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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50/ 1997—2026
临江河流域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6 - 04 - 08 发布 2026 - 10 - 01 实施
重 庆 市 生 态 环 境 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封丽、吴进、余义昌、樊卫国、高军、陈婷婷、张勇、宋丹、彭枫、郑强、侯长容、陈渝、李勉、姚源、廖伟伶、唐嘉、陈爱玲、张可、肖入峰、李子未、杨绍东、姚远、高年。
临江河流域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临江河流域内工业企业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临江河流域内工业企业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中未作规定的水污染物,执行现行国家或重庆市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97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 HJ 1083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
HJ 1309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临江河流域 Linjiang River watershed
临江河干流、支流及周边向其汇水的集水范围,临江河流域范围见附录 A。
3.2
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concentrated industrial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外,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工业集聚区 (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等。
3.3
现有排污单位 existing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3.4
新建排污单位 new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3.5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6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新建排污单位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表 1 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 现有排污单位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 24 个月后,执行表 1 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当企业废水排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对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允许企业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协商间接排放的,若企业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通过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排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某项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则以该限值作为间接排放限值。未协商的指标执行表 1规定的间接排放限值。
4.4 当企业废水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氟化物执行表 1 规定的直接排放限值。
4.5 排污单位应使用先进技术,减少新鲜水使用量,提高废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续)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排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排污许可管理、《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及 HJ 1083 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自行监测数据。
5.2 排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排污许可管理及 HJ 1083 等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具体要求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排污许可证规定执行。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5.3 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点设置与采样方法应按 HJ 91.1、HJ 493、HJ 494、HJ 495 的有关规定执行。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排污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4 排污单位应按照 HJ 819、HJ 978、HJ 1083 等有关规定执行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频次。
5.5 水污染物的分析测定应采用表 2 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2 水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6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
6.1 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 HJ 91.1 的规定,并按照 GB 15562.1 和《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有关规定,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设置污水排放口标志牌。
6.2 排污单位应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文件和 HJ 1309 等规定,对入河排污口开展规范化建设。
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文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可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本文件要求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7.2 排污单位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在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均应遵守本文件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7.3 对执行协商约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间接排放限值,排污单位应将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和协商的排放限值报送区县(自治县)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依法载入排污许可作为监督管理依据。
7.4 重点排污单位应在厂区门口等公众易于监督的位置设置显示屏,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布水污染物排放数据和其他环境信息。
7.5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现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应当在本文件实施之日前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
7.6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新发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重庆市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相应要求。
附 录 A
(规范性)
临江河流域范围
表 A.1 临江河流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