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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45/T 2972—2025
港口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建设运营规
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port wharf pollutants
reception, transfer and disposal
2025 - 09 - 30 发布 2025 - 12 - 30 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宣贯。
本文件由广西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谢殿武、潘荣友、彭士涛、刘磊磊、韦尧昌、贾建娜、褚强、陈斯禄、朱景荣、张凯磊、韦扬、唐琨、周建西、朱伟强、刘青松、莫启誉、郑鹏、刘连坤、岑树华、韦超明、陈梓松、王勇、伍君贵、黄华倩。
港口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建设运营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涉及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船舶垃圾、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的接收设施、转运设施和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与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港口、码头船舶垃圾、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的接收设施、转运设施和处置设施建设运营。锚地、航运枢纽管理区、船闸管理区、内河水上服务区、船舶修造与拆解单位等可参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851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CJ/T 280 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
CJJ 60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JT/T 878 码头、装卸站安全装卸污染危害性货物能力要求
JT/T 879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要求
JTS 149 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JTS/T 175 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港口岸上接收设施设计指南
JTS 310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技术规范
QB/T 4902 金属垃圾箱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船舶污染物 ship pollutant
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船舶垃圾、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和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
3.2
岸上接收 shore reception
利用岸上污染物接收设施接收船舶污染物的模式。
注:包括利用岸基固定设施的岸上固定式接收和利用流动车辆接收的岸上流动式接收。
4 基本规定
4.1 港口码头应具备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能力,可根据场地条件、作业情况、经营情况合理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
4.2 新建、改建和扩建港口工程应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设计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
4.3 应按照因地制宜、安全高效、便捷适用、有效衔接的原则,根据污染物实际特点分类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
4.4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可采用如下模式:
——岸上接收或水上接收,水上接收包括利用船舶、水上服务区等设施设备接收;
——管道、车辆或船舶转运;
——自建处理设施处置、接入市政管网或委托处置。
4.5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应设置标识牌,标识牌的设置应符合 GB 13851 的规定,标识牌内容宜包括设施名称、可接收的污染物类型、联系方式等。
4.6 应按设计或核定的功能和要求使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其安全使用监督、检测与评定、维护养护应符合 JTS 310 和 CJJ 60 的规定。
4.7 来自疫区或属于危险废物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按下列规定:
——来自疫区的船舶污染物应经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进行接收、转运、处置;
——属于危险废物的船舶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船舶垃圾等转运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处置时应符合 GB 18597 和 GB 18599 的规定;
——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设施规模应符合 JTS 149 和JT/T 879 的规定,接收设施安全性应按照 JT/T 878 的要求执行。
5 建设
5.1 接收设施
5.1.1 船舶垃圾接收
5.1.1.1 船舶垃圾接收设施应包括存储设施和必要的装卸、运输、计量设施设备。
5.1.1.2 船舶垃圾储存设施可选用垃圾桶(箱)、垃圾容器间、垃圾收集站等型式。
5.1.1.3 船舶垃圾接收设施规模宜依据港口码头实际航次信息、单船垃圾产生量等分析确定,并应符合 JTS/T 175 的规定。
5.1.1.4 船舶垃圾岸上接收设施配置应符合GB/T 19095 或港口所在地垃圾分类的规定。选用垃圾桶(箱)接收时:
——数量不宜少于 4 个;
——图示、颜色等标识应符合GB/T 19095 的规定;
——宜选用塑料、金属等材质。塑料垃圾桶应符合CJ/T 280 的规定,金属垃圾箱应符合 QB/T 4902的规定。
5.1.1.5 水上服务区应根据设计泊位数量和场地条件设置一定数量垃圾桶(箱),内河水上服务区应在靠泊区配置 2 套以上垃圾桶(箱)。
5.1.2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
5.1.2.1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包括接头、管路、计量设施和辅助设施等。
5.1.2.2 港口码头应配备与船舶生活污水接收量相适应的接收设施,船舶生活污水接收量应包括船舶抵港携带量和在港停泊产生量。
5.1.2.3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规模宜根据到港船舶船型、艘次、生活污水贮存舱(柜)容积、在港时间等确定,并应符合 JT/T 879 的规定。
5.1.2.4 接收单位可利用现有生活污水储存设施,当新建储存设施时,应符合 JTS 149 的规定。
5.1.2.5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管路的布置应同时满足船舶泵送和岸上抽吸的要求。
5.1.2.6 采用船舶或槽车接收时,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船舶接收时,接收船应配备与标准排放接头匹配的软管和法兰,并统一标识;
——采用槽车接收时,槽车容积不宜小于 2 m3。
5.1.2.7 船舶采用打包收集设施收集生活污水时,用于接收打包后的船舶生活污水的接收设施配置可参照 6.1 执行。
5.1.3 船舶含油污水接收
5.1.3.1 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包括接头、管路、计量设施和辅助设施等。
5.1.3.2 接收单位可利用现有含油污水储存设施,新建储存设施时,应符合 JTS/T 175 的规定。
5.1.3.3 港口码头应配备与船舶含油污水接收量相适应的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其接收量的计算应根据到港船舶信息、含油污水贮存舱(柜)容积等确定,并符合 JTS 149 的规定。
5.1.3.4 船舶含油污水接收可采用接收桶、接收罐、接收池等型式,并应满足相应防静电、防渗漏、防爆、防火、防腐蚀要求。
5.2 转运设施
5.2.1 船舶垃圾转运
5.2.1.1 船舶垃圾应采用人工或装卸设备接收上岸后,通过运输设备转运至垃圾储存设施。
5.2.1.2 船舶垃圾在港内运输,可采用车辆运输或人工运输等方式,运输车辆配备应满足垃圾分类运输要求。
5.2.2 船舶生活污水转运
5.2.2.1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上岸后,应优先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或经港内预处理设施预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也可通过岸上输送管道送至港内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或港外其他污水处理设施;不具备直接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污水处理设施条件时可通过槽车转运。
5.2.2.2 岸上输送管道的管径宜考虑污水提升泵的数量、流量及管道设计流速等因素确定,公称直径不宜小于 100 mm。
5.2.2.3 岸上输送管道及阀门等配件应满足耐腐蚀、不易堵塞的要求,船岸连接软管端口应配备流量计与阀门。
5.2.2.4 使用槽车接收船舶生活污水时,应考虑槽车运行通道和驻停区等要求。
5.2.3 船舶含油污水转运
5.2.3.1 船舶含油污水接收上岸后宜通过岸上输送管道或槽车接入港内或港外含油污水处理设施。
5.2.3.2 船舶含油污水输送管道应按可燃、易燃液体管道设计。管道规格应结合船舶装卸作业时间确定,管道流速宜取 1.5 m/s~2.0m/s,且不宜大于油品装卸管道的流速。
5.2.3.3 使用槽车接收船舶含油污水时,宜考虑槽车运行通道和驻停区等要求。
5.3 处置设施
5.3.1 船舶垃圾处置
5.3.1.1 船舶垃圾可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
5.3.1.2 船舶生活垃圾可采用生物降解等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置。
5.3.2 船舶生活污水处置
5.3.2.1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置的,应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5.3.2.2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后可经污水输送管道输送至港口码头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回用。
5.3.2.3 船舶生活污水可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
5.3.3 船舶含油污水处置
5.3.3.1 港口码头具有自建油污水处理设施的,船舶含油污水可采用管道或槽车等输送至自建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置。
5.3.3.2 船舶含油污水可采用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
6 运营管理
6.1 联单制度
6.1.1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应制定实施管理制度。
6.1.2 港口码头应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管理台账。
6.1.3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应如实填写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按规定对联单进行报送、移交和存档,联单档案保存期限为 5 年。
6.2 信息化管理
6.2.1 港口码头可使用智能型船舶污染物接收装置,应具备船方身份匹配、数据显示、数据传输等功能,可根据需要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自动打印功能。
6.2.2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要求使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信息化平台。
参 考 文 献
[1] GB 3552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2]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交办海〔2019〕15号[Z/OL]. (2019-01-31)[2025-09-30].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hais hi/202006/t20200630_3319402.html
[3] 广西海事局,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制度》等两个制度的通知:桂海危防〔2017〕309号[Z/OL]. (2017-12-28)[2025-09-30].http://www.gx.msa.gov.cn/content.html?keyV alue=32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