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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5361—2026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指南
Technical guidance for inventory of state owned natural resources assets
2026‑04‑03 发布 2026‑05‑03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
本文件由江苏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土地学会 、江苏省国土资源研究中心(江苏省土地开发征用事务所)、南京国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南京师范大学 、河海大学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南京大学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飞、王力凡、金志丰、张晓蕾、徐大庆、郑丽红、顾余庆、王亚华、袁源、徐亮、吴菲 、李文龙 、宋珂 、王鹏 、冯雪渔 、闫刚 、官卫华 、林玥 、朱雷 、朱晨 、王芙蓉 、陆新亚 、唐华 、柯红军 、靳迪 、樊欣 、惠昊 、周亮 、崔立 、王履华 。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出了江苏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的目标 、任务 、内容 、要求 、流程 、方法和数据库建设 、质量核查 、工作成果等内容 。
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全民所有土地 、矿产 、森林 、草原 、湿地 、水 、海洋等 7 类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及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体所有土地资源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自然资源资产 、权属待核实土地资源资产的专项清查工作,其他相关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可参照执行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GB/T 11615 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
GB/T 13727 天然矿泉水资源地质勘查规范
GB/T 13908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
GB/T 17108 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
GB/T 17766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GB/T 18190 海洋学术语:海洋地质学
GB/T 18508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GB/T 19231 土地基本术语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4708 湿地分类
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GB/T 28406 农用地估价规程
HY/T 123 海域使用分类
TD/T 1055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TD/T 1059—2020 全民所有土地资源资产核算技术规程
LY/T 1812 林地分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自然资源资产 natural resources assets
具有稀缺性 、有用性(包括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 、生态效益)及产权明确的自然资源 。
3.2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state‑owned natural resources assets权属为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 。
3.3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 inventory of state‑owned natural resources assets
综合运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确权登记 、地籍调查 、分等定级 、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和相关管理数据等成果,建立科学合理的核算价格体系和核算方法,摸清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 、价值量等资产底数,理清使用权状况和其他管理情况,形成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底图 。
注:是支撑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
3.4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底数 accounting results of state‑owned natural resources assets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和价值量的总量和结构情况 。
3.5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经济价值 economic value of state‑owned natural resources assets
在统一基准时点与既定用途前提下 ,依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特点 ,按照法定最高使用年期或统一设定的年期核算出的使用权经济价值或收益的现值 。
3.6
清查时点 point of time for inventory
为了确保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而设定的特定时间点 。注:在这个时间点,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统计 。
3.7
价格信号 price signal
能够直接反映或用于测算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价格的指标,如政府公示价(格)、交易价 、流转价 、经营收益与成本 、矿山企业经营数据等 。
3.8
核算价格 price for accounting
通过收集价格信号,经过必要的修正 、调整和补充,采用规定程序和方法,测算形成的具有清晰内涵 、用于资产经济价值核算的价格 。
3.9
资产清查均质区域(生产集中区) homogeneous region(production concentration area)of inven ‑
tory of state‑owned natural resource asset
根据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特点,划分的自然 、社会 、经济等条件基本一致的资产清查区域 。
3.10
经济价值核算 economic value accounting
使用各类资源资产核算价格或取得成本核算对应自然资源资产经济价值的过程 。
3.11
空间数据整合 integration of spatial data
利用各资源门类相关的已有数据和基础资料 ,通过提取 、整合与反映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物属性 、价值属性 、使用权状况 、管理情况等有关的图斑 、信息 ,形成能系统反映资产分布现状 、符合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质量要求的空间数据集的过程 。
3.12
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 uncertain user of state‑owned construction land尚未设立使用权或使用权已消灭的国有建设用地 。
注:具体包括政府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 ;政府通过收购和优先购买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其他无明确使用权人且无权属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 。不包括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 、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按项目报批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 。
3.13
权属待核实土地资源资产 unverified‑ownership land assets
“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成果“地类图斑 ”要素层中与地籍调查 、确权登记 、土地供应等成果中土地权属性质不一致的土地 。
注:包括国有权属待核实土地和集体权属待核实土地 。
3.14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自然资源资产 natural resource assets of 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s and
state‑owned enterprises
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占有 、使用的土地 、海域(无居民海岛)、矿产 、林木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 。
4 总则
4.1 清查任务
整合已有各类自然资源数据成果 ,构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底图 ,查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 、价值量 、使用权状况及保护和利用 、权益维护等其他管理情况 ,开展对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体所有土地资源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自然资源资产 、权属待核实土地资源资产等的专项清查,服务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
4.2 清查时点
清查时点为每年 12 月 31 日 。
4.3 分类标准
4.3.1 农用地(不含林草湿)、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资源资产
按照 TD/T 1055 中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 国土三调”)工作分类标准执行 。
4.3.2 矿产资源资产
分类细目采用 1994 年 3 月国务院第 152 号令 、2000 年原国土资源部第 8 号公告 、2011 年原国土资源部第 30 号公告以及 2017 年 11 月 3 日国务院批准的所有矿产资源所构成的分类 。
4.3.3 森林资源资产
林地的二级地类按照 TD/T 1055 中“ 国土三调 ”工作分类标准划分 ,可在此基础上依据 LY/T 1812进一步细化林地三级类;林种 、森林类别 、林分因子等依据 GB/T 26424 确定 。
4.3.4 草原资源资产
草地的地类按照 TD/T 1055 中“ 国土三调 ”工作分类标准,江苏省主要为“其他草地”;草地类和草地型划分采用《全国草原监测评价工作手册(2021年)》中草地类型的划分标准 。
4.3.5 湿地资源资产
按照 TD/T 1055 中“ 国土三调 ”工作分类标准 ,具体包括红树林地 、森林沼泽 、灌丛沼泽 、沼泽草地 、
沿海滩涂 、内陆滩涂 、沼泽地 。
4.3.6 水资源资产
水资源资产包括水资源总量和水储存量 。水资源总量是指当地降水形成的地表和地下产水总量,即地表径流量与降水入渗补给地下水量之和 。其中,地表水资源量是指河流 、湖泊 、冰川等地表水体逐年更新的动态水量,即当地天然河川径流量;地下水资源量是指地下饱和含水层逐年更新的动态水量,即降水和地表水入渗对地下水的补给量 。水储存量包括地表水储存量和地下水储存量 。其中,地表水储存量包括湖泊 、水库 、坑塘及冰川储存量;地下水储存量包括可更新地下水储存量及难以更新地下水储存量 。
4.3.7 海洋资源资产
分为海域和无居民海岛 。其中 ,海域分为已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 、尚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已填成陆区域 、尚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未填成陆海域;无居民海岛分为已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海岛 、尚未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海岛 。
4.4 其他要求
4.4.1 数学基础
4.4.1.1 坐标系 ,统一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现有调查监测成果采用其他坐标系统的应进行统 一转换 。
4.4.1.2 高程基准,统一采用“1985 国家高程基准”。
4.4.2 最小上图图斑面积要求
全民所有土地 、森林 、草原 、湿地和海洋资源资产最小上图图斑面积执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标准 。具有使用权信息的宗地 、宗海按实际面积上图 。
4.4.3 清查单元精度要求
4.4.3.1 对各门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实物量 、价值量以及其他管理情况的清查,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地类图斑为清查单元开展;对使用权状况的清查 ,以宗地为清查单元开展;对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的专项清查,以单个储备地块或其他地块为清查单元开展 。
4.4.3.2 可根据需要进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图斑清查单元和宗地清查单元的衔接 ,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图斑和宗地图斑的叠加切割 ,形成更细化的清查单元 ,并整合和健全清查信息属性字段 ,提升清查成果的精细度和应用性 。
5 工作流程
5.1 明确清查对象
辖区范围内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
5.2 编制清查方案
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和实施(技术)方案,用于指导清查工作开展 。
5.3 数据资料收集
对清查所需基础数据进行收集 ,包括实物量基础数据(底图数据 、各类自然资源专题数据 、各专项清
查涉及资料)收集 、价格信号采集 、权属状况基础数据收集、“三区三线 ”划定和执法督察资料收集等 。
5.4 实物量清查
根据国土变更调查数据 、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成果数据 、耕地资源分类成果数据 、园地林地草地分等定级数据 、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数据 、水资源公报 、海域海岛动态监管数据 、海岛地名普查成果数据 、海域海岛标准名称数据 、海岸带专项规划海洋功能分区数据 、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 ”划定成果等 ,查清全民所有土地 、矿产 、森林 、草原 、湿地 、水 、海洋等资源资产的数量 、质量 、用途 、分布等信息,以及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体所有土地资源资产的相关实物量信息 。
5.5 查清其他管理属性信息
根据“三区三线 ”成果及审批 、供应 、执法督察等资料,运用综合研判等方法,查清保护和利用 、权益维护等其他管理属性信息 。
5.6 建立与更新资产核算价格体系
根据省级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价格体系和地方基准地价更新与公布情况,建立或更新设区市级 、县级资产核算价格体系 。
5.7 经济价值核算
在实物量清查成果的基础上,依据资产核算价格体系,核算各类自然资源各清查单元的经济价值,并统计汇总清查范围内的经济价值总量 。
5.8 理清使用权状况
根据地籍调查 、确权登记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 、矿业权管理 、海域海岛管理等成果,运用调查补录等方法,理清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主体 、类型 、来源 、年期 、权利变化 、合同金额等信息,形成产权图层 。
5.9 其他专项清查
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 、地籍调查成果 、土地供应数据 、国土变更调查数据 、财政 、国资管理部门提供的资产清单及相关数据等,结合已形成的实物量 、使用权状况清查成果,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权属待核实土地资源资产清查 。
5.10 成果编制
对实物量清查 、核算价格体系建设 、经济价值量核算 、使用权状况清查结果及各专项清查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分析工作,编制清查报告 、图件等 。
5.11 成果核检
运用质检核查工具,配合人工检查,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成果数据进行质量核查 。
5.12 成果整理与归档
根据成果汇交要求,对清查成果数据进行整理归档,包括文档资料 、图集 、空间和非空间数据 、汇总表以及其他材料 。
6 数据收集与整理
6.1 数据收集
6.1.1 底图数据
底图数据主要用于确定清查对象并作为主要信息来源,包括以下几类数据 。
a) “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成果 。作为土地 、森林 、草原 、湿地 、水资源实物量清查 、经济价值核算和其他管理信息清查,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体所有土地资源资产清查的底图数据主要来源 。
b) “ 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 ”成果 。作为森林 、草原 、湿地资源实物量清查 、经济价值核算及其他管理信息清查的底图数据主要来源 。
c) “ 地籍调查 ”成果或确权登记成果 。作为土地 、森林 、草原资源使用权状况清查,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自然资源资产清查 、权属待核实土地资源资产清查的底图数据主要来源 。
d)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成果 、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成果 。作为农用地资源使用权状况清查的补充数据来源 。
e) 矿产资源储量数据 。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数据 、矿山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库管理系统数据 、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成果作为矿产资源清查的底图数据来源 。
f) 海域海岛动态监管数据 。提取海域审批现状数据 、围填海现状调查数据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状数据 、公共设施登记数据,辅以省政府批复海岸线 、海域勘界成果数据和现行海域行政界线(习惯分界线)、海岛地名普查成果数据 、国土空间规划 、海域和无居民海岛审批登记台账 、公共设施登记台账等行政记录 、地籍调查数据 、海域和无居民海岛确权登记数据等,作为海洋资源清查的底图数据主要来源 。
g) 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作为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清查的底图数据主要来源 。
6.1.2 专题数据
专题数据主要用于清查所需必要信息的获取或补充,主要如下:
a) 土地资源(含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数据 。包括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成果 、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成果 、园地分等成果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宗地数据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数据 、土地供应数据 、土地征收数据 、土地储备管理台账数据 、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成果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 、城镇基准地价成果(现行或最新验收的)、园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 、农用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 、详细规划成果 、地理国情监测数据等;
b) 矿产资源数据,包括地质勘查报告 、储量核实报告 、矿山开发利用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 、矿产资源规划等;
c) 森林资源数据,包括林地分等成果 、林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等;
d) 草原资源数据,包括草地分等成果 、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等;
e) 湿地资源数据,包括湿地受威胁 、保护及利用情况数据等;
f) 水资源数据 ,包括水资源公报 、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报告 、地下水监测工程年度报告 、地下水年度调查评价报告 、水资源基础调查成果等;
g) 海洋资源数据,包括海洋功能区划成果 、海域定级资料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等;
h)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自然资源资产数据,包括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占用 、使用的自然资
源资产清单 、统计表和其他反映资产情况的数据资料等;
i) 其他数据,包括“三区三线 ”划定数据 、自然保护地数据 、卫星遥感影像数据 、卫片执法成果 、森林督查暨林政综合执法系统数据 、自然资源部公开通报涉嫌违法用海用岛情况 、矿产资源执法督察记录 、地方统计年鉴、“实景三维中国 ”建设成果数据等 。
6.2 数据整理和预处理
6.2.1 数据整理
确认收集的数据完备 ,包括但不限于清查所需要素层齐全 ,属性字段 、属性值完整 ,质量符合相关数据生产标准,存储 、转移过程无损坏等 。将收集的所有数据进行统一存储,并按照资源门类进行整理 。
6.2.2 数据预处理
对各类自然资源专题数据进行格式转换 、数学基础统一等规范化处理 ,对缺失的关键信息完成补录等预处理 。
7 全民所有农用地(不含林草湿)资源资产清查
7.1 清查对象
全民所有农用地(不含林草湿地)资产的清查对象为辖区范围内的全部全民所有农用地 。地类包括耕地中的水田 、水浇地 、旱地;园地中的果园 、茶园 、其他园地;交通运输用地中的农村道路;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中的水库水面 、坑塘水面(含养殖坑塘)、沟渠(含干渠);其他土地中的设施农用地 、田坎 。
7.2 实物量清查
7.2.1 数量清查
根据“ 国土三调 ”工作分类与全民所有农用地资源资产清查地类范围,提取“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成果中权属为国有的农用地图斑,形成全民所有农用地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底图 。 以实物量清查底图中地类图斑为清查单元 ,根据从“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成果中保留的相关属性信息 ,查清全民所有农用地各地类图斑的面积 、土地用途 、空间位置 、种植属性名称等数量信息 。
7.2.2 质量清查
7.2.2.1 将全民所有农用地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底图(仅耕地地类)与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成果中的“县级分等单元 ”要素层挂接 ,提取耕地质量的“ 国家利用等 ”属性信息 ,给对应的耕地图斑赋值 。清查底图的耕地图斑不能合并,图斑界线不允许改动,耕地质量等别属性信息提取方法如下 。
a) 数据叠加后,与耕地质量分等单元重合的耕地图斑,直接提取分等单元的“ 国家利用等 ”属性信息。耕地图斑与重合的分等单元地类不一致的,参考邻近相同地类分等单元的等别信息进行赋值 。
b) 与一个或多个耕地质量分等单元交叉重叠的耕地图斑 ,可将面积占比最大的分等单元“ 国家利用等 ”信息赋予整个耕地图斑 。耕地图斑与交叉重叠的分等单元地类不一致的 ,参考邻近相同地类分等单元的等别信息进行赋值 。
c) 与耕地质量分等单元完全不重叠的耕地图斑 ,可依据相似可比原则 ,参考邻近图斑等别信息赋 值 。对于耕地图斑邻近涉及多个分等单元 、跨多个不同等别的,可在综合分析地形地貌 、土壤条件等耕地质量分等要素的基础上,按照与图斑耕地质量水平最为接近的分等单元“ 国家利用等 ”赋值 。
7.2.2.2 以全民所有农用地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底图(仅耕地地类)中地类图斑为清查单元,根据全国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成果,获取耕地图斑的“质量分类代码 ”属性信息 。
7.2.2.3 将全民所有农用地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底图(仅园地地类)与园地分等成果中的“ 园地分等单元 ”图 层 叠 加 ,提 取 园 地 的“省 级 园 地 等 别 ”“ 国 家 级 园 地 等 别 ”等 质 量 属 性 信 息 ,并 赋 值 给 对 应 的 园 地图斑 。
7.3 经济价值核算
7.3.1 核算价格形成和更新
7.3.1.1 价格内涵
全民所有农用地资产核算价格内涵是清查时点清查工作所属辖区内主要类型全民所有农用地 30 年的可实现收益现值 。用地类型按照耕地(水田 、水浇地 、旱地)、园地(果园 、茶园 、其他园地)、设施农用地 、养殖坑塘设定;对于种养特征,耕地采用当地标准耕作制度或所在区域普遍种植的农业主导作物,园地采用所在区域普遍种植的园艺作物,设施农用地 、养殖坑塘采用所在区域的主要农业利用方式;基本设施状况按各用地类型各均质区域的农用地基本设施平均状况设定 。
7.3.1.2 技术方法
7.3.1.2.1 对于耕地 、养殖坑塘 、设施农用地 ,直接采用县级平均价格或基于省级确定的县级平均价格修正确定本县(市 、区)全民所有耕地 、养殖坑塘 、设施农用地资产核算价格 。全民所有农用地地块较少的地区也可直接进行宗地价格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相应图斑的资产核算价格 。具体见附录 A 。
7.3.1.2.2 对于园地,以园地定级和基准价成果为基础,通过期日 、年期 、用途 、权利类型等因素修正,形成资产核算价格并空间化 。具体见附录 A 。
7.3.1.2.3 当地方现有农用地资产核算价格成果的时点与清查时点不同时,可参照当地的土地交易 、流转价格测算期日修正系数,将资产核算价格修正到清查时点 。对于土地市场发育程度较低 、交易稀少,或近年土地市场运行平稳 ,地价波动微弱的地区 ,以及清查时点距现有资产核算价格或基准地价成果时点未超过 3 年的,可不进行期日修正,但应作出说明 。
7.3.2 价值量核算
7.3.2.1 将全民所有农用地资源资产实物量矢量数据与各地类农用地资产核算价格矢量图层叠加,提取相应地类对应级别或均质区域的核算价格信息 ,并赋值给对应的农用地图斑 ,图斑经济价值等于图斑地类核算价格与图斑地类面积的乘积 。
7.3.2.2 全民所有田坎 、沟渠(含干渠)、农村道路等农用地附属设施,其经济价值已经体现在周边的农用地经济价值中,不再单独计价 。坑塘水面(养殖坑塘除外)、水库水面暂不核算经济价值 。
7.3.2.3 对图斑经济价值测算成果进行核查检验后 ,以县级行政区为清查单位 ,按二级地类进行汇总统计,形成清查工作所属辖区内全民所有农用地资产经济价值量,并规范填写相应汇总表格 。
7.4 使用权状况清查
7.4.1 以地籍调查 、不动产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等成果为基础 ,提取全民所有农用地宗地,形成全民所有农用地资产使用权状况清查工作底图 。
7.4.2 将地籍调查成果 、确权登记成果中宗地的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属性信息 ,关联至全民所有农用地资产使用权状况清查工作底图,查清全民所有农用地宗地的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及其类型 、来源 、供应年限 、已使用年限 、权利变化 、合同价款等信息,形成资产使用权状况矢量数据 。
7.4.3 全民所有农用地资产使用权状况信息原则上依据地籍调查 、确权登记等现有成果填写 ,有条件的
可开展补充调查 。
7.5 其他管理情况清查
7.5.1 保护和利用情况清查
将“三区三线 ”划定成果 、自然保护地核心区范围分别与全民所有农用地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底图叠加 ,统计各农用地图斑划入城镇开发边界 、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区的面积 。
7.5.2 权益维护情况清查
根据土地卫片执法资料 ,将全民所有农用地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底图与相关执法图斑叠加 ,获取耕地及其他各地类违法违规用地面积等数据 。可结合耕地保护督察数据 、耕地卫片监督 、审计违法用地数据等进行信息补充 。
8 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源资产清查
8.1 清查对象
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产的清查对象为辖区范围内的全部全民所有建设用地 。地类包括商业服务业用地中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工矿用地中的工业用地 、采矿用地;湿地中的盐田;住宅用地中的城镇住宅用地 、农村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 、科教文卫用地(含高教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公园与绿地(含广场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中的铁路用地 、轨道交通用地 、公路用地 、城镇村道路用地 、交通服务场站用地 、机场用地 、港口码头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中的水工建筑用地;其他土地中的空闲地 。
8.2 实物量清查
根据“ 国土三调 ”工作分类与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源资产清查地类范围,提取“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成果中权属为国有的建设用地图斑,形成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底图 。 以实物量清查底图中地类图斑为清查单元 ,根据从“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成果中保留的相关属性信息 ,查清全民所有建设用地各地类图斑的面积 、土地用途 、空间位置等数量信息 。
8.3 经济价值核算
8.3.1 核算价格形成和更新
8.3.1.1 价格内涵
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产核算价格内涵是基于清查时点的各类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完整全民所有建设用地出让土地使用权价值 。容积率、开发程度等土地利用条件原则上以当地基准地价内涵为准。
8.3.1.2 技术方法
8.3.1.2.1 均质区域划定
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均质区域划定技术要点如下 。
a) 主要分商业服务业用地 、居住用地 、工业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四类分别划定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均质区域 。有条件的 ,建议优先采取参照其他信息的方式 ,将科研设计
(B29a)地块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图斑中区分出来 ,并与科技研发用地基准地价衔接 ,单独划定科技研发用地清查均质区域 。其他建设用地地类可不单独划定清查均质区域,其均质区域范围同商业服务业 、居住 、工业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参照地类 。
b) 以各用途基准地价级别范围为主要参照,确定相应地类各清查均质区域范围 。
c) 对于基准地价成果中出现的山体 、水体等级别空白区,若分布有全民所有建设用地图斑,一般就该山体或水体区域单独划分图斑所涉地类清查均质区域,通过样点地价估算或参照邻近级别确定其均质区域价格级别 ,划分后将相邻的同级别清查均质区域做合并处理 ;对于条带状水系形成的空白区,可根据范围内全民所有建设用地图斑的具体位置就近归入相应级别 。
d) 若级别范围较大 、级别内某些区域房地产价格水平具有独特性,或当地园区内外 、各类园区地价政策存在较大差异 ,宜参考区片 、园区基准地价成果或标定地价成果 ,对相关区片 、园区或标定区域就其范围单独划定清查均质区域,或设置区位修正系数应用于以地籍调查(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的清查单元(宗地)经济价值核算 。
8.3.1.2.2 核算价格确定
以现有基准地价为基础,通过必要修正调整和补充完善,形成基本内涵统一 、空间和地类全覆盖的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源资产核算价格,具体修正调整和补充完善方法及资产核算价格确定原则应符合附录B 的规定 。
8.3.1.2.3 核算价格矢量图制作
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产核算价格矢量图制作应注意如下事项 。
a) 资产核算价格矢量图应直观反映各类建设用地在不同级别(均值区域)上的地价,以用于与实物信息套合 。核算价格矢量图层图斑不能相互重叠 、不能有自相交 、图斑不能超出本行政区外 、不能有组合图斑 。资产核算价格矢量图的相关要素通过不同的图斑 、色调 、注记等反映 。
b) 主要按照商业服务业用地 、居住用地 、工业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4 个一级地类分别制作相应图层 ,有条件的可对科技研发用地单独制作图层 。其他地类可不单独制作图层 ,在与实物信息套合 、进行地价赋值时,使用参照地类的图层及按用途修正规则进行处理即可 。
c) 资产核算价格矢量图对应的矢量数据字段命名规则 、图面需体现的基本要素特征等按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司《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指南》要求执行 。
8.3.1.2.4 核算价格更新
当地方现有建设用地资产核算价格成果的时点与清查时点不同时 ,可参照当地的地价监测指数(首选)或土地交易价格测算期日修正系数,将资产核算价格修正到清查时点 。对于土地市场发育程度较低 、交易稀少,或近年土地市场运行平稳,地价波动微弱的地区,以及清查时点距现有资产核算价格或基准地价成果时点未超过 3 年的,可不进行期日修正,但应作出说明 。
8.3.2 价值量核算
8.3.2.1 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产经济价值核算采用中观和微观尺度结合的方法,其中,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为基础的清查单元(地类图斑)经济价值核算采用中观尺度 ,以地籍调查(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的清查单元(宗地)经济价值核算(在有清查成果应用需求时进行)采用微观尺度,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a) 对于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为基础的清查单元(地类图斑),通过实物量清查底图与各地类建设用地资产核算价格矢量图层的叠加,将各地类各均质区域资产核算价格与相应全民所有建设用地图斑的实物量匹配后核算资产经济价值,即图斑经济价值等于相应用途均质区域资产核算价格与子图斑(地块)面积的乘积;
b) 对于以地籍调查(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的清查单元(宗地),利用资产核算价格体系成果 ,参照GB/T 18508 中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原理 、过程估算宗地价格,进而核算经济价值;
c) 对于跨越多个资产核算价格级别(均质区域)的图斑,按照面积加权的方法确定其资产核算价格 。
8.3.2.2 对全民所有建设用地图斑经济价值核算成果进行核查检验后 ,以县级行政区为清查单位 ,按二级地类进行汇总统计 ,形成清查工作所属辖区内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产的经济价值量 ,并规范填写相应汇总表格 。
8.4 使用权状况清查
8.4.1 基于确权登记 、地籍调查成果中“宗地 ”要素层 ,选择提取“权利类型 ”为“ 国家土地所有权 ”、“权利类型 ”为使用权且“权利性质 ”为“ 国有土地”,以及“宗地特征码 ”第 1 位为“G ”的建设用地所属用途图斑,形成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产使用权状况清查工作底图 。
8.4.2 将确权登记 、地籍调查成果中使用权相关属性信息 ,以及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土地供应信息 ,关联至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产使用权状况清查工作底图 ,查清全民所有建设用地宗地使用权主体及其类型 、来源 、供应年限 、已使用年限 、权利变化 、利用状况 、合同价款等信息,形成资产使用权状况矢量数据 。
8.4.3 根据实际情况 ,通过查阅土地供应纸质资料 、相关行政记录(如土地有偿使用批准文件)完善缺失数据,有条件的应将纸质空间数据(坐标数据)进行转换落图 。还可结合地方管理数据对土地使用权信息进行补充,如参考地籍分区数据 、土地整治数据 、土地成片开发数据等 。
8.4.4 对补充后仍存在信息缺失的宗地,可开展外业补充调查,以保证清查成果质量,满足地方管理需求。
8.4.5 若因地方管理需要需赋予以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的清查单元(地类图斑)使用权状况信息 ,应将实物量清查底图直接与地籍调查 、不动产登记 、土地供应等数据做叠合处理 ,提取建设用地子图斑使用权信息 。对叠合后小于最小上图面积的细碎图斑 ,在保证宗地范围及属性完整性基础上 ,可仅对1 m2 以下的子图斑进行融合处理 。
8.5 其他管理情况清查
8.5.1 保护和利用情况清查
将“三区三线 ”划定成果 、自然保护地核心区范围分别与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底图叠加,统计各建设用地图斑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 、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区的面积 。
8.5.2 权益维护情况清查
基于实物量清查成果 ,叠加卫片执法数据 、资源审批和供应数据 ,结合执法督察资料等 ,统计各建设用地图斑违法违规用地 、不符合规划及用途管制等的面积数量 。
9 全民所有未利用地资源资产清查
9.1 清查对象
全民所有未利用地资产的清查对象为辖区范围内的全部全民所有未利用地 ,地类包括河流水面 、湖泊水面 、盐碱地 、沙地 、裸土地 、裸岩石砾地等 。
9.2 实物量清查
根据“ 国土三调 ”工作分类与全民所有未利用地资源资产清查地类范围,提取“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成果中权属为国有的未利用地图斑,形成全民所有未利用地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底图 。 以实物量清查底图
中地类图斑为清查单元 ,根据从“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成果中保留的相关属性信息 ,查清全民所有未利用地各地类图斑的面积 、土地用途 、空间位置等数量信息 。
9.3 经济价值核算
9.3.1 核算价格形成
9.3.1.1 价格内涵
全民所有未利用地资产核算价格内涵是清查时点清查工作所属辖区内各类型全民所有未利用地 50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
9.3.1.2 技术方法
以国家级全民所有未利用地资产核算价格体系为指导标准 ,结合清查工作所属辖区内实际情况 ,确定各类型未利用地核算价格,并形成核算价格矢量图层 。
9.3.2 价值量核算
9.3.2.1 将全民所有未利用地资源资产实物量矢量数据与各地类未利用地资产核算价格矢量图层叠加,提取相应地类对应均质区域的核算价格信息 ,并赋值给对应的未利用地图斑 ,图斑经济价值等于图斑地类核算价格与图斑地类面积的乘积 。
9.3.2.2 对图斑经济价值测算成果进行核查检验后 ,以县级行政区为清查单位 ,按二级地类进行汇总统计,形成清查工作所属辖区内全民所有未利用地资产经济价值量,并规范填写相应汇总表格 。
9.4 使用权状况清查
9.4.1 基于确权登记 、地籍调查成果中“宗地 ”要素层 ,选择提取“权利类型 ”为“ 国有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的图斑,形成全民所有未利用地资产使用权状况清查工作底图 。
9.4.2 将确权登记成果 、地籍调查成果中使用权相关属性信息 ,以及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土地供应信息,关联至全民所有未利用地资产使用权状况清查工作底图,查清全民所有未利用地宗地面积 、坐落 、使用权主体及其类型 、地类 、供应方式 、批准用途 、供应时间 、供应年限 、已使用年限 、合同价款等信息,形成资产使用权状况矢量数据 。
9.4.3 可根据实际情况 ,通过查阅土地供应纸质资料 、相关行政记录(如土地有偿使用批准文件)完善缺失数据,有条件的应将纸质空间数据(坐标数据)进行转换落图 。
9.5 其他管理情况清查
9.5.1 保护和利用情况清查
将“三区三线 ”划定成果 、自然保护地核心区范围分别与全民所有未利用地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底图叠加,统计各未利用地图斑划入城镇开发边界 、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区的面积 。
9.5.2 权益维护情况清查
根据执法督察等数据资料 ,将全民所有未利用地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底图与相关执法图斑叠加 ,获取违法占用面积等数据 。
10 矿产资源资产清查
10.1 清查对象
矿产资源资产的清查对象为辖区范围内已发现的矿产中已查明并上表登记的具有储量的固体矿产资源和具有允许开采量的地热 、矿泉水资源 。其中 ,固体矿产资源以未利用矿区 、占用矿山 、残留矿山和压覆的矿产资源为具体清查对象 。
10.2 实物量清查
10.2.1 固体矿产资源
从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提取有储量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中心点坐标和估算范围(计算坐标),分别形成固体矿产资源资产清查点状和面状要素层 。将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相关属性字段通过矿区编号挂接至对应要素层,区分储量登记分类,采集各矿区矿产资源品级品位 、资源规模 、数量 、空间分布情况等信息 。空间信息缺失 、属性信息有明显逻辑错误的,应进行外业实地补充调查 。
10.2.2 地热、矿泉水资源
从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提取地热 、矿泉水资源中心点坐标和范围(计算坐标),分别形成地热 、矿泉水资源资产清查点状和面状要素层 。将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相关属性字段通过矿区编号挂接至对应要素层,区分储量登记分类,采集各矿区地热 、矿泉水资源储量级别 、水质 、开采量 、空间分布情况等信息 。空间信息缺失 、属性信息有明显逻辑错误的,应进行外业实地补充调查 。
10.3 经济价值核算
10.3.1 核算价格形成和更新
10.3.1.1 价格内涵
矿产资源资产核算价格内涵是清查时点标准矿山相应矿种的资产价值 。标准矿山相关参数按所在典型生产集中区内各参数的平均值设定 。
10.3.1.2 技术方法
10.3.1.2.1 依据省级矿产资源资产核算价格,乘以设区市级地区调整系数得出各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各矿种的资产核算价格 ,具体计算公式见附录 C 。各县(市 、区)矿产资源资产核算价格根据所在设区市各矿种资产核算价格确定 。
10.3.1.2.2 地区调整系数应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品位品级 、海拔)、外部建设条件(交通运输条件 、经济发展)、开采方式等因素确定 。各地可结合实际,合理增加或去除相关影响因素 。地区调整系数确定方法见附录 C 。
10.3.1.2.3 当地方已有矿产资源资产核算价格成果的时点与清查时点不同时,应判断已有资产核算价格的现势性是否满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期日修正 。清查时点距现有资产核算价格成果时点未超过 3年的,可不进行期日修正,但应作出说明 。
10.3.2 价值量核算
用各矿种的矿产资源资产核算价格乘以各矿种清查核实的实物量得到经济价值量,将各矿种的价值核算结果进行汇总 ,形成清查工作所属辖区内矿产资源资产总经济价值 。具体计算公式应符合附录 D
的规定 。
10.4 矿业权状况清查
10.4.1 从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或其他数据源)中提取采矿权中心点坐标和矿权范围(矿权坐标),分别形成矿业权状况清查点状和面状要素层 。
10.4.2 将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或其他数据源)中采矿权相关属性信息 ,通过“许可证编号 ”挂接至矿业权状况清查点状和面状要素层 ,采集矿业权类型 、名称 、采矿权许可证号 、申请人 、开采矿种 、开采方式 、发证机关 、开发利用情况 、处置情况等信息 ,形成矿业权状况矢量数据 。多个采区范围的同 一采矿权以多区块合并关联 。
10.5 其他管理情况清查
从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矿山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库和管理部门行政记录提取矿区或矿山区域范围(拐点坐标),叠加“三区三线 ”划定成果 、自然保护地核心区数据 ,结合执法督察资料等 ,统计矿产资源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区情况和违法违规情况 。
11 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
11.1 清查对象
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的清查对象为辖区范围内的全部全民所有林地和全民所有林地上附着的全民所有林木 。其中,林地包括乔木林地 、竹林地 、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 。
11.2 实物量清查
提取“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 ”成果中权属为国有的林地图斑,形成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底图 。 以实物量清查底图中地类图斑为清查单元,根据从“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 ”成果中保留的相关属性信息 ,再叠加套合林地分等定级成果提取“林地分等单元 ”“林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单元 ”数据 ,查清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各地类图斑的行政区 、空间位置 、地类 、面积 、林地权属 、林木权属 、森林类别 、林种(亚林种)、优势树种(组)、龄组(生产阶段)、平均胸径 、平均树高 、株数 、蓄积 、林地等级等数量 、种类 、质量信息 。
11.3 经济价值核算
11.3.1 核算价格形成和更新
11.3.1.1 价格内涵
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核算价格内涵是清查时点全民所有林地(含地上物)70 年期的价格 ,不区分林地价格和林木价格 。林地类型按照乔木林地 、竹林地 、灌木林地 、其他林地设定 。
11.3.1.2 技术方法
11.3.1.2.1 以林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为基础,通过期日 、年期 、用途 、权利类型等因素修正,形成资产核算价格 。具体见附录 E。
11.3.1.2.2 当地方已有森林资源资产核算价格成果的时点与清查时点不同时,应判断已有资产核算价格的现势性是否满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期日修正 。清查时点距现有资产核算价格成果时点未超过 3年的,可不进行期日修正,但应作出说明 。
11.3.2 价值量核算
根据核算价格确定成果和实物量清查数据 ,利用图斑对应林地地类和级别的核算价格乘以图斑面积,核算各森林资源图斑资产经济价值,然后加总得到清查工作所属辖区内森林资源资产总价值量 。
11.4 使用权状况清查
11.4.1 基于确权登记 、地籍调查成果中“宗地 ”要素层,选择提取“权利类型 ”为“ 国家土地所有权 ”、“权利类型 ”为使用权且“权利性质 ”为“ 国有土地”,以及“宗地特征码 ”第 1 位为“G ”的林地所属用途图斑,形成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使用权状况清查工作底图 。
11.4.2 将不动产登记成果 、地籍调查成果中“权利人 ”“林权 ”相关属性信息 ,根据“不动产单元号 ”字段 ,挂接至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使用权状况清查工作底图 ,获取林地和林木的使用权信息 ,形成资产使用权状况矢量数据 。其中,林地使用权信息包括林地使用权利人 、林地使用权利人类型 、林地使用权利人类型详查 、批准用途 、实际用途 、合同编号 、面积 、空间位置 、发包方 、使用期限 、流转起始时间 、流转结束时间 、林地确权发证情况等;林木使用权信息包括林木使用权人 、林木所有权人 、林种 、起源 、优势树种 、造林年度 、株数等 。
11.4.3 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查阅土地供应纸质资料 、相关行政记录(如土地有偿使用批准文件)完善缺失数据,有条件的应将纸质空间数据(坐标数据)进行转换落图 。
11.5 其他管理情况清查
11.5.1 保护和利用情况清查
将“三区三线 ”划定成果 、自然保护地核心区范围分别与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底图叠加,统计各林地图斑划入城镇开发边界 、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区的面积 。
11.5.2 权益维护情况清查
根据森林督查暨林政综合执法系统数据资料,将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底图与相关执法图斑叠加,获取森林资源违法违规情况,主要包括违法责任主体 、违法违规占用(包含先建后批)和毁坏林地面积 、违法违规采伐和毁坏林木面积等信息 。
12 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
12.1 清查对象
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的清查对象为辖区范围内的全部全民所有草原,地类主要为其他草地 。
12.2 实物量清查
提取“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 ”成果中权属为国有的草地图斑,形成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底图 。 以实物量清查底图中地类图斑为清查单元,根据从“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 ”成果中保留的相关属性信息 ,再叠加套合草地分等定级成果提取“草地分等单元 ”“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单元 ”数据 ,查清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各地类图斑的行政区 、空间位置 、地类 、面积 、草原类 、优势种 、植被盖度 、每公顷干草产量 、草地等级等数量 、种类 、质量信息 。
12.3 经济价值核算
12.3.1 核算价格形成和更新
12.3.1.1 价格内涵
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核算价格内涵是清查时点清查工作所属辖区内主要类型全民所有草地 30 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草地类型设定为其他草地 。
12.3.1.2 技术方法
12.3.1.2.1 以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为基础,通过期日 、年期 、用途 、权利类型等因素修正,形成资产核算价格 。具体见附录 F。
12.3.1.2.2 当地方已有草原资源资产核算价格成果的时点与清查时点不同时,应判断已有资产核算价格的现势性是否满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期日修正 。清查时点距现有资产核算价格成果时点未超过 3年的,可不进行期日修正,但应作出说明 。
12.3.2 价值量核算
根据核算价格确定成果和实物量清查数据 ,利用图斑对应草地地类和级别的核算价格乘以图斑面积,核算各草地图斑资产经济价值,然后加总得到清查工作所属辖区内草原资源资产总价值量 。
12.4 使用权状况清查
12.4.1 基于确权登记 、地籍调查成果中“宗地 ”要素层,选择提取“权利类型 ”为“ 国家土地所有权 ”、“权利类型 ”为使用权且“权利性质 ”为“ 国有土地”,以及“宗地特征码 ”第 1 位为“G ”的草地所属用途图斑,形成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使用权状况清查工作底图 。
12.4.2 将确权登记 、地籍调查成果中“权利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用地的使用权(非林地)”相关属性信息,根据“不动产单元号 ”字段,挂接至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使用权状况清查工作底图,获取草地的使用权信息 ,包括使用权利人 、使用权利人类型 、使用权利人类型详查 、批准用途 、合同编号 、面积 、空间位置 、发包方 、使用期限 、流转起始时间 、流转结束时间 、确权发证情况等,形成资产使用权状况矢量数据 。
12.4.3 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查阅土地供应纸质资料 、相关行政记录(如土地有偿使用批准文件)完善缺失数据,有条件的应将纸质空间数据(坐标数据)进行转换落图 。
12.5 其他管理情况清查
12.5.1 保护和利用情况清查
将“三区三线 ”划定成果 、自然保护地核心区范围分别与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底图叠加,统计各草地图斑划入城镇开发边界 、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区的面积 。
12.5.2 权益维护情况清查
根据森林督查暨林政综合执法系统数据资料,将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底图与相关执法图斑叠加,获取草原资源违法违规情况,主要包括违法责任主体 、违法违规占用(包含先建后批)和毁坏草地面积等信息 。
13 全民所有湿地资源资产清查
13.1 清查对象
全民所有湿地资源资产的清查对象为辖区“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成果中权属为国有的湿地,地类包括红树林地 、森林沼泽 、灌丛沼泽 、沼泽草地 、沿海滩涂 、内陆滩涂和沼泽地,不包括盐田 。
13.2 实物量清查
提取“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 ”成果中权属为国有的湿地图斑,形成全民所有湿地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底图 。 以实物量清查底图中地类图斑为清查单元,根据从“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 ”成果中保留的相关属性信息 ,查清全民所有湿地资源资产各地类图斑的行政区 、空间位置 、地类 、面积 、湿地类 、管理分级 、保护形式 、利用方式 、植被类型 、受威胁状况等数量 、种类 、质量信息 。
13.3 经济价值核算
有条件的可探索按湿地内各资源类型经济价值或按湿地重置成本法核算经济价值:
a) 按资源类型分别核算 。若掌握的实物量数据及价值属性数据能够支撑计算经济价值,则可将湿地资源按涵盖类型拆分为森林资源 、草原资源 、水资源等分别进行资源资产评估评价 ,森林资源 、草原资源的评估可以参考森林资源 、草原资源资产经济价值核算方法,水资源评估可参考水市场服务价格,然后分类进行评估汇总;
b) 按湿地重置成本核算 。按现时工价及生产水平将重新建造与现有湿地相类似的湿地所需要的成本费用,作为湿地的经济价值 。
13.4 其他管理情况清查
将“三区三线 ”划定成果 、自然保护地核心区范围分别与全民所有湿地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底图叠加,统计各湿地图斑划入城镇开发边界 、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区的面积 。
14 全民所有水资源资产清查
14.1 清查对象
全民所有水资源资产清查为统计清查,针对清查工作所属辖区内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数量 、质量 、开发利用状况等实物量属性 。
14.2 实物量清查
提取“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成果中的县级“行政区 ”要素层,融合形成全民所有水资源资产统计清查范围要素层 。针对清查范围要素层,提取水资源公报和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报告等专题数据中的地表水资源 、地下水资源 、水资源总量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等信息,补充填写降水量 、水资源量 、水质 、供水量 、用水量等相关字段 。其中 ,水资源数量和开发利用状况等来源于水资源公报 ,地表水水质数据来源于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报告 ,地下水水质数据来源于地下水监测工程年度报告和地下水年度调查评价成果 ,水储存量数据来源于水资源基础调查成果中的水储存量调查成果 。
15 海洋资源资产清查
15.1 清查对象
海洋资源资产的清查对象为我国内水和领海,分为海域资源资产和无居民海岛资源资产,其中,海域资源资产清查对象为海岸线向海一侧,无居民海岛资源资产清查对象为我国管辖范围内国务院已公开的无居民海岛 。
15.2 实物量与使用权状况清查
15.2.1 已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
15.2.1.1 已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包括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土地证书和已获得海域使用批复并缴纳海域使用金但未发权属证书的海域 。
15.2.1.2 将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中的海域审批数据图层 、注销围填海数据图层(提取注销原因为竣工验收的 ,以及注销原因为其他但实际原因为竣工验收的)合并 ,提取合并后图层中海域管理号 、用海名称 、用海性质 、用海方式 、用海类型 、出让方式 、起始时间 、终止时间 、使用权人 、不动产单元号 、坐标系 、海域等别等信息 ,建立清查基础图层 ;将清查基础图层数据与海域不动产登记数据 、海域使用审批台账等行政记录进行比对 ,补充缺失项目并与清查基础图层合并 ;将合并结果与省人民政府最新批复海岸线进行套合,去除海岸线向陆一侧的确权项目图斑后形成已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清查底图 。逐一核实完善清查底图中的图斑实物量和使用权属性信息 。
15.2.1.3 若清查图斑部分超出领海外部界限,需按领海外部界限切分图斑 。与现行海域行政界线叠加,填写行政区划 。若未勘定海域行政界线,则依据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边界确定 。根据主管部门关于海域等别划定的文件 、行政区划和地方分等定级情况,填写海域等别和海域级别 。
15.2.1.4 若清查图斑有重叠现象(立体分层设权除外),需通过开展内业数据处理或外业现场调查等方式,明确项目实际用海的权属界线,并备注说明情况 。立体分层设权项目,需叠加分析出清查图斑范围内的重叠面积,并备注说明重叠的清查图斑编码 。
15.2.2 尚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已填成陆区域
15.2.2.1 提取围填海现状调查成果数据中“ 围填状态 ”为“ 已填成陆”,且“审批状态 ”为直接发放土地证书 、已办理土地登记未发证 、未确权但有行政审批手续 、无任何填海审批手续四种情况的图斑,以及“ 目录编号 ”“审批状态 ”等字段数据 。叠加省政府批复最新海岸线 ,去除海岸线向陆一侧的图斑和已纳入已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清查底图的图斑,形成尚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已填成陆区域清查底图 。
15.2.2.2 逐一核实完善清查底图中的图斑实物量属性信息 ,将清查底图分别与国土空间规划海洋功能区划 、现行海域行政界线套合 ,补充所处海洋规划分区 、行政区划 、图斑面积等信息 。若清查图斑跨越多个规划分区,需按照规划区边界对图斑进行切分 。
15.2.3 尚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未填成陆海域
15.2.3.1 将海洋资源资产总清查对象去除核实后的已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清查对象 、尚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已填成陆区域清查对象,形成尚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未填成陆海域清查底图 。
15.2.3.2 将清查底图与国土空间规划海洋功能区划 、现行海域行政界线套合 ,补充所处规划区 、行政区划 、图斑面积等实物量属性信息 。若清查图斑跨越多个规划分区,需按照规划区边界对图斑进行切分 。
15.2.4 已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海岛
15.2.4.1 以海岛地名普查数据为基数,结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选取已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的无居民海岛 ,建立已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无居民海岛数据点状图层 ,并提取海岛标准代码 、海岛名称 、行政区划 、海岛面积 、用岛类型 、用岛性质 、用岛方式 、用岛面积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方式 、用岛起止时间 、使用权人等属性信息 ,若无用岛方式的 ,则根据主管部门关于无居民海岛用岛方式划分的文件补充用岛方式;补充合并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台账等行政记录中已登记但尚未纳入已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清查的项目,形成已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海岛清查底图 。
15.2.4.2 逐一核实完善清查底图中的图斑实物量属性和使用权属性信息 。若无用岛方式的 ,则根据无居民海岛用岛方式划分的文件补充用岛方式;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补充主导用途 。
15.2.5 尚未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海岛
15.2.5.1 以海岛地名普查数据为基数,去除核实后的已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海岛,提取建立尚未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海岛点状图层,并提取海岛标准代码 、海岛名称 、行政区划 、海岛面积 、海岛等别等属性信息,形成清查底图 。
15.2.5.2 核实完善清查底图中提取的实物量信息 ,补充规划用岛类型 、用岛年限等信息 。其中 ,规划用岛类型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主导用途确定 ,用岛年限结合规划用途 ,参照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相关规定确定 。
15.3 经济价值核算
15.3.1 核算价格形成和更新
15.3.1.1 价格内涵
海洋资源资产核算价格内涵是清查时点清查工作所属辖区内各用海方式海域和各用岛类型无居民海岛法定或规定的最高使用年期的使用权价格 。
15.3.1.2 技术方法
15.3.1.2.1 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