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JJF(苏)315-2025
石油化工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计量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the Equipment and Management of Carbon Emission Measurement Instruments in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s
2025- 12-31 发布 2026-04-01 实施
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石油化工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计量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the Equipment and
Management of Carbon Emission Measurement
Instruments in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s
JJF(苏)3l5 2025
本规范经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 年 l2 月 3l 日批准,并自 2026年 04 月 0l 日起施行。
归 口 单 位: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南京市计量监督检测院
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
参加起草单位:苏州市计量测试院
本规范委托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殷 瑶 (南京市计量监督检测院)
刘晓云 (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
邵微维 (南京市计量监督检测院)
参加起草人:
张明婷 (南京市计量监督检测院)
戴小龙 (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
王云志 (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
张诚春 (苏州市计量测试院)
目 录
引 言
JJF 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 1071 《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20901 《石油化工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 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等共同构成本规范制订工作的基础性系列规范。
本规范为首次制定。
石油化工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计量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企业碳排放过程中碳计量的方法、计量边界,碳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天然气为主要原料,生产石油产品和石油化工产品的企业。
2 引用文件
本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
JJF 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JJF 1071 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18603 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
GB/T 20901 石油石化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 22723 天然气能量的测定
GB/T 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GB/T 32151.15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5部分:石油化工企业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温室气体 greenhouse gas
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分。
注:本规范涉及的温室气体仅为二氧化碳(CO2)。
3.2 碳排放 carbon emission
在特定时间段内向大气中释放温室气体的过程。
3.3 石油化工企业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s
以石油、天然气为主要原料,生产石油产品和石油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等,或由上述工厂联合组成的企业。
3.4 火炬系统排放 flaring emission
出于安全、环保等目的将石油化工产品生产各个业务环节的可燃气体在排放前通过
火炬或废气燃烧系统进行焚烧处理而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3.5 过程排放 process emission
在生产、废弃物处理处置等过程中原材料因化石燃料燃烧和火炬系统之外的物理或化学变化而产生的碳排放。
3.6 活动数据 activity data
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产生或消费活动量的表征值。
注:如各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净购入的电量等。
3.7 排放因子 emission factor
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的系数。
注:如每单位能量化石燃料消耗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净购入的每千瓦时电量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等。
3.8 碳计量器具 measuring instrument of carbon emission
测量对象为温室气体排放相关量值的计量器具(系统)。
3.9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CEMS
连续监测烟道中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和(或)温室气体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测量系统,简称 CEMS。
3.10 排放端实测法 emission end measurement method
利用仪器设备对温室气体排放源进行实际测量得到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方法。
3.11 物料平衡法 mass balance method
根据质量守恒定律,用输入物料的含碳量减去输出物料中的含碳量进行平衡计算得到二氧化碳的排放当量。
3.12 排放因子法 emission factor method
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等于活动数据与温室气体排放因子的乘积。
3.13 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率 equipping rate of measuring instrument of carbon emission碳排放计量器具实际配备的数量占理论需要数量的百分数。
3.14 源流 source stream
由于其消耗或生产而在一个或多个排放源产生相关温室气体排放的特定燃料类型、原材料或产品。
3.15 微量源流 de-minimis source stream
所选碳源流总计对应少于 1000 吨化石二氧化碳当量年排放量或低于企业年度总排放量 2%(最多贡献 2 万吨化石二氧化碳当量排放/年) ,以绝对值最高者为准。
3.16 次要源流 secondary source stream
所选碳源流总计对应少于 5000 吨化石二氧化碳当量年排放量或低于企业年度总排放量 10%(最多贡献 10 万吨化石二氧化碳当量排放/年) ,以绝对值最高者为准。
3.17 主要源流 major source stream
除次要源流和微量源流之外的源流。
3.18 重点排放单位 key emitting entity
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且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4 概述
碳排放计量主要有实测法和计算法,本规范针对这两种方式提出了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的要求。实测法为利用仪器设备对温室气体排放源进行实际测量得到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方法。计算法为采用物料平衡法和排放因子法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方法。
5 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5.1 碳排放计量边界
5.1.1 实测法计量边界
实测法计量边界依据《中国石油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和 GB/T 32151.15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石油化工生产企业》。计量边界为企业直接生产系统(见图 1) ,主要包括化石燃料燃烧和过程排放。
注: 图中 XX 装置泛指其他产生过程排放的生产装置。
图 1 实测法计量边界图5.1.2 计算法计量边界
计算法计量边界依据《中国石油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和 GB/T 32151.15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石油化工生产企业》。计量边界包括企业所有设施和业务产生的碳排放(见图 2) 。设施和业务范围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供水、化验、机修、库房、运输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等)。
注: 图中 XX 装置泛指其他产生过程排放的生产装置。
图 2 计算法计量边界图
5.2 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5.2.1 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率计算
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率按式(1)计算:
(1)
式中:
Rp—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率,%;
Ns—碳排放计量器具实际配备数量,台(件);
Nl—碳排放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配备数量,台(件)。
5.2.2 碳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
企业对碳排放核算(核查)中使用的所有计量数据,均应识别其来源,应满足开展碳排放核算(核查)的要求,由企业计量器具测量获得的数据,应保证其数据质量。碳排放量计量器具配备率应满足表 1 要求。
表 1 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
表 1 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续)
5.2.3 碳排放计量参数识别
石油化工企业碳排放计量参数识别按表2。
表 2 石油化工企业碳排放计量参数识别
5.2.4 碳排放实测法计量器具(系统)最大允许误差要求
为保证碳排放计量数据质量,碳排放实测法计量器具(系统)测量参数最大允许误差应满足表 3 要求。
表 3 碳排放实测法计量器具(系统)最大允许误差要求
5.2.5 碳排放量计算法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的碳排放量计算法包括化石燃料燃烧、过程排放、购入和输出的电力及热力产生的排放。活动数据计量器具主要为衡器、温度表、压力表、氧弹热量计等。排放因子检测包括燃料含碳量、碳氧化率、气体纯度、天然气等其他燃料气体组分、热值等,计量器具包括元素分析仪、工业分析仪、气相色谱仪、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等,其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要求见表 4。
表 4 碳排放计算法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要求
表 4 碳排放计算法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要求(续)
表 4 碳排放计算法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要求(续)
5.3 计量溯源要求
5.3.1 实测法碳排放计量溯源要求
有组织碳排放实测法计量溯源要求见表5。
表 5 有组织碳排放实测法计量溯源要求
5.3.2 计算法碳排放计量溯源要求
计算法碳排放活动数据计量溯源要求见表 6 。排放因子计量溯源要求见表 7。
表 6 计算法碳排放活动数据计量溯源要求
表 6 计算法碳排放活动数据计量溯源要求(续)
表 7 碳排放计算法碳排放因子计量溯源要求
表 7 碳排放计算法碳排放因子计量溯源要求(续)
6 碳排放计量器具管理要求
6.1 碳排放计量管理制度
6.1.1 企业应建立碳排放计量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碳排放计量的边界及范围,形成文件,并保持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6.1.2 企业应建立、保持和使用文件化的程序来规范碳排放计量人员行为、计量器具配备管理和数据的采集、处理和汇总。
6.1.3 企业应建立碳源流图(见附录 A)和碳源流一览表(见附录 B) ,对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数据获取提出明确要求,对需要配备计量器具的,应配备相应计量器具。
6.1.4 建立健全企业碳排放监测计划。具备条件的企业,还应定期监测主要化石燃料的低位发热量和含碳量以及重点燃烧设备的碳氧化率。
6.2 碳排放计量人员
6.2.1 企业应设专人负责碳排放计量器具的管理,负责碳排放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护、报废等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碳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的正确可靠。
6.2.2 企业应设专人负责碳计量数据采集、处理、统计、分析、报告、应用,保证碳计量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6.2.3 碳排放计量管理人员应掌握从事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和业务知识,具备碳计量技术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培训。
6.3 碳排放计量器具
6.3.1 企业应备有完整的碳排放实测法计量器具和碳排放计算法计量器具一览表(见附录 B)。表中应列出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单位管理编号、安装使用地点、状态(指合格、准用、停用等)以及检定/校准周期等信息。
6.3.2 企业应建立碳排放计量器具档案,内容包括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校准证书、计量器具维护保养记录、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等。
6.3.3 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定/校准,并对检定/校准结果进行确认。
6.3.4 企业配备的碳排放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应满足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6.3.5 凡属自行校准且自行确定校准间隔的,应有现行有效的受控文件(即自校计量器具的管理程序)作为依据。
6.3.6 碳排放计量器具应实行定期检定/校准。凡经检定/校准、比对、评估不符合要求,或超过检定周期或建议校准周期的计量器具应停止使用, 并粘贴停用标识。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检定周期、检定方式应遵守有关计量技术法规的规定。
6.3.7 在用的碳排放计量器具宜在明显位置粘贴与碳排放计量器具一览表对应的状态标识,以备查验和管理。
6.4 碳排放计量数据
6.4.1 碳排放计量数据采集应与碳排放计量器具实际测量结果相符,或按照规定的方法如实引用委托外部机构提供的数据,不得伪造或者篡改碳排放计量数据。
6.4.2 碳排放计量数据记录应可复现、可追溯,应说明被测量与记录数据之间的转换方法或关系。
6.4.3 石油化工企业应加强在监测数据存储和传输上的管理,宜采用加密或防护等技术手段强化原始数据防篡改管理,以确保数据在存储、传输过程中不被截取、篡改。
6.4.4 所有碳排放计量监测数据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 6 年。
附录 A
石油化工企业碳源流图(示例)
图 A. 1 石油化工企业碳源流图
附录 B
参考表格(示例)
表B.1 源流一览表重点排放单位名称:
填表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填表日期:
表 B.2 碳排放实测法计量器具一览表重点排放单位名称:
填表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填表日期:
表 B.3 碳排放计算法计量器具一览表
重点排放单位名称:
填表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填表日期:
表 B.4 实测法碳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统计汇总表重点排放单位名称:
填表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填表日期:
表 B.5 计算法碳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统计汇总表重点排放单位名称:
填表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填表日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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