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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CAATB 0084.2-2025 民用机场采购(非依法必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第2部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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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范文   民用   招标   机场   依法
资源简介

  T/CCAATB

  中 国 民 用 机 场 协 会 团 体 标 准

  T/CCAATB 0084.2—2025

  民用机场采购(非依法必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 2 部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Model Procurement Documents for Civil Airports (Non-Mandatory

  Tendering Projects) Part 2: Model Bidding Documents

  2025 - 12 - 24 发布 2026 - 01 - 24 实施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民用机场采购(非依法必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第2部分。T/CCAATB 0084—2025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体说明;

  ——第2部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第3部分:询比文件示范文本;

  ——第4部分:竞价文件示范文本;

  ——第5部分:谈判文件示范文本;

  ——第6部分:直接采购文件示范文本。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民用机场采购(非依法必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2部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共分5章、6个附录,5章分别是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适用条件、使用说明,附录A是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非电子化-施工)、附录B是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非电子化-货物)、附录C是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非电子化-服务)、附录D是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电子化-施工)、附录E是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电子化-货物)、附录F是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电子化-服务)。

  本文件由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和中国民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民用机场协会归口。

  《民用机场采购(非依法必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2部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主编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函告中国民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首都机场二纬路中国服务大厦C区三层; 邮编: 100621 ; 电话: 010-64557555; 电子邮箱: mhzxgyw@126.com),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文件起草单位: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中国民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荫、闵冬丽、张晓峰、白悦、宫伦祥、石清花、徐超、马驰、张金龙、郭亚文、黄珂、夏近洋、辛佳奕、夏学超、李运明、韩晓、张立龙、刘继红、宋革

  本文件参与起草单位(排名不分先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空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兆翔机场建设有限公司、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指挥部、山西航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民航西藏自治区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本文件参与编写人员(按姓氏拼音为序排列):陈博、陈骏、杜春辉、杜万军、冯勇刚、高松宇、郏冠栋、刘翀、刘涛、马腾飞、马玉梅、齐莉、邱斌、瞿维、石杰、司品郅、苏晓东、王丹鹂、王鸿宇、王炜、王文强、王晓涛、魏志刚、谢长安、杨翎、杨露、余辉、袁军、张丽、张震、张忠国、

  赵奕柏、郑润月

  本文件主要审查人:郑坤秀、荀华杰、孙占海、张焕、刘铁、沈光、李慧君、王少坤、卢光兆、

  范文胜、于磊、李彦杰、高艳宝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引 言

  2002 年,国务院颁布《民航体制改革方案》,我国民航自此开启了政企分开、政资分离的变革之路。这场改革推动民航企业脱离行政隶属关系,迈向市场化、企业化自主经营模式。同时,通过实施机场属地化管理,激发了地方政府发展民航事业的积极性,为行业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内生动力。历经二十余载发展,我国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了跨越式进步,颁证运输机场数量从 2002 年底的 129 个攀升至 2024 年底的 263 个,机场规模持续扩大,运营体系日益复杂,对机场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

  求。

  民用机场作为国家交通基础设施,具有经营性与公益性的双重属性。这一特性决定了机场采购活动不仅要遵循市场规律,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效益,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采购流程合法合规,维护公共利益。在依法必须招标领域,我国已构建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核心,配套部门行政规章的完整法规体系,并制定了严格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各机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相较之下,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长期存在规范缺失、标准不一等问题,导致机场在实际采购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与挑战。

  近年来,随着大量机场建成并投入运营,各机场非依法必须招标的物资、设备及服务采购项目数量不断增加,情况也愈发复杂。由于采购人员专业能力存在差异,实践中常出现采购流程不规范、采购方式选择不当、采购文件编制不严谨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采购效率和质量,还可能引发合规风险,损害企业利益。在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持续深化、采购监管日益严格的大背景下,各机场对于规范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购的需求愈发迫切。

  2024 年 7 月,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中央企业采购管理指明了方向。该《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央企业除自愿采取招标方式外,应当选择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等 4 种方式之一实施,并详细明确了每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指导意见》是首次对非招标采购进行统一规范的国家部门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采购监管正式步入全流程、精细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2025 年 11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要求对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范围的采购项目,企业或者项目单位应结合项目技术特性、同类项目历史交易情况、潜在投标人的市场竞争情况等,综合考虑招标的成本、效率、效益,科学确定是否招标。对于招标成本高或者无法进行有效竞争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招标。对于不招标的项目,企业或者项目单位可以选择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等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上述文件要求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标准编制采购文件,然而,当前民用机场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缺乏统一的采购文件示范文本,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战略部署,解决各机场采购文件不统一、编制不规范等问题,编写组秉持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宗旨,深入调研全国各机场集团采购实践,广泛吸纳行业先进经验与创新成果,经过多轮专家论证和行业意见征集,最终编制形成 T/CCAATB 0084—2025《民用机场采购(非依法必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本示范文本由六个部分构成:

  ——第 1 部分:总体说明。旨在确立民用机场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采购文件类型及基本使用要求。

  ——第 2 部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旨在确立民用机场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内容框架、编制要求和使用规则。

  ——第 3 部分:询比文件示范文本。旨在确立民用机场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询比文件内容框架、编制要求和使用规则。

  ——第 4 部分:竞价文件示范文本。旨在确立民用机场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竞价文件内容框架、编制要求和使用规则。

  ——第 5 部分:谈判文件示范文本。旨在确立民用机场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谈判文件内容框架、编制要求和使用规则。

  ——第6 部分:直接采购文件示范文本。旨在确立民用机场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直接采购文件内容框架、编制要求和使用规则。

  民用机场采购(非依法必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 2 部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民用机场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内容框架、编制要求和使用规则,并提供了示范文本。

  本文件适用于自愿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民用机场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适用条件

  4.1 对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范围的民用机场采购项目,招标人应结合项目技术特性、同类项目历史交易情况、潜在投标人的市场竞争情况等,综合考虑招标的成本、效率、效益,科学确定是否招标。对于招标成本高或者无法进行有效竞争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招标。

  4.2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应参照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企业采购制度和本文件要求执行。

  5 使用说明

  5.1 示范文本分类

  本文件按照项目类型及是否采用电子交易方式,提供了六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包括:

  a)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非电子化-施工)(见附录A);

  b)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非电子化-货物)(见附录B);

  c)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非电子化-服务)(见附录C);

  d)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电子化-施工)(见附录D);

  e)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电子化-货物)(见附录E);

  f)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电子化-服务)(见附录F)。

  5.2 示范文本内容组成

  5.2.1 施工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a)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b) 投标人须知;

  c) 评标办法;

  d) 合同条款及格式;

  e) 工程量清单;

  f) 图纸;

  g) 技术要求;

  h) 投标文件格式。

  5.2.2 货物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a)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b) 投标人须知;

  c) 评标办法;

  d) 合同条款及格式;

  e) 供货要求;

  f) 投标文件格式。

  5.2.3 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a)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b) 投标人须知;

  c) 评标办法;

  d) 合同条款及格式;

  e) 服务要求;

  f) 投标文件格式。

  5.3 示范文本填写规则

  5.3.1 示范文本中以空格和下划横线“ ”形式标记的部分,为招标人需要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具体化填写或修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或下划横线“ ”中用“/"标记。

  5.3.2 示范文本中以“□”形式标记的内容,为招标人需要确定的选项。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采用画勾“ √ ”或涂黑的方式选择填写“□”。

  5.3.3 示范文本中以“【】 ”形式标记的内容,为编制招标文件时的注意事项提示。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有关提示内容应予以删除。

  5.3.4 在使用示范文本时,对于不适用的内容及相关章节应予以删除,以确保招标文件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5.4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使用要求

  5.4.1 采用公开方式的,应在企业平台或省级及以上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结果确定后,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公示中标结果;采用邀请方式的,应向符合资格条件的 3 家及以上被邀请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5.4.2 投标人资格要求应结合项目特点设置并满足实际需求。对于小型的、简单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可不设置财务、业绩、人员等资格要求。

  5.4.3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合理约定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公告公示发布等时间要求。

  5.5 “投标人须知”使用要求

  5.5.1 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正文内容一般不宜修改,所有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选择和补充列明。

  5.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和内容应与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逐一对应。

  5.5.3 招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合理设定资格证明资料,资格证明资料应与投标人资格要求逐一对应。

  5.5.4 招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是否设置最高投标限价。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5.5.5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5.6 招标人应选派熟悉项目情况、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工作。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选派为招标人代表。采用电子化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代表还应熟练运用电子评标工具。

  5.5.7 招标人可根据企业采购制度或项目特点选择是否公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前,应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存在异常情形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纠正。

  5.5.8 递交投标文件或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约定数量的,招标人应根据企业采购制度,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处理规则,比如重新招标、终止招标或转变采购方式。

  5.6 “评标办法”使用要求

  5.6.1 评标办法包括评标办法前附表和评标办法正文部分。正文内容一般不宜修改,所有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应在评标办法前附表中选择和补充列明。评标办法前附表所提供的内容和格式供招标人参考使用。

  5.6.2 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企业习惯的其他评标方法。招标人应综合考虑招标项目的技术、质量、安全等因素和项目建设、使用、维护、拆除、更新等全周期综合成本,科学选择评标办法。

  5.6.3 对于具有一定技术复杂性、质量要求高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并合理确定价格权重。

  5.6.4 对于供应充足、潜在投标人竞争比较激烈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判断“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的标准和评标委员会的处理程序。

  5.6.5 对于需要由中标人继续长期提供运维、更新、升级等服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结合全周期综合成本进行报价,不得仅就个别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报价。

  5.7 “合同条款及格式”使用要求

  5.7.1 招标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项目类型和特点,规范拟定项目合同条款及格式。

  5.7.2 合同条款及格式按企业相关制度执行,如企业无相关要求,建议使用国家、行业或地方发布的推荐性标准文本或合同示范文本。

  5.8 “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使用要求

  5.8.1 工程量清单和图纸适用于施工项目。

  5.8.2 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按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量计算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宜按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量计算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5.8.3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应与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要求、图纸等内容相衔接。

  5.8.4 招标人提供招标图纸的,可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图纸目录,图纸单独提供。

  5.9 “技术/供货/服务要求”使用要求

  5.9.1 技术要求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对应的技术/供货/服务要求,并注意与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相衔接。

  5.9.2 招标人对技术/供货/服务要求中的重要条款(参数)可加注星号(“*”),并注明如不满足任一带星号(“*”)的条款(参数)将被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导致投标被否决。

  5.10“投标文件格式”使用要求

  5.10.1 投标文件格式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项目需求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进行调整,但应与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等相对应。

  附录 A

  (规范性)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非电子化-施工)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非电子化-施工)

  中国民用机场协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

  (非电子化-施工)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项目名称)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项目名称) 已经批准,招标人为 ,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

  2.1 招标范围:

  2.2 项目地点:

  2.3 计划工期:

  2.4 质量要求:

  2.5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满足如下要求:

  (1)投标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资质要求:

  【注:列明资质证书的名称、等级、专业、颁发机构等内容】

  (3)财务要求:

  【注:列明财务会计报表相关要求,并明确具体年份要求】

  (4)业绩要求:

  【注:列明与项目相适应的业绩类型、规模、数量、状态等】

  (5)项目经理要求:

  【注:列明具体的要求,一般要求项目经理的职称、执业资格、业绩等】

  (6)信誉要求:

  【注:列明具体的信誉内容、时间、信息来源等要求】

  (7)其他要求: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单位,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招标项目提供代建、监理、招标代理等服务的单位或与上述单位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相互控股或参股;

  (4)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吊销资质证书;

  (5)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且在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

  (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7)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0)其他:

  【注:若同一招标项目划分多个标段,以上“本招标项目”建议修改为“本标段”】 3.3 本招标项目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满足如下条件:

  【注:此部分应明确联合体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主要人员等的认定方法。联合体中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该专业资质;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该专业资质】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且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请投标人于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下同) ,将 资料 的彩色扫描件发送至 获取招标文件 , 资料包括 。

  4.2 招标文件(含技术资料)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分。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方式及地点: 。

  【注:可根据项目情况填写递交的方式及地点,递交方式包括现场递交、邮寄递交或电子邮件递交等】

  5.3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7. 其他内容

  【注:可根据项目情况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异议联系人:

  异议联系电话:

  监督部门: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项目名称) 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1. 招标条件

  (项目名称) 已经批准,招标人为 ,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2. 项目概况

  2.1 招标范围:

  2.2 项目地点:

  2.3 计划工期:

  2.4 质量要求:

  2.5 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满足如下要求:

  (1)投标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资质要求:

  【注:列明资质证书的名称、等级、专业、颁发机构等内容】

  (3)财务要求:

  【注:列明财务会计报表相关要求,并明确具体年份要求】

  (4)业绩要求:

  【注:列明与项目相适应的业绩类型、规模、数量、状态等】

  (5)项目经理要求:

  【注:列明具体的要求,一般要求项目经理的职称、执业证书、业绩等】

  (6)信誉要求:

  【注:列明具体的信誉内容、时间、信息来源等要求】

  (7)其他要求: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单位,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招标项目提供代建、监理、招标代理等服务的单位或与上述单位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或相互控股或参股;

  (4)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吊销资质证书;

  (5)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且在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

  (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7)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0)其他:

  【注:若同一招标项目划分多个标段,以上“本招标项目”建议修改为“本标段”】 3.3 本招标项目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满足如下条件:

  【注:此部分应明确联合体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主要人员等的认定方法。联合体中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该专业资质;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该专业资质】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且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请投标人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日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北京时间,下同),将资料的彩色扫描件发送至 获取招标文件,资料包括

  4.2 招标文件(含技术资料)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分。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方式及地点:

  【注:可根据项目情况填写递交的方式及地点,递交方式包括现场递交、邮寄递交或电子邮件递交等】

  5.3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 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邀请书后,请于 年 月 日 时前,以 形式确认是否参加

  投标。在本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

  7. 其他内容

  【注:可根据项目情况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异议联系人:

  异议联系电话:

  监督部门:

  附件: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的投标邀请书,并确认 (参加/不参加)投标。

  特此确认。

  被邀请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注: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正文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以本表为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项目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格要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3条的规定。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

  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工程的相关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方式,下

  同)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招标人的电子邮箱的地址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

  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在澄清文件中通知投标人推迟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在修改文件中通知投标人推迟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和时间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如有);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有);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施工组织设计;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亲自参加投标的,投标文件不包括3.1.1(2)目所指的授权委托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报价相关的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本次招标设置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给定的最高投标限价金额。最高投标限价金额、组成及相关约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转账或电汇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1)-3.5(9)项中规定的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对投标人的各项资格要求。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签字盖章处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 采用纸质版方式递交的: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 ”或“副本 ”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

  采用其他方式递交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l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l.l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文件密封包装的,应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l.2 未按本章第4.l.l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l 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l 在本章第4.2.l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款、第4.l款、第4.2款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 ”字样。

  5. 开标

  5.l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5.2.1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应携带以下资料供查验: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其它资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如有)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核查,并签字确认;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拆封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在开标一览表上签字确认;

  (8)宣布其他有关事项;

  (9)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

  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 ”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 ”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

  7. 定标

  7.1 定标

  7.1.1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1.2 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对中标候选人组织核验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不确定其为中标人:

  (1)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

  (2)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财务状况、生产条件等不符合中标条件;

  (3)因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

  (4)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7.2 中标通知

  招标人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中标结果公告

  除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同时,招标人将中标结果信息在本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

  8.合同授予

  8.1 履约保证金

  8.1.1 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8.1.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8.1.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 签订合同

  8.2.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或者发现存在本章第7.1.2项所列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2.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 ”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监督

  本招标项目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6 异议与投诉

  9.6.1 异议

  9.6.1.1 异议事项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注:若不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可删除此款】

  9.6.1.2 异议提出

  除开标期间当场提出的异议外,异议人应书面提交异议函,异议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异议项目的基本情况;

  (3)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6)异议人系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说明。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函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异议人是其他组织的,异议函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异议人是自然人的,异议函必须由其本人签字按手印,并附有效身份证明。

  招标人认为异议不成立或不影响招标结果的,可在告知异议人后,继续进行招标活动。

  9.6.1.3 不予受理的情形

  异议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异议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

  (1)异议人不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2)未提供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未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

  (4)就已答复过的同一事项又提出异议,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

  (5)开标期间已经投标人确认的事项,开标后投标人就同一事项又提出异议;

  (6)撤回异议后,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

  (7)异议事项不具体、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无法证明其证明材料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取;

  (8)撤回异议;

  (9)异议函不符合招标人规定的格式要求;

  (10)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况。

  9.6.1.4 异议人不得恶意提出异议,阻碍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恶意提出异议,招标人可按企业制度对恶意提出异议的异议人进行处理:

  (1)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

  (2)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提出异议;

  (3)假冒他人名义提出异议;

  (4)向网络、报刊等媒体提供失实信息,或利用移动通讯终端散发失实信息的。

  9.6.2 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l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1:异议函

  异议函

  一、异议人基本信息

  异议人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异议项目基本情况

  异议项目的名称:

  异议项目的编号:

  招标人名称:

  招标文件获取日期:

  三、异议项目基本事实

  异议事项1: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事项2:

  ……

  四、与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请求及主张:

  五、异议人系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说明

  相关说明:

  异议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函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异议人是其他组织的,异议函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异议人是自然人的,异议函必须由其本人签字按手印,并附有效身份证明。

  【注:格式仅供招标人参考使用】

  附件2:异议受理函

  异议受理函

  (异议人名称):

  你(单位)关于 (项目名称) 的异议函,我单位已于 年 月 日收悉。我单位决定受理你(单位)的异议。感谢你(单位)对招标活动的参与、支持。

  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格式仅供招标人参考使用】

  附件3: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异议人名称):

  你(单位)关于 (项目名称) 的异议函,我单位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核实,你(单位)的异议函存在以下不予受理的情形:

  1.

  2.

  我单位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 的异议。

  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格式仅供招标人参考使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本表是对评标办法正文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以本表为准。

  【注:评标办法的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招标人可以依据项目特点设置各项指标的内容】

  评标办法前附表

  (适用于全周期综合成本导向的项目)

  本表是对评标办法正文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以本表为准。

  【注:评标办法的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招标人可以依据项目特点设置各项指标的内容】

  l.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l 初步评审标准

  2.l.l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l.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l.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l 分值构成

  (l)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l)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注: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计分工作实行实名制。

  3. 评标程序

  3.l 初步评审

  3.l.l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3.5款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l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l.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l)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l.3 算术错误修正: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2 详细评审

  3.2.l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得分。

  (1)按本章第2.2.4(1)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

  3.2.3 投标人得分=A十B十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的判断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5 特殊情形处理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如经论证后,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效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者明显缺乏竞争力时,应当否决全部投标;如经论证后,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效投标均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且具备竞争力时,评标委员会应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本表是对评标办法正文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以本表为准。

  【注:评标办法的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招标人可以依据项目特点设置各项指标的内容】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5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3.5款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算术错误修正: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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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CAATB 0084.2-2025 民用机场采购(非依法必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第2部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资源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