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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A 16 31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31/T 1689—2026
市民体质测定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itizen physical fitness assessment service
2026 - 05 - 01 发布 2026 - 08 - 01 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1/T 1689—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体育局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体育科学研究所(上海市反兴奋剂中心)、上海市体育科学学会、上海市嘉定区社会体育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金山区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邦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凯动(上海)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晨、王道、郑樊慧、王晶晶、洪金涛、翟博、陈莹、方晨、尹洪刚、庄强、戈鹏飞、戴颖华、董艳其。
市民体质测定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民体质测定服务的总体要求、场所、器材设备、人员、内容、流程、质量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对上海市成年市民(20岁~59岁)和老年市民(60岁~79岁)开展体质测定服务的各类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9706.1 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GB 17498.1 固定式健身器材 第1部分: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35273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GB/T 44700 国民体质测试器材 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体质测定 physical fitness assessment
通过一系列科学的检查和测试,评定个体的身体形态、机能和素质状况,帮助人们更全面地了解自己的体质健康水平。
4 总体要求
4.1 应具备从事体质测定服务的场地、器材设备、人员等条件。
4.2 应建立各项人员管理、安全操作、设备维护维修、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投诉处理等制度。
4.3 应配备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及治安管理相关的人防、技防措施及应急预案。
4.4 应公开服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管理制度、工作人员信息、预约渠道及联系方式。
4.5 每天开放时间不应少于 5 h,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应少于 35 h,在全民健身日和体育宣传周期间应延长开放时间。
4.6 宜综合应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等技术,为市民提供全面、精准和个性化的体质测定服务。
5 服务场所
5.1 宜结合公共体育场馆、社区市民健身中心、智慧健康驿站、长者运动健康之家等机构嵌入设置或单独建设体质测定场所。
5.2 宜在所处的综合建筑室内大厅、沿街场所或独立建筑主入口的显要位置设置体质测定机构标志。
5.3 场所面积不应少于 80 m2 ,应划分为接待等候区、健康预检区、体质测定区、健身指导区、科普宣教区等 5 个基本区域。还应有进行腰围、臀围等测试的私密空间。
5.4 应在测定场所合适位置放置免费的与体质测定相关的科普读物、服务质量调查表等资料和/或播放相关的宣传视频。
5.5 测定场所环境整洁、光线明亮、温度适宜、通风良好,地面应平整、防滑,宜用室内绿化、宣传标语、人文艺术品等布置周围环境。
6 服务器材和设备
6.1 配备的器材设备分为必备器材设备和选配器材设备。
a) 必备器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 成年人、老年人国民体质测定器材;
. 体质测定专用软件系统;
. 具备联网功能的计算机、打印机;
. 屏幕显示设备(如电视、投影仪等);
. 健康预检和监测设备(如血压计、心率监测设备等);
. 急救设备(如急救药箱、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等);
. 视频监控设备;
. 资料陈列架。
b) 选配器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 运动风险监控设备(如便携式骨密度测试仪);
. 综合肌力评估仪;
. 非诊断式的认知功能筛查设备;
. 健身器材。
6.2 体质测定器材设备应符合 GB/T 44700 的规定。用于运动风险监控的设备应符合 GB 9706.1 的规定。健身器材应符合 GB 17498.1 的规定。
6.3 终端计算机、操作系统、网络环境、数据接口及体质测定数据管理系统应能满足体质测定和上传数据的需要。
6.4 应在醒目、方便取用且不影响人员疏散的固定位置安置 AED。
6.5 配置的视频监控设备应能全面覆盖重点公共区域。
6.6 每年应定期对所配置的器材设备进行维护,建立维护台账,并录入信息库。
7 服务人员
7.1 至少应配备 1 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等工作。至少应配备 3 名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电脑操作、健康筛查、项目测试、健身指导等工作。
7.2 专职工作人员应有体育相关的从业背景,每年至少参加 1 次市级及以上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体质测定理论、实践操作及应急救护等。
7.3 兼职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 1 次区级及以上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参与体质测定工作。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体质测定理论、实践操作及应急救护等。
7.4 健身指导人员至少应持有二级及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并熟悉体质测定内容和具有长期科学健身指导的经验。
7.5 当进行 50 人及以上集中批量测定时,至少应配备 10 名兼职工作人员(其中女性至少 1 名),专业医务人员 1 名。
7.6 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用语文明、态度热情、尊重隐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8 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通过问卷、病史问询及安静脉搏和血压等测试进行健康预检,识别运动风险因素;
b) 提供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三类指标的体质测定,具体指标应按附录 A 执行;
c) 生成包含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体质单项指标评分、体质综合评级、科学健身指导与建议等内容的体质测定报告;
d) 基于体质测定结果,提供报告解读和个性化科学健身指导;
e) 通过播放视频、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科普讲座等方式提供科学健身知识宣教。
9 服务流程
9.1 咨询、预约及准备工作
9.1.1 应为服务对象提供线下或线上咨询、预约方式,并用口头、书面通知等方式提前将测试项目、时间、地点、着装、饮食等方面的“测试须知”告知对方。
9.1.2 应安装、调试、校对好各个测试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确保各项测试数据准确性。
9.1.3 应准备好测试所需的引导标识、宣传资料、问卷等物料,宜提供衣物存放空间、经过卫生消毒的垫子或拖鞋等物品为需要服务对象脱衣、脱鞋进行身高、体重、体脂率等指标测试时所用。
9.2 信息登记与健康预检
9.2.1 登记服务对象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至体质测定系统后,制体质测定 IC 卡。
9.2.2 现场健康预检,预检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a) 《运动前风险筛查问卷》(PAR-Q 改良) 问询与确认, 问卷应按附录 B 执行;
b) 病史问询;
c) 安静脉搏和血压测试;
d) 骨密度测试(宜对 50 岁以上成年人和老年人进行此项测试)。
9.2.3 服务对象安静状态下初测收缩压超过 160 mmHg 和/或舒张压超过 100 mmHg,或心率低于每分钟50 次或高于每分钟 100 次,应要求其适当安静休息后复测。
9.2.4 《运动前风险筛查问卷》(PAR-Q 改良) 中有任何 1 个问题回答为“是”者,或有附录 C 所列禁忌症者,或安静血压、心率复测后仍超出正常范围者,应告知其不能参加台阶试验、功率车二级负荷试验、2 分钟原地高抬腿、纵跳、背力、俯卧撑(男)、跪卧撑(女)、1 分钟仰卧起坐、30 秒坐站等体质指标的测定。
9.3 体质测定与报告解读
9.3.1 通过健康预检者,应按以下顺序依次测定各项指标:
a) 身高、体重等身体形态指标;
b) 肺活量;
c) 握力、坐位体前屈等身体素质指标;
d) 台阶试验或功率车二级负荷试验或 2 分钟原地高抬腿。
9.3.2 正式测定前,工作人员首先应:
a) 确认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适宜,在进行心肺耐力指标测定前还需再次询问《运动前风险筛查问卷》(PAR-Q 改良)结果;
b) 讲解及示范各项指标的测定方法、要求及注意事项;
c) 需要时,还应带领服务对象进行热身活动。
9.3.3 测定中(尤其需服务对象持续尽力运动时),工作人员应全程监护安全并指导其配合,如出现身体不适等异常情况,须立即终止测定并视情况启动医疗救助。
9.3.4 测定后,工作人员应:
a) 确认数据无误、无缺失,如果数据有误或缺失,需重测或补测;
b) 将数据实时上传至体质测定数据平台;
c) 向服务对象提供纸质打印的体质测定报告或电子推送报告。
9.3.5 工作人员应根据服务对象的体质测定结果、健康预检结果及其他信息进行报告解读和分析指导。
9.4 建档与科学健身指导服务
9.4.1 应做好服务对象体质测定资料的建档、保存、备份工作,并按 GB/T 35273 规定,保证数据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未经服务对象书面授权,不应向第三方泄露或用于商业用途。
9.4.2 应结合体质测定结果,定期为服务对象提供公益性科学健身讲座、健身技能培训、运动干预等科学健身指导服务。
9.4.3 为慢性病患者或特殊健康状况人群开展运动干预时,应与医疗机构联合评估健康状况,共同制定个性化运动方案,并定期评估训练效果,调整运动方案。
10 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
10. 1 在机构入口或服务台放置意见箱,并同步公示投诉渠道(如电话、邮箱等)、投诉受理流程与反馈时限(不宜超过 5 个工作日)。
10.2 应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服务满意度调查,质量评价指标见附录 D,满意度调查表示例见附录E。
10.3 应根据服务质量评价和满意度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措施,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并将服务质量改进作为一个持续的过程,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10.4 应在承诺的时限内(不宜超过 5 个工作日)将投诉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方,对需延长处理的复杂投诉,应提前告知延期原因及预计解决时间,并将沟通记录归档留存。
附 录 A
(规范性)
上海市成年人、老年人体质测定指标
上海市成年人、老年人体质测定指标应按表A.1执行。
表 A.1 上海市成年人、老年人体质测定指标
附 录 B
(规范性)
《运动前风险筛查问卷》(PAR-Q 改良)
《运动前风险筛查问卷》(PAR-Q改良)应按表B.1执行。
表 B.1 《运动前风险筛查问卷》(PAR-Q 改良)
附 录 C
(规范性)
上海市成年人、老年人体质测定禁忌症
参与体质测定的成年人和老年人,有以下情况者不应进行台阶试验、功率车二级负荷试验、2分钟原地高抬腿、肺活量、握力、背力、纵跳、俯卧撑(男)/跪卧撑(女)、1分钟仰卧起坐、30秒坐站等运动类指标测定。
a) 严重骨关节疾病或骨关节疾病的急性阶段,如急性肌肉关节损伤、急性腰部疼痛、风湿性关节炎急性发作、关节部位明显疼痛、急性关节肿胀、骨折未愈合等。
b) 内科疾病的急性阶段,如急性传染性、感染性疾病、化脓性疾病、急性心、肾、肠、胃、肝、胆、胰等内科疾病。
c) 其他内科疾病,如严重贫血、高血压、出血倾向、患有主动脉瘤、主动脉狭窄、显著心脏肥大、心肌病、未能控制阶段的代谢性疾病(包括甲状腺机能亢进和糖尿病)等。
d) 严重的妇科疾病或妊娠期,如月经过多、严重痛经、各种妇科肿瘤未进行处理、妊娠期和产后早期等。
e) 慢性病患者的病情严重,主要是各系统或器官功能失代偿期,且预后不良者,如慢性肾炎、心肾功能衰竭等。
f) 各种原因引起的体温高于 38 ℃者或有各种精神异常者。
附 录 D
(资料性)
服务质量评价指标
D.1 服务条件
服务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a) 专、兼职工作人员数量、持证状况、培训状况;
b) 必备仪器设备是否齐全、每年仪器设备定期维护记录;
c) 每年包括人员、服务等的运行经费。
D.2 服务管理
服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a) 每周平均开放时间、是否可以预约;
b) 服务信息公开状况;
c) 总体流程是否标准、提供体质测定报告及科学健身指导状况。
D.3 服务利用
服务利用包括但不限于:
a) 体质测定服务年度人数或人次、包括科普讲座、健身技能培训等服务年度场次;
b) 针对慢性病患者或特殊健康状况人群运动干预项目开展状况;
c) 全民健身日、体育宣传周等参与及服务人次。
D.4 服务效益
服务效益包括但不限于:
a) 定期( 1 个月~6 个月)进行体质测定人数比例、服务满意度情况;
b) 体质综合评价改善人数;
c) 媒体宣传状况、宣传报道次数。
附 录 E
(资料性)
服务满意度调查表示例
服务满意度调查表示例见图 E.1。
图 E.1 满意度调查表示例
参 考 文 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
[2]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602号)
[3] 国家体育总局. 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手册(成年人部分)[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3
[4] 国家体育总局. 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手册(老年人部分)[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3
[5] 国家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关于发布《国民体质测定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 (2023-8-10)
[6] 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体育标准化 助力上海全球著名体育城市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沪体规〔2023〕14号)
[7]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市民体质监测服务网络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体群〔20 13〕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