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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4421—2026
废弃矿山自然恢复评估规程
Guidel ines for assess ing natural recovery of abandoned mines
2026 - 05 - 07 发布 2026 - 06 - 07 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地矿集团生态修复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辉、朱筱宇、宁方舟、赵丰、綦巍、刘淼、杜新远、董仲宇、张权平、方运霆、赵明磊、张桂川、肇涛金、代显峰、吴斌。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 29 号,联系电话:024-62789175。
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 29 号,联系电话:024-86239985。
废弃矿山自然恢复评估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废弃矿山自然恢复评估工作的评估原则、评估流程、资料搜集、评估范围确定、野外调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矿山自然恢复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30363 森林植被状况监测技术规范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 4011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DZ/T 022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
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1166 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生态系统遥感解译与野外核查
HJ 1167 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森林生态系统野外观测
HJ 1168 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草地生态系统野外观测
HJ 1172 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生态系统质量评估
TD/T 1070.1 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通则
DB21/T 3702-2023 矿山废弃地植被自然恢复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废弃矿山 abandoned mine
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修复责任人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矿山、政策性关闭时确定由政府负责修复的矿山。
3.2
自然恢复 natural recovery
对生态系统停止人为干扰,以减轻负荷压力,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和自组织能力使其向有序的方向自然演替和更新恢复。
[来源:TD/T 1070.1-2022,3.2] 3.3
自然恢复区 natural recovery area
无需人工干预或采取少量人工干预的措施,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和自组织能力能够恢复的地区。
[来源:DB21/T 3702-2023,3.5]
3.4
植被覆盖度 vegetation coverage
植被(包括叶、茎、枝)在地面的垂直投影面积占统计区总面积的百分比,主要表征植被水平结构状况。
[来源:HJ 1172-2021,3.5]
4 评估原则
4.1 规范性
明确评估工作程序,对评估内容、评估方法、数据来源等统一标准,确保评估的规范性。
4.2 科学性
遵循自然规律,科学确定评估内容和指标,客观反映废弃矿山自然恢复成效,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
4.3 实用性
紧密结合辽宁省的区域特色和实际工程条件,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区域的自然地理条件和生态系统自然演替规律,确定本区域参照生态系统及适用于当地特点的自然恢复措施。
4.4 动态性
建立贯穿于自然恢复全周期的评估与监测机制,实施适应性管理,根据恢复成效,进行动态评估并调整管理策略。
5 评估流程
废弃矿山自然恢复评估工作程序包括:资料搜集、评估范围确定、野外调查、综合研究分析、评估结果5个部分,具体工作程序如图1所示。
图1 评估工作流程图
6 资料搜集
6.1 地质环境资料
搜集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岩土类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地质灾害现状与防治等地质环境资料。
6.2 生态环境资料
搜集气象、水文、土壤、植被等生态环境资料。
6.3 矿山资料
搜集矿山开采基础信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矿山资料。
6.4 其他资料
搜集评估区所在区域近三年内有关人口、社会经济、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情况、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地质灾害风险调查等资料。
7 评估范围确定
在综合分析已搜集资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地形地貌、地质灾害、污染扩散等因素,将基础范围向外扩展,结合现场踏勘,确定最终评估范围。
8 野外调查
8.1 调查内容
8.1.1 区域生境条件调查
调查评估区周边区域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生态功能定位、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自然生态条件。
8.1.2 评估区地质环境调查
调查评估区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等情况。
8.1.3 评估区生态状况调查
调查评估区水体、土体,周边乔、灌、藤蔓、草本植物种类及植被平均高度、平均盖度、平均群落、物种多样性等,按照 GB 3838、GB/T 14848、GB 36600、GB/T 30363 执行。
8.2 调查方法
8.2.1 基础调查
土地利用及测绘数据可通过遥感影像解译、无人机航测及大比例尺地形测量等方法获取,参照 HJ 1166、HJ 1172 执行。
8.2.2 生态调查
采用样方法开展植被群落调查、植物(草本、灌木、乔木)物种多样性调查,按照GB/T 30363、HJ 1167、HJ 1168执行。
8.2.3 样品采集
通过资料搜集或现场采集水体样品、土壤样品,按照GB 3838、GB 36600、HJ 494、HJ 25.1执行。
9 评估方法
9.1 分区
按辽宁省各地区气候特征,将全省区域分为 3 个区,湿润区、半湿润区、半干旱区。根据附录 A,确定评估区的气候分区。
9.2 评估条件
9.2.1 自然恢复区判定条件
在开展自然恢复评估时,依据附录 B,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判定为自然恢复区:
a)地质灾害评价按照GB/T 40112 要求结果应为危险性小或无地质灾害。
b)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按照 GB 36600 要求应达到第二类用地指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按照 GB 3838 要求应达到Ⅴ类。
c)具备自然恢复的水土环境,景观协调,无明显视觉污染。
d)扣除高陡岩面、连通道路计算植被覆盖度,湿润区植被覆盖度≥70%、半湿润区植被覆盖度≥60%、半干旱区植被覆盖度≥50%。
e)植被平均高度/平均盖度/平均群落物种多样性与生态恢复参照系相差小于 20%或建群种包含
生态恢复参照系建群种至少 2 种。
9.2.2 适宜自然恢复判定条件
在开展自然恢复评估时,依据附录 C,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判定为适宜自然恢复:
a) 地质灾害评价按照GB/T 40112 要求结果应为危险性小或无地质灾害。
b)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按照 GB 36600 要求应达到第二类用地指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按照 GB 3838 要求应达到Ⅴ类。
c)具备自然恢复的水土环境,周边植被生长较好。
d)土地损毁程度按照 DZ/T 0223 要求,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中土地资源影响分级为较轻,破坏林地或草地≤2hm2 、破坏荒地或未开发利用土地≤10hm2。
e)湿润区、半湿润区植被覆盖度≥40%,半干旱区植被覆盖度≥30%,且植被长势良好,动态评估同期遥感影像,判别满足至少连续 3 年监测期植被覆盖度指标呈正增长趋势。
f) 植被平均高度/平均盖度/平均群落物种多样性与生态恢复参照系相差小于 20%或建群种包含生态恢复参照系建群种至少 2 种。
10 评估结果
开展自然恢复评估应形成评估报告,报告编制提纲可参考附录D。
A
A
附 录 A
(资料性)
辽宁省气候分区
辽宁省气候分区见表 A.1。
表 A.1 辽宁省气候分区表
附 录 B
(规范性)
废弃矿山自然恢复评估
废弃矿山自然恢复评估内容见表 B.1、B.2、B.3。
表 B.1 湿润区废弃矿山自然恢复评估表
表 B.2 半湿润区废弃矿山自然恢复评估表
表 B.3 半干旱区废弃矿山自然恢复评估表
附 录 C
(规范性)
废弃矿山自然恢复适宜性评估
废弃矿山适宜性自然恢复评估内容见表 C.1、C.2、C.3。
表 C.1 湿润区废弃矿山自然恢复适宜性评估表
表 C.2 半湿润区废弃矿山自然恢复适宜性评估表
表 C.3 半干旱区废弃矿山自然恢复适宜性评估表
附 录 D
(资料性)
废弃矿山自然恢复评估报告编制提纲
D.1 前言
D.1.1 任务来源
简述废弃矿山植被自然恢复评估区任务来源。
D.1.2 目的任务和依据
简述废弃矿山植被自然恢复评估工作目的任务及主要依据。
D.1.3 项目评估机构及评估原则
D.1.4 评估区范围
简述评估区地理位置、拐点坐标等。
D.1.5 本次工作情况
包括资料搜集、野外调查、采样测试和综合研究等工作,列出完成工作量表。
D.2 评估区概况
D.2.1 区域自然生态状况
简述区域生境条件、地质环境条件、植被类型、生态状况等。
D.2.2 废弃矿山概况
简述图斑面积、范围、开采矿种、矿山地物类型、开采方式、植被类型等。
D.2.3 评估区生态状况
阐述评估区内地质灾害隐患、水土污染、景观协调性、土地损毁程度、生态环境是否向好以及周围环境适配程度等生态状况。
D.3 自然恢复现状评估
通过综合分析,对地质灾害、水土污染、景观协调、植被覆盖度、植被群落等指标进行评估研判。并说明是否具备自然恢复的水土环境、植被自然恢复是否呈正增长趋势、 自然恢复后地类等内容。
D.4 结论及建议
D.4.1 评估结论
根据自然恢复评估指标和自然恢复适宜性评估指标,给出废弃矿山自然恢复评估的结论,明确废弃矿山是否属于自然恢复区或适宜采用自然恢复方式进行修复的区域。
D.4.2 管护措施及建议
阐明评估区后期管护工作、人工干预措施等建议。
D.5 附表
附表包括下列表格(详见 DB21/T 3702-2023):
a) 自然恢复评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表;
b) 自然恢复评估区生态样地调查表;
c) 自然恢复区综合判定表。
D.6 附图
附图包括下列图件:
a)评估区前后期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图(红线标示图斑范围,绿线标示自然恢复评估区范围,至少提供后期)。
b)评估区照片集(每个图斑现场照片包括远近景6 张,反应全貌和局部恢复状况,带坐标位置、时间、拍摄方位角信息)。
参 考 文 献
[1] GB/T 38360-2019 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
[2] 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科尔沁沙地歼灭战和荒漠化综合防治行动方案 (2023-2030年) [Z].2023
[3] 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Z].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