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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HAEPI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产 业 协 会 团 体 标 准
T/SHAEPI 029—2026
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技术指南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inspection and source tracing of sewage outfalls into surface
water bodies
2026-03-16 发布 2026-04-16 实施
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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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制。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普适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纺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康营环境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建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垄中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静、钱晓雍、洪祖喜、张宗和、张辉、种振涛、杨磊、徐冰、曹勇、王国良、李丹、库英冰、张莹、徐旻辉、郭超颖、卢聪、石匡迪、房豪杰、孙斌、屈铭志、高慧敏、吴晓伟。
本文件首批承诺执行单位: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普适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纺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康营环境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建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垄中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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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技术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工作流程、前期准备、排查溯源和结果登记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及排污口信息动态更新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836. 1 爆炸性环境 第 1 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HJ 1233 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规范
HJ 1234 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无人机遥感解译技术规范
HJ 1310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
HJ 1313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溯源总则
CJJ 6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CJJ 181 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入河排污口 sewage outfalls into surface water bodies
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来源:HJ 1310—2023 ,2.4]
3.2
入河排污口排查 inspection of sewage outfalls into surface water bodies
采用人工排查或技术排查方式,对入河排污口进行识别确定的工作。
[来源:HJ 1310—2023 ,3.3. 1 ,有修改]
3.3
入河排污口溯源 source tracing of sewage outfalls into surface water bodies
通过资料查找、人工溯源、技术设备探查等方式,查找入河排污口污水来源,明确排口类型,确定责任主体的过程。
[来源:HJ 1310—2023 ,3.3.7 ,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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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水下入河排污口 sewage outfalls into surface water bodies below water surface
水下入河排污口为在排查或溯源时排查出的淹没或半淹没在水面下的排污口。
4 工作流程
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前期准备、人工排查、技术排查、资料溯源、人工溯源、技术溯源和结果登记等,具体工作流程见图1。
图 1 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流程
5 前期准备
5.1 资料收集
收集相关资料,包括河道水文资料、相关审批/备案文件,排查范围内的空间矢量数据,污染源普查及环境统计结果,城镇排水管网分布或普查结果,土地利用数据,以及已开展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成果等。
5.2 实地踏勘
针对拟排查河道,对河道岸线与地形、周边环境等开展现场踏勘,初步确定排查拟采用的技术与装备,形成排查、溯源工作思路。
5.3 方案制定
在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等基础上,根据工作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文件,制定排查溯源工作方案,
T/SHAEPI 029—2026建立排查溯源方法与技术路线。
5.4 人员及培训
排查溯源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排查溯源专业技术人员,并应开展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
5.5 配备设备
根据需要配备排查溯源设备和工具,常用设备和工具清单见表1。
表 1 常用设备和工具清单
6 排查溯源
6.1 概述
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分排查和溯源两个阶段。两个阶段可以同步开展,也可分步实施。在排查阶段,对易于识别污水来源的入河排污口,推荐排查与溯源同步开展;对于现场情况复杂、难以快速准确识别污水来源的入河排污口,推荐先开展排查,在河道排查结束后通过相关技术手段溯源。
6.2 一般规定
溯源工作应以确保现场人员人身安全为前提。人工进入管道现场作业的,应注意防范中毒、缺氧、燃爆、淹溺、坍塌以及掩埋等安全风险,符合 CJJ 6 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有关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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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 2 人。现场溯源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应符合 GB/T 3836. 1 有关规定。
6.3 入河排污口排查
入河排污口的排查分为人工排查和技术排查,人工排查包括沿岸步行排查和随船排查,技术排查包括无人机排查和无人船排查。
6.3.1 排查时间
排查工作应尽可能选择在河道水位低、冬季植被枯萎时段开展,避免因河道水位高、植物遮挡等原因造成排查工作困难及排污口漏查等问题。
6.3.2 人工排查
排查作业必须至少两人协同,全程配备并正确穿着救生衣等安全防护装备,且作业期间应始终保持人员在相互可视范围内。人工排查方式具体如下:
a) 沿岸步行主要操作方法如下:
1) 对于方便沿岸行走,两岸距离相对较近,可以观察到河对岸排污口,并且沿岸水生植物稀疏、不遮挡视线的河道,优先采用沿岸步行排查;
2) 排查时两人一组,分别在河道一侧沿河步行,观察河对岸是否存在管道、沟、渠等可能的排污通道,同时还需拨开沿岸植物,观察本侧是否有排污口。对于发现的可疑排污口,两人互相配合,结合周边环境,判定是否为排污口。
b) 随船排查主要操作方法如下:
1) 对于难以沿岸行走,或两岸距离过宽、无法通过目测观察到对岸排污口,或有较多沿岸水生植物遮挡的河道,优先采用随船排查;
2) 排查时两人一组,随船开展排查。船舶根据河道实际情况,从河道起点尽可能贴近一侧岸边慢速行驶,到达终点后,再调头沿另一侧河岸慢速驶回起点,完成一个来回。在随船排查时,需拨开沿岸植物,观察是否有入河排污口。
6.3.3 技术排查
对于水下排污口或岸线无法直接抵达的区域,可采用技术手段辅助开展排查作业。技术排查方式具体如下:
a) 无人机排查方式,可分为:
1) 无人机航测是以人工遥控的方式沿河进行航测作业,观察是否存在入河排污口。无人机航测工作应满足 HJ 1233 、HJ 1234 要求;
2) 无人机搭载红外热像仪是通过无人机搭载红外热像仪在河道上空飞行,热像仪探测因污水排入而形成的与河水温度不同的异常区域,并在热图像上呈现出与其他区域不同的颜色或灰度,从而帮助排查人员快速、准确地发现潜在的排污口位置;
3) 无人机搭载光谱分析仪是通过无人机搭载光谱分析仪在河道上空飞行,对不同区域的水体进行光谱扫描,通过对比不同区域的光谱数据,可以快速找到污染物浓度异常的区域,结合岸线、周边环境及管线资料分析,进而判断入河排污口的位置。
b) 无人船排查方式,可分为:
1) 无人船搭载侧扫声呐是在无人船底部搭载侧扫声呐,以人工遥控的方式沿河岸进行侧扫作业,通过专业的声呐成像软件使回传的声波数据模拟影像化,判断是否存在水下疑似入河排污口。排查时结合岸线、周边环境及管线资料,进一步判断水下入河排污口;对于较窄河道,声呐图像可以同时显示两岸岸线的情况,可沿河中心同时侧扫两侧,对于河道较宽,或声呐单侧安装在侧面,声呐图像只能显示一侧岸线的情况,无人船应沿两岸各侧扫一遍;
2) 无人船搭载水质传感器技术是在无人船底部搭载水质传感器,以人工遥控的方式沿河岸进行走航式监测,通过河道水质数据的实时变化,进一步判断水下入河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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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排查技术选择
6.3.4 非排口判定
以下几类排口为非入河排污口,不纳入排污口排查溯源范围,具体见表3。
表 3 上海市非入河排污口类型
6.4 入河排污口溯源
入河排污口溯源是通过现场调查、技术手段和综合分析等方式,追踪排水来源,明确排污口类型及责任主体等,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命名和编码。常用溯源方法包括现场调查、资料分析、逆流追踪等。
6.4.1 现场调查
根据排查阶段获取的排污口尺寸、晴天流水情况、流水水量、流水气味及水质等基础信息,调查排污口周边环境,包括工业企业、居民区、农田与养殖场等情况;开展相关人员访谈,包括当地居民、企业员工、河道养护人员或环保网格员等,获取历史排污信息及线索,初步确定排水路径及污水接入点。
对于晴天流水或能采集到上游检查井中污水的排污口,可采用水质监测辅助溯源,以确定污水的来源和性质。监测方法包括水质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两种,监测因子为pH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在工业集聚区,根据区域工业企业类型,监测相应的特征污染物因子。
6.4.2 资料分析
收集河道入河排污口历史排查成果、区域相关规划、企业排污许可证、排污口审批/备案文件和城镇排水管网图等资料,分析判断排污口与管网系统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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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逆流追踪
以管线入河的位置为起点,按照先干管后支管的顺序,查找并观察沿线检查井,追踪管道走向及水流方向,逐步向上游进行溯源。地面目视无法满足溯源要求时,宜采用管道检测仪器进行探查,必要时可人工进入管道内部溯源。管道检测要求参照 CJJ 181。
6.4.4 技术溯源
常见技术溯源方法包括管道潜望镜、染色试验、烟雾试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探地雷达、同位素解析和水质指纹等。各方法定义、适用范围、技术要点和限制因素等参见附录 A 。HJ 1313中提到的其他方法及技术要求可参照实施。
6.4.5 同步排查溯源
对于能直接判断排污口类型和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宜实施同步排查溯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a) 对于农田或林区旁边,能够直接判断为农田退水或林区排水的入河排污口;
b) 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场附近入河排污口;
c) 港口码头范围,能够直接观察出、或询问出是用于排放港口码头的雨水或污废水的入河排污口;
d) 市政泵站的入河排污口;
e) 封堵排口;
f) 临河在建工地的入河排污口;
g) 自来水管道泄压排水口、蓄水设施排口、地表水自动监测站排口等明显能看出污水来源的排污口;
h) 根据已有资料能够判断排口类型和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
6.4.6 入河排污口分类
入河排污口经过排查溯源后,对排污口的类型重新确定分类,并按照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命名和编码。入河排污口三级分类,可分为4大类22中类37小类,详见表4。
表 4 入河排污口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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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
通过溯源明确排污口责任归属,按照排污口类型确定责任主体,具体见表5。
表 5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
7 排查溯源结果登记
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的结果应登记到排污口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排口名称、行政区划、详细地址、入河(海)方式、周边环境、污水疑似来源、排水特征、异常状况、水质水量同步检测结果和排污口及周边照片等信息。一个入河排污口有多个污水来源的,应根据排水量、污染物排放量明确该入河排污口主要责任主体,并在登记溯源结果时予以标记。两区交界处入河排污口的溯源要求相关区协作完成,确定责任主体,涉及跨区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以主要责任主体所在区为排污口的责任区。排查溯源信息填报应符合排污口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说明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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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
入河排污口常用技术溯源方法
入河排污口常用技术溯源方法见表 A. 1。
表 A. 1 入河排污口常用技术溯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