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学兔兔标准下载网,学习、交流 分享 !
返回首页 |ICS 13.020.10 CCSZ05
T/SHAEPI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产 业 协 会 团 体 标 准
T/SHAEPI 030—2026
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技术指南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categorized rectification of sewage outfalls into surface
water bodies
2026-03-16 发布 2026-04-16 实施
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发 布
T/SHAEPI 030—2026
T/SHAEPI 030—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GB/T 1. 1—2020)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纺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建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普适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康营环境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亦清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辉、钱晓雍、陈静、洪祖喜、赵振、杨青、张宗和、种振涛、徐冰、宋召凤、杨磊、王国良、陈昱霖、顾敏燕、卢聪、房豪杰、于芬、屈铭志、高慧敏、李强、石匡迪、李晶晶。
本文件首批承诺执行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纺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建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普适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康营环境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亦清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T/SHAEPI 030—2026
引 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6号) 以及《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沪环水〔2021〕19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动态销号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文件。
T/SHAEPI 030—2026
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技术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总体要求、工业排污口整治技术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整治技术要求、农业排口整治技术要求、其他排口整治技术要求和入河排污口销号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和销号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J 1308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整治总则
HJ 1309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规范化建设
HJ 1310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
HJ 1386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设置
DB 31/1405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入河排污口 sewage outfalls into surface water bodies
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来源:HJ 1310—2023 ,2.4]
3.2
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 categorized rectification of sewage outfalls into surface water bod ies
对存在设置不合法、排污不合规和建设不规范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根据排污口分类实施依法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等活动,直至符合要求的工作。
[来源:HJ 1310—2023 ,3.3.8 ,有修改]
3.3
清理合并 clean-up and consolidation
指将分散的入河排污口通过工程或管理手段进行关闭或整合归并的工作,其中,清理是指将排污口封堵或拆除,合并是指将两个及以上排污口归并为一个排污口。
3.4
入河排污口销号 de listing of sewage outfalls into surface water bodies
T/SHAEPI 030—2026
对已完成分类整治的入河排污口,由排污口责任主体申请,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认定完成整治,经区政府或相关区域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并上传排污口管理信息系统,排污口完成闭合管理的工作。
4 总体要求
4.1 一般要求
入河排污口分类名称和定义见《上海市入河(海)排污口现场排查溯源工作手册(试行)》(沪环水〔2022〕45号) 。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和其他排口分别参照本文件5. 1~
8.3要求予以依法取缔、清理合并或规范整治。
4.2 标识牌设置
需要保留的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以及其他排口中的港口码头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等应设置标识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实现“一口一码 ”,便于日常监管和公众监督,标识牌的形式和内容应符合 HJ 1309 、HJ 1386 和本市相关规定。
4.3 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设置
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如期完成设施的建设、联网和备案,实现排污口精准、规范管理。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要求参照 HJ 1309 规定。
4.4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老旧破损、排水不畅和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应参照 HJ 1308 规定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更新维护设施和按规定设置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
4.5 工作流程
4.5.1 确定整治对象。在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基础上,分析区域内排污口存在的问题,形成需开展整治的问题排污口清单。
4.5.2 制定整治方案。统筹入河排污口分布状况等信息,编制整治方案,明确分类整治具体要求、资金投入、组织方式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合理安排时序,建立健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长效管理制度等,整治方案编制大纲可参照 HJ 1308 。整治方案应附排污口“一口一策 ”整治表(见附录A),明确每个需要整治排污口的整治措施和完成时限等。
4.5.3 实施分类整治。根据排污口分类,按照依法取缔类、清理合并类、规范整治类的要求, 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
4.5.4 开展动态销号。对完成整治符合销号要求的排污口,按程序予以销号,并纳入排污口台账管理。对不符合销号要求的排污口进行再整治、再销号。
4.5.5 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流程见图1。
T/SHAEPI 030—2026
图 1 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流程图
5 工业排污口整治技术要求
5.1 依法取缔类
5.1.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应依法关闭或搬迁,永久封堵或拆除排污口门,确保不再具备出流条件。
5.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排污口,应依法取缔,永久封堵或拆除排污口门,确保不再具备出流条件。
T/SHAEPI 030—2026
5.2 清理合并类
5.2.1 在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矿企业、其他企事业单位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能够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的,应纳管并清理排污口;对于因管网建设滞后或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不足导致收集范围内污水无法纳管处理的,应制定管网建设或者新增污水处理设施的实施计划,明确实施主体、完成时限;过渡期内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由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管辖权限告知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5.2.2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内现有工矿企业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
5.3 规范整治类
5.3.1 存在超标排放的工矿企业排污口,应通过污水处理工艺调整/升级改造,或强化污水处理管理,确保排污口达标排放。
5.3.2 不符合排污许可要求排放污水的排污口,应按照核发给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相关要求落实整改。
5.3.3 禁止通过雨水口排放污水,工矿企业及工业园区未实现雨污分流或雨污分流不彻底、雨洪排口晴天排水的,应实施雨污分流改造,确保雨水口晴天不排水,雨天不排污。初期雨水治理应按排污许可证及相关行业标准要求执行。责任主体宜在厂区内张贴雨水管网平面布置图,明确初期雨水收集出路、雨水排向,便于监管和群众监督。
6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整治技术要求
存在不稳定达标或超标排放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通过污水处理设施改造、优化污水处理工艺或运行管理方式等措施,实现尾水稳定达标排放。
7 农业排口整治技术要求
7.1 依法取缔类
7.1.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
7.1.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已设置排污口的应将排污口外引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养殖尾水不具备外引排放条件或无法做到养殖尾水内循环的,应依法取缔。
7.1.3 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的农业排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取缔。
7.2 清理合并类
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宜结合都市现代农业建设、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等项目,对水产养殖排污口进行整合优化,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规范的排污口。
7.3 规范整治类
按照要求实施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规范排污口设置,尾水排放应符合 DB 31/1405 规定。
8 其他排口整治技术要求
8.1 依法取缔类
8.1.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千人以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 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的排污口等,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取缔。
T/SHAEPI 030—2026
8.1.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已设置排污口的应将排污口外引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养殖尾水不具备外引排放条件或无法做到养殖尾水内循环的,应依法取缔。
8.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排污口,应依法取缔。
8.2 清理合并类
8.2.1 在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等,污水应纳管,并清理排污口;对于因管网建设滞后或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不足导致收集范围内污水无法纳管处理的,应制定管网建设或者新增污水处理设施的实施计划,明确实施主体、完成时限。
8.2.2 对河道水质影响较大的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应予以清理合并,可结合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河道综合整治等项目开展清理或尾水就地就近实现资源化利用。具体整治要求如下:
a)对于规划保留村的农户按照人口规模、集聚程度和水量波动等情况分级选择治理路径:
1)人口规模大于 1000 人或人口变化波动较大的,且距离市政管网较近,宜优先纳管处理,无纳管条件的应集中处理;
2)人口规模在 200~1000 人之间的,应综合考虑建设和运维成本,选择集中处理或纳管处理;
3)人口规模在 50~200 人之间的,应综合考虑消纳条件和农民意愿,选择集中处理或资源化利用;
4)人口规模在 5~50 人之间的,宜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也可选择分散处理,无设施建设条件的,可采取生态管控;
5)人口规模小于 5 人的,宜资源化利用或生态管控。
b)对于非规划保留村的农户按照撤并计划分级选择治理路径:
1)纳入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近期(2028年前)实施计划的,宜生态管控;
2)纳入远期撤并计划或无明确撤并计划的,可建设资源化利用设施或租赁移动式处理设施。
8.2.3 30 亩以下水产养殖场尾水超标排放或者排污通道不规范的,结合《上海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5年)》要求逐步进行清退,并清理排污口;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宜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8.2.4 对具有多个退水排口的种植区,有条件的宜结合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对退水排口进行整合优化,优先清理非固定种植业退水排口,因地制宜通过水路改造,实现退水排口合并。
8.2.5 存在污水渗漏情况的现状封堵排口,应查找渗漏污水的来源,从源头做好治理。
8.2.6 存在借道排污、管道坍塌等现象或其他安全和环境风险隐患的废弃排口,应进行清理或加强管控。
8.3 规范整治类
8.3.1 30 亩及以上、100 亩以下水产养殖场尾水超标排放或者排污通道不规范的,逐步推进规模化养殖,规范排污口设置,按要求实施养殖尾水治理,尾水排放应符合 DB 31/1405 规定。
8.3.2 码头应落实雨污分流,码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冲洗废水等污废水应优先纳管排放,暂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应采用处理后回用或抽运(仅限生活污水,并在绿化市容部门指导下进行)方式处理,不得直接向水体排放。装卸煤炭、矿石、油气化工、易扬尘及其他涉及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存在污染风险的码头初期雨水应作为污水收集处理。
8.3.3 对于无法稳定达到排放标准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应分类做好现有处理设施优化改造,确保达标排放。
8.3.4 市政泵站排口整治要求具体如下:
a)分流制地区存在晴天排水的市政雨水泵站排口,在保证防洪泄涝、城市安全的前提下,应开展雨污混接错接管网改造和管道沉积物清理,加强管网养护,杜绝晴天排水问题;市政雨水泵站排口雨天排水水质宜开展监测,发现水质异常的应及时查找原因,雨后应及时清捞固体漂浮垃圾,无明显漂浮垃圾流入河道;
T/SHAEPI 030—2026
b)合流制地区市政泵站在满足管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参照《上海市合流制泵站雨天溢流管控要求(试行)》(沪环水〔2025〕134号)等要求,尽量提高截流倍数,减少雨污混合水放江量,合流制泵站年均溢流频次控制率宜按相关要求保持在 85% 以上并逐步提高。
8.3.5 存在晴天排水的其他城镇雨洪排口,应开展进一步溯源工作,发现管网存在雨污混接错接的,在保证防洪泄涝、城市安全的前提下,开展雨污混接错接管网改造和管道沉积物清理,加强管网养护,杜绝晴天排水问题。
8.3.6 规模化种植业退水排口(100 亩及以上,生产企业、专业化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责任主体较为明确的种植业退水排口)整治要求如下:
a)做好源头控制,推广科学施肥等绿色生产方式,探索种养结合循环农业模式,优化生产布局,提高化肥利用率、减少农田氮磷流失,减少入河污染物量;试点设置规范化退水排口和开展种植业面源污染监测与评估;
b)做好过程拦截,宜结合生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探索运用生态拦截技术等新手段,开展农田灌排系统生态化改造,推进农田排水循环利用;有条件的农田可建设生态拦截系统,通过增设节制坝、透水堰等辅助工程措施延长退水在沟渠中的滞留时间,在沟渠内种植生长迅速、氮磷吸收能力强的水生植物,结合填料基质的吸附作用及微生物的降解功能,协同提升对氮、磷等污染物的拦截与净化能力;
c)做好末端治理,因地制宜探索运用以下治理模式:
1)全封闭型,在具备水源保障和回用条件的区域,构建“生态沟渠+节水灌溉+生态蓄水塘 ”系统,实现退水内部循环利用;
2)半封闭型,采用“生态沟渠+生态塘+受纳水体 ”模式,退水经多级净化后排放;
3)开放型,在临近清洁水体区域,采用“生态沟渠+河岸生态缓冲带 ”模式,强化退水入河前的自然净化功能。
8.3.7 排污口周边考核断面不能稳定达到其水质目标,或者水生态环境质量有特别要求的,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水质目标要求、相关排污口情况,明确各排污口整治和管控要求。
8.3.8 其他存在问题的排污口,可结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河道综合整治、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措施统筹开展规范整治。
9 入河排污口销号要求
9.1 销号条件
需要整治的排污口责任主体已按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a)制定“一口一策 ”整治方案并完成整治;
b)在排污口管理信息系统完整提交“一口一档 ”内容;
c)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中的港口码头、水产养殖、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等需要监测的排污口,整治完成后应开展过监测,且监测数据符合要求。
9.2 销号流程
9.2.1 经排污口责任主体申请,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认定完成整治,经区政府或相关区域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并上传排污口管理信息系统后,排污口即完成销号。
9.2.2 对未达到整治要求的排污口,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重新整治后再次申请销号,直至确认达到整治要求后予以销号。
9.2.3 对完成整治的排污口认定原则如下:
a)对于依法取缔类排污口,经判定污水产生端已完成整改,排污口经封堵或拆除,已不具备排水条件的,可认定为完成整治;
b)对于清理合并类排污口,经判定需清理的排污口已完成封堵或拆除、需合并后保留的排污口已
T/SHAEPI 030—2026
完成规范整治的,可认定为完成整治;
c)对于规范整治类排污口,经判定符合分类整治技术要求和“一口一策 ”整治方案等要求,且监测数据符合要求的,可认定为完成整治。
T/SHAEPI 030—2026
附 录 A
(资料性)
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表
表 A. 1 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