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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 体 标 准
T/SCTX 012—2025
家用电梯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 management standards for residential elevators
2025-12-08 发布 2026-01-01 实施
四川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 发 布
T/SCTX 012—2025
T/SCTX 012—202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为四川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审查批准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本标准由四川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四川中科电梯有限公司、四川北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安达电梯有限公司、成都九信电梯有限公司、赫斯提亚(电梯)上海有限公司、成都乐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瑞赢华西(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嘉宝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升瑞达机械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庞献良、杨大全、傅宜孝、杨鸿、钟青松、韩小兰、孟庆林、丁正伟、尹万国、万波、王宏、兰体根、相洋、王文洪、蔡棂竞、王江海、刘峰、赵维山、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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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梯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家用电梯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急处置与救援应遵守的要求。
1.2 本规范适用于家用电梯的通用管理、技术和安全规范,家用电梯在非单一家庭使用时应依据公众使用电梯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1.3 本规范未考虑下列情况下的附加要求:
a) 在恶劣条件下的使用(如极端的气候、强磁场等);
b) 雷击防护;
c) 须符合特殊规定的运行(如潜在爆炸的环境);
d) 可能导致危险状况的材料的搬运;
e) 主要功能是运输货物;
f) 易于遭受故意破坏;
g) 在制造期间产生的危险;
h) 在火灾期间的消防、疏散和运行;
i) 噪声和振动;
j) 混凝土、石填料、木材或其他基础或建筑物结构设计;
k) 支撑结构的预埋螺栓的设计;
l) 使用 GB 12995《机动轮椅车》定义的机动轮椅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必不可少的条款。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TSG 07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T5002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TSG T7007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TSG T7008 电梯自行检测规则
GB/T 702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术语
GB/T 7588.1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第 1 部分: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
GB/T 7588.2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第 2 部分:电梯部件的设计原则、计算和检验
GB/T 10060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T 18775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修规范
GB/T 21739 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24476 电梯物联网 企业应用平台基本要求
GB/T 24477 适用于残障人员的电梯附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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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4478 电梯曳引机
GB/T 28621 安装于现有建筑物中的新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31821 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
GB/T 33942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34146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运行服务规范
GB/T 42615 在用电梯安全评估规范
GB 50017 钢结构设计标准
GB 5010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 7024、GB/T 7588.1、GB 21240、GB/T 21739、GB/T 34146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家用电梯 residential elevators
安装在私人住宅中,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它也可以安装在非单一家庭使用的建筑物内,作为单一家庭出入其住所的工具,但是建筑物内的公众或其他居住者无法进入和使用。
3.2
现有建筑 existing building
已建成两年以上,正在使用或订购电梯之前已使用过的建筑。
3.3
机械阻止装置 mechanical blocking device
在工作位置时,能保证底坑和轿厢的最小安全空间,以便维修和检查的装置。
3.4
机器空间 machinery space
井道内部或外部放置全部或部分机器的空间,包括与机器相关的工作区域。
3.5
运行服务 running service
电梯设备从交付使用至报废期间,服务组织为满足乘客需要并保障设备正常运行所提供的服务。
3.6
维修 maintenance
电梯设备交付使用后的所有维护和修理。
3.7
维修组织 maintenance organization
具有规定的资格,承担电梯设备维修工作的法人。
3.8
维修人员 maintenance personnel
具有规定的资格,经维修组织委派,承担电梯设备维修工作的人员。
3.9
评估机构 estimation body
具有相应能力,能对电梯实施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的机构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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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计、制造、改造
4.1 设计
4.1.1 在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文件中,应列出引用的标准名称、标准号,采用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还应注明颁布机构。
4.1.2 设计原则、计算、检验:
设计依据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实施的有效电梯制造标准的,如 GB/T 7588.1《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第 1 部分: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GB/T 7588.2《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第 2 部分:电梯部件的设计原则、计算和检验》、GB/T 21739《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28621《安装于现有建筑物中的新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整机和安全部件的设计原则、计算、检验,应满足对应标准条款要求。
a) 设计依据是国际标准、国外标准、行业标准的,整机和安全部件的设计原则、计算、检验应满足对应标准条款的要求;
b) 设计没有依据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的,应有制造厂家自己设定的设计原则、计算、检验标准,并经过厂家和第三方机构验证,设计文件需作为随机资料提供给用户;
c) 设计原则、计算、检验文件,应在整机或部件型式试验时提供给型式试验机构;
d) 电梯产品的设计应当明示电梯整机、安全部件、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寿命;
e) 设计文件要列出重大危险源清单。
4.1.3 土建、配套设施设计:
a) 制造厂家根据用户提供的土建图纸,设计电梯整机布局和部件安装位置,土建不满足制造厂家要求的,用户自行负责土建部分整改,整改方案不得危及房屋建筑安全;
b) 电梯的土建基础、应急救援通道、出入通道及隐蔽工程的设计、选型和配置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满足使用要求;
c) 配套设施包括电源等,由制造厂家提出配套要求,用户自行负责。
4.1.4 制造厂家应在竣工验收后 30 日内将设计文件移交给用户。
4.2 制造
4.2.1 制造厂家应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范围包含家用电梯设计制造安装修理,鼓励制造厂家取得相应电梯制造许可资质或者经过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评估合格。
4.2.2 制造厂家需要满足的资源条件。
a) 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等;
b) 工作场所,包括场地、厂房、办公场地、仓库等;
c) 设备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
d) 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施工方案、检验规程、安装维修指导书等;
e) 法规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4.2.3 质量保证体系。
制造厂家应当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并保持有效实施。
4.2.4 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
a) 制造厂家应当具备保障设备设施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
b) 新产品应在工厂内试安装、试运行、测试,并可委托型式试验机构出具型式试验证书或委托试验报告。
4.2.5 制造厂家对其制造的电梯质量、安全性能负责,保证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同时遵守下列规定:
a) 保证电梯制造采用的材料符合相应的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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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电梯出厂时,应附相应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并在设施显著位置设置安全使用说明、安全警示标志;
c) 制造厂家应明确电梯质量保障范围和期限,对运行质量跟踪调查,对存在的问题或发现的问题实施改进或督促改进,依法和依约履行质量保障义务;
d) 电梯因设计、制造等因素造成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应当立即告知用户停止使用,及时召回。
4.3 改造
4.3.1 电梯的改造,可由原电梯制造厂家、取得电梯制造厂家许可资质或者经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评估合格的单位实施。电梯的改造单位对改造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4.3.2 电梯的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有与电梯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b) 有与电梯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c)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d) 其他资源条件符合 4.2.2 要求。
4.3.3 电梯的改造涉及土建工程的,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并符合验收相关标准要求。
4.3.4 电梯改造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用户。
4.3.5 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修理、改造价值的,用户应当停止使用,进行报废处理。
5 安装、修理、维护保养
5.1 基本要求
5.1.1 从事家用电梯安装、修理、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电梯或家用电梯安装修理,应有完整有效运行的质量体系,确保施工、服务质量。
5.1.2 家用电梯的安装、修理可由原电梯制造厂家、取得电梯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或者经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评估合格的单位进行。从事家用电梯安装的单位应当取得制造厂家的安装委托。
5.1.3 家用电梯安装、修理、维护保养单位聘用的作业人员,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现场施工人员提供雇主责任保险,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作业人员教育培训记录。修理、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5.2 安装修理施工过程管理
5.2.1 家用电梯安装修理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配合经销商、制造单位、设计单位、土建单位勘察土建现场、核对图纸、反馈建议。
5.2.2 家用电梯安装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家用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家用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以及电梯部件质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
5.2.3 家用电梯安装修理单位应按照制造厂家提供的安装维修手册施工,填写施工过程记录。
5.2.4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厂家要求向用户移交完整的家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家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a) 制造厂家随机资料,包括整机合格证或者配置说明、各种安全部件型式试验证书、土建设计图、安装维修使用手册、装箱清单;
b) 安装单位施工过程记录;
c) 厂家检验报告或者委托检验报告;
d) 控制柜操作和层门专用钥匙及应急使用说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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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修理、维护保养
5.3.1 修理、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修理、维护保养的家用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按照家用电梯制造厂家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修理、维护保养工作。
5.3.2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合同应当明确维护保养的内容和要求、维护保养起止日期和频次、故障报修和应急救援等内容。
维护保养合同应约定,若该电梯的使用超出家用电梯范围,则维护保养单位可终止该合同的执行,并有权向相应监管部门报告。
5.3.3 修理、维护保养单位除按合同约定提供修理、维护保养服务外,应当为用户提供家用电梯日常运行与管理的建议,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协助办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工作。
5.3.4 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
5.3.5 修理、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用户开展家用电梯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用户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3.6 修理、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下列技术服务:
a) 指导制定应急预案;
b) 提供家用电梯使用管理、应急处置等咨询、培训、技术支持;
c) 对更换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5.3.7 家用电梯宜推行按需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a) 各部件的日常维护保养技术性能要求和频次不得低于制造厂家维护保养手册的要求;
b) 制订维护保养方案和计划,应如实填写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和故障情况,并归档保存;
c) 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信息等;
d) 在乘客被困报警后及时安抚乘客,并立即采取措施实施救援;
e) 在维护保养中发现家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书面告知用户,立即停止使用。
6 安全使用管理
6.1 采购
6.1.1 采购合同签订前,应查验制造厂家营业执照的许可范围(应包含家用电梯设计制造安装修理),相应电梯制造许可资质(或者经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评估合格),以及人员、工作场所、设施设备、技术资料等资源条件。
6.1.2 不得采购存在安全风险的电梯,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应采购质量、安全性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的电梯。
6.2 对安装方的选聘
家用电梯的安装应优先选择家用电梯厂家或家用电梯厂家授权的安装单位,安装合同签订前应查验家用电梯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证等应符合要求。
6.3 家用电梯的移交查验
6.3.1 家用电梯在安装竣工后,用户应当按本标准 5.2.4 的规定查验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确认其符合性和完整性。
6.3.2 用户或用户委托方应组织对电梯产品质量、安装质量及各安全保护功能、使用功能进行试验验证并做出记录,明确其能否安全正常地投入使用,并与电梯制造厂家以书面形式签署相应竣工验收文件。该文件应当纳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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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安全使用
6.4.1 用户应当对日常使用与管理负责,宜委托有资格证书的专(兼)职电梯安全管理员进行日常管理。
6.4.2 宜聘请有电梯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工作。
6.4.3 用户应确认电梯张贴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程序和相应电话号码等位于显著位置且清晰完好。
6.4.4 用户应确认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功能正常,确保电梯发生困人事件时能快速与外界取得联系,通知专业人员进行救援。
6.4.5 鼓励购置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6.5 技术档案管理
用户应当对家用电梯的制造、安装、检验、检测、日常使用状况、修理、维护保养记录等进行建档管理。
6.6 应急准备
电梯投入使用前,电梯制造厂家或维护保养单位应协助用户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确保救援通信渠道通畅,并定期对常用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确保电梯发生困人或其他故障时,救援人员能顺利到达应急救援处,以便救援人员及时展开现场救援。用户应当对此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
6.7 应急装备测试
家用电梯用户应经常对应急救援通信系统以及备用电源功能的有效性进行测试,保证紧急情况下能及时与救援人员取得联系。
7 检验、检测
7.1 检验、检测实施
7.1.1 家用电梯的检验、检测应由用户委托具有相应检验、检测资质的单位或者家用电梯制造厂家进行,即委托检验、检测;从事家用电梯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具备电梯检验人员资格。
7.1.2 从事家用电梯检验、检测的单位应当根据所检验、检测的家用电梯的设计要求、安全要求和使用特性,编制检验、检测作业指导书(方案),明确检验、检测的程序、流程、项目、内容和要求,以及人员、仪器、设备(装置)、技术和环境条件。
7.1.3 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用户出具书面的检验、检测意见和建议通知书,如果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应告知用户停止使用,进行整改。
7.1.4 家用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对检验、检测质量进行严格管理,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7.2 检验、检测项目、内容和要求
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编制检验、检测项目、内容和要求。
7.3 检验、检测周期
家用电梯在安装竣工后,用户应当委托具有电梯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首次竣工检验。
电梯交付使用后,用户应当根据家用电梯设计要求的检验、检测周期和实际的使用状况,安排维护保养单位或者具有电梯检验资格的机构,参照 GB/T 21739《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并将该检验文件纳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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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应急处置及救援
8.1 应急装置
8.1.1 紧急报警和应急照明装置
家用电梯应配置紧急报警和应急照明装置。应急照明装置应当在正常电源断电时,保证在该电梯出入位置至少持续 1 h 不低于 5 lx 的照度。
8.1.2 停电应急平层
家用电梯配置停电应急平层装置的,应当定期对该装置充电和进行停电应急平层装置功能试验,以确保其功能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8.1.3 视频监控
家用电梯配置视频监控设施的,应定期检查,保证视频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和视频储存时长符合需求。
8.2 应急处置
8.2.1 若乘客被困电梯轿厢内,应当按下轿厢内的紧急报警按钮,联系物业或家人。若无应答,应使用手机拨打物业、维护保养单位的值班电话或“119”火警电话。
8.2.2 电梯轿厢突然下坠或异常震动:可尝试迅速按下所有楼层按钮,增大电梯紧急制动的概率。紧握扶手(如有),背部紧贴轿厢壁,双腿微曲以减缓冲击作用。
8.2.3 若电梯轿厢已停靠相应楼层,但门无法打开,可以尝试多次长按轿厢内的开门按钮或使用电梯门配置的应急开启装置。
8.2.4 若电梯因正常供电中断而停止运行,对配备备用不间断电源 (UPS) 的电梯,可以按应急预案启用备用不间断电源恢复短暂运行。若无备用不间断电源,则应通过紧急报警装置或手机通知物业、维护保养单位的值班人员或拨打“119”火警电话。
8.3 应急救援
除不可抗力外,当电梯发生故障或意外状况需要应急救援时,用户应当及时通过紧急报警装置或手机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值班人员。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报警后,应当尽快派遣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安抚乘客并实施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