,应符合 HJ 819 的相关规定。
7 应急管理
7.1 设施运营单位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环境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2 污水处理设施发生事故或发生超设计雨水量极端天气时,应启动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