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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 4126—2025 代替SY/T 4126—2013
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 水工保护施工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oil and gas
transportation pipeline hydraulic protection
2025-09-28发布 2026-03-28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 水工保护施工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oil and gas
transportation pipeline hydraulic protection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国家能源局
施行日期:2026年3月28日
石油工业出版社
2026 北 京
国家能源局
公 告
2025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批准《注蒸汽用高温起泡剂评价方法》等307项能 源行业标准(附件1)、《Standard for quality of biomethane》等 35项能源行业标准外文版(附件2)、《水电工程覆盖层钻探技 术规程》等3项能源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附件3),现予以 发布。
附件:能源行业标准目录(节选)
国家能源局
2025年9月28日
附件
能源行业标准目录(节选)
前 言
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2023年能源领域行 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及外文版翻译计划的通知》(国能综通科技 〔2023〕111号)的要求,本规范编制组总结了国内油气输送管 道线路工程水工保护施工的经验,搜集了有关标准、手册等资 料,借鉴了国内公路、铁路、水利及水土保持等行业和部门的 先进技术与经验,在广泛征求和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 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为13章,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施工准 备,开挖与回填,典型地段水工保护施工,典型水工保护结构 施工,挡土墙施工,坡面防护工程,河流、沟道冲刷防护工程, 冬、雨季施工,安全施工、健康与环境保护,工程交工。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 增加了水工保护所用改良土土料、石灰和水泥材料的相 关要求;
2 增加了基坑开挖和边坡开挖的相关要求;
3 增加了多年冻土地区的相关要求;
4 增加了草方格和土工网沙障的相关要求;
5 增加了锚定板挡土墙和加筋土挡土墙的相关要求;
6 增加了重力式挡土墙、悬臂式和扶壁式挡土墙、锚杆挡 土墙、锚定板挡土墙和加筋土挡土墙的相关要求;
7 增加了湿法客土喷播护坡和土工格室护坡的相关要求;
8 增加了护坡、护面、坡面整治和地表排水的相关要求;
9 增加了混凝土护岸、石笼护岸和抛石护岸的相关要求;
10 增加了护岸、护底、护脚和稳管的相关要求。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由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石油工程建设专业标准化委员会施工分标委负责日常管 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 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石油天然气管 道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和平路146号,邮编: 06500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西安西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 分公司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杨 建 陈龙 朱坤锋 王贵涛 张文伟简朝明 王学军 张文峰 田宏军原富珍 黄建忠 黄 正
徐超文 张春杰刘绍兴周立飞
刘宇晶 魏新峰 付现桥 张力佳
韩俊态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鸿常 亮 杨 天 冰 王新正
张显政亢会明 卢 启 春 李 峰
刘小峰 林睿南 霍祥华 曾士伟 张京华 孙立威
王 杰 周 怡
1 总 则
1.0.1 为提高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水工保护施工技术水平, 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扩建的陆上油气输送管道线路 工程的水工保护施工,以及在役管道线路维修工程的水工保护 施工。
1.0.3 水工保护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 语
2.0.1 土工合成材料 geosynthetics
工程建设中应用的以人工合成或天然聚合物为原料制成的 工程材料的总称,其主要品种有土工织物、土工膜、土工复合 材料、土工特种材料等。
2.0.2 生态袋 ecological bag
由聚丙烯或聚酯纤维为原材料制成的袋装结构物。
2.0.3 改良土 improved soil
通过掺入石灰、水泥、粉煤灰、固化剂等材料以提高工程 性能的土体。
2.0.4 土工格室 geocell
由聚合物条带通过焊接、插件或扣件等方法连接,展开后 构成蜂窝状或网格状的立体结构材料。
— 2 —
3 基 本 规 定
3.0.1 水工保护应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并达到设计文件 要求。
3.0.2 水工保护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0.3 水工保护施工应减少对原有植被地貌的破坏,防止噪声 和粉尘污染,并应妥善处理施工废弃物。
3.0.4 水工保护应结合管道主体施工,不应对管道本体及光缆 等附属设施造成损害。
—3—
4 施 工 准 备
4.1 一 般 规 定
4.1.1 水工保护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熟悉设计文件。
4.1.2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建设单位的要求 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单体水工保护出现下 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 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的工程;
2 有专项设计的工程;
3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试验工程。
4.1.3 水工保护工程施工涉及水利、航道、环境保护、交通等 部门时,开工前应征得当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4.1.4 水工保护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4.1.5 临建设施、临时料场、施工便道等临时工程的设置和修 筑,应保证施工影响范围内原有道路及农田水利设施等建(构) 筑物的正常使用。
4.1.6 在既有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附近施工时,应与主管 单位取得联系,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其受到损伤。
4.2 现 场 调 查
4.2.1 水工保护施工调查应根据工程特点收集以下资料:
1 核对土石的类别及分布,进行填料初步复查和试验。调 查施工地点的环境条件、取土填料来源、弃土位置和运土条 件等。
2 施工区域的地形、地貌、地质、气象、建(构)筑物、 交通与通信设施、原材料来源等情况。
—4—
3 大型土石方施工机械的运输及组装场地。
4 临时工程和施工防、排水所需资料。
5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特殊需要的资料。
4.2.2 现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请设计、监理单位核实, 并报送建设单位批准:
1 工程量与设计图纸不符;
2 地形地貌与设计文件发生较大变化;
3 地质条件与设计文件不符,原有结构形式无法继续 实施;
4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法施工。
4.3 材料及检验
4.3.1 水工保护用材料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具有合格的质量 证明文件,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建筑生石灰》JC/T 479等的规定对进场材料进行复验。
4.3.2 水工保护用石料应质地坚硬、不易风化、无裂纹,石料 表面的污渍应予清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片石:具有2个平行的面,厚度不宜小于15cm, 长 度 及宽度不宜小于厚度的1.5倍,最大边长不宜大于100 cm;
2 块石:外形方正,砌块厚度宜为20 cm~30 cm,宽度 宜为厚度的1.0~1.5倍,长度宜为厚度的1.5~3.0倍;
3 毛石:无一定规格形状,中部厚度不应小于20 cm, 最 大边长不应大于100 cm;
4 漂石:中部厚度不应小于15 cm, 圆蛋形及薄片状者不 应使用。
4.3.3 水工保护用改良土土料、石灰和水泥材料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施工用土料不应含有有机杂物,其粒径不应大于15mm;
2 施工用石灰宜用Ⅲ级以上新鲜的块灰,活性氧化钙、氧
—5—
化镁含量不应低于50%,使用前1d~2d 消解并过筛,其颗粒 不应大于5mm, 且不应夹有未熟化的生石灰块粒及其他杂质, 石灰贮存期不应超过3个月;
3 施工用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 GB 175的规定。
— 6 —
5 开挖与回填
5.1 一 般 规 定
5.1.1 基坑开挖、边坡开挖、回填及取弃土等,应根据设计文 件要求,结合地形、地质、气象、水文等实际情况安排施工。
5.1.2 水工保护施工宜与管沟回填、地貌恢复同步进行。
5.1.3 发现地基范围内有泉眼、坑穴或局部松软等,应及时向 设计、监理单位反映,并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处理。
5.1.4 在已有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附近开挖时,应确定其 位置和保护范围,同时应征得管理部门同意,采取安全保护措 施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应接受相关监督人员的监督。
5.1.5 工程开挖发现文物时,应保护现场,并向当地主管部门 报告。
5.1.6 施工中产生的取、弃土除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外,还应 满足国家及地方有关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
5.2 基 坑 开 挖
5.2.1 开挖基坑前,应向施工人员说明地下设施的分布情况。
5.2.2 明挖基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核对地质情况,当与设计文件不符 时应及时通知设计单位现场复核、处理;
2 基坑开挖宜结合沉降缝、伸缩缝等设置,分段跳槽开挖;
3 坑内积水应随时排干;
4 基础采用倾斜基底时,应准确挖、凿,不应填补;
5 土质基坑开挖临近设计高程前,如不能及时施工基础, 宜在设计高程以上预留30 cm 厚的保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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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基坑边坡坡度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当设计文件无要求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深度不大于5m, 且土质均匀良好、无外倾软弱结 构面、地下水位低于基坑底面高程、无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环 境条件简单时,基坑边坡坡度可按表5.2.3确定;
表5.2.3深度在5m以内基坑边坡最陡坡度
2 挖基通过不同土层时,边坡可分层选定,并酌留平台;
3 在山坡上开挖基坑时,应防止滑塌;
4 在既有建(构)筑物旁开挖基坑时,应满足设计文件 要求;
5 冻土地区基坑开挖应根据冻土的变化趋势及土壤特性, 经现场试挖确定边坡坡度值;
6 当基坑深度大于5m 时,应将边坡坡度放缓或加设平台;
— 8 —
7 当土质湿软基坑无法成型时,应采取排水和支护措施后 方可开挖。
5.2.4 一般地段基坑开挖时,应将挖出的土石方堆放在地势相 对较低的一侧,堆土高度不宜大于2m, 堆土距基坑边不应小于 1m。
5.2.5 基坑开挖施工质量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表5.2.5 基坑开挖施工质量
5.3 边 坡 开 挖
5.3.1 边坡开挖前,应先检查坡顶、坡面,对危石、裂缝和其 他不稳定情况应妥善处理。
5.3.2 边坡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挖应自上而下有序进行,不应掏底开挖,同时清除危 石及松动石块;
2 边坡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边坡稳定。开挖至边 坡线前,应预留一定宽度,预留的宽度应保证削坡过程中设计 边坡线外的土层不受到扰动;
3 弃土、弃渣不应随意堆弃,防止坡顶超载,不应导致边 坡附加变形或破坏现象发生;
—9—
4 在岩石的走向、倾向不利于边坡稳定及施工安全的地 段,应采取减弱施工扰动诱发次生灾害的措施;
5 软岩和强风化岩石宜采用机械开挖;
6 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截、排、堵等措施防止地表水及地下 水大量渗入坡体,并对有利于边坡稳定的相关环境进行保护。
5.3.3 边坡开挖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设计、监理单位, 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1 边坡的地层岩性及地质构造与设计文件不符;
2 因自然灾害危及边坡稳定;
3 坡面有大量地下水外渗。
5.3.4 边坡开挖施工质量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边坡开挖施工质量
5.4 回 填 施 工
5.4.1 填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 —
1 含草皮、生活垃圾、树根、腐殖质的土不应作为填料。
2 泥炭、淤泥、冻土、强膨胀土、有机质土及易溶盐超过 允许含量的土,不应直接用于回填。
3 水泥改良土土料粒径不应大于15 mm。
4 细粒土和粉砂、黏砂填层的压实,应在最优含水率 ±2%范围内进行。当含水率过高时,应采取排水疏干、松土晾 晒或其他措施;当含水率过低时,应加水润湿,也可先挖弃表 土,取用含水率适当的下层土。人工润湿的加水量可按下式估 算:
(5.4.1)
式中:M—— 人工润湿加水量(kg);
M——所取填料的湿重( kg);
wn——填料的天然含水率 (%);
Wop— 填料的最优含水率(%)。
5.4.2 回填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填施工时填层压实系数不应小于设计值;每层填筑压 实应检验合格后,方可在其上继续填筑。
2 土质回填施工时,应水平分层、分段填筑,分层压实, 分层厚度不应大于300 mm。
3 回填施工时遇原地面坑、洞、穴等,应在清除沉积物 后,用合格填料回填分层夯实。
4 改良土施工时,应按室内试验配方进行配料。
5 水泥改良土,水泥撒入土中后应立即进行干拌,拌匀后 再边洒水边拌和,拌匀后立即回填并整平、压实;从拌和开始 至压实完成不应超过其初凝时间。
6 改良土不应在雨天和寒冷的冬季施工,压实后应按规定 进行养护。
—11—
6 典型地段水工保护施工
6.1 山 区
6.1.1 山区地段施工前应制订地质灾害易发段的水工保护施工 安全预案,并应设置专职巡查人员。
6.1.2 山区水工保护施工宜在旱季进行。施工时应采取措施截 断流向滑坡、不稳定边坡和崩塌体的地表水。
6.1.3 山区水工保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的水工保护工程施工应在地质灾害防 治措施实施完毕后进行;
2 排水工程应先期施工;
3 施工中遇到异常地质情况时,应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4 在易诱发地质灾害地段施工,基坑开挖应分段间隔施 工,并应加强支撑,随挖随砌,及时回填。
6.2 黄 土 地 区
6.2.1 黄土地区施工应做好施工期排水,将水引离施工场地。 各种水沟铺砌应保证质量,严防渗漏。
6.2.2 基底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为一般湿陷性黄土时,应采取地表截排水措施;地 下排水构造物与地面排水沟渠应采取防渗措施。
2 地基黄土具有强湿陷性或较高的压缩性时,应按设计文 件要求进行处理。
6.2.3 黄土填筑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填筑横跨沟堑的土方施工时,应做好上下游的排水工 程,不应因施工堵塞沟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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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填筑后的边坡土质及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6.2.4 黄土陷穴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影响水工保护设施安全的周边陷穴,应按设计文件 要求进行封填,并截排周围地表水;
2 现有的陷穴、暗穴,可采用灌土、灌浆、开挖回填等措 施进行填充;
3 陷穴表面的防渗处理层厚度不宜小于300 mm。
6.3 水 网 地 区
6.3.1 水网地区地基的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按设计文件要 求对地基处理后方可进行水工保护工程施工。
6.3.2 换填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换填料应选用水稳性或透水性好的材料;
2 回填应分层填筑、压实。
6.3.3 抛石挤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不易风化的片石或毛石。
2 软土地层平坦、软土呈流动状时,填筑应沿地基中线向 前成三角形方式投放石料,再渐次向两侧全宽范围扩展。当软 土地层横坡陡于1:10时,应自高侧向低侧填筑,并在低侧坡 脚外一定宽度内同时抛填形成抛石平台。
3 石料抛填出软土面后,应用较小石块填塞垫平,并碾压 密实。
6.3.4 填筑排水砂垫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砂料应采用中、粗、砾砂,并不应含有草根、树根、垃 圾等杂物;
2 应洒水压实;
3 砂垫层铺设宽度及厚度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6.3.5 水稻田地段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稻田地段水工保护施工不应影响农田排灌。
— 13 —
2 施工前应采取措施排除施工地点范围内的地表水;疏干 地表水确有困难时,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处治。
3 当阶梯状水稻田高差大且上部有大量汇水时,宜在上级 坡顶适当距离外筑埂或挖截水沟。
6.3.6 河、塘、湖地段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水浸润作用的填方边坡,宜用水稳性好、压缩性小、 不易风化的透水性填料填筑;
2 两侧水位差较大的河滩、水塘段,根据具体情况,宜放 缓背水侧边坡、设滤水趾和反滤层、按设计文件要求在基底设 隔渗墙或隔渗层;
3 水工保护施工宜避开汛期。
6.4 风 沙 地 区
6.4.1 水工保护施工宜避开风季。
6.4.2 土工网格和土工网垫防沙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边坡上铺设土工网格、土工网垫,应将上、下两端埋 入坡顶和坡脚的沙中,埋入深度不应小于500 mm;
2 铺设土工网格、土工网垫应密贴坡面、铺设平顺,并用 “U” 形钉或短木桩固定;
3 土工网格、土工网垫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设计值,接头 处用钉固定。
6.4.3 草方格、土工网沙障防沙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迎风侧应先设主带(垂直主风向),后设副带(平行 主风向);在背风侧应先设副带,后设主带;均应先远后近、自 上而下施工。
2 新月形沙丘地带应从迎风坡脚开始施工。
3 草方格沙障施工质量应符合表6.4.3-1的规定。
4 土工网沙障施工质量应符合表6.4.3-2的规定。
—14—
表6.4.3-1草方格沙障施工质量
表6.4.3-2土工网沙障施工质量
6.5 多年冻土地区
6.5.1 多年冻土地区水工保护施工各个工序应全面展开,相互 —15—
衔接,逐段完成,避免基坑长期暴露。
6.5.2 高含冰量冻土地段水工保护暖季施工时,基坑开挖完成 后的暴露时间不宜超过15d。
—16—
7 典型水工保护结构施工
7.1 砌 石 结 构
7.1.1 基础砌体施工前应按有关规定检查和处理基坑。基础砌 体的砌筑,第一层石块应将大面朝下。当基底为岩层或混凝土 时,应先将基底表面清洗、湿润后再铺浆砌筑。
7.1.2 砌体变形缝、泄水孔和隔水层的设置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7.1.3 石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7.1.4 浆砌石砌筑用砂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2 砂浆的配合比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通过 试验确定。
3 砂浆应具有流动性和和易性。砂浆应随拌随用。当在 运输或储存过程中发生离析、泌水现象时,砌筑前应重新拌和。 已凝结的砂浆,不应使用。
7.1.5 浆砌石砌体的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应采用铺浆法砌筑,砂浆应饱满,叠砌面的粘灰面 积(砂浆饱满度)不应小于80%。
2 砌体表面的灰缝厚度:毛石和块石砌体不应大于40 mm; 粗料石砌体不宜大于20mm; 细料石砌体不宜大于10 mm。砌 石结构不应形成竖向通缝,毛石和块石砌体不宜形成水平通缝。
3 砌筑时应先砌外圈定位石块,并与里层石块交错连成一 体,定位石块宜选用表面平整且尺寸较大的石料。
4 定位石块砌筑完后,应先在圈内底部铺一层砂浆,其厚 度应使石料在砌筑安装时能紧密连接。石料不应无砂浆直接接 触,也不应干填石料后铺灌砂浆。石料应大小搭配,较大的石
— 17 —
料应以大面为底,较宽的砌缝可用小石块填塞。挤浆时可用小 锤敲打石料,将砌缝挤紧,不应留有孔隙。
5 砂浆初凝后,如移动或碰撞已砌筑的石块,应将原砂浆 清理干净,重新铺浆砌筑。
6 砌体表面的勾缝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在砌体砌筑 时留出1cm~2cm 深的空缝。勾缝可采用凸缝或平缝。当设 计文件无勾缝要求时,应随砌随用灰刀刮平砌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