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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5374-2026 医疗和疾控机构医防协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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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协同   医疗   机构   DB32   5374
资源简介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32/T 5374—2026

  医疗和疾控机构医防协同指南

  Guidance for medical⁃prevention coordination between medical

  institutions and disease control institutions

  2026-04-03 发布 2026-05-03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 。

  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宿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扬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江苏省肿瘤医院 、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东台市人民医院 、射阳县人民医院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福如 、殷国平 、张岩 、陈晓军 、杨鸣 、束俊玫 、陆盛华 、钱国华 、杨爱兵 、吴向红 、吴雨晨 、周晨 、朱航榉 、佘权 、张钏沨 。

  医疗和疾控机构医防协同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出了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医防协同工作的总体原则 、组织管理 、协同机制 、协同内容以及评估评价的指导和建议 。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及省 、市 、县各级疾控机构的医防协同工作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DB32/T 4659.1 医院公共卫生工作规范 第 1 部分:医院公共卫生工作总则

  DB32/T 4659.2 医院公共卫生工作规范 第 2 部分:疾控机构医防融合工作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医防协同 medical⁃prevention coordination

  以医疗机构为主体的临床诊治工作系统与以疾控机构为主体的疾病预防工作系统协调运行,共同提供涵盖疾病预防 、控制 、诊断 、治疗 、管理 、康复的系统服务,实现全方位连续健康服务,提升医疗卫生体系的整体效能,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防治结合服务体系,实现“ 以健康为中心 ”目标的一个举措 。

  4 总体原则

  4.1 医疗和疾控机构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 、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开展医防协同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

  4.2 建议构建辖区内医疗和疾控机构间的医防协同工作体系,形成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促进双方的人员 、信息和资源互联互通 。

  4.3 建议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工作程序和质量控制体系 ,建立医疗和疾控机构内部医防协同工作评估评价机制 。

  4.4 医疗和疾控机构配备开展医防协同工作所需的人员 、场所 、设施 、设备和用品 ,并做好经费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

  5 组织管理

  5.1 医疗和疾控机构宜分别按照 DB32/T 4659.1 和 DB32/T 4659.2 的要求 ,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的医院公共卫生管理委员会和疾控机构医防协同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医防协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

  5.2 医疗和疾控机构宜分别按照 DB32/T 4659.1 和 DB32/T 4659.2 的要求 ,设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科和疾控机构医防协同管理办公室 ,作为双方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统称“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承担医防协同相关工作 。

  5.3 建议管理办公室协调本机构医防协同工作的综合管理 、组织协调 、机构对接 、技术培训和评估评价,牵头制定机构内部医防协同有关规章制度 、职责分工 、工作流程和评估标准,承担相应医防协同职责 。

  5.4 建议形成医防协同三级管理体系,其中,管理委员会全面统筹,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

  6 协同机制

  6.1 人员交流

  6.1.1 双方建立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可根据协同需求,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选派 1~2 名本机构中 、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至少 3 个月为周期)对接辖区内对应机构,推进机构间双向流动,开展医防协同相关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

  6.1.2 医疗机构选派与医院公共卫生工作相关(如公共卫生科 、医务科 、院感科 、门诊 、急诊科 、呼吸科 、消化科 、感染科 、重症科 、护理部等)的医务人员至属地疾控机构传染病防控与管理 、传染病监测预警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 、免疫规划 、职业卫生 、食源性疾病监测 、卫生应急等专业科室 ,进行轮岗交流是必要的 。

  6.1.3 疾控机构选派与疾病防控和管理相关(如急传科 、慢传科 、监测预警科 、卫生应急科等)的疾控人员至属地医疗机构的感染科 、门诊 、急诊科 、院感科 、呼吸科 、消化科 、感染科 、重症科 、医务科 、公共卫生科等专业科室进行轮岗交流是必要的 。

  6.1.4 双方专业人员交流互派期间,宜根据实际和工作需要,采取专职或兼职的工作形式,并接受派出和派入单位双重业务管理 。

  6.2 资源共享

  双方建立医疗卫生服务 、检验检测 、药品和疫苗 、防护用品 ,传染病防治以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健康管理等资源的共享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a) 疾控机构宜与属地医疗机构通过联合查房和疾病会诊 ,开设医防融合联合门诊 、开具健康教育处方 、开展诊间教育 、协同健康随访等形式,在临床诊疗的过程中,为患者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在疾病的“ 防 、筛 、诊 、治 、管 、康 ”等多个环节,协同推进医联体 、医共体建设;

  b) 双方建立疑似传染病检验检测“采送检 ”机制,明确样本采集标准 、运输条件 、检测方法以及结果反馈途径,建立疾控与医疗机构多病原检测等实验室结果互认机制是必要的;

  c) 双方建立统一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机制 ,确保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医疗和疾控机构能快速调动所需物资是必要的 。

  6.3 信息互通

  6.3.1 双方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 ,通过统一数据标准和接口 ,将医院信息系统(HIS)、实验室信息系统(LIS)、影像归档和通信系统(PACS)与疾控机构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如传染病直报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 、疫苗管理等)互联互通,实现疾病诊疗 、用药 、检查 、检验结果 、健康档案等信息共享是十分必要的 。

  6.3.2 医疗机构强化对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登记报告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等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并对属地疾控机构建立数据通报渠道是必要的 。

  6.3.3 疾控机构对属地医疗机构报送的传染病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 、地方病等监测 、管理信息逐级进行网

  络直报 、审核检查 、质量控制和订正反馈,并建立数据反馈渠道是必要的 。

  6.3.4 疾控机构协同辖区医疗机构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监测预警机制,健全网络直报 、舆情监测 、医疗卫生人员报告 、科研发现报告等多渠道疫情监测和快速反应体系是必要的 。

  6.4 项目协同

  6.4.1 双方宜结合各自专业领域和研究方向 ,围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 防 、筛 、诊 、治 、管 、康 ”健康全流程服务以及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协同推进医防融合防治项目 ,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领域的防治研究工作 。

  6.4.2 双方宜通过技术研发 、资源整合 、项目合作等形式,围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及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相关领域与临床研究转化需求和发展方向 ,共同探索医防联合体建设 ,建立知识产权与成果共享机制,协同开展技术创新 、标准制定 、人才培训 、课题研究 、队列建设 、成果转化等项目工作 。

  6.4.3 双方宜协同共建医防融合数据管理平台 ,可通过集成传染病病原学 AI 智能分析系统 ,对接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及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构建覆盖诊断 、治疗 、随访的全流程数据管理体系 。

  6.5 业务培训

  6.5.1 双方建立人员交叉培训制度 ,定期组织集中培训(至少 1 次/年),立足传染病防控与诊治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管理 、食源性疾病监测 、职业卫生管理 、放射防护管理 、健康教育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实际应用场景,开展医防协同相关培训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

  6.5.2 双方建立医防协同培训师资库(含临床医学 、公共卫生和卫生管理等),提供培训师资,并定期组织师资遴选和评估,协同培养“ 医防管 ”复合型人才是必要的 。

  6.5.3 双方宜通过规范化培训 、继续医学教育 、联合病例研讨 、科室轮转实践 、模拟推演或现场处置 、短期研修 、集中交流总结 、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开展交叉培训 。

  a) 临床方面重点以提升传染病快速识别能力 、全流程处理医疗机构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常见传染性和非传染性疾病诊治思维等为主,聚焦常见传染性疾病的诊治和防控流程,呼吸系统 、消化系统等常见非传染性疾病的诊疗流程 、管理方法 ,医疗机构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全流程管理 、资源调配 、上下协同等内容开展培训 。

  b) 公共卫生方面重点以提升重点传染病 、新发突发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调查与风险评估能力 ,传染病监测预警 、疫情形势分析与研判预测能力 ,传染病病原识别与防护能力 ,公共卫生治理能力等为主 ,聚焦公共卫生治理 、传染病病原识别 、重点传染病鉴别诊断 、疫情监测预警与形势研判 、现场处置 、消毒与生物安全防护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风险评估 、疫情防控策略措施 、信息报送等内容开展培训 。

  6.6 绩效互融

  6.6.1 疾控机构协同推动辖区内医疗机构落实公共卫生责任,并将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履职情况和疾控机构医防协同开展情况纳入绩效评估体系,建立医疗+疾控“双评估 ”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

  6.6.2 双方建立医防协同业务会商制度,形成定期(至少 1 次/半年)会商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商议医防协同相关事宜,评估医防协同工作成效,及时解决医防协同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是必要的 。

  6.6.3 双方宜建立医防协同相关工作绩效评估结果互融互认机制,构建医防协同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以及体现医务人员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价值的激励分配制度 。

  7 协同内容

  7.1 双方宜聚焦传染病防控全程 ,围绕传染病疫情监测 、形势研判 、应对处置等各环节 ,开展监测 、研判

  和处置协同工作 。

  7.2 疾控机构统筹协调业务部门,发挥专业优势,从传染病监测预警 、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控制 、传染病防控 、预防接种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 、职业卫生 、食品安全与食源性疾病监测 、放射防护 、基层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 、生物安全与院感防控 、地方病 、环境卫生与病媒生物防治 、健康教育等方面,协同属地医疗机构开展人员培训 、技术指导 、业务协作,以及效果评估工作是必要的 。

  7.3 双方定期(至少 1 次/年)协同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 ,发挥各自专业优势 ,做好协作分工 ,联合开展病原微生物检测 、流行病学调查 、现场处置和医疗救治 ,并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的领导和调度,联合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外部支援和应急处置工作是必要的 。

  7.4 双方宜围绕新发突发传染病预警与溯源 、重大传染病诊疗防控优化 、院内感染控制与抗菌药物耐药性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风险预测与早期干预、“医院⁃社区⁃家庭 ”一体化健康管理模式 、肿瘤的“ 防 、筛 、诊 、治 、管 、康 ”策略优化 、应急响应关键技术 、应急物资储备与调配策略 、智慧化医防协同信息平台建设 、生命组学与精准预防,以及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策略等方向,有针对性地协同开展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工作 。

  8 评估评价

  8.1 通则

  8.1.1 建议将医防协同工作列入医疗和疾控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并纳入本机构绩效评估体系,实施评估 。

  8.1.2 建议建立健全机构内医防协同评估评价机制 ,定期(至少 1 次/年)对相关部门医防协同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

  8.1.3 评估结果作为医疗和疾控机构内干部推选 、评优评先 、职称聘任等工作的评价依据是必要的 。

  8.1.4 双方通过评估评价总结完善医防协同的工作机制和典型做法是必要的 。

  8.2 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宜分为组织管理和业务协同两类指标 。

  a) 组织管理主要评估机构内医防协同管理组织建制情况 ,包括协同机制 、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等 。

  b) 业务协同主要评估医疗和疾控机构间业务协同 、应急响应,以及防治研究等工作开展情况 。

  8.3 评估方法

  8.3.1 双方宜采取机构内评或机构间交叉评估形式 ,遴选公共卫生 、医院管理 、疾病控制 、卫生政策等领域专家,联合组建评估工作组,制定评估方案,规范评估流程(可参考附录 A)明确各项医防协同工作评估占比,协调 、指导和监督评估工作 。

  8.3.2 评估工作组宜参考附录 B,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 ,对被评估机构的医防协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建议评价结果向卫生健康和疾控主管部门报送 。

  附 录 A

  (资料性)

  医疗和疾控机构医防协同工作评估流程

  图 A .1 给出了医疗和疾控机构医防协同工作评估流程 。

  a 评估周期以年度为主。

  图 A.1 医疗和疾控机构医防协同工作评估流程

  附 录 B

  (资料性)

  医疗和疾控机构医防协同工作评价指标

  表 B .1 给出了医疗和疾控机构医防协同工作评价指标 。

  表 B.1 医疗和疾控机构医防协同工作评价指标

  参 考 文 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7 号,2004 年第一次修订,2013 年修正,2025 年第二次修订)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2 号 )

  [ 3 ]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3〕7 号)

  [ 4 ]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公报 2023 年第 10 号)

  [ 5 ] 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 号)

  [ 6 ] 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国疾控传防发〔2023〕21 号)

  [ 7 ] 关于开展传染病防控医防协同医防融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传防函〔2024〕316号)

  [ 8 ] 关于医防管交叉复合型战略人才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国卫人发〔2025〕3 号)

  [ 9 ] 加快建设完善省统筹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实施方案(国疾控综规财函〔2023〕 18 号)

  [ 10 ] 关于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意见(苏发〔2020〕27 号)

  [ 11 ] 关于推进二级以上医院设置公共卫生科的通知(苏卫医政〔2021〕33 号)

  [ 12 ] 关于开展医防融合省级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卫医政便函〔2023〕47 号文)

  [ 13 ] 关于开展传染病防控医防协同医防融合省级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疾控综〔2025〕8 号)

  [ 14 ] 江苏省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2025 年版)(苏疾控〔2025〕7 号)

  [ 15 ] 刘珏 . 新时期健康中国建设中的医防协同:理论机制与政策演变[J] . 中国科学基金 ,2023,37 (3):451⁃460 .

  [ 16 ] 王贺胜 . 推动医防协同 、医防融合真正落地 [N] . 人民政协报,2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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