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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6713-2025 管道公众认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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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小:2.31 MB
  • 语言:中文版
  • 格式: pdf+doc文档
  • 类别:管道工程
  • 更新日期: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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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认知   管道   公众   程序   SY
资源简介

  ICS 75.200 CCS E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 6713—2025

  代替SY/T 6713—2008

  管道公众认知程序

  Pipeline public awareness program

  2025—09-28发布 2026—03-28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SY/T 6713—2025

  目 次

  SY/T 6713—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替代SY/T 6713—2008《管道公众警示程序》,与SY/T 6713—200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 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08年版的第2章);

  b) 增加了“总体要求”(见第4章);

  c) 更改了“信息内容”“公众警示信息的传递方式和传递媒体”,将上述两章合并为“管道保护 宣传”(见第5章,2008年版的第5章和第6章);

  d) 更改“关于管道基本公众警示程序的补充程序”为“重点区域风险告知”(见第6章,2008 年版的第7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油气储运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研究总院分公司、中国石油大学 (北京)、国家管网集团浙江省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北方管道公 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分公司、国家管网集团储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国家管 网集团(徐州)管道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玉锋、董绍华、张强、付立武、薛鲁宁、李睿、单新煜、王维斌、王立 峰、刘冰、燕冰川、石建成、薛庆、闫杰、祁惠爽、邵其其、谭笑、魏昊天、李洪杰、曹燕、刘啸 奔、郑洪龙、杨宇坚、王金江、韩建军、刘觉非。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8年首次发布为SY/T 6713—2008;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SY/T 6713—2025

  管道公众认知程序

  1 范围

  本文件明确了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宣传与风险告知的总体要求、管道保护宣传、重点区域风险告知 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开展管道保护与风险告知工作。管道建设期和突发事故应急场景 管道保护与风险告知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 32167—2015 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

  SY/T 6064 油气管道线路标识设置技术规范

  SY/T 6891.1 油气管道风险评价方法第1部分:半定量评价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油气输送管道 pipeline

  在不同地区间输送经矿场净化处理的原油、天然气或液态石油产品(成品油)的管道,包括管道 线路、站场及辅助设施等。

  3. 2

  高后果区 high consequence areas (HCAs)

  管道泄漏后可能对公众和环境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区域。

  3.3

  第三方损坏 third party damage

  管道企业及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承包商之外的个人或组织无意或蓄意损坏管道系统的行为。 3.4

  警示牌 warning sign

  标记管道安全防范事项的地面警示标识。

  3.5

  标识带 identifying tape

  警示带 warning tape

  连续敷设于埋地管道上方,用于防止施工意外损坏管道设置的管道标识。

  SY/T 6713—2025

  3.6

  利益相关方 stakeholder

  可以影响、被影响或自认为会被某一决策或行动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4 总体要求

  4.1 管道企业应建立健全管道保护宣传与风险告知制度.明确宣传责任.分级分类组织宣传活动。

  4.2 应坚持全面、提前介入原则,通过广泛开展管道保护宣传并收集管道第三方施工信息,提前获 取管道周边的有效信息,主动协调,将风险管控关口前移。

  4.3 管道企业应走访发改、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政府部门,汇报、沟通管道保护工作,建立管道 保护企地联动长效机制。

  4.4 管道企业应设立应急联系电话,建立健全管道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接收和处理管道安全报警 信息。

  4.5 建立健全管道保护奖励机制,多渠道收集管道保护信息,营造管道保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4.6 管道发生路由更改、高后果区变更、输送介质变化、封存及再启、废弃等,导致安全状况发生 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地方政府及相关方进行风险告知。

  4.7 管道企业应对所辖管道进行风险识别与评估,划分管道风险等级,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制订有针 对性的管道保护宣传计划,风险识别与评估按照SY/T 6891.1执行。

  4.8 管道途径高后果区、第三方施工频发段、易打孔盗油(气)段等重点区域,应加强管道保护 宣传。

  5 管道保护宣传

  5.1 宣传对象

  5.1.1 开展管道保护宣传与风险告知工作的首要任务是确认宣传对象,宣传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a) 受影响的公众;

  b) 管道保护相关部门;

  c) 应急管理部门;

  d) 第三方相关人员。

  5.1.2 管道保护宣传对象、范畴定义和示例见表1。

  5.2 宣传范围

  5.2.1 宜根据管道风险特征和周边环境复杂程度确定管道保护宣传范围,宣传范围可参照表2,表2 中的潜在影响半径按照GB 32167—2015中6.1.3.2计算。

  5.2.2 管道中心线两侧不同距离内,禁止开展的可能危害管道的活动及需要报备审批的活动如图1所示。

  5.3 宣传内容

  5.3.1 通用要求

  管道企业应根据宣传对象的不同.确定相应的宣传内容。宣传内容包含的信息应满足管道保护和 应急处置的要求。应对公众尤其是受影响的公众和第三方相关人员开展宣传,使其掌握辨识潜在危害 的方法、自我保护的措施及拨打应急联系电话的方式。

  SY/T 6713—2025

  表1宣传对象

  表2宣传范围

  SY/T 6713—2025

  5.3.2 管道基本信息

  管道企业应向利益相关方宣传告知管道基本信息,包括不限于:

  ——管道企业名称;

  ——管道基本情况;

  ——输送介质及危险性;

  ——管道保护常识;

  ——应急联系电话。

  5.3.3 管道保护法规政策

  管道企业应向利益相关方宣传管道保护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异常信息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 众参与管道保护,提供安全隐患信息,增强沿线公众的管道保护意识。

  5.3.4 管道意外泄漏特征及可能危害

  管道企业开展管道保护宣传时,应重点宣传管道泄漏特征的识别方法、紧急疏散与撤离的要求、 应急逃生措施、自我防范常识等知识。常见的管道泄漏特征见附录A。

  5.3.5 管道维修维护

  在管道沿线上方进行动土、动火等可能对周边造成影响的作业时,应告知受影响公众施工性质及 影响范围。

  5.4 宣传方式

  5.4.1 管道保护宣传应采取集中宣传与精准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并以精准宣传为主,向公众传递管道 保护与应急避险知识,增强公众管道保护意识。

  5.4.2 应根据宣传对象和宣传内容,采取公众讲座、入户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及管道保护宣传用品、 流动广播、电话回访、公众媒体宣传、墙体广告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活动。管道保护宣传用品类型参 照附录B。

  5.4.3 管道企业宜与地方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管道保护宣传、演练、联合巡线、打孔盗油点排查等活动。

  5.4.4 管道企业应按照SY/T 6064的要求设置线路标识,标明管道位置并告知管道风险。管道里程 桩、警示牌、警示带等管道标识见附录A, 当管道标识毁损或安全警示不清时,管道企业应及时修复 或更新。

  6 重点区域风险告知

  6.1 针对管道沿线风险较高的重点区域,宜开展风险告知。重点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人口和建(构) 筑物密集区、高后果区、第三方损坏频发段、新增临时聚集场所、重点穿跨越段、易打孔盗油(气) 区等。

  6.2 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风险告知方式,可采用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风险告知牌、安全告知书、 风险告知卡、口头告知、风险告知手册等。

  6.3 针对人口和建(构)筑物密集区、高后果区,应重点宣传告知管道风险、紧急疏散要求及自我 防范常识,以提高沿线民众的管道保护意识。

  6.4 针对第三方损坏易发区域,可利用管道保护宣传、农田户主走访、三桩看护费发放、徒步踏线 等时机收集第三方施工信息;应与农田户主、挖机手等建立有效的沟通联系,宣传信息奖励制度,畅 通信息收集渠道。

  6.5 宜通过第三方施工信息来源特征,有针对性地开展信息收集工作,如走访线性工程的主管规划 部门、发改委等部门收集相关施工信息。

  6.6 针对大型第三方施工情形,宜向施工单位派送《管道安全保护告知书》,可参照附录C。

  6.7 管道沿线出现以下情形时,宜开展补充风险告知:

  a) 区域内近期发生管道泄漏事故;

  b) 管道高后果区等级发生变化;

  c) 周边人口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d) 管道附近挖掘活动频发;

  e) 管道附近农业耕种活动密集;

  f) 发生第三方损坏事件或未遂事件;

  g) 国家监管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h) 特殊时期,如重大节假日、汛期等;

  i) 其他宜开展补充风险告知的情形。

  6.8 针对重要情形开展的补充风险告知,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增加宣传频次;

  b) 丰富告知内容;

  c) 优化告知方法;

  d) 扩大覆盖范围。

  7 工作记录与改进

  7.1 应持续开展管道保护宣传告知工作,并做好管道保护宣传与风险告知工作记录,工作记录的格

  式与内容可参照附录D。

  7.2 宜对管道保护宣传与风险告知效果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

  SY/T 6713—2025

  附 录 A

  (资料性)

  管道地面标识与泄漏特征

  A.1 常见警示标语如下。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坚决打击任何破坏管道的违法行为。”

  ——“禁止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 腐层的深根植物。”

  ——“禁止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禁止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 筑物、构筑物。”

  ——“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石油天然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下有光缆,请在农耕时注意保护。”

  ——“任何破坏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安全重地 监控保护 危险区域 严禁靠近。”

  — “易燃易爆 严禁烟火 破坏管道违法必究。”

  A.2 常见的标识示例如图A.1~图A.4 所示。

  A.3 常见的油气泄漏具有以下特征。

  ——视觉:管道附近出现土质颜色异常、植物枯死、油池形成、水中油花漂浮;管线顶部地表出 现结冰、结霜、水中冒泡、地面起火或地面燃烧等迹象。

  ——听觉:可听到从安静的嘶嘶声至尖锐的轰鸣声等异常声响。

  ——嗅觉:管道泄漏时可能伴随异常气味、石油气味或气体气味。

  图A.1 钢质里程桩/测试桩示例

  SY/T 6713—2025

  b) 警示带二(300 mm < 带 宽B≤600 mm)

  图 A.3 警示带示例

  SY/T 6713—2025

  图 A.4 高后果区风险告知牌示例

  SY/T 6713—2025

  附 录 B

  (资料性)

  管道保护宣传品

  管道保护宣传品的类型应根据告知对象的需求、管道或设施的类型、信息交流的目的等因素,结 合当地风俗习惯和沿线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合理确定。除通用宣传品之外,可针对“省市县乡村”五 级联防联控机构、线性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及村委、村组长、地面开挖施工钩机手等设计专项宣传品。 宣传品上可印有统一的管道保护宣传标语。

  常见的宣传品包括纸质(电子)宣传材料和宣传物品。

  ——纸质宣传材料:包括手册、传单、小册子、活页、口袋书和管道地图等。此类印刷材料宜采 用图文并茂的方式,宣传公司概况、行业信息、管道安全知识、计划项目情况、维护作业要 求等内容。

  ——电子宣传材料:包括影像制品(录像、CD 等)、幻灯片、PDF 文件等。

  ——宣传物品:包括雨伞、水杯、充电宝、遮阳帽、手提袋、水桶、纸巾盒、钥匙扣、冰箱贴、 T 恤衫、日历等,主要用于向农田户主等物权人开展宣传。专项宣传品中明确相关人员需发 现的情况、报告方式、报告对象及报告后的奖励办法。

  SY/T 6713—2025

  附 录 C

  ( 资料性)

  管道安全保护告知书模板

  (单位或个人名称):

  ××××管道于××年××月建成投产,属国家能源大动脉,一旦管道遭受外力损伤破坏, 极易发生泄漏并引发火灾爆炸和环境污染,将会造成管道周边公众难以估量的生命财产损失,管道干 线发生事故将会对全国油气管网造成重大影响,将会影响数千万人口安全用气,社会影响巨大。如因 违法施工作业或其他破坏行为而造成事故,当事单位和个人除承担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将根据 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危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第三方施工名称)施工建设位于(管道名称)管道保护范围内,为使贵方施工建设安全通 过管道,确保双方安全,维护双方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将管道周边进行施工作业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违法施 工作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管道安全保护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施工管段基本信息: (包括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位置、管径、压力及周边情况等管道企业 认为有必要告知的管道基本情况。)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 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 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 构筑物。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 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 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 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 可实施。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

  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 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 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 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 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 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二)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三)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经申请批准施工作业的,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 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地方政府管道保护法律法规相关条款。

  违法施工作业等危害管道安全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破坏输油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属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危害公 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盗窃、损毁油气管道等公共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 日以下拘留。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 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

  (四)《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 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 为人承担。

  (五)《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 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 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六)《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2.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3.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4.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5. 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给管 道企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当地政府管道保护法律法规有关处罚条款。

  施工建设方请务必在施工前与我方联系,我公司承诺主动配合和帮助合法合规的第三方施工快 速、安全通过管道。如存在无故阻拦、拖延施工的情况可进行举报,我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严肃 处理,对此我们表示歉意,举报电话:

  优惠政策: (管道企业的有关管道检测定位、开挖验证、方案审查、协助报批和主动采 取措施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以上内容特此告知,敬请依法施工作业,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管道及附属 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

  管道企业单位联系人(场站或作业区): ;联系方式: 。

  施工建设方联系人: _;联系方式:

  本告知一式 份,管道企业(场站或作业区) 份,施工建设方 份。

  接收单位(人)签字: 管道企业名称或政府相关部门:

  年 月 日

  SY/T 6713—2025

  附 录 D

  (资料性)

  宣传活动工作记录

  宣传活动工作记录见表D.1。

  表D.1 宣传活动工作记录

  填报日期: 年 月日

  记录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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