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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 1976-2026 “山城有信”市场监管平台应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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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语言: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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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地方标准规范
关键词:山城   市场监管   DB50   1976   2026
资源简介

  ICS 35.020 CCS L 00

  DB50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50/T 1976—2026

  “山城有信”市场监管平台应用规范

  2026 - 04 - 08 发布 2026 - 07 - 08 实施

  重庆 市 市场监 督 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馨、贺晓溶、李宗楠、谢非、蒲小敏、 肖洪波、邱克斌、麻飞、万科、张渝琳、熊伟頔。

  “山城有信”市场监管平台应用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 山城有信 ”市场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应用的功能架构、场景应用、数据应用、平台运营改进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消费者、经营主体、第三方、监管人员对“ 山城有信 ”市场监管平台的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240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GB/T 28827.3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 第3部分 :应急响应规范

  GB/T 28827.6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 第6部分 :应用系统服务要求

  GB/T 35273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GB/T 37973 信息安全技术大数据安全管理指南

  GB/T 3978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基本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山城有信”市场监管平台 "Shan Cheng You Xin" Market Regulation Platform

  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信息公示为手段,信用监管为核心,惠民助企为目的,具备多主体适配的场景化应用功能,集成信用查询、产品溯源、风险警示、消费维权、政策服务等功能的智慧监管应用。

  3.2

  “山城有信”二维码 "Shan Cheng You Xin" QR Code

  “山城有信”码 "Shan Cheng You Xin" Code

  基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统一制定的经营主体赋码规则,为每个经营主体生成专属唯一标识,实现扫码获取对应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并能够关联查询其相关的重点商品信息与重点人员信息等功能的二维码。

  3.3

  经营主体 operating entity

  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3.4

  第三方 third party

  与经营主体存在管理或协作关系的组织或机构,包括协会商会、孵化园、产业园、商圈等。

  4 功能架构

  4.1 架构组成

  功能构架由一码查信用、一码查源头、一码查警示、一码保维权、一码知政策等板块组成。

  4.2 一码查信用

  4.2.1 平台应基于经营主体注册登记、监督管理、执法办案等数据库,提供通过扫“ 山城有信 ”码或输入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实现基本信息快速查询与展示的功能,包括登记注册、行政许可(备案)、年度报告、电子证照、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投诉举报、抽检结果、双随机抽查结果等信息,并适时更新。

  4.2.2 平台对经营主体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基于信用风险结果将经营主体标注为 A、B、C、D 类,并用红、黄、绿三色码直观呈现企业信用风险状态。

  4.2.3 平台通过雷达图、趋势图等,呈现经营主体经营状态,与同行业、同类主体生命周期等特征。

  4.3 一码查源头

  4.3.1 针对食品、特种设备等重点监管领域,基于相关的官方应用基础数据,建立产品溯源体系,实现产品追溯。

  4.3.2 对于食品,可通过扫描“ 山城有信 ”码或输入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获取商品基础信息、批次信息、检验信息、商品流转信息等内容。

  4.3.3 对于特种设备,可通过扫描“ 山城有信 ”码或输入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获取设备品种、设备代码、使用场所、安管人员、维保情况等信息。

  4.4 一码查警示

  4.4.1 平台定期公示限制任职人员、餐饮行业从业人员违法警示人员、禁业人员等名单,包括姓名、失信行为、惩戒方式等内容;公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执业药师等名单,包括作业(执业)项目、批准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对上述重点人员所涉及的经营主体,通过信息查询、弹窗提示、远程预警等方式发布警示信息。

  4.4.2 平台应对重点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和警示发布。

  4.5 一码保维权

  4.5.1 该板块对接全国 12315 公示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全文统一此名称)投诉渠道,整合商场、楼宇等第三方维权资源,形成统一的维权入口。

  4.5.2 受理用户在线开展投诉举报相关事宜,启动投诉举报处置流程,针对投诉实施云调解。

  4.5.3 平台应公示全国 12315 公示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已依法依规处置投诉举报的结果。

  4.5.4 消费者对经营主体开展消费评价,所属管理方可对其进行第三方信用评价。

  4.5.5 对商品比较试验、消费提示警示、消费调查体察、典型案例等消费知识进行公开。

  4.6 一码知政策

  公开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办事指南、惠企政策等信息,采取弹窗宣传、首页展示、信息查询等方式,便利用户及时准确获取相关信息。

  5 场景应用

  5.1 消费者

  5.1.1 政策查询

  消费者可在平台上查询与消费环境相关的法规政策,消费知识,了解特殊领域的消费知识,如化妆品、校外培训机构等。

  5.1.2 信息查询

  5.1.2.1 消费者可以通过平台查询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信用信息、监管信息、重点商品溯源信息、重点人员警示信息等。

  5.1.2.2 消费者通过特种设备和食品等重点商品的溯源信息,可以查询到商品的源头信息、使用信息、维保信息等。

  5.1.2.3 通过投诉公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查看有关经营主体投诉举报处理结果。

  5.1.3 消费维权

  消费者可以通过“ 12315 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 ”、“第三方维权 ”等多种途径进行维权。

  5.1.4 经营评价

  消费者可以对经营主体经营服务进行评价。

  5.2 经营主体

  5.2.1 政策查询

  5.2.1.1 经营主体可通过平台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5.2.1.2 经营主体可通过平台了解助企纾困、办事指南等惠企政策。

  5.2.2 数据查询

  可通过平台查询合作经营主体的相关信息、重点人员的信用信息、同行业经营主体数量、存活周期等情况。

  5.2.3 年报公示

  5.2.3.1 经营主体可利用平台的远程提示功能,及时接收市场监管部门年报提醒等信息。

  5.2.3.2 经营主体可根据年报指南,通过平台按照规定完成年报填报公示。

  5.2.3.3 经营主体可根据数据校验结果和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年报数据;在年报规定时间结束后,可补报相应年度年报。

  5.2.4 自主承诺

  5.2.4.1 经营主体需自主承诺所销售的食品安全与卫生管理,包括与食品原料控制、采购规范、场所卫生、从业人员健康等相关的承诺。

  5.2.4.2 经营主体需自主承诺服务质量管理与顾客满意,包括与服务提供、服务创新、问题处理、服务态度、顾客满意度等相关的承诺。

  5.2.4.3 经营主体需自主承诺商品质量与价格诚信管理,包括与商品进货、质量控制、价格管理、广告宣传、售后服务等相关的承诺。

  5.2.4.4 经营主体需自主承诺法律合规与诚信经营,包括与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权益、公平竞争、职业道德建设、接受监督等相关的承诺。

  5.2.4.5 经营主体需自主承诺安全管理与场所维护,包括与场所管理、消防安全、禁止非法活动等相关的承诺。

  5.2.5 信用修复

  5.2.5.1 经营主体可在平台上查询了解自身信用状况。

  5.2.5.2 经营主体可利用平台的远程提示功能,及时接收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提醒等信息。

  5.2.5.3 经营主体可根据信用修复指南,通过平台提交严重违法失信信用修复、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等申请。

  5.2.5.4 平台实时公开信用修复结果,经营主体可据此开展经营活动。

  5.2.6 政企互动

  5.2.6.1 经营主体可通过平台查询产品抽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专项整治等监管结果。

  5.2.6.2 经营主体接收市场监管部门远程监管提示、函询,就需说明的问题、整改情况相关材料进行上传反馈。

  5.2.7 对外宣传

  5.2.7.1 经营主体应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等显著位置展示“ 山城有信 ”码,展现自身良好形象,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5.2.7.2 经营主体可在经营、商务等活动中,运用平台中的主体资格、完成年报、信用良好等信息,展示自身良好形象。

  5.3 第三方

  5.3.1 政策查询

  第三方可通过平台了解市场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惠企政策、业务操作等。

  5.3.2 入驻参考

  第三方可将平台上公开信息作为经营主体入驻资格参考,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许可、行政处罚、信用奖惩、信用分级等。

  5.3.3 等级评价

  第三方结合平台已有基本信息、信用信息、监管信息,以及自身掌握的其他信息,建立信用评价指标,对入驻商户进行等级评定,并动态调整,实施内部差异化管理。

  5.3.4 制度管理

  第三方可上传第三方内部管理制度,向社会展示其合规运营的规范流程与管理体系。

  5.3.5 自律公约

  5.3.5.1 第三方可上传对入驻商户的管理规则和自律公约。

  5.3.5.2 第三方可根据自律公约和自主承诺督促入驻商户诚信经营、依法经营。

  5.3.6 日常管理

  第三方可对入驻商户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依托平台归集信息,及时反馈发现问题、潜在风险、意见建议,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整改。

  5.4 监管人员

  5.4.1 普法宣传

  5.4.1.1 监管人员可按权限、规定在平台上传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惠企政策、便民指南等。

  5.4.1.2 监管人员可通过平台直接查询服务、监管、执法所需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5.4.2 远程监管

  监管人员利用平台对经营主体进行远程监管,向特定的经营主体发送行政提示和风险警示,点对点发布函询和质询,督促经营主体守法经营,减轻经营主体迎检负担、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包括但不限于年报提示、信用修复提示、注册资本认缴到期提示、经营场所核查、经营主体合规指引等。

  5.4.3 专项整治

  5.4.3.1 监管人员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工作安排,结合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制定专项整治任务,明确监管目标、监管方式和时间安排,实施监管对象排重工作。

  5.4.3.2 监管人员按照监管任务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对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人员资质、经营行为等进行实地核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取证并录入平台。

  5.4.3.3 监管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分类处理,包括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措施,同时将处理结果录入平台,实现监管闭环。

  5.4.3.4 监管人员通过平台将监管结果反馈给经营主体,告知其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

  5.4.4 信用监管

  5.4.4.1 平台通过经营主体信用评级和风险等级指标,为经营主体标注红码、黄码、绿码,展示其生命周期图,在平台中显示经营主体的“健康 ”状态,针对经营主体的健康状态提示,实施线下差异化监管。

  5.4.4.2 平台根据经营主体的经营状况动态调整信用信息,同步更新平台中经营主体的“健康 ”状态。

  5.4.4.3 平台通过消息发布功能向经营主体发送温馨提示和信用风险警示,提醒其关注信用情况,整改经营行为。

  6 数据应用

  6.1 数据归集与整合

  6.1.1 通过平台,归集和整合全市市场监管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投诉举报等各类数据资源。

  6.1.2 在遵循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下,对各辖区内的一线市场监管数据进行采集和录入,按照统一的数据格式,将日常监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及时上传至平台。

  6.2 数据分析与应用

  6.2.1 可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平台中的海量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和分析,建立经营主体信用风险评估模型、行业风险预警模型等。

  6.2.2 根据数据分析结果,精准识别经营主体的信用风险和行业风险,提前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实现从“事后监管 ”向“事前预警 ”转变。

  6.2.3 通过数据关联分析,发现经营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和潜在风险,对关联企业采取协同监管。

  6.3 信息安全保障

  6.3.1 建立健全平台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采集、存储、传输、使用、共享等环节的安全责任和操作规范。

  6.3.2 应建立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依据数据的属性、用途和安全影响程度,对平台内的数据进行科学分类和安全等级划分。

  6.3.3 按照下列要求对平台进行网络安全防护,采用网络安全技术和设备,对平台进行实时监测和防护,及时发现和处置网络安全威胁:

  a) 平台数据安全应符合 GB/T 37973 的规定;

  b) 平台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应符合 GB/T 22240 的规定,并通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测评;

  c) 平台应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应符合 GB/T 35273 的规定;

  d) 平台的运行维护应符合 GB/T 28827.3 和 GB/T 28827.6 的要求;

  e) 平台使用密码技术保障通信的完整性、保密性、身份真实性等内容应采用符合 GB/T 39786 的要求。

  6.3.4 对平台上涉及经营主体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予以保护,未经经营主体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公开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7 平台运营改进

  7.1 消费者、经营主体、第三方、监管人员可对平台应用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映,反馈意见建议。

  7.2 定期从平台的数据质量、监管效率、监管效果、用户(消费者、经营主体、第三方、监管人员)的满意度等多个维度,对平台应用成效进行评估。

  7.3 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平台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持续优化平台功能和应用流程。

下载地址
DB50/T 1976-2026 “山城有信”市场监管平台应用规范资源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