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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1690-2026 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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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危   培训   生产经营   安全生产   单位
资源简介

  ICS 03.100.50

  CCS C 75 31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1/T 1690—2026

  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培训要求

  Work safety training requirements for corporation

  of non-high-risk industry

  2026 - 05 - 01 发布 2026 - 08 - 01 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1/T 1690—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应急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应急管理事务和化学品登记中心、上海市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协会、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进飞、张全有、胡训军、周球、王金玮、王飞、徐晓骏、曹诚、刘金升、张红、杨晓冬、吴萍、王辉、栾新跃。

  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培训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的基本要求, 以及培训大纲、培训效果评估、培训档案、持续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corporation of non-high-risk industry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组织。

  4 基本要求

  4.1 制度要求

  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包括责任部门、培训种类、培训方式、培训时长、课程管理、教学管理、师资管理、培训效果评估管理、培训档案管理等内容。

  4.2 组织实施

  4.2.1 应按年度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开展自主培训或委托培训。

  4.2.2 应制定满足实际需求的培训课程和教案,并定期更新。

  4.2.3 培训课程及培训总学时应满足培训大纲的要求。

  4.2.4 应具有熟悉安全生产培训教学规律、掌握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师资力量,专(兼)职师资应在本专业领域具有 5 年及以上实践经验,宜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4.3 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包括以下三类从业人员:

  a) 主要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b)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本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c) 其他从业人员,为本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

  4.4 培训方式

  4.4.1 应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综合运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

  4.4.2 线下培训宜采取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情景再现式、角色扮演式、模拟式、体验式等多种方式。

  4.4.3 线上培训宜采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远程在线等多种技术,实现课程管理、实名注册、远程教学、交流互动、学习记录、学时证明、档案管理、查询统计、人像抓拍、人脸识别、屏蔽快进、防止多点登录、无操作锁屏等功能。

  4.4.4 应如实记录培训学时,每学时不应少于 45 min。

  4.5 培训类型

  4.5.1 初次培训

  4.5.1.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自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应完成相应岗位的初次培训。

  4.5.1.2 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应完成初次培训。新进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新进人员”)初次培训包括企业(厂)、部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其中部门(车间)级、班组级宜自主培训。未设置部门(车间)的,部门(车间)级的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宜纳入企业(厂)级;未设置班组的,班组级的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宜纳入部门(车间)级。

  4.5.2 再培训

  4.5.2.1 应每年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4.5.2.2 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重新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培训内容、学时等应符合初次培训要求。

  5 培训大纲

  5.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1.1 初次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培训应至少包括以下部分。

  a)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 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3)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及法律责任。

  b) 安全生产部署要求:

  1) 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

  2)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

  3) 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

  4)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c)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1) 现代安全管理基本理论;

  2)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3) 安全风险管控;

  4) 安全生产标准化;

  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6)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7) 企业安全文化;

  8) 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9)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d) 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1) 通用安全技术;

  2) 本单位所属行业安全生产专业技术。

  5.1.2 再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再培训应至少包括:

  a)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b)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决策部署;

  c) 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新部署要求;

  d)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

  e) 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备(简称“四新”)的安全技术要求;

  f) 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g) 典型事故及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5.1.3 学时分配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学时分配参见表A.1和表A.2。

  5.2 其他从业人员

  5.2.1 初次培训

  5.2.1.1 新进人员

  新进人员的企业(厂)、部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应至少包括以下部分。

  a) 企业(厂)级安全生产培训应至少包括: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2)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 本单位应急预案和行业有关事故案例。

  b) 部门(车间)级安全生产培训应至少包括:

  1) 本部门(车间)工作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2) 本部门(车间)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和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3) 本部门(车间)安全职责及强制性标准;

  4) 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5) 安全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维护;

  6) 预防职业危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7) 有关事故案例。

  c) 班组级安全生产培训应至少包括:

  1) 本班组工作环境、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防控措施;

  2) 本班组安全生产状况及要求;

  3) 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

  4)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

  5) 岗位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

  6) 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和维护;

  7)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8) 有关事故案例。

  5.2.1.2 调岗返岗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部门(车间)级和班组级的安全生产培训。部门(车间)内调整工作岗位时可只接受班组级安全生产培训。培训大纲可参照5.2.1.1执行。

  5.2.1.3 采用“四新”后相关人员

  单位采用“四新”后,应对有关其他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相应的培训大纲由单位自行制定,应至少包括:

  a) “四新”的技术原理;

  b) 采用“四新”后岗位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防控措施;

  c) 采用“四新”后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d) 采用“四新”后岗位个体防护装备和应急处置措施。

  5.2.1.4 实习生

  应对实习生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应的培训大纲由单位自行制定,应至少包括:

  a) 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b) 岗位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防控措施、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

  c) 岗位个体防护装备和应急处置措施。

  5.2.1.5 承包单位常驻作业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

  应将承包单位常驻作业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统一管理。

  5.2.2 再培训

  其他从业人员再培训应至少包括:

  a)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b) 工艺、设备设施基本安全技术和新技术;

  c) 本单位制(修)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d) 岗位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e) 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和维护;

  f) 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g) 典型事故案例及同类事故的防范措施。

  5.2.3 学时分配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学时分配参见表A.3。

  6 培训效果评估

  6.1 评估时间

  应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1个月内组织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6.2 评估方式

  6.2.1 采取理论测评、访谈、问卷调查、提交培训总结等方式评估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效果。

  6.2.2 通过理论测评、实际操作、模拟操作、模拟故障处置等方式评估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效果。

  6.3 评估深度

  6.3.1 评估深度分为了解、熟悉、掌握三个层次,分别为:

  a) 了解,是能正确理解所列层次知识的含义、内容并能够应用;

  b) 熟悉,是在了解的基础上,对所列层次知识有较深的认识,能够分析、解释并能够用相关知识解决问题;

  c) 掌握,是在熟悉的基础上,对所列层次知识有全面、深刻的认识,能够综合分析、解决较为复杂的相关问题。

  6.3.2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评估深度参见表 A.1、A.2 和 A.3。

  6.4 评估记录

  通过访谈、实际操作、模拟操作或模拟故障处置等方式进行培训效果评估的,应有相应的过程记录。

  7 培训档案

  应分类归档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并根据实际制定各类档案的保存期限,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学时、人员、效果评估等情况。

  8 持续改进

  应根据单位安全生产实际、培训效果评估情况和本行业有关安全通报等,制定持续改进计划,对安全生产培训教案、培训方式、评估方式等方面进行改进,持续提升安全生产培训质量。

  A

  A

  附 录 A

  (资料性)

  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学时和评估深度

  表A.1~表A.3给出了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学时和评估深度。

  表 A.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学时和评估深度

  表A.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学时和评估深度(续)

  表 A.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学时和评估深度

  表A.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学时和评估深度(续)

  表 A.3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学时和评估深度

  参 考 文 献

  [1] GB/T 33000—2025 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

  [2] AQ/T 2060—2016 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3] AQ/T 3029—2010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4] AQ/T 3030—2010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5] AQ/T 3031—2010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6] AQ/T 3032—2010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7] AQ 8011—2023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9]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10]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80号第二次修正)

  [11]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80号第二次修正)

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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